表號:HD005
編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營業稅征免
界定及征稅方法核定表
代表機構全稱:
首席代表:
地 址:
電 話:
北京市地稅局計算機代碼(蓋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寫 說 明
一、 本表僅適用于外國企業在京所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二、 本表由納稅單位按規定據實填寫,報送稅務機關審批。
三、 本表第六頁代表機構經費收支情況僅供成立后未進行界定或重新界定征稅方法前2年度的經費收支情況。新成立的代表機構不填。
四、 填寫時應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或簽字筆,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或紅色鋼筆填寫。本表用中文填寫。
五、 填寫時字跡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六、 此表一式三份,納稅單位收到表之后10日內填好蓋章交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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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機構業務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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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日期 |
年 月 日 |
駐在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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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數 |
(人) |
其中:外籍人員人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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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總機構情況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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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類型(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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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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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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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務
范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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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本代表機構的其他部門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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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
負 責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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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機構類型按下列內容選項①獨立生產、制造廠家②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民間團
體③集團公司④股分公司⑤其他 |
在華其他代表機構情況 |
名 稱 |
地 址 |
征稅方法 |
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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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及代表機構在華業務情況 |
選項(√) |
一、稅應業務活動: |
申請人 |
稅務機關 |
1. 各類從事貿易的公司、商社、商號等設立的代表機
構從事的商品代理貿易業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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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務、法律、稅務、會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企業設
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的務類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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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集團或控股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其集團內公司提
供的各項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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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廣告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的承攬或代理廣告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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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旅游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旅游者提供的服務活動 (如辦理簽證、收取費用、代訂機票、導游、聯系食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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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銀行金融等機構設立的代表機構兼營的投資咨詢或
其它咨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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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運輸企業設立的代表機構就運輸業務各環節為客戶
提供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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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代表機構為客戶提供的其他應稅業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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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征稅業務活動: |
申請人 |
稅務機關 |
1. 代表機構僅為其總機構的產品生產制造以銷售該自
產產品的業務,在中國進行了解市場、提供商情資
料、聯絡及其他準備性輔助性活動。不包括代表機
構為本公司的各類代理、服務性業務而進行的同類
或相關業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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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我國設立
代表機構,從事《暫行規定》第三條及本通知第一
條第(一)款列舉業務以外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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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附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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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機構確認能否完整提供下列資料 |
選項(√) |
1. 總機構(或代表機構)與其他企業簽訂的需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代理合同服
務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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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總機構(或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商品貿易活動,能否提供與境外企
業簽訂的商品購買合同、發票等憑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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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總機構(或代表機構)與中國境內企業簽訂的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等憑證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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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總機構(或代表機構)簽訂的起運在中國境內的運輸業務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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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總機構(或代表機構)簽訂的在中國境內履行的建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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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總機構(或代表機構)簽訂的廣告業務合同(包括在中國境內改造的合同
及和中國境內企業簽訂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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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總機構(或代表機構)簽訂的在中國境內履行的其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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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機構經費收支情況 |
年 月 |
年 月 |
一、總機構撥付金額(折合人民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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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表機構支出金額(折合人民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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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工資、薪金(含境內、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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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品采購費(含汽車、辦公設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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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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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差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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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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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設備租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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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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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交際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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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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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征稅方(適用的“√”) |
按實申報( ) |
核定收入( ) |
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 ) |
年 月已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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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已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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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請適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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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代表機構(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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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核定意見 |
界定小組意見 |
經審核:該單位業務活動屬 業務活動,擬同意
意 征收營業稅。
本界定 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界定小組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局 長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公章) |
上級機關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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