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看來,離婚案件中女方有一條絕技,而且屢試不爽。那就是指責男方“不通人道”。特別是對婚后無子家庭,這一訴訟技巧很有殺傷力。
而且,這一招例外于“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理,很少見有法官在此種情況下仍要求女方舉證,更少見有法官主張此時的男子有權拒絕鑒定。簡直是一招制敵呀,直逼命門,不但讓對方無話可說,反而有些無地自容,甚至于暴跳如雪、咆哮公堂。
就我所見,這種情況下,男方一般都會選擇協議離婚,只寫感情不合而隱去真實原因。理由倒也簡單,如果在法律文書中寫明這一事實,豈不讓人沒法活了?有這種病,怎么再可能再續姻緣?如果再按某些人的觀點,將裁判文書上網,即便是按有學者所說進行處理,相信這種案件對當事人的殺傷力也大。
當然,這種事在訴訟中也不能偏聽偏信一方之辭,一般要進行了鑒定。但就是所見,大部分鑒定都認定了上述事實。可能有兩個原因,一則說明這個問題事關人的顏面,所以主張者肯定謹慎;二則國人患“舉而不挺、挺而不久、久而不堅、堅而不行”者多矣,遍地的牛皮癬性病小廣告可不是空穴來風。一句話,國人的種子質量成問題。
其實,歷史上也有這樣的案件。
民國12年,有山西女子東方玉簫訴柴庸福解除婚約案。指稱“柴有精神病、不通人道,且于夜間疾作時,屢以鐵木重器擊傷家人”。
不愧為女子師范學校,廖廖數語就提示了問題的根本。這樣的婚約怎么能履行?
康乃爾大學醫科博士、法院鑒定人趙天放的鑒定認為:柴庸福神經組織不完,每分鐘呼吸達五百次以上,是血液循環亦大異常人,F在醫術只能達于安靜神經之程度,至于此項神經組織不完者,殊屬無法治療;再該柴庸福生殖器,年已二十五歲,仍如臍狀,長一寸,直徑三分,用兩手安之增出五分之一,投以興奮劑亦無奮發之狀,是以失其作用。
這樣的案件結果,太原中正地方審判廳民事第一庭當然要判決“婚約撤銷、財神返還”了。(載山西大學學報《政法月刊》,第十七/八期,民國十二年,轉引自王新宇著《民國時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
不惟此,我們的解放區也有這樣的案件,而且根本就沒有用鑒定。還是人民法官水平高呀!
那就是: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的上訴人侯丁卯與被上訴人侯張氏離婚案。
侯張氏以侯丁卯有不治之神經錯亂病,不堪同居,要求離異,訴于慶陽地方法院,經判決侯張氏與侯丁卯離婚。
侯不服一審,上訴。
經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傳訊兩造,侯丁卯確為不識五以上之數(在庭上數六個凳子為八件),不曉自己之年齡(二十七歲說成十歲),不識農時(說正月可以種谷粟子),更不知男女之樂(同睡各床,不省房事),神經錯亂,傻而且有羊羔風不治之惡疾。侯張氏以其空有夫妻之名,不能離享天倫之樂,堅主離婚,自屬人情之常,(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18期)。
當下的法律亦有“不能人道”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可以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之一。
但當前的事實認定,就要全靠“司法鑒定”了,盡管與解放區相比,今日的法院冠以人民法院的字號。
就我所見到的鑒定書,盡管都是專業機構,盡管鑒定人的履歷也洋洋大觀,但鮮有如民國12年那份清晰易懂者。
在這個意義,人民司法還是要學習一點老傳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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