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對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成立條件更為嚴格,對勞動者保障程度更高,用人單位往往不愿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怕給了勞動者“鐵飯碗”后,影響了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協商確定。指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意志決定。指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由勞動者決定勞動合同期限是否無固定。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法定情形。指無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也無需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單方決定,符合條件即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應簽而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很多用人單位都擔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助長勞動者的懈怠心理,不利于單位的正常運轉。其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沒有那么可怕,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卻不簽訂的法律后果倒是有點可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82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
事實上,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和成本其實和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完全相同!秳趧雍贤ā贩謩e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及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各種情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比,唯一的區別就是,要辭退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用人單位覺得手續麻煩或成本較高且期限將至的話,可以等待勞動合同期滿自動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但是對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和程序辦理。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也只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即可。賠償金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不滿半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標準),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勞動者24個月工資。這一成本標準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相同的。
當然,我們希望用人單位并非使用違法方式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建立起完善的規章制度(與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全體職工討論),包括崗位職責制度、考核制度、獎懲制度、崗位調整制度等等。
通過完善的制度管理企業,不僅符合法律的要求,也是管理的較高境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