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登記機關審查職責與內容
(一)內外資公司登記注冊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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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公司 |
內資公司 |
投資主體 |
外方公司、企業、自然人(+)中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不含自然人) |
中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 |
設立程序 |
章程審批→登記 |
直接登記 |
登記機關 |
總局和授權的地方工商局(348) |
縣級以上各級工商局(2200) |
組織機構 |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公司董事會是權力機構;外商獨資的公司股東/會是權力機構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是權力機構 |
投資方向 |
產業政策限制(限制類、禁止類) |
無產業政策限制 |
注冊資本 |
認繳制(設立時零首付) |
實繳+認繳制(設立時交付20%以上) |
(二)公司登記機關的審查職責
預先核準公司名稱—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受法律保護(條例第11 、 17條)。
審查公司設立登記—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法第6 、 7條)。
審查公司變更登記—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公司法第7條)
審查公司注銷登記—公司清算結束后,…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法第189條)
審查公司章程—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公司法第11條,條例第23條)。
法律責任—對不符合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條件的不予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公司法第209條)。
(三)預先核準公司名稱環節
名稱組成是否符合規范(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名稱中是否含有禁用語言(損害國家利益、黨政機關名稱、同行業他人注冊的字號等)。
是否使用已經被注銷、吊銷營業執照一定期限的名稱。
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的是否屬于外商獨資企業或外方控股企業的外方字號。
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名稱是否符合規定條件。
名稱中不使用行業表述的,是否符合規定條件。
(四)審查公司設立登記環節
1、是否有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
2、是否已經外資審批并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90日內到登記機關申請。
3、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是否已經相應審批機關批準。
4、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的產生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6、公司住所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7、公司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規定。
8、公司注冊資本是否符合規定。
(五)審查公司變更登記環節
1、變更名稱的,是否符合名稱管理的相關規定。
2、變更公司住所的,其住所證明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跨審批機關管轄區域的,是否已經審批的批準。
3、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的產生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4、擬變更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批準的項目,是否經相應審批機關批準。
5、變更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外商投資的公司合并、分立;跨審批機關管轄的地址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其章程修改是否經過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申請登記。
6、新進入公司的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六)審查公司注銷登記環節
1、是否由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注銷登記申請書>,
清算報告是否依法經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備案、確認。
2、因營業期限屆滿而解散注銷的,是否有公司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3、因法院裁定解散、破產的,是否有裁判文書。
4、因違法被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是否有相應的法律文件。
5、因經營期限未屆滿而提前解散的,是否有原審批機關批準其提前解散的文件。
6、是否有公司清算組在報紙上公告通知債權人的證明。
有分公司的,是否有分公司已經注銷的證明
(七)審查公司章程
1 、公司章程的概念及意義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憲法”,不僅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規則,而且是規范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法律關系的主要文件,同時亦是社會公眾了解公司和國家監管公司的重要依據。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約束力。
2 、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公司章程的法律依據
公司章程有違反、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申請人拒絕修改的,應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條例第23條)
3 、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公司章程的情形
一是公司設立登記時,必須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法第11條)。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不可缺少的文件。二是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必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修正案(條例第9條) 。三是修改公司章程不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必須送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條例第37條) 。
4 、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公司章程的原則
根據公司章程記載事項所具有的不同法律效力,確定審查的強度: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審查的重點內容;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一般審查的內容;任意記載事項是附帶審查的內容。
5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審查
絕對必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中必須一一載明的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者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公司章程可能歸于無效。根據《公司法》第25條和第8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7項,分別是:
1)名稱和住所;
2)經營范圍;
3)注冊資本;
4)股東的名稱或姓名;
5)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
7)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11項,分別是:
1)名稱和住所;
2)經營范圍;
3)股份總額和注冊資本;
4)設立方式;
5)發起人的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規則;
9)利潤分配;
10)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1)通知或公告辦法。
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公司不僅要嚴格審查公司章程是否具備必要記載事項,同時還需審查必要記載事項的內容是否違背《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的審查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已經列舉但并未強制規定必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記載、而是由股東協商一致后同意載入公司章程的有關公司組織和行為的事項。例如,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事項(第16條)、股東會行使的其他職權事項(第38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股東資格繼承事項(第76條)。
由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不合法并不導致整個公司章程無效;因此,主要審查相對記載事項是否違背《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是否明顯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7 、任意記載事項的審查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并未列舉,由股東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下共同制定的與公司活動有關的事項。例如,對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會議的地址。
任意記載事項不屬于法律明確列舉的內容,其本意是貫徹公司自治原則;同時,任意記載事項并不影響整個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不影響公司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因此公司登記機關主要附帶審查任意記載事項是否明顯違反《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
(八)公司登記機關審查標準和責任
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行政許可法》確定,公司登記機關對于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以實施形式審查和當場登記為原則。但絕對記載事項所記載的內容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不僅是形式審查的問題。
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對公司章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公司章程的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一般指公司章程是否有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的簽名、蓋章;公司章程中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否完整、齊全;公司章程是否經過外資審批等。二是公司章程所記載的內容要符合法定要求。合理性審查指公司登記機關一般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即可,不宜過多干預。
公司登記機關法律責任:在公司登記申請中,申請人有義務提交合法的公司章程,否則可依據《公司法》規定以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進行處罰。但同時必須清醒地認識,申請人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并不免除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公司章程合法性的義務。因此,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查義務以保證相關公司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對于明顯未履行審查義務導致公司登記行為違法的,應當依法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二、外資審批與登記銜接問題
根據外資三法的規定,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章程須經外資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發生法律效力。公司登記機關在對已經審批的章程條款,特別是對章程中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進行審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內容,不符合公司設立條件的,有權要求公司修改章程,否則不予受理。公司根據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所做的修改不涉及審批機關批準證書載明事項的,可以不必申請重新審批,涉及審批機關批準證書載明事項的,還應當申請重新審批。 涉及較多的有:設立方式;組織結構;出資時間;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經營范圍(產業政策\用語規范)等。
(一)設立形式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可以同中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
----以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規定;外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公司對外投資限制的規定(不得再設立一人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外商獨資的公司維持不變,但其變更注冊資本和對外投資時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二)不同類型公司的組織機構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監事的產生辦法)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 《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他機構由章程規定。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是公司權力機構,其他機構由公司根據《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三)注冊資本的出資期限
設立時: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并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繳付全部出資的,從其規定。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要求不同)
增資時: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繳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及其比例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就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作出規定以前,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經境內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實繳出資時還必須經境內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中外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的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其價格可以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5)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27)。
(五)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
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 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 ,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 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 美元。
特定行業的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如房地產\化學等)
(六)服務類外商投資企業分公司下設分支機構的審批登記
簡化外商投資服務業企業多級分支機構登記程序,企業申請在分公司下設營業性分支機構的,除有特殊規定外,無須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由企業或經其授權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機構所在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并向分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國家工商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工商企字〔2008〕1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