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泛濫與強盜資本家 經濟觀察報 2010年06月20日
賀紹奇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在經濟高速增長,監管缺失、政治腐敗盛行的鍍金時代,追求快速致富成為許多美國人的夢想。實際上,那個時代涌現出來的百萬乃至億萬富翁,都與英薩爾一樣,在經歷了創業激情之后,一旦與華爾街牽手,就走上了依靠壟斷、投機、欺詐和操縱市場、權錢交易等投機手段來快速擴張其財富帝國,霸氣、掠奪成性,冷酷無情、陰險狡詐幾乎成了當時所有財富英雄生存與發展必備的品德和素質,因此,在美國經濟發展史上,這些極富攻擊性的強悍企業家被稱之為“強盜資本家”。
“強盜資本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民主與法治建設滯后所致,立法、行政、司法等公權力常常淪為財團的奴婢。美國經濟史學家約翰·S·戈登在《財富的帝國》中指出:“內戰過后,美國經濟和政治領域腐敗之風盛行。當時沒有適時地加以監管,幾年后的結果就是資本主義的腐化”,“紐約的腐敗風氣最為猖獗,其中又數華爾街情況最糟糕。”他在另外一本書《偉大的博弈》中寫道:“南北戰爭之后,整個政府一片腐敗,而從這個腐敗時代走出的商人,如安德魯·卡耐基、約翰·D·洛克菲勒和J.P.摩根,他們也總是把政府看作是要讓市場獲得有效監管所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而不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手段。當在市場中遇到問題時,他們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來阻止混亂,而不是尋求通過這個國家中最容易被收買的機構——政府來解決。”歷史事實證明,“強盜資本家”對經濟權力和財富不擇手段的瘋狂追求并非完全是出于人性的貪婪,戈登筆下這些“強盜資本家”在晚年對慈善事業表現出來的激情與他們的創業幾乎一樣熾熱,他們作為第一代美國超級富豪開創了美國富翁向公益事業大手筆捐款的慣例,從而造就了許多今天仍享譽世界的一流大學、圖書館、博物館和各種文化設施。卡內基“一個死得富裕,就是死得可恥”的說法,至今仍然被美國許多富人奉為不朽的財富價值觀。
在政治極端腐敗的條件下,立法者、公共權力部門和司法往往成了私人財團標購的對象,充當私人壟斷勢力的合謀者和打手。在這樣的商業環境下,鍍金時代崛起的企業家面臨的選擇是有限的,要么成為洛克菲勒、摩根那樣的強盜資本家,占地為王,不擇手段消滅競爭對手,取得和保持特定行業和領域無可撼動的壟斷和支配地位,依靠不可抗衡的經濟實力來抵御腐敗公權力的滲透,左右立法、行政和司法,按照自己意志來建構行業秩序;要么在殘酷的、無序競爭中被競爭對手吞并和消滅。
戈登這里所說的依靠自己的力量就是壟斷。在19世紀下半葉和20世紀初,美國任何一個行業和領域壟斷都毫無例外地都是由于政府腐敗所導致,與政府特許公用事業壟斷濫用和監管上的腐敗無能直接相關。美國最初的托拉斯——洛克菲勒創立的標準石油托拉斯 (美國今天所有石油巨頭的始祖)就是借助鐵路運輸瓶頸壟斷排擠和消滅競爭對手,從而實現對石油行業的壟斷和獨霸的。
標準石油排擠、消滅競爭對手主要武器就是秘密運費回扣、低價銷售(又被稱之為掠奪性定價,即打價格戰)和差別價格。1870年6月,洛克菲勒在俄亥俄成立了標準石油公司,依靠其卓越的經營管理才能,該公司迅速成為最賺錢的、規模最大煉油企業,其在煉油的市場份額從10%急劇上升到80%。當時,石油產品主要靠鐵路進行輸送。作為最大煉油企業的標準石油公司具備了可以與壟斷的鐵路公司討價還價的足夠籌碼。它不僅要求鐵路公司給予其最低運費,同時還要求鐵路公司不要給標準石油的競爭對手任何便利和優惠條件,甚至逼迫鐵路公司從他們的競爭對手收取更高運費中向他們秘密支付高額的回扣。鐵路公司在同標準石油達成秘密協議后,往往會大幅度提高標準石油競爭對手的運費水平。有人形容,這實質上是變相對那些與標準石油競爭的行為征稅。而這正是洛克菲勒為排擠、消滅其競爭對手,或迫使競爭對手接受其收購與兼并的主要手段。這種競爭策略在當時被稱之為“割喉競爭”。借助鐵路的壟斷力量,依托運費上秘密協議和回扣所獲得的成本優勢,洛克菲勒開始在俄亥俄克里夫蘭大規模地兼并收購競爭對手的戰爭。這些系列收購兼并異常慘烈和殘酷,所以被當時媒體稱之為“克里夫蘭征服”或“克里夫蘭大屠殺”。在收購和兼并中,洛克菲勒淋漓盡致展示了其一貫的霸氣,胡蘿卜加大棒,順我者昌,逆我著亡。對于順從合作競爭對手,洛克菲勒就給予體面的報價予以收購,將其吸收為標準石油合伙人。如果競爭對手不合作,則通過殘酷的價格戰(包括低價銷售和差別定價等手段)等手段將其弄破產,然后在破產拍賣中以低廉價格收購其資產。到19世紀70年代末,洛克菲勒已經控制了美國石油精煉90%的市場份額,處于絕對壟斷地位。
1887年,美國國會通過和頒布《州際貿易法》。該法禁止鐵路對不同顧客實行價格歧視,禁止給予顧客回扣和索要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費用。根據該法,美國聯邦設立州際商務委員會,負責該法的監管實施。但該委員會權力實際上很小,因為就在該法頒布后不久,聯邦最高法院就在一個判例中宣布,委員會下達的任何命令都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只能通過向聯邦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發布禁令來執行。因此,各地聯邦法院法官通常更愿意為壟斷財團服務,對委員會的請求往往是虛情假意地周旋搪塞,消極對待,從而使該委員會實際上成了一個不能達到任何實際目標的無用機構。
盡管如此,洛克菲勒似乎早就料到美國決策者的心思,在該法醞釀過程中,就已決心擺脫與鐵路公司的糾纏,洛克菲勒開始使用輸油管道作為鐵路運輸系統的替代,并開始大量投資建設和收購管道。企圖撇開與鐵路的關系,損害了鐵路公司核心利益,標準石油與鐵路公司矛盾也逐步升級。1877年,標準石油與其主要承運人——賓夕法尼亞鐵路公司矛盾進入白熱化狀態。賓夕法尼亞鐵路開始反擊,也大舉進入煉油和輸油管領域,要與洛克菲勒標準石油一決高下。洛克菲勒則借助其他鐵路的幫助,以大幅度降低運費和制造勞工騷亂進行回擊。最終,賓夕法尼亞鐵路屈服了,將其擁有的石油行業的權益全部出售給了標準石油。至此,標準石油的石油產品的輸送徹底擺脫了鐵路運輸的依賴,主要依靠輸油管道。當主要針對洛克菲勒壟斷濫用的《州際貿易法》通過時,標準石油絲毫也不受影響。經此一役,標準石油壟斷地位就再也無人能夠撼動,它幾乎完全控制了美國煉油和銷售行業,成為這個行業最高統治者和游戲規則的制定者。標準石油把自己的銷售系統直接延伸到零售商,輕松地抹去了傳統的批發環節,同時規模經濟效應也大大改善了產品質量、服務和成本,大幅度降低產品和服務的價格(在標準石油被強制解散前,煤油價格就降低了近80%)。但標準石油對石油行業高度壟斷和強悍霸道作風嚴重損害了鐵路和其他相關行業利益,也引起了社會公眾普遍的不安。1880年,《紐約世界報》就稱標準石油是世界上“最殘酷的,肆無忌憚的,毫不留情的和征服性的壟斷者”。
1879年,賓夕法尼亞聯邦(theCommonwealthofPennsylvania)公司提起訴訟指控洛克菲勒壟斷石油貿易,該指控產生了雪崩效應,引發了其他州類似法院訴訟跟進,從而使標準石油壟斷成為全國公眾關注的焦點,激起了不斷高漲的反壟斷浪潮。深諳美國政治現實的洛克菲勒面對此毫不在意,專心致力于控股在標準石油托拉斯的建構和壟斷進一步強化。
在當時,州公司法禁止在州注冊的公司收購和持有另外一個公司股份。洛克菲勒和其合伙人在10多個州擁有和控制了41家公司,同時管理分散各地如此眾多公司是一件異常麻煩和繁重的事情。1882年,在洛克菲勒要求下,公司律師設計出了持股集中和集權化管理的創新形式——標準石油信托(或標準石油托拉斯,托拉斯為信托的音譯)。信托又被稱之“公司的公司”,具體說來,就是要求所有分散在各州運營公司的股東將他們的權益信托給標準石油信托,以換取標準石油發行給他們的信托憑證。這樣,除收益權外,公司所有股東實際上都把其持有股份表決權和其他權利都讓渡給了標準石油信托,標準石油信托由洛克菲勒為首的9個受托人負責運營與管理,分散在10多個州41家為洛克菲勒實際控制的公司就完全集中到了洛克菲勒等9個人手中,從而實現了集權化管理。標準石油托拉斯成為世界上最大石油寡頭,它囊括了2萬個油井,4000英里的管道,5000輛油罐車和10萬名雇員。其煉油份額占世界90%以上(在19世紀末下降到80%)。
在控股公司合法化之前,托拉斯是實現對少數人對某一行業控制的最有效的手段,它最大的好處,就是實際控制人能夠以很小比例股份控制一個超大型的企業集團。但托拉斯有一個根本的缺陷:托拉斯內部的托管協議等安排容易授人以柄。尤其是1890年《反托拉斯法》通過后,托拉斯就很容易受到法律上的攻擊。因為1890年《反托拉斯法》規定,任何形式限制州際貿易的聯合、合謀都是非法的。
就在《反托拉斯法》通過后,新澤西州決策者卻從中看到了巨大的商機和利益。為吸引各行業托拉斯將公司總部遷往新澤西州注冊,為新澤西州開辟新的財源 (公司特許費用和其他稅收好處),新澤西州于1891年率先修改了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法中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購買和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的禁止性規定,承認控股公司的合法地位。該法通過后,引起控股公司蜂擁至該州注冊和爆炸性增長,從而為私人壟斷的泛濫創造了便利。截至1899年,就有61家擁有1000萬美元以上資本額的公司(多數是控股公司)在新澤西注冊成立了,而其他所有各州總共加起來也只有60家。
《反托拉斯法》是飽受鐵路壟斷之害的中西部農場主和中小企業不斷向本州議員施壓的情況下在國會勉強通過的。該法頒布后,控制美國鐵路和工商業以華爾街為核心的私人壟斷財團想盡一切辦法要把該法消解掉。就在該法頒布實施后,類似洛克菲勒的“強盜資本家”,掀起了一浪高一浪的兼并高潮,各主要工業行業經濟集中度和壟斷日益嚴重。1897年,有69家企業合并,1898年達到303家,1899年則創紀錄的達到了1208家,1900年資產超過1000萬美元的73家托拉斯中有2/3都是在過去3年創建起來的。1901年,J.P.摩根將美國最大的安德魯·卡內基鋼鐵公司同其他幾家鋼鐵公司合并組成了一個資產高達14億美元的超大型企業,把私人壟斷泛濫再次推向高潮。而當時美國聯邦政府年財政收入也只有5.86億美元,美國所有制造業資本總規模也只有90億美元。
面對失控泛濫的私人壟斷,美國政府從1890-1903年提起的反托拉斯調查案件只有23件,起訴到法院的案件寥寥無幾。當時美國律師協會就指出:“可以肯定,在美國無論是輿論還是與之對立的立法和司法判決,都沒有對朝著企業聯合和合并發展的傾向加以嚴厲的制止。”而就在《反托拉斯法》頒布后的1895年美國政府提起訴訟糖業托拉斯案中 (美國聯邦政府指控E.C.奈特公司的母公司——美國煉糖公司陰謀從事壟斷,官司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1905年1月做出最終裁決,判美國政府敗訴。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盡管《反托拉斯》法律禁止貿易壟斷,但該禁止不適用于制造業。美國聯邦政府因此無權懲罰和限制對制糖廠這樣的生產者和制造商的聯合。該裁決完全拔掉了《反托拉斯法》的牙齒。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后來也承認,該案讓這部法律成為一紙空文。在當時,這似乎是必然的結局。當時著名的律師喬治·斯坦普·斯特朗在其日記中就指出:“最高法院就是我們最深的陰溝,律師則像一群老鼠。”對于普遍存在的司法腐敗,同時代暢銷雜志 《弗雷澤雜志》(Fraser’sMaga-zine)在一篇文章中譏諷道:“在紐約有個特別的傳統,訴訟人最好在花錢聘請律師的同時還聘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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