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進行了近三十年左右的時間,目前的市場體制還存在很多的缺陷,我國在2007年8月30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但對于這部法律一直存在很多的爭議,同時這部法律也一直缺乏一個可操作的實施細則,此次國家發改委起草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征求意見,無疑是非常必要的。
壟斷是自由市場制度的天敵,在市場經濟國家,反壟斷是政府管制市場最重要的工作內容,制定反壟斷法的基本出發點是捍衛自由競爭,“反壟斷法”也一般被稱之為 “經濟憲法”。目前就這一文本的具體內容而言,基本上是符合這一立法精神的,固然會存在一些爭議,但不會太大,其中不乏一些很必要的條款,比如第九條關于禁止行業協會主導的串謀行為的規定,就頗有新意和針對性,目前的確存在很多行業協會和各種行業內召開的“峰會”,往往成為固定產品價格的主導者。頗滑稽的是這些行業協會和“峰會”往往還將這類行為看成是“創新型”行為,孰不知這是各國反壟斷法都明令禁止的,中國的企業家們實在是應該更新一下觀念了。此外,對于境外的價格壟斷行為也明令約束,在全球化的時代,這也差不多算是“國際慣例”了。
但通觀全文,仍然有避重就輕之嫌,這從與市場經濟先發國家的比較會看的比較清楚。如美國的《反托拉斯法》,主要包括三類的禁止性條款。其一是禁止限制競爭行為,主要針對的是企業之間的試圖共謀操縱市場的行為。其二是禁止壟斷,這一條款是說“任何壟斷或者企業壟斷,或者與他人聯合或共謀壟斷州際之間或者與外國之間的貿易或者商業的任何部分的,均被認定為重罪”。其三是對控制企業合并的約束。其中第二類行為是《反托拉斯法》的重點,針對的是單個企業或多個企業事實上存在的壟斷,而且沒有例外條款,處罰措施也更為嚴厲,其它兩類行為只是認定為非法,但對于事實存在的壟斷則認定為“重罪”,舉凡壟斷或圖謀壟斷的行為適用于刑事制裁。
為什么對事實上存在的壟斷要重點規約呢,因為其它具有壟斷性質的行為,在一個沒有準入制度限制的市場里,長時期的競爭是可以消解這些行為帶來的惡果的,但對于已經在位的壟斷者、尤其是受“法律保護”的壟斷者,對消費者的損害才是長期性的、而且很難打破,固需要重點監管。但我國的《反壟斷法》第七條就赫然制定了一項例外條款,其中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根據這一條款,目前廣為大家所詬病的一些壟斷部門如電力、通信、石油等領域,就不受《反壟斷法》的約束了。現在公布的這一條例是根據《反壟斷法》制定的,屬于《反壟斷法》的下位法,那么當然也不能約束這些企業的行為,這實在是讓人無可奈何。
此外,價格壟斷由誰來認定?規定由誰來解釋?在條文中語焉不詳。如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執行機構,包括司法部下屬的反托拉斯局、和由總統直接任命并需參議院批準的聯邦貿易委員會(FTC),這兩個機構都是超越行政部門之上的。實施途徑包括三種,其一是由反托拉斯局提起的民事和刑事訴訟,其二是FTC提起的民事訴訟,第三種是私人團體提出、由FTC實施的民事訴訟,也就是,最終的裁決者都是法院。因此,美國的反壟斷部門的權力是非常大的,被認為是超越了行政、立法、司法的第三種權力。就此次公布的條例而言,似乎將由發改委負責實施,國家發改委對“經濟發展”富有責任,由這一部門負責實施是不合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