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作為公平貿易
2008/08/26
黃春興 清華大學(臺灣)經濟學系
中國經濟增長的原因,總結地說,就是市場機制的開展,也就是以貿易替代經濟計畫。貿易對社會的貢獻,不只在經濟效率與經濟增長,也表現在社會公平上。底下我講的是:自由貿易做為公平貿易。報告內容將略分成三節來討論:貿易條件的公平性、從公平貿易到社會正義、個人自由與社會公義。
貿易條件的公平性
讓我們想象《小王子》那本童書的星球上住有兩個人,簡稱 W和M,其中W擁有100粒蘋果,而M擁有10只雞。貿易之前,他們只能消費自己擁有的食物,當然,每個人早都吃膩了。借用經濟術語,就是邊際效用都遞減到很低的水準。有了貿易機會之后,兩人可透過貿易提升彼此的福利(或效用)。
貿易不是掠奪,其前提是雙方都必須出于情愿。哈耶克 (F. A. Hayek) 對貿易的判準是:沒有一方遭受脅迫性權力 (coercive power) 的(現實或潛在)威嚇。脅迫性權力是以武力為基礎的力量,包括政府管制與授權存在的壟斷權力,但不包括(經由擁有獨占原料與技術以及經由市場競爭勝出之)自然形成的壟斷權力。幾個脅迫性權力的例子:(1) 小商家受到黑道的威脅而不敢推出黑道壟斷的商品,(2) 政府以公告價格強行征收農地,(3) 國營之電力或汽油的價格。只要有一方遭受威嚇,即使他可以接受對方提出的貿易條件,但由于他未擁有議價權力(bargaining power),也就不具備議價權利(bargaining right)。只有擁有議價權利,個人才有機會提出他對交易條件的主張;若個人連他自己的主張都沒機會表達,便無任何的公平性可言。同樣,個人也必須面對對方提出的交易條件,并決定是否接受。對于無法接受的條件,他必須擁有拒絕與退出貿易的權利。因此,貿易條件公平性的前提,在消極條件是個人必須擁有「說不」的權利,而積極條件則是個人必須擁有議價的權利。
「說不」是個人對其生命與財產的最低保障。在這保障下,W擁有消費100粒蘋果的最低效用,但如果他自己覺得吃100粒蘋果太膩,可以只吃60粒,然后將40粒蘋果拿到林中喂猴子。若這樣,W的效用會高于消費全部100粒蘋果。個人自主安排其消費所達到的效用,稱為原始效用。同樣地,擁有10只雞的M也可以決定他的原始效用,假設這時他消費5只雞并讓5只雞嬉戲于林中。
在擁有「說不」的權利下, W和M愿意拿出來貿易的商品數量是否就是他們消費剩下的40粒蘋果和5只雞?未必。如果W非常喜歡雞肉,他會愿意拿出更多的蘋果來交易雞;而M也類似。經濟學原理教科書一般都會提到:貿易條件(交換比率)受到兩人效用的影響,卻忽略情愿交易的數量也同樣深受兩人效用的影響。
再者,如果W的貿易對手不是M而是Z,雖然Z也擁有10只雞,但W和Z的貿易條件和貿易數量未必會同于W和M的貿易。貿易數量和貿易條件會隨著參與的人不同而改變。更復雜的是:由于人們多是交易自己缺乏的商品,故其對新商品的效用常是隨著交易而逐漸發展定型的。既然個人效用隨著貿易過程調整,其邊際效用也隨著預期消費數量的增減而改變,因此,貿易條件也會隨著交易的進行而調整。于是,貿易條件、貿易數量、雙方對商品的效用都是在貿易過程中同時被決定出來,而不是事前所能計算出來的。
以上是從市場的運作機制所描述的貿易條件。當我們理解貿易條件并不是固定比例后,要評估其是否公平就變得困難多了,因為這公平概念必須因人而異、因時而異。
當兩種商品之一是貨幣,譬如M以貨幣交換W持有的蘋果,此時的貿易條件即是蘋果的價格。于是,蘋果價格不僅會因人而異,也因時而異。以近日波動的石油和糧食的價格來說,當其狂飆,報章上常見到一些似是而非的論調,要求政府把價格管制在合理范圍內。既然價格會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就不存在任何的合理價格。相對地,任意決定的價格,由于無法因人因時而異,對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時間就產生不同的限制和傷害,結果反造成不公平。
對于公平的交易條件,另有兩點得附加說明。
第一點是公營事業常根據生產成本和設算利潤計算的售價。根據生產成本計算價格的邏輯來自于古典經濟學的勞動價值理論,包括卡爾‧馬克斯的理論在內。這類價格是否可以稱為公平價格?根據上面的討論,這類價格無法因人因時而異,故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那對于生產者呢?如果生產事業屬于民營,規定這類價格等于是限制了企業主投資在這類產業的利潤率,如果其低于其它投資的利潤率,那對他們就不公平;反之,如果高于其它投資的利潤率,那對一般消費者則是不公平。如果生產事業屬于公營,這也同樣是不公平,雖然利潤最后歸于公家,但因為它扭曲了該商品之上游商品與下游商品的投資利潤,同樣會導致對投資者或消費者的不公平。
第二點是大部分的商品在市場中都存在一個平時波動不大的價格范圍。這穩定范圍的存在是否意味著合理價格的存在?價格的合理性很難定義,畢竟每個人不僅主觀地看待價格,更會從自我利益來檢視它。我接受的合理性定義是:個人的消費行為已因應價格調適過而且習慣一段時日。這定義著眼于價格變動帶給個人在消費選擇時的調整成本。但是,在這樣的定義下,任何穩定一段時日的價格結構都是合理的。政府在壓制價格變動時就時常持著這樣的理念。譬如前一陣子石油價格的狂飆,人們就認為高油價不合理,而不愿探究石油市場的供需變化以及價格決定于邊際變動的學理。穩定價格的變動意味著利潤重新分配的機會。由于個人消費行為的調整需要時間以致在短期間顯得彈性不足,因而讓供給者在短期間內因價格上揚而獲暴利。不過,廠商供給行為的調整也需要時間,他們也常因短期間價格下降而虧損,只是廠商在經營上較個人重視風險分散。
從公平貿易到社會正義
貿易是共同完成的行動,貿易之后必然讓雙方都獲得利得(好處)。至于利得的分配,則取決于雙方的交換條件。以上節的例子說明,W可以交易的蘋果是100粒而M是雞10只。1只雞可能交換到1粒蘋果,也可能交換到20粒。不同的交換條件產生的利得不同,而兩人都會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交換條件,譬如W希望1只雞交換1粒蘋果,但M則希望1只雞交換20粒蘋果。假設雙方可以接受的范圍是在3粒蘋果到12粒蘋果間,那么,1只雞交換幾粒蘋果才算“公平”呢?再者,W如何定義公平?而M又如何定義?
雖然這節討論的是貿易條件的公平性,但只要討論到公平,都會觸及到公平的普遍性論述。底下,我略述公平的兩項原則和四個概念。
公平的兩項原則就是公共經濟學在論述租稅負擔時提出的水平原則和垂直原則。水平原則要求相同能力的人繳納相同的稅,而垂直原則要求能力不相同的人繳納不同的稅。有學者認為能力不容易衡量,而建議改以所得或財富為基準。另外,有學者認為租稅必須與公共支出一起考慮,所以租稅負擔得以個人享受來自公共支出之福利為基準。這時的兩原則也同樣是:享受相同福利的人繳納相同的稅,享受不相同福利的人繳納不同的稅。當基準由客觀的所得或財富轉到主觀的福利之后,公平的概念變得更為復雜。
最簡單的公平概念就是受分配者獲得的數量相同。如果這些數量是可以共同單位來衡量,如商品數量或所得,則稱此分配結果為平等(Equal/Equality);如果這些數量無法以共同單位來衡量,如效用或地位,則稱此分配結果為公平(Equitable/Equity)。假設M與W各愿意拿出40粒蘋果和6只雞來交換,則貿易比例在平等原則下的分配是:M與W各20粒蘋果和3只雞;在公平原則下的分配是:M可能分到25粒蘋果和2只雞而W分到15粒蘋果和4只雞,只要他們相信對方的效用增加量和自己相同。
當兩人各獲得20粒蘋果和3只雞,也就是 6.7:1.0的交換比例。但兩人所保有未交換的商品,W是60粒蘋果而M是4只雞。以該交換比例換算成蘋果,則W是60粒而M是26.8粒。如果我們將交換后與未交換的商品一起計算,則M的總消費數是小于W。雖然我們在貿易過程中以最嚴格的平等原則為要求,但是在加計兩人所保有未交換的商品后,該平等原則并未實現。但如果我們要求將交換后與未交換的商品一起計算,這可在10:1的交換比例下讓M與W各分配到50粒蘋果和5只雞。這分配實現了平等,卻消滅了貿易活動,因為這時的分配機制是計畫經濟。
換言之,如果我們要在公平要求上保障貿易活動,交換比例最多只能施用在各方愿意拿出來交換的商品數量,而不能牽涉到各人未交換的商品數量。但個人愿意保有未交換的商品數量,和他愿意拿出來交換的商品數量,都是和交換比例一起同時決定的。也就是說,平等原則若要施用到他愿意拿出來交換的商品數量,也就等于施用到他未交換的商品數量,或施用到他全部的持有量。這樣,平等原則的施用也就消滅了貿易活動。
這邏輯不僅對公平原則同樣適用,更廣泛地說,只要交換比例的基準建立在分配后的結果上,不論采取什么樣的原則,施用結果都會消滅貿易活動。這是因為一旦把貿易條件的公平性建立在分配后的結果,就會出現人們在拿出來交換的商品和未交換的商品之間存在不一致的公平性;于是,為了一致或全面的公平性,這貿易條件就必須施用于所有的資源,也就等于以計畫替代貿易。把貿易條件的公平性建立在分配后的結果,也就是讓貿易條件先于貿易存在。
許多人直覺地認為要先有貿易條件才能進行貿易,那是極大的錯誤。不會傷害貿易活動的貿易條件只能是在貿易過程中形成,無法先于貿易活動或離開貿易活動。許多哲學體系和政治理想主義者,常提出某類先于貿易活動或離開貿易活動的貿易條件,包括以勞動力衡量的相對價格、根據前期投入產出表計算出來的價格結構、對環境商品的設算價格、根據哲學或宗教所規定的價格結構等,都常深深傷害市場活動和人類發展。
為了跳脫這困境,貿易公平的條件就不能以分配結果為基準,而必須以引導交易進行的交易規則為基準,然后讓交換比例(也就是商品價格)在人們遵循規則下自然決定出來。(參考干學平和黃春興的〈交易〉一章) 這些規則只限制一般的行為,譬如童叟無欺、不盜版、成份詳細標示、可七日之內退貨等。當然,個人對不同的規則會有些偏愛,但畢竟是市場決定交換比例,個人相對上較難事先盤算,因此人們大都不會反對。當個人情愿接受一項規則時,稱此規則對他就算公正 (Fair/Fairness)。對一個可講理的人來說,情愿接受一項規則就是愿意接受市場所決定的交換比例。
“接受”是主觀的詞匯。個人面對一項規則時,出于信息成本與交易成本的考慮或是想不出更好的規則時,他的決定可能就是“雖不滿意、但可接受”。只要可接受,就是情愿接受。雖然我們說個人對規則展現的結果較難正確盤算,但只要擁有有限的估算能力,他對于規則下的預期結果就能評估。因此,他也有可能不愿意接受某項規則,因為預期利益是負的。反過來說,任何一項規則的預期利益總會對于某些人是正數,而對另些人是負數。那么,能讓所有人都愿意接受的規則(稱之規范)可能很少,這也使得市場在運作時因缺乏足夠的規范而難以令人滿意。
由于規范的不足,個人對于市場的不滿意程度常會高過他原先的預期。有學者看到社會上不少人都出現這類對市場失望的表情,就稱之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在這定義下,市場失靈是存在的,但只存在于人們感到失望而尚未采取行動之前的一段時間。市場是一個貿易平臺,但也是一個貿易規則的發展過程。一個未受政府干預的市場充斥著企業家和企業家精神,他們不時地在尋找市場的缺點,因為這些缺點是他們切入市場的起點。他們發現到市場缺點后,不僅推出新品或新技術,也會推出新規則。約十年前,臺灣零售通路競爭激烈,香港的屈臣氏連鎖店就首先推出“買貴加倍退錢”的行銷策略,接著全國電子連鎖店也模仿;發展到現在,雖然買貴未必能獲得加倍退錢,但至少會獲得店家的道歉。
當單一規則運作在單一商品,市場失靈現象隨處可見,而個人也容易發覺其預期利益的正負。然而施展在單一商品之交易的規則不止一項,不同的規則帶來不同的影響,有的會增加預期利益,有的則降低預期利益;但總的說來,經過加減,個人對于該商品貿易的失望程度會下降。當施用在一項商品交易的一套規則能讓個人覺得可以接受時,我們稱這一套規則合乎公義(Justice)。
即使面對一套公義的規則,個人在進行單一商品的交易時仍可能失望。所幸貿易規則的對象是一般通用,而非針對單一商品。于是,個人可以再度進行加減不同商品市場下的預期。換言之,當施用在所有商品交易的一套規則讓個人覺得可以接受時,我們稱這一套規則合乎市場公義(Market Justice)。
個人生活在社會中,與他人的往來不只有貿易關系。哈耶克稱此擴大的社會往來為延展性市場(Extended Market)。當施用在延展性市場的一套規則能讓個人覺得可以接受時,我們稱這一套規則是合乎社會公義(Social Justice)。
個人自由與社會公義
前面提到,貿易條件的公平性不能先于市場活動,它無法脫離市場機制來定義,否則它將逐漸以計畫去消滅貿易。又由于單一的貿易機會難以滿足公平的條件,我們必須借著企業家精神的展現,以更多的貿易機會和延展性市場的發展來實現公義社會。
不論在現實上或在理論架構上,古典經濟學者相信個人“具有追求幸福的本性”,而亞當‧斯密相信個人“具有與他人交換或交易的行為傾向”。在這兩假設下,企業家精神和自由市場是同義詞,因為前者是后者的內容,而后者是前者展現的場域。透過企業家精神的展現,自由市場提供人們更多的消費選擇和生產機會,讓個人從多元的貿易中加減貿易利得,從而降低他對單一貿易條件和利得分配的不滿。然而,企業家精神展現在自由市場的不僅是社會公義和經濟效率,對布坎南(J. M. Buchanan)而言,也包括個人自由的擴展。
在自由市場的兩人交易中,若就其中一項商品而言,可稱一方為買方,另一方為賣方。由市場的交易也就同時包含“自由地購買”和“自由地販賣”。雖然離開了雙方的情愿交易就沒有交易自由,但要實現自由地購買,就必須交易對方愿意販賣。反之,要實現自由地販賣,就必須交易對方愿意購買。若對方不愿販賣,也就沒有自由地購買的自由;若對方不愿購買,也就沒有自由地販賣的自由。
推展到多人交易的市場,個人的“購買自由”必須依賴販賣者的情愿賣出才得以存在。布坎南便以出現的販賣者人數定義為購買自由的自由度。販賣者愈多,購買者的購買自由的自由度就愈高。同樣地,“販賣自由”的自由度則是定義為出現的購買者的人數;購買者愈多,販賣自由的自由度就愈高。在此意義下,市場的自由進出,不僅讓販賣自由與購買自由成為可能,也讓這兩項自由的自由度達到最大。
市場的發展實現了社會公義,也擴展了個人自由。個人自由與社會公義是因市場的發展而同步改善,并不是個人自由導致社會公義,也非社會公義促進個人自由。相對地,如果以預設的貿易條件去要求市場,不僅會限制社會公義的發展,也會限制個人自由的發展。
最后,我們討論一下個人擁有的資源的利用。今天講的是自由貿易的公平性,因為每個人都希望擁有的資源能有最有利的交易條件。自由市場是一個自由平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進出市場,在市場平臺上自由地購買或賣出他所擁有的資源或其生產的產品,也包括他的創新商品。因此,最不公平的交易條件莫過于自己擁有的資源遭到禁止開發或禁止交易,而其中個人擁有最大的資源則是其待開發的聰明才智和靈巧技能。然而,任何時點能提供個人選擇從事的領域都是有限的,更不要說這些選擇有時還會受到政府的干預。若在自由市場下,新領域將會不斷被開發,個人也更容易選擇到更適合他的聰明才智和靈巧技能的領域發展,從而擴展更大的個人自由和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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