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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外資司關于下發《外商投資準入管理指引手冊》(2008年版)的通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1/4/11 13:03:0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廈門海滄臺商投資區、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海南洋浦保稅港區、寧波大榭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
    2008年以來,商務部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改革的精神,加大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審批權限的下放力度。為簡化和規范全國商務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加強政務公開,根據現行有關法規規定和實踐操作,我司編制了《外商投資準入管理指引手冊》(2008年版征求意見稿),對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商業等部分服務業外資準入行政許可的審批部門、申報程序、申報材料、審批時限等進行分類介紹。在全國外商投資審批業務培訓暨座談會上征求了與會人員的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同時增補了了工商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解釋,供大家在工作中參考。
    各級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政策要求,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更好的為企業服務。今后我司將不定期更新《外商投資準入管理指引手冊》,請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把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外商投資準入管理指引手冊》(2008年版)
    商務部外資司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外商投資準入管理指引手冊(2008年版)
   


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
2008年12月
前言
    近幾年來,商務部加大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行政許可事項的下放力度,將商業等審批權陸續下放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改革的精神,簡化和規范全國外商投資準入管理行政許可行為,加強政務公開,根據現行有關法規規定和實踐操作,我司編制了《外商投資準入管理指引手冊》(2008年版),對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商業等部分服務業外資準入行政許可的申報程序、材料及審批時限等進行分類介紹,其中工商登記有關問題的解答部分由國家工商總局外資局王磊處長提供,供大家在工作中參考。
    為不斷完善審批管理工作,請大家將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我司。
    《外商投資商業等企業準入管理指引手冊》目錄
    第一部分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審批指引
    一、一般商品分銷
    (一)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二)申報材料
    1、新設立商業企業
    2、并購境內商業企業
    3、已設立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
    4、再投資設立商業企業
    二、特殊商品分銷
    (一)汽車
    (二)成品油
    (三)藥品
    (四)音像制品(零售)
    三、審核要點
    (一)新設立商業企業
    (二)并購境內商業企業
    (三)已設立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
    (四)再投資設立商業企業
    (五)涉及配額許可證專項管理商品
    四、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備案要求
    五、其它
    (一)關于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申報分銷業務
    (二)關于特許經營備案
    第二部分外商投資道路運輸等部分行業審批指引
    一、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旅客運輸)
    (一)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間
    (二)申報條件
    (三)申報材料
    二、城市規劃服務
    (一)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間
    (二)申報條件
    (三)申報材料
    三、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
    (一)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間
    (二)申報條件
    (三)申報材料
    四、國際船舶運輸、代理
    (一)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間
    (二)申報條件
    (三)申報材料
    五、光盤復制生產
    (一)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間
    (二)申報條件
    (三)申報材料
    六、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認證咨詢
    (一)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間
    (二)申報條件
    (三)申報材料
    第三部分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審批指引
    一、審批部門及權限
    二、申請材料
    (一)發起設立
    (二)募集設立
    (三)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轉變為股份公司
    (四)內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行B股的方式申請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五)內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等方式申請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發行股票
    (七)并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八)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增發股份等變更事項
    三、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應注意的問題
    第四部分工商登記有關問題解答
    一、公司登記機關審查職責與內容
    (一)內外資公司登記注冊的比較
    (二)公司登記機關的審查職責
    (三)預先核準公司名稱環節
    (四)審查公司設立登記環節
    (五)審查公司變更登記環節
    (六)審查公司注銷登記環節
    (七)審查公司章程
    (八)公司登記機關審查標準和責任
    二、外資審批與登記銜接問題
    (一)設立形式
    (二)不同類型公司的組織機構
    (三)注冊資本的出資期限
    (四)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及其比例
    (五)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
    (六)服務類外商投資企業設分支機構的審批登記
    第五部分下放或委托審批的有關說明
    一、關于下放或委托審批的說明
    (一)改進審批內容,轉變管理方式的問題
    (二)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問題
    (三)文件一致性的問題
    (四)對專項規定的解釋
    (五)對前置審批、征求意見等程序的解釋
    二、關于下放或委托審批事項的說明
    (一)具體范圍
    (二)地方審批部門
    (三)其他幾點說明
    三、關于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審批說明
    四、關于制造業宏觀調控行業的審批說明
    五、關于并購的審批說明
    (一)并購適用對象
    (二)關聯關系并購
    (三)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國家經濟安全、或導致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實際控制權轉移
    (四)適用標準
    (五)審核權限
    (六)宏觀調控行業外資并購
    六、其他幾個問題
    (一)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問題
    (二)現行有關外資規定與《公司法》不一致的處理原則
    (三)限額以下上市公司股權變更(增資、轉股等)與證監部門審核銜接問題
    附件:商務部近期下放審批權限事項的有關文件.....(74)
    一、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備案和批準證書發放管理權限、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等有關問題公告
    二、商務部關于委托審批部分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的公告
    三、商務部關于進一步簡化和規范外商行政許可的通知
    四、商務部關于下放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企業變更、審批事項的通知
    五、商務部關于下放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
    六、商務部關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審核管理部分服務業外商投資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
第一部分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審批指引
    一、一般商品分銷
    (一)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1)新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并購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設立商業企業,申請人應向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
    (2)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章程)和上報材料,以及擬設立或新開設店鋪是否符合城市商業網點規劃等進行審核;
    (3)經營所在地與企業注冊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審核上報材料的同時,應征得企業經營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同意;其中,注冊地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企業注冊地所在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應將批復同時抄送企業注冊地和經營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4)中央管理企業與外國投資者合資合作商業領域的,按總投資屬地方審批權限內的申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上述程序審批,并報商務部備案。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二)申報材料
    1、新設立商業企業
    (1)申請書;
    (2)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5)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6)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7)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8)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9)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店鋪營業面積不包括公司辦公區域、倉儲區域及公共區域,下同);
    (11)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在地市級以下城市開設店鋪,不需提供符合當地商業規劃的證明文件,下同)。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下同)。
    2、并購境內商業企業
    (1)申請書;
    (2)被并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3)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5)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6)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7)被并購境內公司有國有資產的,應提供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及備案材料;
    (8)并購后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9)并購后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方董事委派書;
    (10)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11)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12)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13)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14) 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3、已設立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
    (1)申請表;
    (2)外商投資企業關于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3)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修改協議;
    (4)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5)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6)外商投資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
    (7)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繳足的驗資報告。
    4、再投資設立商業企業
    (1)申請書;
    (2)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3)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4)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6)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7)外商投資企業關于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8)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9)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繳足的驗資報告;
    (10)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11)被投資公司的章程;
    (12)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特殊商品分銷
    (一)汽車分銷
    1、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根據《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涉及汽車分銷的,包括總經銷商和品牌經銷商,應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經征求同級工商管理部門意見后,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2、申報材料
    汽車品牌銷售企業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銷所要求材料外,還需提供:
    總經銷商:
    (1)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上報函。
    (2)投資各方簽署的企業設立申請書,主要包括:
    i項目概況:企業名稱,公司注冊地及分支機構地址,總投資、注冊資本,投資各方基本情況,出資比例及方式,經營范圍、規模及期限。
    ii建設及配套內容:主要設施;經營商品來源,采購、配送方式;環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專業化汽車營銷能力分析:市場調研、營銷策劃、廣告促銷,網絡建設及其指導,產品服務、技術培訓與咨詢,配件供應及物流管理的具體內容、組織機構、人員設置及構成。
    其中:網絡建設應明確網點建設布局、規模及進度。
    (3)汽車生產企業出具的《汽車總經銷商授權書》(范本見附件1,下同)。其中汽車生產企業為境外企業的,應提供企業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4)擬設立企業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6)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7)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8)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品牌經銷商:
    (1)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上報函。
    (2)投資各方簽署的企業設立申請書,主要包括:
    i項目概況:企業名稱,公司注冊地及分支機構地址,總投資、注冊資本,投資各方基本情況,出資比例及方式,經營范圍、規模及期限。
    ii建設及配套內容:設立分支機構(含店鋪)數量、營業面積,新設店鋪應提供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商業發展規劃的意見;主要設施;經營商品來源,采購、配送方式;環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汽車經營范圍、規模與場地、設施、專業技術人員相適應的分析說明。
    (3)汽車供應商(汽車生產企業或汽車總經銷商,下同)出具的《汽車品牌經銷商授權書》(范本見附件2,下同)。其中經營進口汽車的,應提供其在境內的汽車總經銷商出具的《汽車品牌經銷商授權書》。
    (4)擬設立企業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6)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7)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8)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鋪除外。
    (二)成品油分銷
    1、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涉及成品油分銷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以批準的,應說明理由。《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證》、《成品油倉儲經營許可證》、《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證》的申領等按《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第23號)的規定執行。
    2、申報材料
    成品油批發企業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銷所要求材料外,還需提供:
    (1)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證明文件;
    (2)具有全資或控股的、庫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84)證明文件;
    (3)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證明文件;
    (4)油庫及其它設施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證明文件;
    (5)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文件;
    (6)符合成品油批發網絡發展規劃的要求證明文件;
    (7)各項管理制度文件。
    成品油零售企業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銷所要求材料外,還需提供:
    (1)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供油協議;
    (2)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證明文件;
    (3)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證明文件;
    (4)加油站建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證明文件;
    (5)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文件;
    (6)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提交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證明文件。
    (三)藥品分銷
    1、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征求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意見,或由申報企業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企業籌建意見書或藥品經營許可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以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2、申報材料
    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銷所要求材料外,還需提供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意見或企業籌建同意意見書或藥品經營許可證。
    (四)音像制品分銷(零售)
    1、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業向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立項或不予批準立項的決定; 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立項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業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企業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經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2、申報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或認可并經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3)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對該合作項目的立項批準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擬設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國合作者以國有資產作為合作條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中國合作者擬投入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6)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文件、資信證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
    (7)擬設立合作經營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9)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審核要點
    (一)新設立商業企業
    1、明確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以及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的差額部分如何解決,經營范圍應符合產業政策,企業設立符合商業網點規劃;
    2、明確中外方(特別是外方)投資者背景情況(包括實際控制人、國內外投資情況等),涉及境內企業/自然人境外投資后轉投境內新設立企業的,應提交境外投資的批準文件/外匯登記材料;
    3、明確出資方式和期限,外國投資者應以外匯出資,以人民幣利潤出資的,應由相應的利潤以及相關完稅證明;
    4、涉及技術轉讓、許可協議的,應作為合同附件一并上報審批;
    5、涉及商標、品牌、商號及同業競爭等問題的,合同章程中應約定相關內容。
    6、涉及環保、土地的,應取得相關部門批準;明確員工使用及對就業的貢獻情況(人數、教育學歷、農民工等成分構成)。
    (二)并購境內商業企業
    1、明確公司并購前設立手續是否完備(包括環保、土地手續是否齊全),明確注冊資本及出資情況、國內所投資企業情況及經營狀況、市場份額、排名情況;
    2、明確公司并購后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及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的差額部分如何解決,經營范圍應符合產業政策,需要前置審批或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的,應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取得相關書面意見,且合同、章程中的上述相關內容應與其一致;
    3、明確中外并購各方的主體,特別是外國投資者背景情況(包括實際控制人、國內外投資情況及經營狀況、市場份額、排名情況等),與被并購企業是否存在同一實際控制人以及關聯關系;
    4、明確股權轉讓、認購增資或資產并購的作價依據及對價支付方式及時間,涉及國有資產轉讓,需評估并履行國資備案手續、進場交易,如協議轉讓未進場交易,原則上應省級以上國資管理部門批準;增資并購的,應明確增資用途。
    5、涉及職工安置的,是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或當地勞動部門備案,如解雇職工,則安置方案應經當地勞動部門批準;
    6、涉及技術轉讓、許可協議的,應作為合同附件一并上報審批;
    6、涉及商標、品牌、商號及同業競爭等問題的,合同章程中應約定相關內容;
    7、涉及外國投資者并購上市公司股權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應按照戰略投資的有關規定報商務部審批;
    8、了解公司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如員工使用及對就業的貢獻情況(人數、教育學歷、農民工等成分構成),節能減排開展情況。
    (三)已設立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
    1、明確公司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以及原出資情況、環保、土地手續是否齊全;
    2、明確經營范圍變更是否涉及新增投資或資產并購等情況,需要前置審批或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的,應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取得相關書面意見,且合同、章程中的上述相關內容應與其一致;
    3、涉及鼓勵類變更為允許類的,應核實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是否到期,是否存在補繳稅款問題;
    4、涉及進出口配額許可證專項管理商品的,應先辦理相關申請立項手續;
    5、了解公司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如員工使用及對就業的貢獻情況(人數、教育學歷、農民工等成分構成),節能減排開展情況。
    (四)再投資設立商業企業
    1、注冊資本已繳清;
    2、開始盈利;
    3、依法經營,無違法經營記錄;
    4、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5、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屬于限制類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之前,應征求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6、被投資公司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規定》辦理。
    7、了解公司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如員工使用及對就業的貢獻情況(人數、教育學歷、農民工等成分構成),節能減排開展情況。
    (五)涉及配額許可證專項管理商品分銷
    除一般商品分銷外,企業經營范圍中應注明“以上商品進出口不涉及國營貿易、進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出口許可證等專項管理的商品”。
    涉及進出口配額許可證專項管理商品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設立,須先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申請進出口配額許可證。
    四、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備案要求
    (一)備案范圍
    新設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及現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變更涉及信息表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填寫內容的部分,均需填寫(更新)信息表。
    (二)具體備案要求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備案是指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系統》(以下稱系統)中《商業企業信息表》(以下稱信息表)的要求填寫和更新相關內容。
    備案工作應與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復同步進行。
    現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未在系統中填寫信息表的,依據現有審批權限,由企業的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知企業提供相關資料完成補錄工作。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關閉門店可單獨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或在變更申請時一并備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填寫和更新信息表。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的,應在備案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在獲得相應資質后方可開展經營。
    我部將在系統中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各地執行情況,對未按規定及時、完整備案的,將視情況在商務系統內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改,收回審批權限。
    (三)備案表及說明
商業企業信息備案表
企業名稱  
注冊地址  
投資總額   注冊資本  
股權結構 中方:(出資額)(占比)
外方:(出資額)(占比)
經營范圍  
經營期限   法人代表  
(以上內容由系統根據存根內容自動生成,以下內容由商務主管部門填寫)
外方實際出資人  
重點商品(多選)  
分銷方式(多選)  
店鋪數量及投資額    加油站數量及投資額         
店鋪/加油站明細表
序號 門店名稱 地址 面積(平方米) 商標/標識
1        
2        
       
填報人   填報時間             填報原因(多選)    
    說明:
    1、以上內容將根據情況不斷完善和修改。
     2、注明多選填報的內容,由系統以下拉框的形式提供選項,其中:
    重點商品包括:鋼材、貴金屬、鐵礦石、燃料油、天然橡膠、圖書、報紙、雜志、汽車、藥品、農藥、農膜、化肥、原油、成品油、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
    分銷方式包括:批發、零售等
    經營業態包括:食雜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倉儲會員店、百貨店、專業店、專賣店、家居建材店、購物中心、廠家直銷中心、電視購物、郵購、網上商店、自動售貨亭、電話購物等17種業態。涉及汽車品牌銷售的,應在店鋪/加油站明細表中說明授權企業名稱、授權銷售的汽車品牌、授權使用的店鋪名稱。
    填報原因包括:新設、變更經營范圍、新設店鋪、新設加油站、變更股權結構、外方實際出資人及關閉店鋪等。
    3、外方實際出資人:要求企業披露其投資方的實際控制人。
    五、其它
    (一)關于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申報分銷業務
    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可依法申請分銷權。經批準取得分銷權后,該企業可自行辦理報關及外匯核銷等手續,并以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將貨物分銷至境內區外。
    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區外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
    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注冊地點變更(區外)申請,需對原經營范圍進行相應的調整,刪去按規定只允許在保稅區內開展的相關業務。經原審批機關征求區外擬變更注冊地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并獲得同意后,企業可依法將注冊地遷出保稅區。
    (二)關于特許經營備案
    1、關于備案部門及權限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權限: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商務部備案權限: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向商務部備案。
    2、備案程序、時限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有權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內予以備案。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
    3、申請條件
    特許人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具備違背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特許人,其經營范圍中應有特許經營的內容。
第二部分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等部分行業審批指引
    一、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旅客運輸)
    (一)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申請人應先向公司注冊地交通主管部門申請,在收到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批件或者變更批件后30日內,由公司注冊地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初核后,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省級商務主管部負責審批。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以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二)申請條件:
    外商投資道路旅客運輸業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道路運輸業發展政策和企業資質條件,并符合擬設立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道路運輸業發展規劃的要求;投資各方應當以自有資產投資并具有良好的信譽。
    外商投資從事道路旅客運輸業務,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主要投資者中至少一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從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運輸業務的企業;
     外資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企業注冊資本的50%用于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投放的車輛應當是中級及以上的客車。
    (三)申請材料
    1、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批件或者變更批件;
    2、申請書;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合同、章程(外商獨資道路運輸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5、董事會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7、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8、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城市規劃服務
    (一)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申請人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經初審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二)申請條件:
    外方是在其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的企業或者專業技術人員;
    具有城市規劃、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及相關工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20人以上,其中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于25%,城市規劃、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專業的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少于1人;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裝備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具備其他中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三)申報材料
    1、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2、二、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及企業設立方案(包括專業人員配備、技術裝備計劃和工作場所面積等);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資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投資方法人登記注冊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6、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7、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8、外方投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9、外方投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學會、公證機構出具的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經歷及業績的證明。
    三、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
    (一)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申請人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質檢部門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做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申請人憑質檢部門的許可文件,向商務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以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二)申請條件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外方投資者應當是在本國獨立注冊從事檢驗鑒定業務3年以上的合法機構;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中方投資者或投資一方應當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國內專門從事檢驗鑒定業務3年以上的獨立機構;
    注冊資本不少于35萬美元;
    具有與從事檢驗鑒定業務相適應的檢測條件和技術資源;具有固定的住所辦公地點、檢測場所和跨國經營能力;
    具有符合相關通用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從事檢驗鑒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取得從業資格,且取得從業資格的人數不少于機構總人數的2/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報材料
    1、國家質檢總局對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許可文件;
    2、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申請文件;
    3、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大型企業的國務院主管部門同意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意見;
    4、董事會成員名單及任命書;
    5、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項目建議書;
    6、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7、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和章程;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四、國際船舶運輸、代理
    (一)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申請人向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交通管理部門許可后,申請人應根據國家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憑交通管理部門的許可文件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申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以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二)申請條件
    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歷。高級業務管理人員是指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在國際海運企業或者國際海運輔助企業任部門經理以上職務的中國公民;
    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包括具有同港口和海關等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能力;
    以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企業形式設立,外商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報材料
    1、申請書;
    2、交通部的許可文件;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合營合同和合營公司章程(獨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5、投資者注冊登記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6、擬設立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身份證明;
    7、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光盤復制生產
    (一)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申請人向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許可后,申請人應根據國家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憑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的許可文件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申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以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二)申請條件
    允許設立外商投資可記錄類光盤生產企業;
    允許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只讀類光盤復制單位,但中方必須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禁止設立外商獨資只讀類光盤復制單位;
    設立只讀類光盤復制單位的,已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設立可錄類光盤生產單位,已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三)申報材料
    1、《光盤復制經營許可證》
    2、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3、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4、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5、合營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6、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7、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的,應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8、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六、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認證咨詢
    (一)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申請人向擬設立公司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提出申請,經檢驗檢疫部門(國家認監委)許可后,申請人應根據國家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憑檢驗檢疫部門(國家認監委)的許可文件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申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以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二)申請條件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有與其從事業務相適應的的注冊資本(金)、辦公條件、人力資源和技術資源;
    符合有關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法律規定及國家認監委等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材料
    1、國家認監委的許可文件;
    2、公司申請書;
    3、董事會成員名單及任命書;
    4、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和章程;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部分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審批指引
    一、審批部門及權限
    (一)省級商務管理部門
    注冊資本折合1億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及注冊資本折合5000萬美元以下限制類的(公司轉制按照評估后的凈資產計算)企業設立(含增資)、變更由省級商務部門審核。
    (二)商務部
    注冊資本折合1億美元以上鼓勵類、允許類及注冊資本折合5000萬美元以上限制類的(公司轉制按照評估后的凈資產計算)企業設立(含增資)、變更由省級商務部門上報商務部審核。
    二、申請材料
    (一)發起設立
    1、下級商務部門的轉報文
    2、發起人簽署的申請書(委托中介機構辦理應有委托書);
    3、投資方簽署的發起人協議、章程;
    4、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身份證明,其中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應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資信證明文件;
    5、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注冊地址使用證明。
    7、如屬于實業投資類,應提交發改部門項目核準批復、土地管理部門、環保部門意見;
    8、涉及委托授權簽字的應提供委托授權書;
    9、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單及聯系人(電話、傳真、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地址)。
    (二)募集設立
     1、下級商務部門的轉報文
     2、投資方簽署的申請書(委托中介機構辦理的應有委托書);
     3、投資方簽署的發起人協議、章程、招股說明書;
     4、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身份證明,其中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應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資信證明文件;
     5、中國發起人應提供其近3年經合法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外國發起人應提供經其居所地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6、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注冊地址使用證明。
     8、如屬于實業投資類,應提交發改部門項目核準批復、土地管理部門、環保部門意見;
     9、涉及委托授權簽字的應提供委托授權書;
     10、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單及聯系人(電話、傳真、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地址)。
    (三)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轉變為股份公司
    1、下級商務部門的轉報文
    2、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委托中介機構辦理的應有委托書);
    3、原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于企業改組的決議;
    4、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于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
    5、發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議;
    6、股份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
    8、公司驗資報告、最近連續3年的財務報告;
    9、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10、原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批準證書
    11、發起人的資信證明;
    12、設立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
    13、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單及聯系人(電話、傳真、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地址)。
    (四)內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行B股的方式申請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下級商務部門的轉報文
    2、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書;
    3、股東大會對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董事會決議;
     4、原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
     5、股份有限公司重訂章程;
     6、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公開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的文件;
     7、公司驗資報告、營業執照;
     8、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單及聯系人(電話、傳真、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地址)。
    (五)內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等方式申請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下級商務部門的轉報文
     2、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書;
     3、股東大會對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董事會決議;
     4、原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
     5、股份有限公司重訂章程;
     6、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境外上市的文件;
     7、境外證券機構批準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8、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況;
     9、公司驗資報告、營業執照;
     10、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單及聯系人(電話、傳真、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地址)。
    (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發行股票
     1、下級商務部門的轉報文
    2、公司申請書;
    3、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其上市發行股票的文件;
    4、董事會、股東大會關于本次發行的決議;
    5、驗資報告;
     6、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7、上市募集資金用途的情況說明,涉及增加產能和實業投資的,提供項目核準、土地、環保批準文件;
     8、股份有限公司重訂章程;
     9、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申請上市發行股票向證券管理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
     10、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單及聯系人(電話、傳真、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地址)。
    (七)并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參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許可辦事指南》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材料
    1、下級商務部門的轉報文
    2、 被并購境內公司變更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的申請書;
    3、被并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4、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5、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
    6、被并購境內公司上一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7、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
    8、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9、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10、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11、外國投資者、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對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置協議;
    1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涉及國有資產的國資管理部門批準文件;
    13、并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說明;
    14、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單及聯系人(電話、傳真、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地址)。
    (八)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增發股份等變更事項參照《限額以上及涉及專項規定行業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許可辦事指南》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材料
    1、下級商務部門的轉報文
    2、公司申請書;
    3、董事會、股東大會關于本次增發的決議;
    4、驗資報告、審計報告;
    5、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6、增發資金用途的情況說明,涉及增加產能和實業投資的,提供項目核準、土地、環保批準文件;
    7、股份有限公司重訂章程;
    8、各股東簽訂的增發協議書;
    9、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單及聯系人(電話、傳真、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地址)。
    申報材料中涉及合同章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形式審查、文件簽署效力、關聯關系或同一實際控制人說明等,可提交合伙人律師署名的法律意見書。
    三、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應注意的問題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依《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設立的,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業法人。
    根據《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以發起方式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在股份公司設立批準證書簽發之日起90日內,發起人應一次繳足其認購的股份。
    (二)已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外商投資企業,如果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可申請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但其減免稅等優惠期限,不再重新計算。
    (三)已設立的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如果營業時間超過5年、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外國股東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購買并持有該企業的股份占該企業注冊資本的25%以上,企業的經營范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也可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四)已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過增資擴股、轉股、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或境外上市外資股等方式,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五)一般情況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發起人不得為自然人。但如中方自然人原屬于境內內資公司的股東,因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公司的原因導致中方自然人成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的,該中方投資者的股東身份可以保留。
    (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外國股東可以是“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包括國外有限合伙制企業以及其他非公司性質的組織。
第四部分  工商登記有關問題解答
    ----國家工商總局外資局王磊處長提供
    一、公司登記機關審查職責與內容
    (一)內外資公司登記注冊的比較
  外資公司 內資公司
投資主體 外方公司、企業、自然人(+)中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不含自然人) 中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
設立程序 章程審批→登記 直接登記
登記機關 總局和授權的地方工商局(348) 縣級以上各級工商局(2200)
組織機構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公司董事會是權力機構;外商獨資的公司股東/會是權力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是權力機構
投資方向 產業政策限制(限制類、禁止類) 無產業政策限制
注冊資本 認繳制(設立時零首付) 實繳+認繳制(設立時交付20%以上)
    (二)公司登記機關的審查職責
    預先核準公司名稱—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受法律保護(條例第11 、 17條)。
    審查公司設立登記—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法第6 、 7條)。
    審查公司變更登記—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公司法第7條)
    審查公司注銷登記—公司清算結束后,…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法第189條)
    審查公司章程—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公司法第11條,條例第23條)。
    法律責任—對不符合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條件的不予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公司法第209條)。
    (三)預先核準公司名稱環節
    名稱組成是否符合規范(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名稱中是否含有禁用語言(損害國家利益、黨政機關名稱、同行業他人注冊的字號等)。
    是否使用已經被注銷、吊銷營業執照一定期限的名稱。
    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的是否屬于外商獨資企業或外方控股企業的外方字號。
    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名稱是否符合規定條件。
    名稱中不使用行業表述的,是否符合規定條件。
    (四)審查公司設立登記環節
    1、是否有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
    2、是否已經外資審批并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90日內到登記機關申請。
    3、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是否已經相應審批機關批準。
    4、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的產生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6、公司住所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7、公司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規定。
    8、公司注冊資本是否符合規定。
    (五)審查公司變更登記環節
    1、變更名稱的,是否符合名稱管理的相關規定。
    2、變更公司住所的,其住所證明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跨審批機關管轄區域的,是否已經審批的批準。
    3、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的產生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4、擬變更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批準的項目,是否經相應審批機關批準。
    5、變更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外商投資的公司合并、分立;跨審批機關管轄的地址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其章程修改是否經過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申請登記。
    6、新進入公司的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六)審查公司注銷登記環節
    1、是否由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注銷登記申請書>,
    清算報告是否依法經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備案、確認。
    2、因營業期限屆滿而解散注銷的,是否有公司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3、因法院裁定解散、破產的,是否有裁判文書。
    4、因違法被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是否有相應的法律文件。
    5、因經營期限未屆滿而提前解散的,是否有原審批機關批準其提前解散的文件。
    6、是否有公司清算組在報紙上公告通知債權人的證明。
    有分公司的,是否有分公司已經注銷的證明
    (七)審查公司章程
    1 、公司章程的概念及意義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憲法”,不僅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規則,而且是規范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法律關系的主要文件,同時亦是社會公眾了解公司和國家監管公司的重要依據。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約束力。
    2 、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公司章程的法律依據
    公司章程有違反、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申請人拒絕修改的,應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條例第23條)
    3 、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公司章程的情形
    一是公司設立登記時,必須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法第11條)。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不可缺少的文件。二是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必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修正案(條例第9條) 。三是修改公司章程不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必須送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條例第37條) 。
    4 、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公司章程的原則
    根據公司章程記載事項所具有的不同法律效力,確定審查的強度: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審查的重點內容;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一般審查的內容;任意記載事項是附帶審查的內容。
    5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審查
    絕對必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中必須一一載明的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者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公司章程可能歸于無效。根據《公司法》第25條和第8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7項,分別是:
    1)名稱和住所;
    2)經營范圍;
    3)注冊資本;
    4)股東的名稱或姓名;
    5)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
    7)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11項,分別是:
    1)名稱和住所;
    2)經營范圍;
    3)股份總額和注冊資本;
    4)設立方式;
    5)發起人的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規則;
    9)利潤分配;
    10)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1)通知或公告辦法。
    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公司不僅要嚴格審查公司章程是否具備必要記載事項,同時還需審查必要記載事項的內容是否違背《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的審查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已經列舉但并未強制規定必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記載、而是由股東協商一致后同意載入公司章程的有關公司組織和行為的事項。例如,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事項(第16條)、股東會行使的其他職權事項(第38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股東資格繼承事項(第76條)。
    由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不合法并不導致整個公司章程無效;因此,主要審查相對記載事項是否違背《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是否明顯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7 、任意記載事項的審查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并未列舉,由股東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下共同制定的與公司活動有關的事項。例如,對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會議的地址。
    任意記載事項不屬于法律明確列舉的內容,其本意是貫徹公司自治原則;同時,任意記載事項并不影響整個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不影響公司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因此公司登記機關主要附帶審查任意記載事項是否明顯違反《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
    (八)公司登記機關審查標準和責任
    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行政許可法》確定,公司登記機關對于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以實施形式審查和當場登記為原則。但絕對記載事項所記載的內容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不僅是形式審查的問題。
    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對公司章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公司章程的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一般指公司章程是否有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的簽名、蓋章;公司章程中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否完整、齊全;公司章程是否經過外資審批等。二是公司章程所記載的內容要符合法定要求。合理性審查指公司登記機關一般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即可,不宜過多干預。
    公司登記機關法律責任:在公司登記申請中,申請人有義務提交合法的公司章程,否則可依據《公司法》規定以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進行處罰。但同時必須清醒地認識,申請人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并不免除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公司章程合法性的義務。因此,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查義務以保證相關公司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對于明顯未履行審查義務導致公司登記行為違法的,應當依法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二、外資審批與登記銜接問題
    根據外資三法的規定,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章程須經外資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發生法律效力。公司登記機關在對已經審批的章程條款,特別是對章程中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進行審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內容,不符合公司設立條件的,有權要求公司修改章程,否則不予受理。公司根據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所做的修改不涉及審批機關批準證書載明事項的,可以不必申請重新審批,涉及審批機關批準證書載明事項的,還應當申請重新審批。 涉及較多的有:設立方式;組織結構;出資時間;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經營范圍(產業政策\用語規范)等。
    (一)設立形式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可以同中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
    ----以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規定;外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公司對外投資限制的規定(不得再設立一人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外商獨資的公司維持不變,但其變更注冊資本和對外投資時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二)不同類型公司的組織機構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監事的產生辦法)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 《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他機構由章程規定。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是公司權力機構,其他機構由公司根據《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三)注冊資本的出資期限
    設立時: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并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繳付全部出資的,從其規定。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要求不同)
    增資時: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繳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及其比例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就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作出規定以前,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經境內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實繳出資時還必須經境內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中外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的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其價格可以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5)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27)。
    (五)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
    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 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 ,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 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 美元。
    特定行業的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如房地產\化學等)
    (六)服務類外商投資企業分公司下設分支機構的審批登記
    簡化外商投資服務業企業多級分支機構登記程序,企業申請在分公司下設營業性分支機構的,除有特殊規定外,無須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由企業或經其授權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機構所在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并向分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國家工商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工商企字〔2008〕150號)
第五部分  下放或委托審批的有關說明
    一、關于下放或委托審批的說明
    為改進外商投資審批工作,2008年商務部將23類服務業行政許可事項(附表1)按權限明確下放或委托地方(含上市的股份公司)。
    (一)改進審批內容,轉變管理方式的問題
    審批指引中列出了一些審核要點,增加了體現科學發展觀的審批內容,將環保、土地作為準入條件,也將企業勞動用工、自主創新、節能減排及其他社會責任情況作為需了解掌握的內容,符合今后轉變外資管理方式,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同時,也要求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就合同章程、同一控制人等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包括研究推進格式化合同章程審批等。
    (二)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問題
    近年來,為推動盡快下放審批權限,部分行業下放審批是在與相關部門協調難以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先下放的。例如,建筑、汽車銷售等。這種自主下放的方式雖然給地方管理部門造成一定的壓力,但從總體上講對行政審批改革是一種促進。請各地加強與相關行業部門的溝通協作。需要說明的是,并非所有列為限制類的行業準入都需有行業部門前置審批,例如融資租賃、房地產經紀、市場調查。如果涉及其他相關行業部門職能,請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注意加強溝通并依法行政。
    (三)文件一致性的問題
    今年商資函21號中商務部批準設立的企業的非實質性變更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批復和批準證書復印件報商務部備案,與2005年59號公告中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直接備案發證似有矛盾。如涉及投資性公司、專項規定行業、特定產業、宏觀調控行業范圍。請按商資函21號執行。
    (四)對專項規定的解釋
    服務業是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對外商投資逐步開放的行業。在開放過程中,我部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先后出臺了40多個服務領域利用外資的規定。近年來,我部通過下放或委托方式將23類服務業行政許可事項交由地方辦理,提高了審批效率。目前,仍有部分事項由商務部負責,這些即專項規定的行業(附表2)。鑒于部分行業管理日趨成熟,為加快改進外商投資管理工作的進程,我司將繼續下放剩余的大部分服務業審批事項(見附表2中加星號事項),請各地加強研究,提前做好準備。
    (五)對前置審批、征求意見等程序的解釋
    目前,下放審批的行業大多數存在行業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批或事后發放資質證書。需要前置審批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政策要求進行審批,將行業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批文件作為企業申報材料。個別行業,如汽車品牌銷售、城市規劃服務等,根據相關規定在審批中需征求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意見,應書面征得該部門同意。指引手冊中對地方審批下放行業參照相關規定提出了征求意見的具體時限,各地可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地方實際情況予以參照掌握,提高工作效率。有后續資質證書管理的,與地方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溝通達成一致后,可以研究簡化征求意見環節。
    二、關于下放或委托審批事項的說明
    (一)具體范圍
    1、一般事項。
    1)原商務部批準設立的限額以上企業,單次增資不到限額和非實質性變更事項。(11號公告第二條,21號通知第一條)
    主要是單次增資不到限額、不涉及批準證書變更的事項和企業地址變更、投資者名稱變更、公司名稱變更、董事人數變更、經營期限變更(不包括因公司原投資者對外轉讓股權發生的名稱變更)事項。對于合并增資不到限額以及減資和分立事項,也由省級商務部門辦理,并及時向商務部備案。
    2)原由商務部批準設立的限額以下企業,所有后續變更事項。(21號通知第二條)
    主要是指股份公司(單此增資超過限額的、涉及專項規定、特定產業政策的除外)。投資性公司設立和變更事項目前仍均由商務部審批,非實質性變更商務部實行簡易審核程序。涉及宏觀調控政策的應按54號通知報商務部備案。
    3)原由商務部批準設立的限上企業,其審批權限原則上仍歸部里,目前采取個案下放(委托)處理方式。
    2、股份公司。
    1)限額以下股份公司新設(包括轉制)和后續所有變更事項。(50號通知第二條)
    限額以注冊資本計算。鼓勵和允許類1億美元,限制類5000萬美元。轉制時按股本總額對應的凈資產計算(以公司評估報告為準)。
    除單次增資超過限額的和戰略投資以外,均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包括上市增資、轉股、增營等)
    2)原由商務部批準的限額以下的股份公司(含上市公司)變更事項。(11號公告第一條、50號通知第二條)
    除單次增資超過限額的和戰略投資以外,均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開發區辦理。(包括上市增資、轉股、增營等)
    3)原由商務部批準的限額以上的股份公司(含上市公司)變更事項。(11號公告第一條、50號通知第一條)
    主要是不超過限額的單次增資和非實質性變更事項。其他事項仍由商務部審批。
    4)股份公司上市前的最后一次變更事項。(11號公告第一條、50號通知第二條)
    原由商務部批準的限上股份公司轉股和超過限額增資的、原由商務部批準的限下股份公司和原由省級商務部門批準的股份公司超過限額增資的,需由商務部審批。除此之外的,由省級商務部門審批報商務部備案。
    3、制造業特定產業和宏觀調控行業范圍
    1)特定產業:指由國務院或國家發改委發布產業政策或發展規劃的產業。目前主要有汽車、鋼鐵、水泥、電解鋁、造紙、造船、煤化工、油脂加工等行業。這些特定產業政策均明確了審批權限(從投資額度、生產經營規模上均明確了核準部門)和外商投資準入政策(持股比例、生產規模等)。
    2)宏觀調控行業:主要指鋼鐵、水泥、電解鋁、造船和房地產行業。
    (二)地方審批部門
    除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還包括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國家及邊境合作區。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行政許可法,結合本省市外資審批管理的實際現狀,可將所承接的下放和委托審核事項適時適量下放或委托至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省級技術開發區辦理。各省可相應制定本區內的下放或委托管理辦法及指導監督機制,報商務部備案。
    (三)其他幾點說明
    1、轉制設立股份公司時盈利年限要求。新的《公司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95年1號令規定要連續三年盈利,此規定繼續執行。
    2、已設立的股份公司原股東轉讓股權年限要求。新的《公司法》規定一年,95年1號令為3年。現按1年執行。
    三、關于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審批說明
    根據2007年《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以下簡稱33號文),目前商務部已將除部分特殊商品和特殊銷售方式外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由委托改為下放審批。
    (一)考慮到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自動售貨機等無店鋪方式銷售涉及電信、廣播電視及郵政管理權限問題,也可能引發傳銷等問題,較為敏感,國家尚未制訂明確法律對其進行規制,外商投資無店鋪銷售領域暫時繼續由我部負責審批監管,待制訂完善有關規定后,逐步下放。
    (二)涉及配額、許可證的糧食、成品油等商品,按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先向商務部申請進出口配額許可證(見指引手冊)。對于要求備案的糧棉油等特殊商品,要在批準證書中具體列明商品名稱,不應泛泛表述為農產品等。
    (三)涉及成品油零售的外商投資加油站項目,要征求同級內貿管理部門意見,按照《成品油管理辦法》提交成品油供應協議等文件,需要注意的是設立加油站超過30家的,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應由中方控股。批準增加加油站數量,但不涉及換發批準證書的,也要按照指引手冊要求進行備案,以便統計掌握加油站數量等情況。
    (四)涉及汽車品牌銷售下放地方審批,國家工商總局已通知地方工商局,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征求同級工商局意見,目前我部市場體系建設司正研究起草《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補充規定》,對下放后的審批程序將做出規定。
    (五)外商投資生產企業申請商業經營范圍不必再限定于與公司生產的同類商品,可以從事非同類商品的貿易。
    四、關于制造業宏觀調控行業的審批說明
    (一)具體范圍
    煉鐵、煉鋼、軋鋼新建項目或新增生產能力;電解鋁新增生產能力、氧化鋁新建擴建項目;水泥新建和擴建項目;造船新建或擴建項目。
    (二)審批權限
    必須經相應發改部門核準,且用地、環評手續齊全。按照相應投資總額確定外資審批部門(限上為商務部,限下為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是上述行業所有項目均由商務部審批。省級商務部門審批后及時按照54號通知向商務部備案。
    (三)備案審核
    按照54號通知要求。省級商務部門于每月5日前,向商務部備案。填寫《備案表》并加蓋省級商務本公章。暫不要求加蓋省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公章。沒有備案的,一律不予統計。
    五、關于并購的審批說明
    (一)并購適用對象
    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股權或認購公司增資,或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或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運營。
    上述外商投資企業應界定為: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的企業,不論外資比例是否達到25%。
    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向外方轉讓股權,不參照并購規定。不論中外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也不論外方是原有股東還是新進投資者。并購的標的公司只包括內資企業。但股份公司中方轉讓股權的,必須以持有該部分股權1年以上。
    (二)關聯關系并購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目前受理范圍僅限于境外公司為上市公司,或經批準在境外設立且已實際運行并以利潤返程投資的。
    (三)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國家經濟安全、或導致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實際控制權轉移(第十二條)
    1、涉及上述情況的,由當事企業(主要是指境內被并購企業)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申報。
    2、向商務部申報不等于全部由商務部審批。經商務部有關部門審查后通過的,按照審核權限向應由商務部或省及商務主管們審批。
    (四)適用標準
    對于外資占被并購企業多少比例才算并購,對此國際國內都沒有明確的說法,《并購規定》對此也沒有給予界定。建議可參照OECD、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將10%以上列為外國直接投資的統計慣例和我國上市公司戰略投資規定,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占被并購境內公司10%及以上的,嚴格按并購規定審核程序;低于10%的,審核程序上可適當簡化。
    (五)審核權限
    除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特殊目的公司并購明確由商務部受理(申報)之外,按照并購交易額或投資總額確定審核權限,即并購交易價格或并購后公司投資總額有一項達到限額(鼓勵類和允許類1億美元及上、限制類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需報商務部審批。
    (六)宏觀調控行業外資并購
    不是所有的宏觀調控行業外資并購均需由商務部審批,建議仍參照上述權限、范圍、標準確定審批部門。屬省級商務部門審批的,必須按照54號通知及時向商務部備案。
    六、其他幾個問題
    (一)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問題
    新的公司法取消了企業對外投資額度不得超過到該公司凈資產50%的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相關規定沒有修改,目前正在協商。
    (二)現行外資法規有關規定與《公司法》不一致的處理原則
    《公司法》有明確規定的,適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仍按照現行外資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審核辦理。如,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3萬元人民幣),股份公司設立人數最低兩人要求、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分立合并減資45天一次性公告(從公司董事會決議之日起即可刊登公告,不用等商務部門的原則性批復)等。
    (三)限額以下上市公司股權變更(增資、轉股等)與證監部門審核銜接問題
    戰略投資、回購股份減資有明確規定,先由商務部門出具原則性意見,經證監部門批準后,商務部門正式批復。其他事項,商務部門可先征求證監部門意見,如無異議,再進行批準。
    附表1:
服務業地方審批行業匯總
序號 行業 程序 審批依據
1 城市規劃 征求行業部門意見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
2 建筑業 征求行業部門意見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
3 建設工程設計 征求行業部門意見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
4 道路運輸(旅客運輸) 行業前置審批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5 國際船舶運輸、代理 行業前置審批 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
6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
7 無船承運   關于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管理外商投資無船承運企業的通知
8 商業 征求行業部門意見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
9 認證 行業前置審批 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審批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
10 進出口商品檢驗 行業前置審批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
11 光盤復制生產 行業前置審批 關于進一步加強光盤復制管理的通知
12 廣告 行業前置審批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
13 會展   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
14 職業介紹機構 行業前置審批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
15 人才中介機構 行業前置審批 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16 資產評估機構 行業前置審批 外商投資資產評估機構若干暫行規定
17 印刷 行業前置審批 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
18 增值電信(限于省內) 行業前置審批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19 非油氣礦產勘查(不含限制類) 征求行業部門意見 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
20 租賃(不含融資租賃)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21 電影院 行業前置審批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  
22 基礎設施(限額以下) 行業前置審批 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暫行規定
23 農作物種子企業 行業前置審批 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的規定
    附表2:
服務業涉及專項規定商務部現行審批行業匯總
序號 行業 程序 審批依據
1﹡ 融資租賃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2 電信 行業前置審批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3﹡ 非油氣礦產勘查(限制類)、開采 征求行業部門意見   行業前置審批 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 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的若干意見
4﹡ 電影制作 征求行業部門意見 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
5﹡ 基礎設施(限額以上) 行業前置審批 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暫行規定
6﹡ 國際快遞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
7﹡ 獨資船務公司 征求行業部門意見 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8 航空 行業前置審批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9﹡ 鐵路貨物運輸 行業前置審批 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
10﹡ 會計師事務所 行業前置審批 注冊會計師法、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
11﹡ 旅行社 行業前置審批 旅行社管理條例、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
12﹡ 直銷 征求行業部門意見 直銷管理條例
13﹡ 營業性演出經紀 行業前置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14 醫療 行業前置審批 關于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5 油氣(煤層氣)開采 行業前置審批 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 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 關于進一步擴大煤層氣開采對外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17 資產處置 行業前置審批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暫行規定
18﹡ 拍賣 征求行業部門意見 拍賣管理辦法
19﹡ 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分銷 行業前置審批 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20 創業投資企業 征求行業部門意見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
    附件:
商務部近期下放審批事項的有關文件
    一、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備案和批準證書發放管理權限、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等有關問題公告
    發文單位:商務部
    文號: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59號
    發布日期:2005-11-14
    執行日期:2006-01-01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及部分授權企業等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設立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合同、章程)的備案、發證權限下放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為切實做好有關落實工作,與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相銜接,現就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備案和批準證書發放管理權限、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等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今后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變更,應將企業批復文件(包括合同、章程等申報材料)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由省級人民政府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今后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新設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報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并頒發批準證書。對于本公告下發之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變更、發證等,一律報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
    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確定的由商務部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須報商務部批準;法律、法規對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有專項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辦。
    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辦理上述備案、發證,變更、換證時,對于新設、增資、減資項目,應按外商投資統計的有關規定進行外商投資統計,對于其他類型的備案、變更或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得計入本地的外商投資統計。
    三、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方便外商投資企業。對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內容非實質性的修改,如外商投資企業名稱變更、投資者名稱變更、企業法定地址變更等事項,企業可持有關文件向原審批部門直接備案,并變更批準證書。
    以上公告事項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商務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二、關于委托審批部分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
    發文單位:商務部
    文號:商務部公告[2007]第11號
    發布日期:2007-02-27
    執行日期:2007-02-27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改革的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范和簡化外商投資行政審批程序,現就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部分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公告如下:
     一、 對經商務部批準的已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委托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其變更事項(不包括公司為上市進行的變更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在批復換證的同時向商務部備案。
     二、 對經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若其申請辦理的變更事項屬于不涉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記載事項的變更,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審批并即時向商務部備案。
     三、 未經商務部批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將上述事項的審批權限下放。
     四、 商務部對委托審批情況進行抽查,如存在違規審批情況,將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商務部將取消本通知對其委托事項。
     以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執行。
    商務部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三、商務部關于進一步簡化和規范外商投資行政許可的通知
    發文單位:商務部
    文號:商資函[2008]第21號
    發布日期:2008-08-26
    執行日期:2008-08-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簡化和規范外商投資行政許可程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規定由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有關非實質性變更(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名稱變更、投資者名稱變更、同一城市經營地址變更、董事會人數變更、符合法律規定帥經營期限變更),由商務部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審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雄.后將批復和批準證書復印件報商務部備案。
    二、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原由商務部批準設立屬于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變更事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投資性公司、涉及專項規定、特定產業政策和國家宏觀調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并報商務部備案。
    三、商務部將建立抽查制度,每月將抽查企業名單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通知5個工作日內,將依上述第一、二條審批的被抽查企業有關材料復印件以快遞方式報送商務部(外資司)。
    商務部報送材料聯系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政府大廳外資司窗口郵編:100731
    聯系人:曾明電話:6519738765197852
    四、如抽,查中發現同一商務主管部門兩次出現違規審批,商務部將在商務系統內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改,收回委托。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四、商務部關于下放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企業變更、審批事項的通知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資函[2008]50號
    【發布日期】2008-08-05
    【實施日期】2008-08-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工作職能,改進外商投資審批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商務部(原外經貿部)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新增投資總額及新增注冊資本屬于限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1億美元,限制類5000萬美元,以下簡稱“限額”)以下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第三條涉及事項除外)。
    二、限額以下(轉制企業以評估后的凈資產值計算)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設立及其變更(包括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上市公司其他有關變更),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第三條涉及事項除外)。
    三、外商投資有專項規定的行業、特定產業政策、宏觀調控行業繼續按現行規定辦理。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仍按有關規定報商務部審核。
    四、各地外資審批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政策要求進行審批,并及時向商務部備案。
    五、本通知自2008年8月1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五、商務部關于下放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資函[2008]51號
    【發布日期】2008-09-12
    【實施日期】2008-09-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工作職能,改進外商投資審批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設立商業企業及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變更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第二條涉及事項除外)。
    二、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自動售貨機等無店鋪方式銷售的企業或從事音像制品批發,圖書、報紙、期刊銷售的企業繼續由商務部負責審批。
    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產業政策審核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并及時將有關批復報商務部備案。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六、商務部關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審核管理部分服務業外商投資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資函[2008]64號
    【發布日期】2008-10-30
    【實施日期】2008-10-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工作職能,改進外商投資審批工作,提高效率,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及《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現就部分服務業有關外商投資審核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述行業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依法負責審核、管理: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及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限制類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旅客運輸)、城市規劃服務、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光盤復制生產、認證培訓和認證咨詢。
    二、原由商務部批準設立的上述范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變更事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依法審批。
    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政策要求進行審批,嚴格把關,根據相關規定在審批中需征求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書面征得該部門同意。經審核批準,在下發批文和批準證書的同時向商務部備案。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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