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與李某系表兄妹關系,隨著年齡增長,彼此暗生情素。2005年10月,表兄妹背著雙方父母登記結婚。張某父母知情后,極力反對,遂以利害關系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張、李的婚姻關系無效。
【分歧】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應適用特別程序還是普通程序?
對此存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和宣告失蹤、死亡案件以及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相類似,應類比適用特別程序審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民事訴訟法對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幾類案件作了明確規定,在現有法律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能作擴大解釋,應適用普通程序(包括簡易程序)審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第一、從我國對訴訟程序的現有規定來看,普通程序(相對特別程序而言,包括簡易程序)與特別程序最大的差別在于普通程序實行兩審終審制,而特別程序則實行一審終審制,即一旦法院作出判決,當事人沒有上訴權。因此,我們在審判實務中對特別程序的適用應從嚴掌握。
第二、程序正當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而實現程序正當必須遵循的一個首要原則當屬“程序法定”原則。我們在具體適用程序法則時,特別是涉及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
第三、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規定。”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列舉的方法明確了上述四類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并分別在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二至第五節中對其適用的程序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從160條的兜底條款的內容來看,“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規定。”實質上給法官列出兩個并列的選項。筆者認為,其要義是指除前述明確適用特別程序的四類案件以外,如果在具體部門法中明確了適用特別程序的,適用特別程序,否則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包括簡易程序)。從同位階的現行婚姻法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相關的司法解釋來看,雖然對無效婚姻的情形予以了明確,但對處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適用程序的問題沒有作出相關的規定。
第四、雖然婚姻法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這并不表示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不能上訴。事實上,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往往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該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因此,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應適用特別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筆者認為,作為制度設計不應僅限“有關婚姻效力”的問題,還應當充分考慮案件所涉的其他相關法律問題,比如財產分割問題、子女撫養問題。。
綜上,筆者認為,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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