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又如何落實這個“國家有關支付逾期利息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銀發〔1999〕77號)《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20條的規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此規定是唯一對逾付息應如何計算利息的。這正說明只要逾期付息即可計算復利。
還有《合同法》第112條規定“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對于借款的逾期付息,就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筆者認為這個其他損失也正是復利與單利之差的損失。
再有《合同法》第205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就上述規定看來,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如果每屆滿一年時未付息,都屬逾期付息,債權人如果無權主張每屆滿一年時計復利,債務人就是不按年付息,債權人又有何能耐?這條規定豈不成了空話?所以本條法規的宗旨是每屆滿一年未付利息,債務人可以請求每年計復利。當事人對借款以外有利息的欠款也可請求每年計復利。
到期的利息未還,為什么不也等于按貸款期內約定的利率又貸給債務人呢?所以,逾期付息計算復利有法律依據,也有理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