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你們代理我們土地糾紛,能打贏嗎?”、“你們敢跟政府打官司嗎?”、“你們有幾成把握?”,群眾在土地法律咨詢時經常會發出的提問。作為以代理土地案件為專長的律師事務所,我們對當事人如此的提問非常的理解,我們也愿意解答:
1、 負責任、注重誠信的律師不該承諾代理案件的結果,而更付諸于行動。
“不包打官司”是律師制度設立以來就存在的職業道德與紀律。律師應該提供法律規定和法律實踐方面的分析與意見,而不能承諾代理結果。因為,律師只是提供法律幫助的執業人員,他可以對結果從法律規定層面進行預見,但無法決定或改變審判或決定的結果。同時,法律的執行不僅受律師個人對法律理解差異的影響,還收法官等裁決者理解和執行的影響,甚至會受到對方當事人影響或行政、司法等方面的干預,律師從客觀上也無法決定案件的客觀結果。所以,如果律師對委托人承諾代理案件的最終結果只能說是一種主觀愿望。講誠信的律師即便內心有足夠把握評估案件結果也不會對當事人作出代理結果的承諾。
2、 “能不能贏得土地案件”的關鍵在案件事實本身,巧婦難做無米之炊。
律師是基于自身的法律知識和實踐技能,對委托人提供的案件事實作出對委托人有利的法律處理,最大限度的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的法律素養和專業技能固然重要,但若實現委托目的關鍵還是在于有利于委托人的案件事實客觀存在。只要客觀事實存在,具體主張又有法律依據,具體操作程序恰當、無誤,維護權益自然順利成章。當然,在當前的經濟社會背景和法律環境之下,“錯案”、“冤案”時有發生,但這不是我國法律實踐的主流。尤其是敏感、重大的土地糾紛案件,司法和行政機關處理過程中都十分謹慎。黨和中央政府也一再強調重視、妥善解決“三農”問題。總之,越是焦點、難點問題維權就越是講究方式、方法,依法維權,才是捷徑。
3、 律師代理土地糾紛應該是“化爭止紛”,不是“代百姓和政府對抗”、“為政府制造麻煩”,不存在敢與不敢的問題。
土地糾紛案件多涉及政府這是個客觀事實,這是我國土地法律制度和經濟建設的客觀情況,不是刻意聯系的結果。群眾和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只是著眼點不同、看問題角度不同,在具體工作過程中產生了糾紛。當然,這樣并不能掩蓋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過程中存在侵犯農民土地權益之事。但無論起因如何,農民注重的是獲得的客觀的權益,這里就存在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區別。作為土地案件的代理人應當尋求政府和農戶之間這兩種利益的結合點,才能達到化解矛盾、停止糾紛的結果,維護社會穩定和地方經濟發展。同時,律師是法定的職業,代理案件有法可依;接受委托代理案件應當依法進行,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維護土地權益的道路我們會堅定不移的走下去。因此,從律師代理土地案件不應該存在敢與不敢,關鍵在于是否依法代理,主張合法訴求,方式得當。
4、 爭取土地權益不存在勝與敗,只是爭取權益的多與寡
土地案件尤其自有特點,維護土地權益,尤其是在土地征收、房屋拆遷案件中,處理該案件過程中存在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的博弈。自《物權法》實施后,私權利保護在立法上上升了一個大臺階,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就是私有物權保護問題;而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多為計劃經濟的產物,公權益至高無上,局部利益要為公共利益服務;加之,各地經濟狀況不平衡,有些地方財政能力有限,在征地、拆遷補償過程中利用公權力親犯私權利的情況時有發生。這就需要權利人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權益與爭取利益不同,權益是該項有的,利益可能是額外的。所以,農民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爭取利益不同,利益不去爭取可能是不多得或得更多,而權益不爭取只能是受損失或損失更大。
5、 律師需要委托人的信任和理解
總會存在契而不舍的人,這是一種生活態度!你能執著的追求正義和公平,那也希望你能給予律師信任。任何事都不會存在絕對的百分百,維權也是如此。土地糾紛是比較復雜的案件,關系到農民的重大利益,能影響到實際的生產產生活,如果通過我們的努力為您爭取到了切實的權益,請您也不必太驚喜,因為這也不是偶然,于事、于人、于法之間;如果你的合法委托事項至今還沒得到實現,說明我們的努力還不夠,需再加把勁。和您一路走來,希望伴你走的更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