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師實務講座提綱
一、婚姻律師首先要對自己所從事的職業和工作有一個正確的定位和認識。
1、婚姻分為婚姻的締結、存續和解除,婚姻的締結和存續期間是不需要律師介入的,律師在婚姻領域的業務主要存在于當事人婚姻出現危機和婚姻關系的解除過程中,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離婚。
2、中國有個傳統說法,叫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在提供法律咨詢和代理服務過程中,在是否離婚的問題上,應由當事人和委托人自己做出決斷,律師不能代替當事人做決定。
3、律師為當事人提供的是法律服務,不要輕易對委托人的生活作出道德評判。
二、婚姻案件已經不再是以前那樣分幾雙筷子幾個碗的問題,已經越來越成為民事案件里綜合程度比較高的門類,對律師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越來越全面。
第一講 協議離婚律師實務
一、法律咨詢:
1、婚姻案件特點決定了婚姻案件的當事人往往需要一種情感的宣泄,需要傾訴,因此,對于婚姻律師來說,能不能很好地傾聽當事人的傾訴,贏得當事人的信賴,是至關重要的一步。2、要善于引導當事人的談話,明確其訴求。婚姻案件首先涉及的就是夫妻感情問題,家長里短,如果任由當事人訴說,恐怕不是一兩天能說得完的。
3、不代替當事人做決策,不對當事人及其配偶的品性和做法做道德評判。
4、有理有據地分析,提出建設性意見。
二、接受委托進行離婚調解:
1、與其它民事糾紛不同,離婚糾紛的主體為夫妻雙方。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加上國人家丑不外揚,以及忌諱打官司、上法庭的觀念,使得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矛盾成為可能。
2、注意把握糾紛不同階段(起訴前、立案后、開庭后、判決后等)給調解工作帶來的不同時機,制定調解方案,促成離婚協議的達成。
三、辦理協議離婚登記:
1、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準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對于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于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哪些情況不能辦理離婚登記?
(1)一方為外國人的。
(2)結婚登記不在國內辦理的。
四、起草離婚協議書:
1、離婚協議書的要件要求
2、離婚協議書的效力
3、離婚協議常見的問題
(1)離婚協議內容過于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于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等。一般情況下,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但根據這一條款,就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勝訴的機會,因此,該條款風險性較大。
4、離婚協議有關具體事項的約定和處理
(1)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明確房屋具體信息(購置時間、出資狀況、坐落位置、產權證號等);
離婚后的分割方案;
如果涉及房屋過戶登記,過戶登記辦理時限,義務人的協作義務;
不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
(2)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明確存款基本信息(開戶行、戶名、帳號、存款數額、幣種等);
分割方案及交割方式;
不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
(3)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明確股票具體信息(股東代碼、開戶的證券公司、股票市值等);
分割方案及交割方式;
違約的懲罰措施;
委托他人代炒股的處理。
(4)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
明確股權信息(持股企業名稱、持股數量、股權帳面價值等);
分割方案(通常的作法是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折價補償;也可以約定將一方擁有的
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這就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
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
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
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
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
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
所得財產進行分 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
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5)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
(6)孩子撫養費的約定和處理。
(7)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
(8)關于戶口的約定處理
離婚后雙方因戶口遷移問題再生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也是目前離婚案件處理的一個
難點。比如,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一方應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的一段時間內將
戶口遷出,而其拒不遷出,給另一方造成一定的困擾。根據現在的戶口管理規定以及
法院的審判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
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復往往是此
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是難以辦理。那么,如何預防此類糾紛的
發生呢?那就是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有義務遷出方不履行遷出義務的懲罰措施。
五、指導當事人收集保全證據:
通過協商達成離婚協議是協議離婚階段追求的目標,但凡事要向最好處努力,同時也要做好最壞的打算,那就是也要做好協商不成最終走上法庭的思想準備和訴訟準備,利用協商過程進行必要的證據收集和保全。
第二講 訴訟離婚中涉及到的主要程序問題
一、不得起訴離婚的情形:
1、男方不得起訴離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法律雖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這里,關鍵是看哪些情況屬于“確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看,“確有必要”的情況,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懷孕(不包括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導致懷孕)的情況。男方在女方通奸懷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內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就應受理。
2、原告不得提起離婚的情形:
被判決不準離婚(或申請撤訴、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正確確定管轄法院:
1、管轄問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
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
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
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
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
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 民事訴訟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
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
辦事機構所在地。
5、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
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
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8、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
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1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
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
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4、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
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
1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
34、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2、特殊情形的案件管轄法院: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對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受理,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轄。
(5)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7)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北京地區離婚案件管轄立案的具體要求:
4、提出管轄異議和案件移送:
三、當事人本人必須到庭參加訴訟:
例外:涉外離婚案件;特殊情況經法院批準可以不到庭。
第三講 離婚訴訟中涉及到的主要實體問題的處理
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1、據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可以判決離婚的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3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
2、原告律師如何指導原告收集有關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
3、被告律師如何指導被告進行應訴答辯
4、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通常做法
二、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撫養費的承擔和探視:
1、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36、37、38條
〈婚姻法解釋一〉第20、21、24、25、2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撫養權問題的處理:
3、撫養費問題的處理:
4、探視糾紛的處理:
三、離婚時的夫妻財產分割:
1、夫妻財產范圍的確定:
(1)相關法律規定:
(2)約定優先,以結婚登記時間界定共同財產范圍:
(3)哪些財產雖取得于婚后但應屬于個人財產:
2、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
相關規定
3、夫妻財產分割具體問題:
(1)按揭房產的分割:
特別是一方婚前按揭購置房產,婚后共同還貸并且尚未結清貸款的房產的處理,是目前實踐中遇到的比較多也最棘手的問題。
目前對該類案件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沒有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實踐中,各地法院對該問題的處理方式各有不同。
代理律師應從委托人利益出發,提出分割建議并對分割方案的合理性做充分論證。
(2)股票的分割:
(3)公司股權的分割:
四、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處理。
五、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
六、同居關系和事實婚姻的解除:
1、事實婚姻的認定和解除。
2、同居財產的處理。
七、重婚:
1、重婚的認定。
2、重婚者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八、離婚過錯賠償:
1、相關規定。
2、過錯證據的收集和質證。
第四講 涉外離婚
一、涉外離婚案件受案范圍:
1、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外不能回國的處理。 2、 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登記結婚的處理。
3、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離婚的處理。
4、雙方為外國公民,結婚注冊地在國外,現一方在國內有住所的離婚處理方式。
二、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法院:
三、辦理涉外離婚案件需要注意的問題:
1、從當事人利益出發,合理確定糾紛管轄地。 2、起草法律文書并指導當事人辦理文書及相關證據材料的公證認證手續。 (1)來自香港的法律文書和證據應辦理的手續
(2)來自澳門的法律文書和證據應辦理的手續
(3)來自臺灣的法律文書和證據應辦理的手續
(4)來自其他國家的法律文書和證據應辦理的手續
四、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
1、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66條、267條、268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5日通過的《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規定》第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
2、法院受理申請范圍:
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中的中國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的外國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但其離婚的原配偶必須是中國公民。
3、管轄法院: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三)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 (五)高級人民法院。
4、辦理程序: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