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新浪公司侵犯傳奇時代公司著作權案.法院判決新浪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萬余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北京傳奇時代影視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傳奇時代公司)訴被告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四案。 原告訴稱,經著作權人都梁授權,原告在全球范圍內獨家享有都梁創作的四部小說《亮劍》、《狼煙北平》、《血色浪漫》、《榮寶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有權以原告的名義向任何第三方主張相應的權利。后原告調查發現,被告未經授權在手機新浪網向公眾提供上述四部小說的在線閱讀和下載業務,原告對此進行了公證。原告曾向被告發送律師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原告稱,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權益,故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共計26萬余元。 被告新浪公司辯稱,公司在前一個案子中已經支付給對方和解款,不同意對方的訴訟請求。新浪網和新浪手機網使用的都是一個數據庫。在前一個案子中,公司已經刪除了涉案作品,本案中的搜索結果是快照,是公司和谷歌合作了一個叫“愛問”的搜索引擎搜索的結果,即使公司刪除了服務器上的相關作品,仍然可以使用搜索引擎搜索到其他網站上的作品快照。 法院審理認為,《亮劍》、《狼煙北平》、《血色浪漫》、《榮寶齋》四部作品的作者為楊湛(筆名都梁),在新浪公司未提出異議且未提交相反證據之情況下,認定楊湛為四書之著作權人。傳奇時代公司經楊湛許可取得了涉案四部作品的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除法定許可外,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新浪公司在前述和解協議中承認其未取得作者之授權。故新浪公司未經權利人之許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其行為已經侵犯傳奇時代公司之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立即停止涉案的侵權行為。 法院認為,即使如新浪公司所述,涉案之作品來源于“愛問”搜索結果之快照,存在于新浪公司服務器之系統緩存中。但此前的和解協議距本案傳奇時代公司公證取證時間亦一個月有余,基于新浪公司對手機新浪網或與其他合作網站之管理、控制關系,其間新浪公司或其合作伙伴有足夠時間刪除全部作品及其鏈接。 新浪公司辯稱此前已經就新浪網讀書頻道使用四書與傳奇時代公司達成和解意見,認為不應當再次賠償經濟損失。法院認為,新浪公司的和解協議是針對新浪公司在新浪網上使用涉案作品而進行的,不包括本案中通過手機登錄網站之行為。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之規定,提供系統緩存服務的免責條件之一是在原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涉案作品時,應根據技術自動刪除系統緩存。現新浪公司已于和解后刪除了涉案作品,相應的緩存亦應不存在。因此,新浪公司辯稱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綜合考慮新浪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以及涉案作品的內容、市場影響力、公眾使用手機全文閱讀的可能性等因素,酌定新浪公司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42800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郭振華) ■法官提示■ 計算機網絡傳播和手機網絡傳播是兩種傳播途徑。手機網絡傳播和計算機網絡傳播是兩個獨立的渠道,二者在讀者群、傳播范圍、傳播途徑上都不一致。據統計,2009年中國手機瀏覽器用戶規模達1.27億,同比增長117.1%,預計今年手機瀏覽器活躍用戶規模將達到2.12億。手機網絡傳播是一種新型傳播方式,伴隨著3G技術及三網融合的發展,手機用戶上網將會進一步增加。但是受制于屏幕及電池技術的限制,通過手機進行大量閱讀存在瓶頸,在此情況下,電紙書應運而生,將會進一步推動移動電子閱讀的發展。 ■名詞解釋■ 鏈接不替代原則 在互聯網版權領域,提供搜索服務都應當遵循一個重要原則即“鏈接不替代”。無論是當前的網絡快照、深層鏈接還是垂直搜索技術,搜索結果均不可替代來源網站上的內容,否則將會損害權利人的利益。如搜索服務商通過快照的形式,將原有網站的點擊量劫取,在增加了自己的點擊量的同時,替代了原有網站,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在互聯網版權領域,提供搜索的技術,一般來說應當是開放式搜索,即對于搜索的結果不加干涉,這也是技術中立原則的延伸,但是如搜索服務提供商對于搜索結果進行干預和控制,將會存在損害權利人的可能性。例如搜索引擎將各種資源不加以區分,一律進行整理、編輯后以快照的形式向公眾提供,則公眾獲得作品的途徑將會增加,無需從內容提供網站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