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份,張先生通過中介公司居間介紹,購買了韓女士的一套位于上海市閘北區的居住用房。因韓女士在該套房屋內有戶口,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特別約定,賣方需在辦理出買方的房屋產證后10日內遷出戶口,每逾期一日,支付總房價的萬分之五作為違約金,并留下尾款20000元。產證辦出來并辦理了交房手續后,因韓女士在上海無其它住所,沒有及時遷出戶口,雙方產生糾紛,張先生起訴到法院。
這是一個典型的二手房買賣因戶口遷移問題而產生的糾紛。目前國家的法律政策,將房屋的權屬管理和戶籍管理分割開來,房屋權屬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戶籍則由公安機關的戶籍管理部門負責。因房屋權屬引起的糾紛可通過訴訟解決,但戶籍管理屬于行政管理范疇,公民在符合相關政策法規的前提下,可自由決定戶口遷移,所以法院原則上是無法受理戶口遷移糾紛案件的。
對于出售方來說,房屋交易中沒有遷出戶口的原因可能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如:出售方買房的時候不清楚戶口遷移政策,賣掉房子以后才發現,如果沒有遷入處,戶籍是無法從原戶口遷出的;出售方之前也是二手買進的,原房屋產權人沒有將戶口從房屋內遷出,而出售方在買房時沒有在意,等。
本案中,買方張先生比較審慎,在購房時針對戶口問題做了專門的約定,不但約定尾款,還約定了逾期遷出戶口的違約金,對出售方韓女士構成違約成本壓力。后來經過法官調解,韓女士按合同約定向張先生作出賠償,并及時遷出戶口。如果張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沒有對戶口遷出作出明確的違約責任,那么僅僅就戶口遷移問題向法院起訴,法院是不會受理的。戶口遷移涉及行政部門的審批,屬于行政管理范疇,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
所以,買方在買房時,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應該對交易房屋的戶口問題進行調查,并對戶口遷移責任約定較高的違約金數額,即使將來發生糾紛,法院無法判決賣方遷出戶口,但對合理的違約金是可以支持的,這樣,賣方為了避免承擔違約金,也會積極解決戶口問題的。
當然,二手房買賣中因戶口遷移產生的糾紛比較突出,而且無論法院還是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都無法采取強制手段將爭議戶口遷出,那么除了當事人應該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加強自身的防范措施,通過合同約定明確的違約責任給出售房增加違約賠償負擔外,我們也希望政府部門加以重視,相關部門能協調并出臺相對應的政策措施來解決此類問題,如:是否可以對此類問題,特事特辦,由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根據新產權人的申請,在備齊相應的材料和符合相關條件后,直接將此類空掛戶口遷出到戶籍管理部門專門設置的地方。這樣,解決了老百姓的實際問題,也有利于建設和諧社會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