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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國際貿易理論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12/1 16:49:00

 

國際貿易理論部分
案例1:日本對美國實行“自動”出口限制的效果
從1977 年到1981 年,美國進口日本汽車所占比例從18%提高到25%,而國內汽車產
量下降了1/3,約30 萬名美國汽車工人失業。1980 年芙國三大汽車公司共虧損40 億莢元。
結果,美國與日本談判達成協議,1981 年到1983 年美國每年從日本進口的汽車限制在168
萬輛,1984 年到1985 年提高到每年185 萬輛。日本由于害怕美國實施更加嚴厲的進口限
制而“同意”限制汽車出口。美國的汽車生產者明智地利用1981 年到1985 年這段時間來降
低保本點和提高質量,但成本的節約并未傳遞給消費者,底特律于1983 年攫取了60 億美元
的利潤,1984 年為100 億美元,1985 年為80 億芙元。日本通過出口高價汽車也賺取高額
利潤。最大的損失者當然是美國的公眾。
自1985 年以來,美國一直沒有要求續簽出口“自動”限制協議,但日本單方面限制了
汽車出口(1986—1991)年為230 萬輛,以避免與美國更多的貿易摩擦。然而自20 世紀80 年
代末,日本一直加大在美國所謂“移植工廠”投資生產汽車的力度,到1991 年日本在美國
的企業已生產了600 萬輛以上的小轎車。這種由一國向其出口目標市場投資以避免貿易磨擦
和未來貿易沖突的投資方式被稱作“替代投資”。到199 土年,日本已占領了31%的美國汽
車市場(18%通過進口,13%通過在美國本土生產)。然而從那以后,由于笑國汽車生產者(尤
其是福特公司和克萊斯勒公司)效率的提高和日本汽車在美國銷售價格的提高,日本汽車所
占市場份額才降到了27%()993 年)。在美國的示范下,加拿大和德國也與日本談判,以限制
日本汽車出口。
案例2: 法國戰RS日奉的“普民提埃之戰”
日本錄像機大量流入法國,嚴重沖擊了法國市場,因為日本的錄像機質量好,價格又便
宜。1981 年頭10 個月,進入法國的錄像機每月清關64 000 臺。為了阻攔日本錄像機進口,
1982 年10 月,法國政府下令所有進口錄像機必須經過普瓦提埃海關辦理清關手續,并且所
有的報關文件和錄像機說明書都要用法文。普瓦提埃是法國北部港外的一個偏僻的內陸小
鎮,原來只有4 個海關人員,后來增加到8 人。日本錄像機到達法國北部港口后,還要轉用
卡車運到普瓦提埃,并要辦理繁雜的海關手續,所有的文件應為法文的,使原來的說明書要
臨時請人翻譯,而且每一個集裝箱必須開箱檢查,每臺錄像機的原產地和序號要經過校對。
這一措施出臺后,每月清關的進口錄像機不足1 000 臺。日本被迫實行對法國錄象機出口的
“自愿”出口限制
當日本錄像機以每月清關64 000 臺沖擊法國市場時,法國政府并沒有明確表態不準進
口日本錄像機,而是巧妙地改變清關的海關和清關手續。這就增加了日本錄像機的運輸成本,
而且由于普瓦提埃海關人手很少,再加上要辦理繁雜的海關手續,使每月通過清關的量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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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 臺,這就延長了錄像機的滯留時間和放慢了進入市場的速度,必然增加日本錄像機的
費用,使日本企業無利可圖。日本從經濟利益考慮,不得不“自動”進行出口限制了。
案例3:美國與里面哥芙子墨面哥向美國幽口金槍魚的糾紛
1990 年10 月,美國政府發布命令,禁止從墨西哥進口金槍魚,包括鮮金槍魚及其制品,
原因是墨西哥沒有實行保護海豚的作業規范。墨西哥同美國進行磋商,申辯指出,自己也有
保護海豚的措施,而且這些措施與國際上普遙接受的做法一致,只是與美國的規范相比還有
距離。美國不顧墨西哥的申辯堅持實施禁令。1991 年2 月6 日,墨西哥向GA 竹提起訴訟,
指控美國違反了GATT 第11 條的規定,即“任何締約國除征收稅捐或其他費用以外不得設
立或維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締約國領土的產品的輸入,或向
其他締約國領土輸出或銷售出口產品”。
美國以國內作業規范為標準,以墨西哥的捕魚方法不符合美國規定的作業規范為由禁止
墨西哥的金槍魚進口,這實在是太霸道。如果認為這是正確的,那么任何國家都可以隨便找
一個借口,立一個法就可以限制其他國家的產品進口。美國也自知自己的做法不合適,認定
自己違反了GATT 的有關規定。但美國又借口自己的做法符合GATT 第20 條的例外,即采
取為保障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這個規定只適用于進口國境內的人類、
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護。即該國進口的產品損害了本國的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該國有權利對產品的進口進行限制。而本案中的金槍魚對美國境內來說,顯然不存在這樣的
例外問題。至于說,金槍魚在進口國的生產過程中是否有這樣的問題,與進口國是否進口是
沒有關系的。當然,美國的一些消費者認為墨西哥的金槍魚在生產過程中危害了海豚的安全,
基于強烈的環境保護意識,對來自墨西哥的金槍魚可能有一種討厭的心理,反對進口墨西哥
的金槍魚,不愿意購買來自墨西哥的金槍魚,甚至美國也可以對墨西哥的金槍魚生產方法提
出批評,但不能禁止墨西哥金槍魚的進口,因為這樣做就違反了GATT 的規定。
案例4:巴西與奧地利關于熱帶木材貿易的糾紛
1992 年,奧地利通過一項法案,規定所有熱帶木材產品都要貼上說明是熱帶木材的標
志,以便使之與有質量認可標志的木材相區別。而質量認可標志是奧地利頒發給以可持續發
展方法管理森林的國家所生產的木材及其制品的。針對奧地利的這項法案,巴西向WTO 爭
端解決機構提出申訴,認為奧地利的做法違反了GATT 1994 第1 條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即
“在對輸出或輸入、有關輸出入貨物的國際支付轉賬所征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征收上述
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輸出和輸入的規章手續方面,締約方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產
品所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的
相同產品。”
專家組經調查后提出報告認為,僅以木材的原產地,而非以木材本身的性質來使用環境
標簽,構成了對熱帶國家貿易歧視,因此,奧地利的法案違反了GATTl994 第1 條的最惠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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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原則。報告建議奧地利限制修改自己的法案,以便符合WTO 的規則。
案例5:輸美蝦產品引發;的貿易糾紛
美國2003 年一年就進口了42.5 萬噸蝦產品,占其蝦產品消費總量的90% 。2003 年1~10
月,美國蝦進口量同比上漲20%。然而,就在2003 年12 月底,美國南部蝦業聯盟向笑國
商業部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1TC)遞交起訴書,申請對來自中國、巴西、厄瓜多爾、印度、
泰國、越南等6 個國家的蝦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理由是“這些國家給蝦農以補貼,并以低
價將蝦產品輸往美國,在美國市場傾銷”。同時要求對相關產品征收119%一267%的反傾銷
稅。此案一出,立刻掀起軒然大波,引起各方反應,被訴6 國組織有關單位積極應對,并希
望聯合起來一起應訴。有經驗顯示,只要各方一致應訴,結果很有可能是很樂觀的。
其實,美國對蝦產品的進口限制前幾年已經發生過,不過當時是以環境壁壘的方式進行
的,1996 年有過類似糾紛:1989 年美國國會通過修正的《瀕危物種法》增加609 條款,規
定:“對利用可能有害海龜的商業捕捉技術捕獲的蝦禁止進口。”1996 年美國把新版609 條
款延伸適用于所有外國捕獲的蝦。1996 年10 月,印度、馬來西亞、泰國等聯合向WTO 爭
端解決機構就此事提出磋商申請。1997 年4 月,WTO 爭端解決機構成立專家組。
專家組在深入分析、研究后認為:第一,美國的政策措施將蝦這一特定產品的市場準入
建立在出口成員采取某種政策(包括保護政策)的基礎上,將威脅到WTO 多邊貿易互惠互利、
降低貿易壁壘、消除歧視待遇等目標和宗旨影響出口國的國內政策,甚至造成成員對同一產
品政策的沖突。第二,新版609 條款是美國為保擴海龜這一全球共享資源在國內的適用法律。
各成員國有制定自己環境政策的自由,但應以與WTO 義務一致的方式實施這些政策。1998
年4 月,專家組最終裁定,美國新版609 條款違反了GATT 1994 第11 條第1 款,有悖于WTO
的自由貿易規則,對多邊貿易體制構成威脅。專家組建議,美國需修改自己采取的措施,以
便同WTO 的有關法律規定相符合。
案例6:長虹致力于開發“綠色產品”
2000 年,在由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開展的“綠色產品”評獎活動中,長虹“小清快”
系列的空調機經過各項性能指標測試,均符合中華環境保護基金綠色產品認證標準,獲“中
華環境保護基金綠色產品獎”。
長虹空調致力于為消費者提供“健康舒適的室內空氣”為宗旨,一改傳統空調的技術設
計概念,采用各種先進工藝和世界頂級技術,率先涉足綠色環保空調的研制和開發。產品一
上市便以其強力除濕、除塵、除異味、超靜音運轉等卓越功能,贏得消費者的認可,創下了
日銷售量10 000 臺以上的歷史紀錄。特別是長虹與日本東芝共同開發的“大清快”空調,
其強力清新空氣等功能,促進了中國空調綠色新技術的換代升級,被日本專家稱為21 世紀
的空氣清潔機。隨著世界環境保護呼聲日益高漲,空調界積極展開了對臭氧層沒有破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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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產品的開發。長虹企業在這方面走在國內外的前列,推出了一系列健康環保綠色空調,
獲得國際制冷協會授予的“卡諾大獎”。
案例7:美國、日奉與印度尼西亞關于汽車補貼措施的糾紛
1993 年至1996 年,印度尼西亞為扶持本國汽車工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相繼出臺了1993
年激勵計劃和”96 年國產車計劃,以促進汽車工業的進步。1993 年計劃具體包括:根據汽
車零部件國產化和汽車的類型,對汽車使用的進口部件減征、免征進口關稅;另外,對某些
特定種類的汽車減征或免征奢侈品消費稅。1996 年國產車計劃規定:由印度尼西亞國民在
外國制造,滿足印度尼西亞工商部規定的當地含量要求的國產車,可以按在印度尼西亞制造
的國產車對待,免征進口稅和奢侈品消費稅。
美國認為,印度尼西亞免除關稅和奢侈品稅的行為是專項性補貼(即指專門針對某一些
行業或企業的補貼措施),給它們的利益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并列舉出兩項后果:(1)補貼行
為替代或影響了歐共體和美國同類產品向印度尼西亞出口;(2)受印度尼西亞汽車補貼的影
響,美國與歐共體的汽車在世界市場上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1996 年10 月,日本、美國等
向WTO 爭端解決機構提起申訴,要求對此進行審查。
案例8:歐盟對中國彩電的反傾銷調查
中國彩電對歐盟出口始于20 世紀80 年代末,當時主要是小尺寸彩電。面對中國彩電的
進入,歐盟彩電企業反應十分敏感,幾乎在中國彩電進入歐盟市場不久,當地彩電業就提出
了反傾銷起訴。
1988 年,歐盟在當地彩電生產企業的要求下,開始對來自中國的42 厘米以下彩電進行
反傾銷立案調查。1991 年1 月初,對5 家應訴的中國企業給予分別裁決。但是1991 年7 月
歐盟做出終裁,決定對中國國營企業統一征收稅率為15.3%的反傾銷稅,為期5 年,其中
對福日公司和華強三洋公司兩家合資企業進行分別裁決,稅率分別為13.1%和7.5% 。1992
年11 月,歐盟又對來自中國、韓國、馬來西亞、泰國和新加坡的彩電立案反傾銷調查,由
于中國的42 厘米以下彩電已經被征收反傾銷稅,所以該案只涉及中國的大彩電(42 厘米以
上)。1994 年10 月,歐盟對中國所有出口企業統一裁決,進口反傾銷稅率為28.8%。1995
年4 月,該案最終裁決,對所有的中國企業征收25.6%的反傾銷稅。出于阻止中國彩電進
入歐盟市場的考慮,歐盟委員會1996 年主動發起對彩電案的復審。這個復審案一再拖延,
延續時間長達40 個月,大大超過了歐盟規定的在12 個月內結案的期限。最終,1998 年12
月,歐盟決定對所有來自中國的彩電征收44.5%的反傾銷稅。
案例9:歐盟對中國山口節能燈的厭傾銷調查
飛利浦是節能燈的發明者,但中國生產的節能燈因為不斷進行技術創新,成本下降,款
式多樣而深受消費者喜愛。而且,節能燈是綠色產品,在歐洲市場大受歡迎。面對大量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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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出口到歐洲市場,飛利浦等歐洲大公司感到不利,于是給中國廠商設計了一個圈套。其
辦法是,飛利浦伙同另一家德國廠商向中國大量收購節能燈,其要求是數量要大,價格要低,
質量要求也極低。這樣挑起了中國廠商之間的激烈競爭,互相削價,從而導致中國節能燈市
場價格嚴重下滑。
當大量中國產品在歐洲市場激烈競爭、大打價格戰時,飛利浦早巳伙同其他廠商,從容
收集中國節能燈傾銷的證據。2000 年4 月,飛利浦與其他兩家公司向歐盟提出訴訟,要求
對來自中國的節能燈進行反傾銷調查。2000 年5 月,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宣布接受這三
家歐盟節能廠商的訴訟請求。此時,許多中國企業意識到被飛利浦公司“耍”了。從2000
年5 月開始,他們積極進行反傾銷應訴準備,但是結果對中國是很不利的。如果最終裁定中
國企業傾銷成立,中國節能燈產品將被趕出歐盟市場。
分析:
飛利浦此舉的作用有二:第一,用質量更低、價格也更低的中國產品在歐盟市場上排擠
其他中國產品,從而擴大市場占有率。第二,由于其產品是通過中國的進出口公司作代理,
歐盟有關機構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中國節能燈低價傾銷歐盟的海關證據。
中國產品在歐洲市場大打價格戰,其結果是自相殘殺,使飛利浦等外國公司有機可乘,
教訓極為深刻。
可見,反傾銷是發達國家為保護本國市場而采取的一種重要手段。美國對鋼鐵企業的補
貼引起的糾紛
2000 年10 月28 日,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了《比爾德法案》。該法案的主要內容是:美
國政府可以把對外國公司征收的反補貼和反傾銷稅款,提供給那些受損害的美國公司作為補
償。2002 年1 月,美國政府將征收的反補貼和反傾銷稅款2.07 億莢元作為第一批年度補
償分發給一些大的公司,其中多數發給鋼鐵企業。美國對于補貼和傾銷的調查程序是根據
1930 年關稅法進行的,由聯邦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產業受到的損害,由商務部決定出口國
的產品是否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傾銷,一旦裁決為傾銷,則征收反傾銷稅。美國根據其國內法
律,可以對進口商征收3 倍的罰款。2001 年,歐盟、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亞、巴西、
日本、智利、泰國、韓國等指控美國違反《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補貼和
反補貼協議,向世界貿易組織提出起訴。2001 年7 月,世界貿易組織專家小組進行調查后
做出裁決,美國的法規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反傾銷的規定。美國不服提出申訴。2002
年7 月17 日,世界貿易組織再次裁定美國敗訴。2003 年1 月16 日,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
決機構發布報告,支持2002 年專家,中關系小組的報告中有關美國《針對持續傾銷和補貼
的補償法》(又稱《比爾德法案》)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不符的裁定。
分析:
補貼是提高國內出口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種重要措施。,但是必須使用適當,不能違反
WTO 有關規則。美國的《比爾德法案》違反了WTO 關于補貼和反補貼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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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國際綜合性產品的典型——“空中客車”
歐洲幾個國家聯合研制的大型民用飛機“空中客車”(Airbus)是國際綜合性產品的典型。
為研究開發A—320 型飛機的發動機,美國聯合技術公司的懷特尼分公司、英國的羅伯爾—
羅伊斯公司、意大利的菲亞特公司、法國MTV 公司以及三家日本公司共同組建了三七公司
財團,聯合為此項目集資。參加“空中客車”系列干線飛機生產的公司有:法國航空航天工
業公司、德國空中客車有限公司、英國航空航天公司、西班牙的卡薩公司——西班牙飛機制
造公司、荷蘭的福克公司、比利時的空中客車公司和意大利的阿萊尼亞公司。由上述各國公
司生產的零部件集中在圖盧茲法國航天航空工業公司進行總組裝。法國生產的元件占“A—
320”型飛機元件份額中的40%。
案例11:中國為什么要實施“走出去”戰略?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正積極參與國際經濟競爭,并努力掌握主動權,不失時
機地實施“走出去”戰略,把“引進來”和“走出去”緊密結合起來,更好地利用兩種資源
和開拓兩個市場;鼓勵國內企業開展跨國經營,加快培養我國自己的跨國公司,努力促使我
國經濟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
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實行了以“引進來”為主的戰略,使我國經濟逐步與世界接軌,我
國有效利用大量的國際資金、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從而加快我國經濟的發展,增強了我國
企業的競爭能力。“引進來”戰略的成功,為“走出去”創造了條件。
“走出去”是企業發展的必然趨勢,面對滾滾而來的經濟全球化的浪潮,我國企業只
有“走出去”,才能不斷提高國際競爭能力,充分利用兩種資源,最大限度享受經濟全球化
帶來的利益。
案例12:阿根廷電信市場的開放模式
阿根廷電信市場開放起步于1989 年。當時政府決定將國有電話公司私有化,兩家外國
公司將它買下,平分天下,一家經營北方市場,一家接管南方業務,各有各的地盤。10 年
來,兩家公司共投資約180 億美元,更新設備,改造線路,使阿根廷的電信行業有了顯著發
展。
到2000 年,阿根廷固定電話從310 萬部增加到近800 萬部,普及率達到每百人23 部;
電話初裝費從1 750 美元降低到150 美元;移動電話用戶從1.5 萬戶發展到570 萬戶,平
均每百個居民有14 部手機,移動電話實行單向收費,外地漫游不加價。現在阿根廷的互聯
網用戶已達到250 萬,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長著。1999 年,政府決定進一步開放電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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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這一次是從長途電話入乎。除兩家固定電話公司以外,移動電話公司也可以經營長途電
話,用戶可以任意改換提供長話服務的公司,只要打個電話就行。各家公司之間展開了價格
大戰。結果一年之內長途電話費下降了30%一?0%(因通話目的地不同而不同)。平均每個月
有近10%的用戶改換公司,其中當然也有改過去又改回來的。每個月有80 萬~90 萬用戶“移
情別戀”,造成一些混亂,政府不得不對此做了限制。
2000 年6 月,阿根廷政府在開放電信市場方面邁出了最大也是最后一步,頒布法令,
從2000 年11 月9 日起全面開放電信市場。無論國內國外,有興趣的企業都可以在阿根廷經
營電信業務,沒有業務范圍和地域限制,對投資額也沒有要求。
阿根廷1999 年全國固定電話營業額為110 億美元,移動通訊營業額是27 億美元,電信
業盈利率高達14.6%,幾乎是世界排名前10 位的電信公司平均盈利率的3 倍。這個大蛋
糕吸引了眾多的國內外企業前來分食。法令頒布后就有26 家企業提出申請,準備在阿根廷
大展身手。這些公司已經允諾在未來3 年投資50 億莢元,政府預計在未來18 個月內就可以
創造1.5 萬一2 萬個就業機會。這對長期受高失業率困擾的阿根廷來說,也是一個福音。
分析:
政府對本國的服務業采取何種開放模式,會直接影響到服務業的發展。
案例13: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
東盟的全稱是東南亞國家聯盟,是亞洲地區具有代表性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之一。它
是1967 年8 月,由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印度尼西亞5 國在泰國首都曼谷成
立的。1984 年文萊加入,”95 年后越南、老撾、柬埔寨和緬甸加入。”92 年在第四屆東盟首
腦會議上,東盟正式提出15 年建成東盟自由貿易區。后來由于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
和烏拉圭回合協議的簽署,促使東盟決定將建成東盟自由貿易區的時間縮短為10 年,于是
1995 年東盟首腦會議宣布將在2003 年提前實現這一計劃。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構想始于1999 年在馬尼拉召開的第三次中國與東盟領導人會
議。當時,東盟剛經歷亞洲金融危機,對金融危機的危害及經濟脆弱性有切膚之痛,亟需通
過地區經濟整和來抵制外來風險。而中國在金融危機中堅持人民幣不貶值,不僅減弱了金融
危機的沖擊,而且樹立起一個大國的國際形象。東盟國家普遍希望中國在地區經濟合作中發
揮更大的作用,中國與東盟加強經濟合作的想法呼之欲出。考慮到東盟自由貿易區即將建成,
為擴大雙方的經貿交往,中國領導人提出愿意加強與東盟自由貿易區的聯系。這一想法得了
東盟國·家的回應。2000 年在新加坡召開的第四次中國和東盟領導人會議上,中國領導人
建議成立中國—東盟經濟合作專家小組,重點討論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可行性以及中國
加入WTO 后的影響問題。2001 年11 月在文萊舉行的第五次東盟和中國領導人會議上,正
式宣布在10 年內建成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壓。
這個決定一經宣布就引起了強烈反響,人們普遍認為這是東亞經濟合作的歷史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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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改變亞洲政治經濟的全貌。中國和東盟的談判在2003 年底進行,從2004 年開始,用6
年左右的時間,即在2009 年最終建成。屆時雙方將明顯降低關稅并消除所有非關稅壁壘,
同時實現貿易和投資的自由化。
中國與東盟組成自由貿易區,將涵蓋17 億人口,GDP 超過20 000 億莢元,貿易額達到
12 300 億美元,將是世界上由發展中國家組成的最大的自由貿易區。東盟目前是中國第五大
貿易伙伴,中國是東盟第六大貿易伙伴。自995 年以來,雙方的貿易額已達416.15 億美元。
根據東盟秘書處的研究,中國與東盟建成自由貿易區后,東盟對中國的出口將增加48% ,
中國對東盟的出口將增加55%。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立,不僅有助于促進雙方經濟
增長和貿易量的擴大,創造雙贏的局面,而且在政治上,也將促進中國、東盟睦鄰友好關系
的深入發展,符合中國營造和平、合作周邊環境的長遠利益。
案例14:日奉以半導體為目標產業(20世紀70年IV.中期以宋)
自從20 世紀?0 年代中期以來,日本的產業政策轉向以高技術產業為重點。最著名的、
也最有爭議的例子是半導體工業。半導體芯片顯微集成電路是許多新產品的核心元件。直到
70 年代中期,制造此類芯片的技術一直主要被美國壟斷。日本為進入這一產業做了周密仔
細的工作,政府主持聯合研究項目,并且至少在開發時對國內市場實行了保護。在70 年代
末和80 年代初,日本在這種芯片的市場上獲得了大部分份額。日本生產的成功震驚了美國
的競爭者。日本以半導體為目標產業,半導體獲得了較大的市場份額。而爭論最激烈的是,
日本半導體工業實際上獲得多少支持,這種支持有多少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這種政策是否幫
助了日本,損害了美國。
一些人認為,日本半導體工業的成功幾乎沒有依靠政府的支持;另一些人則認為,更隱
蔽的政府支持是至關重要的。
實際上,日本在半導體工業投資的直接收益相當低。雖然沒有準確的數據,但是一般都
認為自20 世紀?0 年代末以來,日本半導體工業的收益一直較低。然而,大約到了1990 年,
人們普遍認為,日本以半導體為目標的戰略獲得巨大成就。這種觀點基于兩個方面的預期:
第一,人們預期日本對存儲芯片市場的統治會持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在半導體的這一部分
市場中,相對于市場規模來說,規模經濟一直在穩定上升。隨著每一代新技術的產生,市場
中競爭的數量都在下降。因此,觀察家預計,在1990 年已占領這一市場的日本企業以后仍
然會保持這種地位。第二,人們普遍認為,制造存儲器即最大量的芯片生產,對一個國家能
否在生產技術的前沿占有一席之地至關重要,也就是說,人們相信日本在存儲器生產的成功
會很快演化對整個半導體產業的統治。
然而,幾乎令所有人都感到驚奇的是,在90 年代的前5 年,日本在半導體市場的份額
開始下降,一方面,存儲器生產就是大量生產芯片,被證明可以在發展中國家進行。發展中
國家,尤其是韓國,搶走了許多日本的市場份額。另一方面,存儲器生產對其他半導體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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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用,被證明沒有想象那么關鍵,美國一些企業根本不生產存儲器,而是擴大在其他產品
上的技術優勢。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
一、國際貿易運輸單據
正確理解各種運輸單據的作用在實際操作中尤為重要。如,某出口商收到國外某銀行的
信用證,信用證條款要求提交“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full set and 2 nonnegotiable
copies”。出口商交單時只提交復印件。銀行審單無誤后寄開證行索匯。開證行收到單據后,
提出了不符點:We have found the discrepancies on the terms of the credit:2 photocopies of th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presented bill of lading presented I/O 2non-negotiable copies.由于出口商對
單據要求理解不透徹和銀行審單不嚴,造成了上述不符點。貨款雖然經進口商和出口商協商
最后收回,但付出了一定的代價。Bill of lading 具有物權憑證、運輸合同、貨物收據的作用,
而photocopied B/L 不具備上述功能。
點評:不同的運輸單據有不同的作用,業務人員應了解和掌握各種不同運輸方式下的運
輸單據的作用,慎重選擇運輸單據的類型,以防范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二、提單與托運人
在FOB 價格條件下,不要接受買方要求將他們的名稱作為“托運人”打在提單上,或
者說這種要求代表著潛在的巨大風險。
中國某出口公司(A 公司)與新加坡某進口公司(B 公司)以FOB 價格條件簽訂了一
份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因為是FOB 價格條件,所以由B 公司租船訂艙。B 公司開來的信用
證上要求將B 公司名稱作為托運人打在提單上,A 公司為了滿足信用證對單據的要求以便
順利結匯,于是在填制提單的時候,便將B 公司作為托運人填在了提單上。后來因其他問
題發生單證不符,銀行拒絕付款并退單。承運人在卸貨港把貨物放給了提單中記名的托運人,
致使A 公司雖持有提單,但既無法得到貨款,又無法取回貨物。于是A 公司起訴中國的船
公司(C 公司)。法院一、二審來來回回搞了好幾遍,最后天津高院判決駁回A 公司對C 公
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是A 公司不是提單關系中的當事人,無權向C 公司主張索賠權利。
盡管我不認為該判決是合法和合理的,但是對于A 公司來說教訓是慘重的。我在幾年
前做過一件類似的案件。在那個案件中也是將買方名稱作為托運人打在了提單上,我們收集
了有關證據證明我們的委托人雖不是提單上記載的“托運人”,但卻是“實際托運人”和合
法的“提單持有人”。天津海事法院接受了我們的觀點并支持了我們的索賠主張,即判決船
公司賠償我們的委托人因承運人無提單放貨而遭受的全部損失
三、多式聯運提單
所謂多式聯運,是指使用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完成的運輸服務,其中之一是海上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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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物流業的興起,多式聯運提單的應用將與日俱增。實踐中這種提單出現的機率已大大提
高。因此,經貿人士有必要對其有所了解。
本文重點談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多式聯運的“主體”名稱被定義為“經營人”,而
非“承運人”。其含義既包括承運人但又不僅限于承運人,主體范圍擴大了。多式聯運對托
運人來說,經營人的責任期間為自接收貨物時起直至交付貨物為止的全部運輸過程。通常的
做法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將全程運輸分包給不同的專業運輸公司。對于這些公司來說,多式
聯運的經營人是貨物運輸的“托運人”。“收貨人”也是多式運輸經營人指出的“收貨人”,
即他們的“代理人”。專業運輸公司向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的提單通常是記名提單,亦即是
不可以轉讓的。在發生貨損貨差的時候,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適用于“該區運輸的法律”,
包括責任限制。如損失發生在海運分階段,則適用海商法;如發生在公路運輸階段,則適用
公路運輸法。解決索賠的步驟通常是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向托運人或收貨人等做出賠償,然后
多式聯運經營人再向發生損失的有關區段的承運人即“實際承運人”追償。
中國法律關于多式聯運的托運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實際承運人”主張索賠未作明確規定。
一般認為這是困難的。但是根據《海商法》的精神,應當認為其可以對當事船采取法律行為,
也就是向“實際承運人”采取法律行為。顯然,這里有些矛盾。目前交通部正在組織修改中
國《海商法》,希望就多式聯運的有關問題在此次修改中得到完善。
還有一個問題是復雜而隱蔽的,即上述的多式聯運的承運人對各區段運輸產生的損害賠
償責任適用該段運輸法律的規定。此項規定看似很清楚,比如一項多式聯運涉及海運和陸運,
在海運期間發生損失適用海商法;在陸運期間發生損失適用公路運輸法或者鐵路運輸法。但
是有這樣一種情況,比如多式聯運的提單適用乙國法律,那么多式聯運經營人依照哪國法律
向貨方賠償呢?假如乙國法律比甲國法律對多式聯運的經營人有利,那么多式聯運的經營人
可否要求按乙國法律確定較低的法律責任呢?這種要求看似符合海商法的規定,但對貸方不
利。或者,在多式聯運經營人行將破產的情況下,多式聯運的托運人可否向有償付能力的海
運“實際承運人”主張索賠呢?這些重大問題,在現行法律下是未知的。因此,各方均存在
較大的商業風險。有風險存在,保險公司就有生意了。
點評:以上提及的兩個相反的案例告訴我們:(1)FOB 價格條件下,將買方的名稱作
為托運人打在提單上,風險巨大;(2)同樣的問題,法律上的理解和判決結果可能存在嚴重
的分歧;( 3)不掌握全面的和綜合性的法律知識而做生意是要付出代價的;(4)進出口公司
應當為業務部門強制性的設立法律顧問,遇到對方客戶提出非常規交易條件的要求時,不要
心存僥幸,而應該請法律顧問審查交易條件的潛在風險;(5)把學習法律當作繼續自我教育
的投資活動。
四、指示提單與記名提單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價格條件為CIF,即由賣方租船訂艙。由于是遠洋大宗散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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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為使買方的“實際收貨人”在單證遲晚的情況下也能及時提貨,賣方在與承運人訂立
的租船合同中約定:“如果船抵目的港時,正本提單未到,承運人應當依照租船人的放貨指
示憑提單副本加提貨人保函放貨。”實際情況是,貨到目的港而信用證下的單證(包括正本
指示提單)尚未到達。故租船人即賣方指示承運人按租約約定向“實際收貨人”放貨。但是
“實際收貨人”不是買賣合同下的買方,而是“外貿進口代理制”下的委托方,買方代理商
得知承運人“無單放貨”之后,對承運人起訴。郵件問: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海商法》第95
條,即應視為同意了承運人“無單放貨”的行為,無權向承運人主張權利;另一種觀點認為
根據《海商法》第71 條和國際慣例,承運人和租船人訂立的“無單放貨”條款無效。問:
哪一種觀點正確?
與本案有關的規定是進口代理中的委托方不得直接與出口商訂立合同條件,或曰任何
此類約定無效。即對進口代理商而言,這些約定無約束力。所謂的“進口代理商”對出口商
而言,就是合法的買方。本案中進口代理的委托方,即“實際收貨人”繞過“進口代理商”
要求出口商即買主在租約中加入該條約定,在貨到后又根據該條約定無單提貨,造成善意提
單受讓人即“進口代理商”持有提單卻無法主張提單下的物權。
如果提單持有人是該租船人,則該項約定有效。這時雙方的關系實際是租約關系,而非
提單下的法律關系。如果提單持有人是善意的提單受讓人,則該約定無效,即對該提單的受
讓人無約束力。因為這時,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關系依據唯有提單,而提單條款的效
力是有法定限制條件的,即《海商法》第44 條的規定。該條款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
作為憑證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中的條款,違反本章(第四章)規定的無效。”該第四章
第71 條規定,承運人應憑提單交貨。
點評:發生本案糾紛的關鍵問題在哪里呢?或者說造成承運人“叫屈”的關鍵在哪里呢?
我認為是承運人不懂用法。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在承運人接受租船要求在租約中約定“如果
船抵目的港時,正本提單未到,承運人應當依照租船人的放貨指示憑提單副本加提貨人保函
放貨”時,對于該“提貨人”應當指明,如是本案的;實際收貨人公司。同時不簽發指示提
單,而簽發記名提單,即提單記名的收貨人為“本案的實際收貨人公司。”這樣,承運人在
放貨時只要核對“實際收貨人”名稱即可。簽發這樣的記名提單,本案中的進口代理商的銀
行就完全可以發現單證中的不符點而拒絕付款贖單。從而,單證必將退回給出口商。
五、提單下承運人責任限制
在國際貨物交易當中,成交的價格條件是各不相同的,有CIF、C&F 和FOB 等等。受
損的貨物賠償金額是否是依照買賣合同的價格計算呢?《海商法》第55 條對此做出了明確
的規定:對于滅失的貨物,即“貨差”損失,以在裝貨港的貨價加保險費和運費計算。也就
是說,即使買賣合同價為FOB,但是貸方仍然可以依據FOB 價加運費和保險費計算出總的
索賠金額,通常情況下相當于“CIF”價。對于貨損的賠償金額依照受損前后的實際價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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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如果發生修理,則按貨物的修復費用計算。但是必須指出,對于在外國港口發生貨損
和貨差的損失計算,大多采用當地的市價作為計算損失的依據,或者按照修復費用加合理的
處理費來確定賠償金額。中國和外國的做法不同,按中國的做法則不包括預期利潤損失;按
外國的做法則包括預期利潤損失。
上面講了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承運人是不是按此計算的結果照賠呢?不是《海商法》
賦予了承運人責任限制的保護。為什么要給承運人責任限制的保護呢?一是長期的歷史習慣
造成的;二是海運仍屬風險較大的行業,目前仍需要保護其存在。為轉移此種可能不足額賠
償的風險,貨方可以通過購買保險來解決。對于承運人責任限制,《海商法》上是這樣規定
的:即每件或每個運輸單位為666.67 個“計算單位”,或按毛重每公斤2 個“計算單位”,
以高者為準。這是法定的承運人最高賠償責任限制。所謂“計算單位”指在數字上與特別提
款權相等的經折算的人民幣金額,即按照判決之日的匯率將特別提款權數額折算出的人民幣
幣值。
在按照在述的“CIF”價格計算出貨價損失或在修理費確定之后,與承運人的責任限制
相比較,如果不超過限額,則按損失額計算賠償額;如果超過限額,則超過部分承運人可以
免賠。例如,如果實際損失超過責任限額,則按責任限制計算賠償為A 個“特別提款權”,
再將A 個“特別提款權”折算出人受責任限制保護呢?答案是否定的,即在貸方證明了承
運人有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不作為導致發生損失時,承運人無權享受責
任限制保護。但是,貸方通常很難完成舉證責任。
六、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
所謂“承運人”一般是指與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也就是說,在法律上是他與
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可以是直接以其名義與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以其
名義與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
所謂“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從事運輸的人,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
的運輸。可以這樣理解,承運人與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之后,可以使用自己的船完成約定的
運輸,也可以委托別的船公司或運輸公司使用他們的船舶完成約定的運輸。這種接受“委托”
的人還包括接受“轉委托”從事約定運輸的人。這種“委托”和“轉委托”運輸關系定義的
實際承運人可以涵蓋運輸關系鏈上的任何人。
按照中國海商法對承運人責任的規定,適用實際承運人。也就是說法律規定承運人必須
做到的事情,實際承運人也必須做到,如使船舶適航,盡速遣返等。此外,就某一損失,如
果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都被認定為應承擔賠償責任,則這種責任為連帶責任,即提單持有人
有權從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任一人得到足額賠償。
托運人甲與承運人乙訂立了一份運輸合同。承運人乙又委托實際承運人丙從事約定的運
輸。貨到卸貨港后實際承運人憑保函將貨物放給了托運人甲的買方丁。托運人甲在發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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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依據提單等單據,通過銀行信用證渠道結匯。銀行發現存在不符點,故而拒付。甲通知
丁支付貨款。丁不理睬。甲后來發現貨物已經被非法放掉給了丁。于是甲來找乙要求賠償損
失。乙說無單放貨者是丙不是乙,讓甲去找丙。丙說,我與你沒有關系,是乙委托我運輸,
你與乙有運輸關系,你去找乙。甲該怎么辦呢?
點評:根據前述中國海商法,我認為甲既可以找乙也可以找丙。這種運輸情況下,無單
放貨既是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為什么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呢?因為運輸合同下承運人
有在卸貨港交貨的義務,承運人未履行,故構成違約;又海商法規定提單承運人據以交貨的
憑證,而承運人違反該項法律規定,侵害了提單持有人的權利,故構成侵權。有一點應當提
醒,也有人有不同看法,認為這種情況下,實際承運人應承擔侵權責任,而承運人無需承擔
責任。
七、提單下該告誰
1、A 公司以FOB 價格條件向一家香港公司B 公司出口大白云豆。因為是FOB 條件出
口,所以船舶容由B 公司負責租用。B 公司租用了C 公司的艙容。A 公司委托在裝港的D
公司協助集港。D 公司又委托C 公司在裝港的代理C’公司具體操作集港工作。提單由C’
公司以C 公司的名義簽發。A 公司獲得提單以后便通過銀行向B 公司結匯。后B 公司拒絕
結匯,原因是B 公司已經從C 公司憑保函提走貨物。5 個月后,結匯單又通過銀行退回給A
公司。A 公司根據提單在裝港的海事法院以C’公司作為被告提起訴訟。可是法院立案室人
員告訴A 公司,以C’公司為被告起訴,法院將不受理除非將被告名稱改為C 公司。A 公
司以為法院是幫助他們,故直接以手寫將起訴狀被告名稱改為C 公司。法院隨后辦理了立
案和支付訴訟費等手續。之后,法院通知A 公司,稱:C 公司無地址、電話等。無法通知C
公司應訴,故要求以公告方式送達法律文書,為此要加收公告費。A 公司此時開始擔心,照
此下去,即使判決勝訴,C 公司也找不到,因此也不可能得到賠償。這時,他們已經不知所
措。
點評:在此案中A 公司應當將C 公司和C’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為宜,單列其中任何一
個,都將造成案情難以查清的局面。將該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理由是他們都存在可能的法律
責任。起訴被告不意味著被告一定有法律上的賠償責任,而只是存在可能的法律上的責任。
正是因為可能存在法律上的責任。所以才需要到法院去,由法院經過審理而判決和認定責任
的有無和大小。去法院的原因就是存在糾紛,所謂糾紛就是對同樣的事情有不同的看法,或
說有,或說無。有無即代表可能性,即可能的法律責任。去法院是請求高明人士點撥開導,
公平解決糾紛。
然而,本案法院的立案同志卻告訴A 公司,若以C’公司為被告,將不受理,這是嚴
重的誤導,抑或是嚴重侵害了A 公司起訴的權利。“不受理”或“駁回起訴”,應當在受理
之后以裁決方式作出,以便原告有上訴的機會和實現上訴的權利。一句“不受理”迫使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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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被告名稱由C’公司改為C 公司,然后出現無法向C 公司送達法律文書的局面,有
失周到。
2、提單一字母打錯,受益人遭開征行拒付
1979 年3 月,美國Beyene 公司出口一批貨物給阿拉伯共和國的Moham—ITledSofan,
當時,進口人通過也門開發銀行開出信用證給美國出口公司,并指定美國歐文銀行為該信用
證的保兌銀行。1979 年5 月貨物運出后,出口公司將單據提交給歐文銀行請求付款,歐文
銀行發現提單中所載通知人名字系Mohamed Sofan 而非MohammedSo{an,認為不符信用證
規定,雖然歐文銀行也曾向也門復興開發銀行請求授權其付款,但復興開發銀行堅持拒絕授
權付款。
Beyene 公司(受益人)認為僅一個字母打錯而遭開證行拒絕付款是開證行過分挑剔,即向
法院起訴,要求保兌行付款并負擔因其未按信用證付款而使原告所受之損失;歐文銀行則以
多項理由請求其地方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Beyene 公司不服地方法院的駁回,聲稱僅名字拼錯不足以解除保兌行的付款責任并以
此為理由再行上訴,上訴法院結果作了如下判決:
通常信用證條款要求受益人向開證行交付有關單據,使開證人相信他可以得到所購的貨
物才能據以付款。只要受益人嚴格遵照信用證條款履行,開證行或保兌行應承擔“絕對付款
的義務”。為維護開證行或保兌行的權益,其絕對付款義務,只有在信用證條款被嚴格遵守
時才能發生。
分析:
銀行對出口商的付款承諾是嚴格建立在“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基礎之上的。
八、提單下承運人責任期間
提單下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于集裝箱貨物,其責任期間為托運人
向承運人在裝港交付貨物時起,至在卸港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
之下的全部期間。另一種情況是非集裝箱貨物,非集裝箱貨物可以包括的范圍是很廣的,如
雜貨、散貨、液體貨等等。對于這些貨物,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為自貨物在裝港裝上船舶時起,
至在卸港下船舶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根據海商法的規定,承運人只
對在其掌管貨物期間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擔賠償責任。貨方無論是托運人或發貨人,還是
收貨人或提貨人,都有必要了解法定的承運人責任期間,并根據具體情況判定損失是否發生
在該期間,以便確定承運人是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于集裝箱貨物,如何理解承運人自托運人“接收”貨物呢?例如:(1)由承運人提供
集裝箱、陸運車輛前往托運人或發貨人貨場收貨裝箱,則承運人責任期間自此時刻起;(2)
托運人自備集裝箱并裝箱,將裝好的集箱交付于承運人,承運人責任期間自此刻起。這是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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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貨船雙方有關集箱運輸交接中常見的情況,不包括其他可能的例外情況。因此,有必要根
據個案具體情況研究分析確定承運人責任的起始時間。相應地,承運人的責任終止時間,也
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另外,還有一點,如果發生收貨人原因導致承運人交貨時間遲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
否順延?答案應當是否定的。比如說,對于集裝箱貨物,承運人已通知收貨人去集裝箱場站
提貨,但由于收貨人原因未及時提取貨物,則承運人責任期間終止于承運人應當交付貨物時
止。此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由收貨人承擔。
對于貨方來說,量重要的概念是應當知道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有限度的。因此,不能認
為只要貨物在承運人手上,不在自己手上,一旦出事(發生損失)就都是承運人的責任。與
其把貨物留在一個可能“不盡職”的承運人手中,不如晚點向承運人交貨或早點兒把貨物提
走。特別是在買賣合同收付款發生問題時,應盡快采取措施控制在承運人手中的貨物。
九、制單、交單違規錯漏怎么辦?
“上次秋交會期間,我們同尼加拉瓜客人成交了一份合同,對方通過銀行開來L/C,目
的港是南圣胡安(SAN JUAN DELSUR)。貨物按期裝運出口,單子也送到了中行議付,一
切都很順利。可是,單證科的同志,在制單時,把‘DELSUR’漏掉了,只打上了‘SAN JUAN
(圣胡安)。我方中行和開證行,審單時都沒有發現這個錯誤,我們也收到了貨款。三個月
之后,客人來電說沒有收到貨物,要我們趕快查清情況后告訴他們。我們通過有關部門一查,
這才知道我們把目的港打錯了,南圣胡安命名的港口,就有三四個。最后才弄清這批貨已經
卸到美屬波多黎各的圣胡安了!”
“哎呀!從尼加拉瓜的南圣胡安港,到美屬波多黎各的圣胡安,中間隔著浩瀚的加勒比
海,這真是漏打一個字,相差十萬八千里啊!”
“后來,我們費了很大勁,花了不少錢,把貨轉運到南圣胡安,并向客人表示歉意。客
人因為金額不大,總共才兩萬美元,所以沒有向我們索賠,但從此不跟我們做生意了!”
“雖然是個小差錯,但帶來損失卻是很大的呀!”
“所以,打合同、打單證,一定要十分小心,九分九都不行啊!”
十、委托方可否直接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基本案情:
日本甲公司為從中國進口鋁錠,通過中國乙公司向新疆丙工廠聯系,日本表示愿意通
過融資的方式,向丙工廠提供資金支持,由丙工廠生產鋁錠,抽日方出口。丙工廠因無外貿
經營權,特委托乙公司與日本甲公司簽約。1995 年4 月,日本甲公司同中國乙公司經協商
簽訂了貨物(鋁錠)買賣合同。
該合同規定,日方預先支付50 萬美元和接受鋁錠,中國乙公司同意以出售和提供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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噸鋁錠的方式償還。雙方約定,日方支付50 萬美元作為鋁錠交易的預付款,在合同簽訂之
是起15 日內匯往乙公司賬戶。該項預付款的利息按照倫敦同業拆借利率計算。合同規定,
中國乙公司須以書面形式擔保上述款項及利息的償還。此外,雙方就貨物的規格、數量、裝
運、價格、保險、仲裁等問題加以規定。丙工廠作為生產一方在該貨物買賣合同上附簽。
合同簽訂后,日本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匯出50 萬美元,乙公司收到后即匯往丙工廠賬
戶;同時,為支持丙工廠生產,乙公司與丙工廠在委托出口協議上增加有關乙公司向丙工廠
提供400 萬人民幣資金支持的條款。在將甲公司的預付款匯出后,乙公司又依照委托協議向
丙工廠支付400 萬人民幣。
在合同發生履行期間,由于國際市場的價格變化和丙工廠的生產調整,致使合同第一
批貨物交付后,發生履行困難。丙工廠不能依照規定交付貨物。為此三方就后續問題多次協
商,1997 年3 月,上述三方簽訂《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規定,因丙工廠不能及時供
貨,三方同意中斷鋁錠出口合同。對于剩余資金的歸還,三方同意,在1997 年5 月30 日前,
丙工廠應償還欠日本甲公司的融資款的全部本息;在1997 年6 月30 日前,丙工廠應償還乙
公司代墊資金的全部本息。三方一致同意,如丙公司未能按上述規定如期償還甲公司和乙公
司的資金,由丙工廠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三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該《還款協議》
生效。
至1997 年7 月1 日,丙工廠仍未向日方償還資金款,日方提起仲裁,稱依照貨物買賣
合同和中國外貿代理制規定,要求中國乙公司償還丙工廠欠該公司的資金的全部本息。中國
乙公司辯稱,三方已就還款達成協議,乙公司不承擔任何歸還甲公司向丙工廠提供的融資款
本息的義務,應由委托方(丙工廠)直接對外承擔責任。
點評: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甲公司的資金本息的償還義務應由誰承擔。
在國際貿易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結算方式就是信用證,而償付條款是信用證中很重
要的組成部分和條款,也是代付銀行或議付銀行在代付或議付單據之后,向開證行或其償付
銀行索取票款的重要依據,即為索匯或索償,開證銀行或償付銀行對代付銀行或議付銀行的
付匯,即為償付。索匯的對象、索匯方式以及償付的辦法等在信用證中都有具體的規定。在
信用證中,一般的索償對象,通常是開證行本身,有時也可能是開證銀行指定的第三家銀行
作為償付行。索償的方式可以是電報索匯,也可以是用航郵的方式索匯,償付可以是信匯或
電匯撥款等方式。信用證的償付條款有很多種,以下將介紹幾種典型的跟單信用證償付條款。
十一、跟單信用證中的各種償付條款
1、單到付款(或見單付款)條款,就是議付銀行取得議付單證以后,向開證銀行或償
付銀行寄單索匯,當開證銀行或償付銀行收到了議付銀行寄來的單證以后,如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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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相符,開證行或償付行就按照議付行的指示,支付貨款。信用證中常見的單到付
款條款如下:
(1)IN REIMBURSEMENT,WE SHALL REMRT PROCEEDS IN ACCORDANCE
WITH YOUR INSTRUCTIONS UPON OF THE DOCUMENTS.
(2)ON RECEIPT OF CONFORM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WE WILL
REMIT COUER TO YOU AS PER YOUR INSTRUCTIONS.
(3)UPON RECEIPT BY US OF DOCUMENTS WHICH ARE IN CONFORMITY
WITH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WE SHALL PAY TO THE
NEGOTLATING BANK AS INSTRUCTED BY T.T.AFTER DEDUCTING OUR
CHARGES,IF ANY.
(4)WE SHALL COVER THE NEGOTLATING BANK AT BEST CONVENIENCE AT
RECEIPT OF CORRECT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
(5)REIMBURSEMENT INSTRUCIONS:FOR THE VALUE OF DOCUMENTS
WHICH COMPLY WITH CREDIT TERMS,KINDLY:REMTTANCE WILL BE MADE BY US
BY TELEX/MALL UPON RECEIVING THE DOCUMENTS STRITLY IN COMPLIANCE
WITH D/C TERMS.
(6)WE SHALL COVER YOU AS PER YOUR INSTRUCTIONS FOLLOWING
DESPATCH OF SHIPPING DOCUMENTS IN COMPILANCE WITH CREDIT TERMS.
2、單到授權償付的條款,就是單據到達開證行以后,開證行審核單證相符,然后再授
權議付銀行向其開證行指定的償付行索匯的條款。也就是議付銀行取得議付單證以后,將所
有單據寄給開證銀行,當開證銀行收到單據并認為單證相符,然后來函授權議付銀行向其開
證行指定的償付銀行索匯。議付行雖然知道償付行的名稱,但不能直接向其索匯。例如,某
銀行信用證摘錄條款如下:
INFORMATIONS: PLS SEND DOCUMENTS DIRECTLY TO UNICREDITO ITALANO.
TORINO IN TWO LOTS, IST BY DHL, 2ND BY REGISTEREDAIRMAIL.
INSTRUCTIONS:ONLY UPON RECEIPT OF REGULAR DOCUMENTS AT
OURCOUNTERS,WE SHALL AUTHORIZE YOU TO REIMBURSE YOURSELVES
THROUGH THE CHASE MANHATTAN BANK,NEW YORK,U.S.A.
REIMBURSING BANK :THE CHASE MANHATTAN BANK,NEW YORK,U.S.A.
3、單到開證銀行后,開證行再發出償付指示或告知償付銀行名稱的條款,也就是開證
銀行收到議付銀行寄去的單據以后,經過開證行的審核,認為單證相符。然后,開證行再發
給議付銀行的償付指示或告知其指定的償付銀行名稱。舉例如下:
(1)某銀行信用證摘錄條款如下:
ON RECEIPT OF ORIGINAL DOCUMENTS CONFORMING TO THE TERMS OF T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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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ARY CREDIT,WE SHALL INSTRUCT YOU TO CLAIM REIMBURSE MENT
IN THE CURRNCE OF THIS DOCUMENTARY CREDIT.
(2)某銀行信用證摘錄條款如下:
DEFERRED PAYMENT DETALLS : PAYMENT TO BEEFFECTED 45 DAYS AFTER
TRANSPORT DOCUMENTS DATE.
INSTRUCS TO PAY/ACCPT/NEGOT BANK:
UPON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YOU ARE REQUESTED TO ADVISE US BY
SWIFT MT750/MT754 AMOUNT AND VALUE DATE OF YOURCLAIM,NAME OF VESSEL
AND B/L NO .AND DATE. PLS ALSO ADVISE MATURITY DATE. UPON RECEIPT OF
CONFORMING DOCUMENTS WE WILL AUTHORIZE YOU TO CLAIM
REIMBURSEMENT.DOCUMENTS MUST BE SENT BY COURIER TO BANK HAPOALIM
B.M FOREIGN TRADE OPS.CENTER 40,HAMASGER STREET TEL-AVIV 67131 ISRAEL.
4、向第三家銀行索償的條款,也就是開證行在其開出的信用證中指明了償付行名稱,并
要求議付銀行取得議付單據以后,將單據直接寄給開證行,同時向其指定的償付銀行索匯。
舉例如下:
(1) 某銀行摘錄條款如下:
REIMBURSING BANK : BIC.BANK OF NEW YORK. NEW
YORK,U.S.A..INSTRUCTIONS TO PAY/ACCPT/NEGOT BANK:
THE NEGOTLATING BANK MUST AIRMAIL THE DRAFIS AND ALL
DOCUMENTSDIRECTLY TO US IN TWO CONSECTIVE LOTS ┈ IN
REIMBURSEMENT,PLEASE CLAIM BY YOURSELVES TO REIMBURSEMENT BANK.
(2) 某銀行摘錄有關條款如下:
REIMBURSING BANK:ARAB BANK PLC.,NEW YORK U.S.A.
REIMBURSEMENT INSTRUCTIONS:FOR THE VALUE OF DOCUMENTS WHICH COMPLY WITH
CREDIT TERMS,KINDLY:REIMBURSE ON YOUR JORDAN BRANCHES CENTER ACCOUNT WITH ARAB
BANK PLC,NEW YORK.,U.S.A.
十二、議付銀行在索匯中應注意的問題
由于開來的信用證來自世界各個地方,又有不同性質的信用證,加上各種貨幣有不同
清算的特點,因此,在單證相符的情況下,議付銀行在索匯中應特別注意,謹慎操作。
1、議付銀行在審核信用證時,要注意信用證中的償付條款,這樣才能使我方的收匯
有保障。若信用證規定的償付方式不符合國際慣例或償付路線不明確,應要求開證銀行修改
或澄清,以便索匯。
2、議付銀行要正確理解信用證中的償付條款。隨著我國即將加入WTO(世界貿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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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以及對外貿易的不斷擴大,開證來自世界各地各家銀行,這就使得信用證的性質各不相
同,各種貨幣的清算特點以及索匯路線各異償付條款也各有不同。為了正確及時安全收匯,
必須正確理解信用證償付條款,確保采取正確的索匯辦法。
3、在實際操作中要仔細認真,以便正確制作。因為有些信用證中,雖然開證行指定
了償付銀行名稱,但是議付行議付單證以后,不能同時向其(償付銀行)索匯,而是要等待
開證行再來授權后,議付銀行才能其索匯。
4、應注意信用證中的索匯方式是用電報還是用航郵信函索匯。如果信用證規定不能
電索,就應用航郵信函索匯,如果信用證中沒有明確或沒有禁止電報索匯字樣,就應看信用
證是否有適用證中規定“Reimbursement under this L/C is Subject to ICC URR 525”。如果有,
則可采取電報索匯,以加速收匯。
十二、巧用假遠期信用證
按信用證受益人收到貨款時間來分類,可分為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即期信用證
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的即期匯票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立即履行付款義務
的信用證;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的單據時,不立
即付款,而是等到匯票到期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遠期信用證有兩種,一種是承兌信用證,
一種是遠期議付信用證。這兩種信用證都必須要匯票,但承兌信用證的匯票付款人必須是銀
行,遠期議付信用證的匯票付款人可以是開證行、申請人或其他銀行。使用遠期信用證應明
確是承兌信用證還是遠期議付信用證。同時遠期信用證中又可分為假遠期信用證和真遠期即
遠期信用證。
1、何謂假遠期信用證
所謂假遠期信用證,是指受益人出具遠期匯票并提供單據后,議付行可按即期議付并
索匯的信用證。利用這種方式,買方(開證人)負擔貼現利息和手續費就可享受銀行給予的
融資便利。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說,與即期信用證無異,其實質是開證行為解決進口商資
金周轉困難,對開證人使用的一種融資方式。
2、假遠期信用證與遠期信用證的區別
假遠期信用證與遠期信用證,雖然都是跟單信用證,但它們仍然有些區別。
(1)、假遠期信用證是以即期付款的貿易合同為基礎,而遠期信用證則是以遠期付款的貿
易合同為基礎。
(2)、假遠期信用證的受益人能即期收匯,而遠期信用證的受益人須匯票到期才能收匯。
(3)、假遠期信用證規定遠期匯票的貼現息及承兌手續費等由開證人負擔,而遠期信用證
由于是遠期付款交易,由遠期收匯而發生的利息、貼現息不涉及開證人,受益人如欲即期取
得貨款,貼現息及費用須自行負擔。
假遠期信用證中的有關條款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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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遠期信用證一般都在信用證的主要條款或特殊指示中附加某些條款特定條款來說明,
如:
“ ┅ ┅ Available for acceptance of your drafts at 90 days sight drawn on us . Drawee Bank’s
discount or interest charges and acc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the applicant and therefore the
beneficiary is to receive value for usance drafts as if drawn at sight.”
“┅┅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of your drafts at 60 days sight drawn on us.The drafts must
be negotiated by advising Bank of fecting payment to beneficiary sight basis. Discount at our bank
and discount charges for buyer’s account.”
“ ┅ ┅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of your drafts at 150 days sight on B.O.C. Interest for
buyer’s account. Drafts are payable at sight and to be discounted at the Drawee Bank.”
Beneficiary’s time draft shall be negotiated on at sight Basis and should be forwarded to the
drawee bank for their acceptance and discount, together with your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受益
人的遠期匯票將是即期議付,并寄給付款承兌和貼現連同你的相符證明。)
Usance Drafts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and discounted by us (Issuing Bank),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Importer’s account.(遠期匯票按即期議付,由本銀行
‘開證銀行’貼現,貼現息及承兌責由進口商承擔)。
從上面條款可知,開證銀行在開立假遠期信用證明,付款人為出口地銀行,這是開證
行為利用出口方銀行的資金為進口商提供融資方便。一般來說,如果開證行是資信情況良好
的大銀行,而且雙方有良好的協作關系,在資金允許的情況下,出口地銀行是可以接受貼現
而向受益人即期付款的。但貼現息及有關費用均要向開證行索取,轉而由開證申請人負擔,
并且應是單獨即期付款,而不是在遠期匯票到期時一并支付。
開證銀行把匯票付款人做成進口地銀行,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選定一家其所在地金
融市場貼現率較低的銀行作為遠期匯票的付款人,當然該銀行應與開證行有良好的協作關
系,或干脆就是其分支機構,當這張匯票經過被指定銀行的承兌后,便可拿到當地的貼現市
場上去貼現,從而獲得成本較低的資金;二是開證行承兌后,再到當的的金融市場出售,以
取得付匯資金。后一種情況更容易操作,因此在實際工作中經常碰到。
韓匯銀行假遠期信用證實例
開證行:HANVIT BANK,SEOUL,KOREA(漢城韓匯銀行)
信用證號:MDIF3004
期限:at 90 days sight
金額:USD3500000
MT700
4ID/AVAILABLE WITH..BY…NAME/ADDR
42C/DRAFTS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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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 DAYS AFTER SIGHT
42A/DRAWEE-BTC
HVBKHKHH HANVIT BANK(FORMERLY HANI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KOREA. HONGKONG)
78/INSTRUCS TO. PAY/ACCPT/NEGOT BANK;
TO PAY/ACC/NEG/BK:
THE AMOUNT OF EACH DRAFT MUST BE ENDORSED ON THE
REVERSE OF THE CREDIT.
ALL DOCUMENTS MUST BE FORWARDED TO US BY COURIER
SERVICE IN ONE LOT┅┅
BENEFICIARY’S TIME DRAFT SHALL BE NEGOTIATED ON ATSIGHT
BASIS AND SHOULD BE FORWARDED TO THE DRAWEE BANK FOR
THEIR ACCEPTANCE AND DISCOUNT, TOGETHER WITH YOUR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ACCEPTANCE COMM. AND DISCOUNT CHARGES ARE FOR ACCOUNT
OF APPLICANT.
十三、法院裁定凍結信用證項下貨款
1995 年5 月5 日,中國甲公司和德國乙公司簽訂鋼材買賣合同。雙方約定,乙公司在
收到甲公司開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后40 天內裝船,目的港為廣州黃埔。之后,甲公司于5
月10 日從中國銀行湖北分行開出以乙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金額為345 萬美元。
5 月25 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將裝船期限改為7 月2 日。7 月4 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
裝船通知,告知貨物已按照裝船期裝船。
7 月5 日,甲公司與中國丙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甲公司將從乙公司購買的鋼材轉售給丙
公司。合同約定,丙公司于8 月15 日前在黃埔港提貨,之后,丙公司支付定金1000 萬元人
民幣。
7 月25 日,中行湖北分行收到信用證項下的全套提單,表示予以承兌,約定付款時間
是9 月1 日。之后至8 月25 日,貨船才抵達目的港。經查,乙公司未能依據鋼材買賣合同
的規定,在7 月2 日裝船,提供的提單系倒簽所致,實際裝船期為7 月20 日,導致貨船無
法依照合同到達目的港。
由于貨船抵港期遲延,導致甲公司未能依據購銷合同的約定定向丙公司交貨。丙公司
以交貨遲延,市場行情不跌為由,拒絕收取貨物,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雙倍
返還定金和支付違約金,以補償其經濟損失。與此同時,甲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廣
州海事法院提交訴前扣船申請并提供了擔保,之后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貨船的承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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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損失。同時,依據鋼材買賣合同的規定,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賠償因違約
給自身造成的經濟損失,并向仲裁機構申請對中行湖北分行業已承兌的信用證項下的款項予
以凍結。仲裁機構向法院提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丁公司為甲公司提供了擔保函。
法院經審查裁定,準許甲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自即日起凍結中行湖北分行已承兌尚
未支付的信用證和乙公司的代理行簽署和解協議,約定乙公司支付給甲公司450 萬美元解決
所有的各項賠償,甲公司接受貨物;湖北分行在接到德國銀行的確認后向法院申請解除對信
用證的凍結等。10 月11 日,甲公司向法院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措施,法院裁定準許解除對信
用證的凍結。
點評:本安葬涉及在涉外仲裁程序中的提請財產保全的法律問題。
1、有關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
財產保全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依據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采取
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生效和法律裁決得以執行的一種制度。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
產保全兩種形式。本案屬于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的財產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章對“財產保全”作了詳細的規定。提請財產保全的
程序是:1、申請:《民事訴訟法》94 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
物。這是指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
產。對于財產保全的措施,主要是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2、提
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92 條規定,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3、裁定:法院在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裁
定采取保全措施。對于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 小時內作出裁定;4、交付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95 條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由
于提供了擔保,消除了無法執行法律裁決的可能性,財產保全已經沒有必要,因此,應裁定
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對于申請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這是對申請人權利濫用的制裁,體現
了法律的公平。
對于涉外民事訴訟中有關財產保全的規定,使用有關《民事訴訟法》第九章關于“財產
保全”的規定。本案中,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在程序上完全滿足了法律的規定,
在程序上合法。
2、本案法院采用凍結信用證項下貨款的保全措施是否合法。
關于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我國《民法通則》第142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這一規定
是指導涉外審判和涉外仲裁的一項基本原則。在目前的國際貿易實踐中,有關信用證的法律
適用主要是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 號出版物)。在本案中,法院采用
凍結信用證項下貨款的措施實施財產保全是否符合國際慣例的規定成為首要問題。
有人認為,信用證系獨立于其所基于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以外的交易,銀行不應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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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證之外的合同的約束,因此,對本案中行湖北分行已承兌且準備支付的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法院不應準許申請人的財產保全。但是,本案中已經確知,乙公司偽造并倒簽提單,違反了
國際貿易的通行慣例,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尤為重要的內尚未對外付款,因此,法院可以
對信用證項下的款項采取凍結的保全措施。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 條B 款規定,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
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存在的合同關系。據此,作為國際貨物買賣的賣方是不能利用信用證
法律關系實施任何損害買方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的。在發生違法行為后,如果信用證已經由
開證行表示承兌,當尚未付款的情形下,實施凍結信用證項下的款項的措施是可以最大限度
地保護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這樣,可以有效地防止賣方欺詐行為而導致不良后果的發生。正
確的信用證國際慣例應當是維護信用證法律關系的獨立性和銀行承兌和付款的無因性的,但
這也是建立在禁止任何信用證欺詐行為的前提下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財產保全”的司法解釋中明確,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賣方是利用
合同進行欺詐,中國銀行在合理時間內尚未對外付款,在這種情況下,人民學院可以根據買
方的請求,凍結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對于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提交的凍結信用證項下貨款的請
求,人民法院也應當照此辦理。
由上可見,本案中人民法院采取的裁定,準許中國涉外機構提交的,仲裁申請人甲公司
關于凍結信用證項下貨款,防止賣方的欺詐行為的財產保全申請,是符合國家慣例和我國法
律規定的。
十三、法院裁定凍結信用證項下貨款
基本案情:
1995 年6 月20 日,香港甲公司和中國乙公司在廣州簽訂035 號合同,在甲公司接受
乙公司報價的基礎上,雙方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購買日本生產的汽車零配件和維修設備。合
同的總金額為10 萬美元,分批裝運。最遲不應晚于7 月10 日裝船發運。甲公司對產品的質
量保證期為貨物到達目的地后的12 個月。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于6 月15 日電話通知乙公司,由于香港市場的日本產汽車零配件
短缺,且價格猛漲,詢問可否接受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產品。乙公司于6 月20 日回函稱,同
意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接受臺灣或韓國產品,并要求立即供貨。雙方未就改變零配件
產地條件后的產品價格問題進行協商。6 月27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價值15 萬港幣的產
品,乙公司因外匯問題,僅先行支付10 萬港幣。
貨到后乙公司進行了檢驗,9 月25 日取得商檢部門的檢驗證書。經中國商檢部門的檢
驗,上述零配均系中性產品,包裝及零件上均未標產地。10 月5 日,乙公司致函甲公司,
稱批貨物非日本產品,要求換貨,如不能換貨,則要求退貨,并要求甲公司承擔有關費用損
失。甲公司回函稱,乙公司已經同意接受非日本產品,不能以產品為非日本產而索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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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5 日,乙公司再次致函要求賠償,甲公司回函稱,貨物已經海關檢驗,貨證相符,乙公
司在貨物入庫前已詳細檢查、核對,且已投入使用,因而再次拒絕賠償。
甲公司因為一直未收到貨款,12 月25 日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立即還所欠的貨款5
萬港幣及利息并承擔全部其他經濟損失,要求解除035 號合同。
乙公司辯稱,甲公司的賠償請求不能成立。因為貨款的價格是以日本生產的產品的標準
來制定的,而甲公司提供的并非日本生產的產品,價格差別很大,不能以非正品交貨而收取
正品的價金。同時,甲公司的品質存在異議,1996 年10 月25 日,即在收貨15 個月后,自
行將035 號合同項下的貨物再次送交商品檢驗機構檢驗。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證明,該
批貨物有10 項存在缺陷,發貨前已有,系制造不良所致,乙公司據此要求拒付貨款及利息。
甲公司認為,乙公司不能證明第二次送檢的產品系交貨時產品且第二次商檢的時間已經超過
索賠有效期,商檢證書不能發生效力。
十五、案情簡介:
1995 年1 月4 日甲公司與香港乙公司、丙電梯公司(乙公司在大陸的獨資公司)簽訂
了《電梯供貨合同》,該合同的仲裁條款約定“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出現任何爭執,則由
買賣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爭執經友好協商得不到解決,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
委員會,根據仲裁程序規定進行仲裁”。在合同簽訂后,甲公司即向丙公司支付貨款102 萬
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各方認為合同條款不完善,決定對合同進行修改。鑒于甲公司
沒有外貿經營權,改由丁外貿公司與丙公司簽訂電梯供貨合同。9 月22 日,甲公司和丁公
司分別簽訂了與前述合同內容基本一致的《電梯供貨及安裝合同》。兩份合同的第十一條第1
款約定,“買賣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執,應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不能解
決時,該爭執案件將提交仲裁進行裁決。仲裁地點為香港,仲裁委員會將由買賣雙方認可及
指派,仲裁程序和法律皆按香港現有之有關法例進行。”上述合同的簽署日期仍沿用1995
年1 月4 日,只是在合同尾注明“本合同修改日期:1995 年9 月25 日”。合同修改后,丙
公司未能供貨,僅于1996 年6 月退回甲公司貨款51 萬元人民幣,余款未能退回。甲公司在
催款未果的情況下,于1997 年1 月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剩余貨
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乙公司和丙公司在答辯期間提出了管轄異議,認為
1995 年1 月4 日簽訂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且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因此,人民法院沒有
管轄權。甲公司則稱,當事人于一天簽訂兩份合同,而且兩份合同選擇不同的仲裁委員會,
屬于對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
十六、《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ISP98)及案例分析
由于用途的廣泛性和運用的靈活性,備用信用證的業務量早已超過了商業信用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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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為例,全球備用.法,國際商會于1998 年4 月6 日正式頒布了《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
(Internaional Standby Practices ,簡稱ISP98,為國際商會第590 號出版物),并已于1999
年1 月1 日起正式實施。自1999 年以來,國內有關企業已經開始接到國外依據ISP98 開立
的備用信用證,但由于目前我國國內尚未就ISP98 進行深入研究和廣泛宣傳,致使備用信用
證在我國的使用受到了很大限制。因此,研究和學習ISP98 這一備用信用證的“國際游戲規
則”已經成為我們的當務之急。
案例分析一:
一開證行開立一份不可撤銷的備用信用證,通過A 行通知給受益人。信用證要求受益
人提供如下單據:
1、申請人違約聲明書,注明:“按照XXX 與YYY 公司之間達成的第111 號、日期為1994
年1 月1 日的合同,我方已于1994 年2 月2 日裝運了SSS 加侖的油。發貨后,我方等待YYY
方按上面提及的合同規定付款長達120 天之久。YYY 方沒有支付應付之款,因此,YYY 方
違反了合同條件。根據該備用信用證規定,我方有權支取申請人(YYY 公司)所欠USD 的
款項。
2、一份注明裝運商品的商業發票副本。
3、一份證明裝運了貨物并表示了裝運日期的運輸單據副本。
根據商業合同的要求,受益人裝運了貨物,按照銷售合同,受益人對于應付給他的款項
向YYY 方開立了發票,付款期限是120 天。裝運后第121 天,受益人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要
求備妥單據并提交給開證行索款。
開證行收到單據后,經審核認為單據不符拒絕接受,理由如下:按照UCP500 第四十三
條規定,單據必須不遲于裝運日后21 天內提交,裝運日期是1994 年2 月2 日,而單據直至
1994 年6 月3 日才提交,受益人的交單構成延遲交單。
請根據UCP500 的規定,分析開證行的拒付是否有理?
案例分析二:
G 銀行于1993 年3 月1 日開立一份以B 為受益人的備用信用證,規定于4 月1 日生效。
3 月14 日申請人指示開證行撤銷備用信用證。
請論據ISP98 的規定,分析上述做法可否?
分析:G 銀行必須拒絕執行該項指示。備用信用證自3 月1 日開立后即不可撤銷,而備
用信用證的生效日,即4 月1 日代表的是可憑備用信用證提出索款要求的最早日期,但該日
期與備用信用證變為不可撤銷的時間無關。
所謂“獨立性”,是指盡管備用信用證是為擔保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的基礎合同而開立,
且備用信用證條款中常引述基礎合同,但備及信用證一經開立,即獨立于基礎合同。也就是
說,開證人對受益人的付款責任是以受益人提交的與備用信用證條款表面相符的“單據”為
依據,而不介入確定申請人是否違約的事實。可見,“憑單付款”這一“單據化”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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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備用信用證在內的所有跟單信用證的共同本質。
案例分析三:
應B(潛在業主)之邀,P 遞交了一份標價為1000 萬德國馬克的建筑工程投標書,隨
附一份G 銀行開立的金額為50 萬德國馬克的備用信用證。最后,B 在證下提出索款要求,P
抗辯道:B 已與T 簽約,所以備用信用證已經失效。請依據ISP98 分析G 銀行可否拒付?
分析:按照ISP98 的規定,備用信用證具有獨立性和單據化的特點,開證人對受益人的
付款責任是以受益人提交的與備用信用證條款表面相符的“單據”為依據,而不介入確定申
請人是否違約的事實。因此,除非P 能證明B 方的欺詐或其它權利濫用行為,并以此憑有
關適用法律構成對B 方索款要求的有效抗辯,否則G 銀行必須付款。
4、備用信用證的確認。ISP98 規定,受益人在提交單據時必須確認該單據系某備用信
用證項下提交。確認方法包括注明備用信用證完整號碼和開證人名稱或附上正本或副本備用
信用證;否則,受益人的交單視為無效。
案例分析四:
有一備用信用證要求受益人分期支款時須提供申請人違約的如下聲明:“因為在到期日
申請人沒有對以下本票中的一張付款,因此,所開立匯票之金額代表開證申請人應該支付而
未付的金額。”申請人早于分期付款日,即1999 年1 月1 日、1999 年2 月1 日、1999 年3
月1 日之前,在備用信用證外,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了應付的分期支款金額。因此,受益人毋
需在備用信用證項下開立特殊的分期支款匯票。
1999 年4 月2 日,在分期支款第四張本票到期后,申請人沒有像前三次那樣如期付款,
因此受益人向開證行提交了信用證所要求的違約聲明書和匯票,以便在備用信用證項下向開
證行索取申請人所欠款項。請問:按照ISP98 規定,開證行收到單據后可否拒絕付款?
分析:不能。這是因為,與UCP500 不同,ISP98 明確規定了每次交單均具有獨立性,
即受益人未能按期交單,并不影響下次交單。國際商會511 號文件特地提請備用信用證各當
事人注意UCP500 第四十一條“分期支款/分期裝運”的規定:“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不同期
限內分期支款及/或裝運,則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期均視為無效。信用證另有規定者除外。”
有些限定分期支款的備用信用證是保證申請人直接向受益人分期付款的,當申請人未能向受
益人按期付款時,受益人才能在備用信用證項下向開證行索取該期款項。在這種備用信用證
下,有時因申請人業已在備用信用證外向受益人支付了某一期款項,受益人便不能再向開證
行索取該期款項。根據本條,這時信用證就失效了。如申請人事后違約,未直接向受益人支
付以后各期款項,受益人也不能向開證行索取以后各期款項。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UCP500 工作小組向各國委員會建議,銀行開出備用信用證限定分期支款時,應注意本條,
或在信用證內規定不適用本條,或在信用證內另作規定。在某些案例中,銀行時常爭論到
UCP500 第41 條適用于需要分期支款的備用信用證。因此,如果開立需要分期支款的備用
信用證時,謹慎的做法是在備用信用證中明確排除UCP500 第41 條的適用,或直接注明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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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信用證受ISP98 約束。
(2)開證人或其指定人對某一不符點交單的付款,無論是否已通知不符點的存在,都
不構成其放棄該備用信用證下其它次不符點交單的拒付權力。
十七、CIC與ICC險別責任范圍比較
在我國國際貿易實踐中,進出口貨物的保險一般要求采用“中國保險條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但隨著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目前,在我國企業以CIF 價格條
件對外出口時,有些外商也常會要求采用國際保險市場上通用的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所制訂的
“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新條款進行投保,我國出口企業有必要
對CIC 和ICC 新條款險別的責任范圍進行比較,這樣既有助于我們掌握各險的精神實質,
也有助于我們在工作中作好投保的選擇。
一切險(All Risks,AR) ICC A險
ICC 新條款的(A)險對應于CIC 的一切險,其承保范圍采用“承保除規定的除外責任
以外的一切風險所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看起來承保范圍很廣,但通過仔細分析其所列的除
外責任后,便會發出其實ICC(A)的承保范圍與一切險幾乎等同,但對(A)險的有些規
定還是值得注意的。
1、在(A)險的一般除外責任中規定:歸因于被保險人故意的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或
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并未規定歸因于其他人的故意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費用不負賠
償責任,說明(A)險對除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行為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費用是負
責賠償的。這與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并無差別。
2、在(A)險的戰爭除外責任的規定中,將“海盜行為”排除在除外責任之外,說明
(A)險對“海盜行為”的損失是負賠償責任的,這一點比我國一切險的范圍大,因為在我
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只有加保戰爭險時才對“海盜行為”的損失予以負責,如未加保戰爭是
不予負責的。
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 ICC B險
ICC 新條款的(B)險對應于CIC 的水漬險,其承保范圍采用“列明風險”的方式,
從總體上來看,(B)險承保的風險與水漬險并無實質性差別,但就其列出的承保風險責任
來說,有兩點是必須注意的。
1、( B)險承保范圍中規定:“貨物在船舶或駁船裝卸時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
損”,說明它對裝卸時落海或跌落造成的整件全損負責賠償,對部分損失是不予負責的。我
國海洋運輸CIC 責任范圍規定:“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
分損失”,說明CIC 對全損和部分損失都是負償責任。
2、在(B)險的除外責任中規定:對“由任何個人或數人非法行為故意損壞或故意破
壞保險標的或其它任何部分”不負賠償責任。對“任何人”可以理解為包括被保險人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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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人的故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都是不負賠償責任的。被保險人如要獲得此保障,需加保新
附加險“惡意損害條款”。而我國CIC 的除外責任中規定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
造成的損失”是不負賠償責任的,說明我國條款僅限于被保險人(包括被保險人的代理人)
的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不予負責,而對其他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是負責賠償的。
以上兩點說明,(B)B 險的責任范圍小于我國現行的水漬險。
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與ICC(C)的比較
ICC 新條款的(C)險對應于CIC 的平安險,其承保范圍也采用“列明風險”的方式,
就兩者承保的責任范圍來看,差別也不大,但(C)險的實際保障范圍明顯小于平安險。這
可從以下三方面加以說明:
1、( C)險對自然災害和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均未列入責任范圍,如“地震、火山爆發、
雷電”以及“海水、湖水或河水進入船舶、駁船、運輸工具、集裝箱、大型海運箱或貯存處
所”所致的損失都是不予賠償的。
2、( C)險對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損失沒有列
入責任范圍,是不負賠償責任的。
3、在(C)險的除外責任中,與(B)險規定相同,“由任何個人或數人非法行為故意
損壞或故意破壞險標的或其他任何部分”不負責賠償。如獲得這些保障,同樣需加保新附加
險“惡意損害條款。”
附加險的比較
ICC 新條款的附加險只有三種,即協會戰爭險、協會罷工險加惡意損害險。而我國CIC
的附加險則分為一般附加險(11 種)、特別附加險(6 種)和特殊附加險(3 種)。就承保責
任范圍來看,兩者無實質性差別。
1、協會戰爭險在除外責任中對敵對行為用原子武器造成貨物的損失有些變化。ICC 新
條款僅規定由于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武器等所致滅失或損害不予賠償責任,但對由于非敵對行
為使用原子武器等造成的滅失或損失必須負責。所謂“非敵對行為”,主要指敵對雙方以外
的海輪遭受他們使用原子武器所造成的滅失或損害,保險人仍負賠償責任。
2、協會罷工險只是在除外責任中增加了一條‘航程挫折”條款,主要對由于罷工而使
航程受挫折所造成的額外費用不予負責。
3、協會惡意損害險是新增加的附加險,其承保范圍主要是對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人(如
船長、船員等)的故意行為所致保險標的滅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如果惡意損害是出于有
政治動機的人的行為所致保險標的損失,不屬本險別的保險責任,該項損失應屬于罷工險的
承保范圍。協會惡意損害險的承保范圍在ICC(A)的責任中已經包括,只適用于在
ICC(B)和ICC(C)的基礎上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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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聯營組成部門
——因外貿代理產生的民事責任由誰承擔
基本案情:
1986 年3 月為進一步擴大對外貿易,A 省紡織、機械、土畜和輕工等進出口公司決定
聯合在國外設立貿易公司。經協商一致,各方在組建過程中簽訂《章程(草案)》,規定在國
外設立新新貿易聯合公司,該聯合公司由紡織進出口公司主辦,對外為有限責任公司,其他
進出口公司可以在聯合公司下設立各自的商品業務部,聯合公司和各商品部均為獨立核算單
位,自負盈虧,各商品業務部與其在國內的有關外貿公司對口負責,獨立經營,接受其外貿
母公司的人事、經營和業務管理和指導。
1986 年11 月,外經貿部做出《同意設立新新貿易聯合公司的批復》,同意在國外設立
新新貿易聯合公司,由紡織公司統一組織和管理,各外貿公司在公司內設立商品部,實行獨
立核算,自負盈虧。
1991 年6 月,國內甲公司與A 省土畜進出口公司在新新聯合公司的商品部——新新貿
易聯合公司土畜商品部簽署外貿代理協議,委托土畜商品部代理出口價值300 萬美元的茶
葉,由甲公司組織貨源,土畜商品部負責對外銷售。
合同生效后,甲公司依約將貨物交付土畜商品部,履行了自身的義務。貨到后,新新
貿易聯合公司土畜商品部將貨物銷售后,因國外客戶的原因,無法依約向甲公司支付貨款,
從而產生爭議。
后甲公司向A 省土畜進出口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該公司依法承擔因未履
行有關償付貨款的合同義務造成的全部損失。A 省土畜進出口公司辯稱,新新貿易聯合公司
的土畜商品部系獨立中間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系外貿代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其‘與
A 省土畜進出口公司無任何關系,甲公司應依約向新新貿易聯合公司索賠。
十九、國際商事欺詐及風險防范案例分析
1、1994 年,中國內地A 公司與美國D 公司、中國臺灣R 公司分別簽訂了3 份合同:
1、內地A 公司與美國D 公司的購銷合同規定由A 公司向D 公司出口各類運動承兌交
單(D/A),也就是說,A 公司出貨后,D 公司對A 公司的匯票予以承兌后即可從代收銀行
取得裝運單據,憑此提取貨物,到匯票90 天到期支付貨款。
2、國內A 公司與臺灣R 公司的合同規定,由臺灣R 公司提供一部分健身器材產品,
由A 公司收購后出口給美國D 公司,另提供一部分零配件由中國公司自行在中國組織生產
后出口給美國D 公司。A 公司與R 公司的付款條件是元期信用證120 天付款。
3、臺灣R 公司向國內A 公司出具的保證書保證美國D 公司付款。如D 公司不能按時、
按期付款,則R 公司負責償還A 公司的貨款本金,還要負責償還A 公司的貨款本金,還要
加付利息。
在此之前,A 公司曾經對D 公司的資信進行了調查,確認該公司為股票上市公司,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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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0 多年經營體育器材的歷史,在臺灣和東南亞采購中沒有發生過不付款的惡性記錄。而
且,D 公司承諾對承兌交單的貨款,可通過其代理銀行發電給中方銀行進行貼現,提前支付
予A 公司。
A 公司認為,他向美國D 公司收回貨款和向臺灣R 公司付款均為無期,其中有30 天
的時間差,其資金周轉應沒有問題。而且美國D 公司承諾其在亞洲的采購均通過A 公司,
包括臺灣R 公司生產的產品當然也應通過A 公司出口美國。A 公司認為這是一項“優惠政
策”,則欣然接受。合同簽訂后,A 公司即開始積極執行,對臺灣R 公司開出120 天遠期信
用證收購其產品后每臺健身器加價8 美元后直接轉單售往美國。貨物出口集中在該年8 月至
12 月份。除了少部分貨款外,大部分貨款美方均以種種借口未予支付。次年1 月,美國D
公司電告中國A 公司,出口產品有部分不合格,美國D 公司宣布全面停止支付貨款。此時
A 公司已有數百萬美元的貨款無法回收。
于是,A 公司又與R 公司簽訂了一個協議,內容是:有關與美國D 公司貨款拒付之事,
已委托美國律師提起之訴訟,雙方得保持一致行動,任何一方不得單獨行動與D 公司私下
和解。甲方(即A 公司)開出之信用證,如有必要時,乙方(即R 公司)得協助臺灣之相
關銀行同意付款日期展延之事。以上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協議書雙方各持乙份留存。這時,
國內A 公司以為,一個聯手共同討伐美國D 公司的“神圣同盟”已經形成。只等到美國的
官司勝訴后,再對臺灣R 公司付款,了結此事。然而,事與愿違,兩方面的事情發展都出
乎A 公司的意料之外。在對R 公司信用證付款方面,R 公司并沒有遵守其延期收款的承諾,
而是想在遠期信用證到期之前,就將信用證進行承兌,將款提走。A 公司知道后想在付款汽
在地香港法院申請禁止付款令,但被告知其成功希望幾近為零,因為信用證一般情況下是不
能止付的。A 公司又想到臺灣對R 公司起訴,要求履行不兌付信用證的承諾。但又了解到
國內公司到臺灣法院起訴臺灣企業,難度很大,因為在臺灣和祖國大陸無任何來往期間,臺
灣法庭不承認A 公司和法人地位,特別是國有企業。另外一個途徑是,A 公司將債權轉讓
給(1)在香港注冊的關聯公司;或(2)轉讓給臺灣代理人,如律師,由債權受讓人通過臺
灣法院起訴,追討欠款。上述方式都需和臺灣當地律師商討后方能確定。這里花費的費用不
說,官司打到最后,能拿回來多少錢也是個未知數。而且據了解,該擔保合同的效力本身也
是值得懷疑的。所以A 公司最后也就放棄了到臺灣訴訟追款的可能性。
A 公司在美國的訴訟情況也不順利。在馬里蘭地區法院A 公司以妨礙交易、商業欺詐
等為由,要求美國D 公司賠償720 萬美元。D 公司不甘示弱,以遲延交貨,貨物品質缺陷,
以及由此給D 公司造成商譽損失等為由,對A 公司提出1100 萬美元的反訴。根據美國的民
事訴訟規則,法庭開庭前,雙方律師可以對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充分的調查取證。為此,雙
方律師進行了半年多的準備工作,A 公司律師費頗巨。在法院準備開庭審理之前,事情又發
生了戲劇性的變化。美國D 公司在其公司注冊地紐約的破產法院,依據美國破產法第11 章
提出公司債務重組的申請。美國的破產法規定兩種情況:第7 章規定的是,對債務人財產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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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清算以抵償債權人的債務。而第11 章則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暫時凍結債權,由
債務人提出新的經營計劃,讓債務人有可以通過新的經營活動,逐步還清債務。本案中D
公司之所以提出第11 章債務重組的請求,是有其深遠的考慮的。
從D 公司當時債務結構來看,可分為三類:(1)有擔保的債權。該債權主要屬于美國
的一家投資公司,約占D 公司全部債權的40%,但占全部可償債資產90%以上,也就是說,
如果D 公司清盤的話,其資產主要應由擔保的債權人銀行接收,而銀行經過審查后認為,
如采取清算的方式,D 公司的資產根本不足以抵償其債,而如采用債務重組的方式,投資D
公司可獲得D 公司94%以上的股份從而控制該公司,并由此達到逐步收回其債權的目的。
此外,債務重組至少使銀行賬面上的不良資產率得以降低。所以,銀行作為D 公司的第一
位債權人,不希望D 公司清算。如D 公司進行債務重組,銀行還可以提供新的貸款。這是
D 公司求之不得的。(2)無擔保的債權人。這類債權人排在有擔保的債權人之后。這類債權
人與有擔保的債權人的利益有矛盾,同時也不希望排列在其后的債權人能夠升格到同等地位
與其分享破產財產。(3)無擔保而且有爭議的債權。這類債權最后能否成立,往往需要由法
院經審理后作出判定。A 公司的債即屬于這一類。
由此可見,A 公司在與D 公司的訴訟中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在馬里蘭州地方法院的訴訟,A 公司起訴D 公司的金額為720 萬美元,而D 公司的反
訴金額為1100 萬,如果A 公司不將官司繼續進行下,D 公司的反訴可能反而成立,A 公司
討債不成,反而成了欠債人。如果A 公司將官司繼續打下去,據估計,A 公司有可能打贏
這場官司,但由于D 公司已在紐約提出破產債務重整,根據其提出的債務重整計劃,A 公
司最多只能拿到重組后的D 公司1%左右的股份,既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又無紅利可
分。
該股份的賬面價值不過10 萬美元。而市值比這個數字還要低。即使將股票出售,根據行情,
也只能收回2 萬—3 萬美元,還不足以支付律師費。A 公司此時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
最后,經過反復的考慮和論證,并和美國律師進行了充分的討論,權衡利弊后,在美
國法院的推動下,A 公司和D 公司達成和解協議,雙方各自撤回其在美國馬里蘭州地方法
院的貨物買賣合同的起訴與反訴,D 公司對A 公司提供少量金額的賠償。A 公司撤回其在
紐約破產法院的債權申請。
2、資信調查不可少
香港人周某與某地某電器廠合資創辦企業,周某以合資企業所需部分設備作為資產進行
投資。在合資企業建立過程中,周某以購買設備款項不足為由,要求該電器廠以自己的名義,
并由他作為代理人到國外購買合資企業所需設備。由于該電器廠急需從國外進口電器機械設
備,且對國外市場不了解,便同意了周某的意見。但該廠將貨款(實為銀行貸款)匯出境外時,
周某神秘失蹤,貸款也隨之石沉大海。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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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宗代理進口設備詐騙案,周某在此案中先以小額資金購買設備作為股本與大陸廠
家建立合資企業,從而取得該企業的信任,然后提出以自己作為代理人去購買進口設備,最
后攜貸款逃之天天。之所以會出現此種詐騙案件,主要原因在于我方企業缺乏對周某的資信
調查,也缺乏對國際市場的了解,在周某提出作為代理人到國外購買設備時,對其缺乏防范
措施。
二十、此《購銷合同》實為外貿代理合同
1998 年5 月13 日,山西甲外貿公司就乙公司向甲公司購進菲律賓鉻礦石簽訂了合同。
雙方約定了商品的規格、數量和價格。運輸方式采用鐵路運輸,由甲公司代理乙公司委托天
津新港的貨代公司發運。于1998 年6 月30 日前在天津新港鐵路車板交貨。貨物運輸保險費、
銀行開證費、承兌匯票貼息費、商檢費、海關手續費、港務港雜費等由乙公司自行承擔。合
同履行后,乙公司付給甲公司勞務費按照貨物進口的到岸價值的1%計算。雙方還約定,合
同簽訂后10 日內乙公司向甲公司開出200 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甲公司對外開證的費用,
剩余部分由甲公司向銀行貸款,乙公司作擔保。貨物到港后,乙公司一次性即期匯票付清全
部貨款及貨物的港雜港務費、鐵路運費和勞務費。甲公司則應向乙公司提供包括代理費收據
在內的各項單據。關于貨物質量檢驗,以CCIB 在天津港的檢驗為準,如檢驗不合格而甲公
司對外付款,乙公司可以拒絕付款,甲公司應承擔責任并支付10%的違約金。最后,雙方
以《購銷合同》的名義簽署了上述合同。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的200 萬元匯票后依約向銀行申請剩余貸款250 萬
元的貸款,用于開立信用證,以購買鉻礦石。與此同時,乙公司以公司廠房作為抵押為甲公
司的250 萬元貸款提供擔保。由于甲公司的申請開證行認為甲公司和乙公司處于異地,乙公
司不能為甲公司的貸款提供擔保,致使信用證未能按照甲公司與菲客商簽訂的買賣合同的約
定開出信用證,致使貨物不能按期發貨。
由于無法按期開出信用證,甲公司不能按期履行與國外客商簽訂的合同,導致在《購
銷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到來時,至此,雙方產生糾紛,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賠償由于其違約
引起的全部損失和各項費用。甲公司辯稱,甲公司違約的根本原因在于乙公司未能依約履行
其提供貨款以開立信用證的義務,導致貨物買賣合同無法履行,而《購銷合同》實質上是《外
貿代理協議》,乙公司應當按照《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第10 條和第11 條的規
定,承擔全部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定,盡管《購銷合同》中存在有關代理的條款,但根據合同的大
多數條款的規定,特別是乙公司先行支付200 萬元款項的行為,表明乙公司為履行合同已經
支付了預付款,因此該合同屬于《購銷合同》,故甲公司應當承擔由于其不能按期供貨而導
致乙公司產生的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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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合同雙方混合過錯發生后的責任承擔
中國甲公司(買方)通過中國乙公司得知美國丙公司(賣方)可供豆油后,于1996
年10 月29 日將簽過字的647 號合同寄給丙公司。合同規定:賣方售給買方初榨豆油和精煉
豆油500 噸,單價350 美元,產地為泰國,CFR 中國海口交貨;買方在1996 年11 月8 日
委托中國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合同全額不可撤銷信用證,貨物裝船期為賣方收到信用
證后50 天之內;全部貨物為中性包裝,單據(包括發票)以一套空郵、兩套隨船寄交買方。
11 月3 日丙公司在接到合同文本后,加注了“可以接受的信用證”,簽字寄回甲公司。
11 月6 日,甲公司按合同條款的規定開出信用證。丙公司于11 月10 日發電報,要求
甲公司對信用證作如下修改:1、增加“接受第三方單證”;2、刪除“中性包裝”;3、刪除
“發票隨船寄交買方”條款,但未說明理由。次日,甲公司發出電報,要求丙公司解釋“接
受第三者單證”的含義。丙公司回電稱,貨從泰國發出,除發票和匯票外,均為第三者單證,
同時聲稱,由于不合適信用證而致發貨遲延或價格上升,由甲公司承擔責任。11 月12 日,
丙公司又電催修正事宜。甲公司未答復,卻于11 月18 日同中國乙公司簽訂關于修改信用證
的補充協議,作為467 號合同的附件。11 月20 日,甲公司發出修改信用證函,只同意加入
“除發票和匯票外,可接受第三者單證”的條款。
1997 年1 月3 日,丙公司致函公司,稱因甲公司未及時開具可以接受的信用證,使丙
公司不能在泰國供貨商規定的最后期限以前開出信用證,供貨商已無法供貨,且價格上漲,
故建議撤銷合同,重新訂立合同。甲公司堅持認為丙公司有交貨義務,雙方協商未果。
甲公司于是提起仲裁,要求丙公司賠償包括銀行利息、管理費用、轉售損失及利潤損
失等經濟損失;又主張丙公司應賠償全部合同貨物交貨日期國際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
差價。
丙公司辯稱,甲公司未對該公司回寄的合同文本再次確認,合同條款存在矛盾,因此
合同根本沒有成立。乙公司不是丙公司的代理人,其與甲公司的協議行為對丙公司不具有約
束力;合同確立的信用證為可以接受的信用證,甲公司未依照規定修改信用證,導致合同不
能履行等。
二十二、因一方根本違約導致合同解除
1994 年12 月,深圳甲公司與英國乙公司簽訂451 號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法國
產青霉素針劑15 萬瓶,總價款8 萬美元。
1995 年3 月20 日,乙公司向中國衛生部申請并取得了333 號進口藥品許可證。許可
證規定,青霉素針劑的生產廠為:Teajon Co. 原產地為法國。甲公司在得到乙公司已獲取
許可證的通知后于1995 年4 月10 日開出信用證。信用證規定了麥頭標志、藥品產地、單價、
總價款和價格術語。
1995 年5 月30 日,貨到目的港。經目的港海關查驗,發現該批藥品的標簽、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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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號、麥頭標志與333 號許可證允許進口的藥品完全不符。1995 年8 月28 日,目的港所
在地的藥品檢驗機關出具藥品檢驗證書,確認“本品由于生產廠牌與提供的進口藥品許可證
的生產藥廠名稱不符,不準進口。”
甲公司在得知上述書面文件后立即通知乙公司。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表示,將重新申請臨時
進口許可證。雙方為此進行了多次協商,但時至1995 年11 月13 日仍未有結果。于是甲公
司不得不將貨物退至法國馬賽港,但乙公司拒絕收回該批貨物,貨物又被退至中國大連港。
由于雙方的爭議得不到解決,甲公司于1996 年3 月4 日提起仲裁。甲公司稱,乙公司
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要求解除451 號合同,請求乙公司返還貨款及利息、總貨款價值
10%的預期利潤,承擔退貨運費及利息和貨在馬賽港因乙公司無理拒收而發生的倉儲保管費
用以及中國海關關稅等。
乙公司辯稱,已經正確履行451 號合同,所交貨物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由于甲公司遲
開信用證,導致生產廠商無法及時通知甲公司,但商品的實際品質與乙公司向中國衛生部申
報的樣品的品質完全一致。在貨物未能通關的情況下,甲公司不積極向中國醫藥部門申請一
次性進口許可證,導致貨物最終未能入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自交貨時至目前的利息和
全部損失,要求甲公司接受貨物,不同意承擔甲公司提出的任何損失。
二十三、合同條款解釋的基本原則
1、1992 年5 月20 日,中國甲公司和香港乙公司簽訂《補償貿易合同書》。雙方約定,
在為期6 年的時間內,乙公司提供美國最新制造的大理石開采生產線和技術及相關設備;甲
公司使用上述設備和技術,生產符合質量要求的大理石板材,并全部返銷給乙公司。合同第
二條第2 款規定,乙公司在合同生效起3 個月內將所有設備和配件運至中國大連港。第四條
規定,必須由甲公司申請XX 信托投資公司擔保。
6 月15 日,該合同經甲公司所在地主管機關批準后,正式生效。合同生效后,甲公司
遂向XX 信托投資公司提出申請。XX 信托投資公司于7 月1 日開出了以乙公司為受益人的
擔保書。乙公司在收到擔保書后,通知甲公司,因其銀行不能接受該擔保書,要求甲公司對
擔保書進行修改。8 月1 日XX 信托投資公司對擔保書做出修改。之后,乙公司再次通知甲
公司不能接受其擔保書,要求甲公司按照乙公司在香港找到的貸款機構——XX 租賃國際公
司的格式擔保書中的條件提供擔保。8 月25 日,乙公司以傳真形式將XX 租賃國際公司的
格式擔保書通知給甲公司。根據該格式擔保書的規定,XX 租賃國際公司將成為《補償貿易
合同書》中約定的設備的出租人,甲公司成為設備的承租人,而乙公司成為設備的供貨人。
在接到上述文件后,甲公司立即向乙公司表示,把補償貿易改為設備租賃違背了補償貿易合
同的本意,不能接受,但同意開立可轉讓的以XX 租賃國了公司為受益人的擔保書。對此,
乙公司和XX 租賃國際公司表示不能接受。此后,甲公司與乙公司就如何開立擔保書的問題
多次協商。11 月26 日,乙公司致電甲公司,甲公司所提供的擔保書必須為XX 租賃國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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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任何其他的金融機構能接受。否則合同將無法繼續履行。但此后,雙方仍未能就如何出
具擔保書問題達成一致。于是,乙公司未能提供開采大理石的生產設備和技術。
1993 年1 月18 日,甲公司提起仲裁,認為作為補償貿易的合作形式,買方開具擔保書,
只能擔保其對賣方的履約義務,此擔保不是融資擔保,擔保書的受益人應是乙公司,而不是
乙公司的銀行。甲公司多次修改擔保書的目的在于為使合同盡快履行,而乙公司多次以擔保
書未辦妥為由,不履行合同規定的供貨義務是違約行為,給甲公司造成經濟上的損失。故要
求乙公司賠償因為履行該合同而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為項目可行性研究支出的費用以及預
期利潤。
乙公司辯稱,乙公司只有在甲公司開具的擔保書能為銀行接受的情況下,才能得到貸
款以購買設備。甲公司的擔保書不能為乙公司的金融機構接受,而甲公司不按照金融機構的
要求開具擔保書,致使乙公司無從得到貸款,無法按照合同的規定交付設備。因而要求甲公
司賠償因此導致的經濟損失。
2、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審核要點
2002 年5 月初,我國某進出口公司(簡稱A 公司)就某種有色礦產品出口一事向國外一
家公司(簡稱B 公司)發盤:可供氧化銻500 噸,USD 2 850/MTCIF 價,即期裝運。B 公司
接到A 公司的發盤后,沒有明示接受,只來電要求A 公司貨物數量增加到600 噸,并適當
降低貨物價格,并要求A 公司延長發盤的有效期。A 公司5 月15 日將貨物增加至600 噸,
價格為USD 2 800/MTCIF 價,有效期為5 月25 日。B 公司5 月23 日來電接受該發盤,但
附加條件“需提供適合海洋運輸的良好包裝”。A 公司接到B 公司的接受時,發現國際市場
上氧化銻的價格猛漲,所以,A 公司拒絕B 公司的接受,并復電:“由于國際市場氧化銻產
品行情變化,在接到接受之前貨物已出售。”B 公司堅持合同已經成立,要求A 公司履行合
同,或者賠償損失15 萬美元。
本案結果是:雙方經過多次爭議和磋商,A 公司承認合同成立,賠償B 公司12 萬美元。
分析:
本案A 公司承認理虧,合同成立,并賠償B 公司的損失是合理的幾點值得注意:
(1)A 公司的業務人員知識和經驗都不足,對國際市場行情沒有認真分析和對B 公司的
工作意圖不了解。首先,該產品在那段時間價格肯定有向上趨勢,但不明顯。其次,B 公司
要求延長有效期是為了進一步觀測市場的變化情況,所以他不表示是否接受。
(2)A 公司的業務人員對發虛盤和發實盤還不完全了解。B 公司接受的附加條件實際是
對原發盤要件(包裝條件)的修改,已經不是接受,而是還盤,A 公司可以不接受。
(3)A 公司的復電也不對。沒有針對B 公司改變原發盤的要件,而是說貨物已出售,實
際上默認合同已成立,那么賠償當然就合理了。‘
二十四、跟單信用證中的“ab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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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出口業務中,國外銀行開來的跟單信用證中,常有使用“約”(about)字,例如,
在金融前面加上about (about USD. XXXX)或在貨物的數量前面加上“about”(about 2120
dozen of men slipper┄┄)或在“裝運”后面加上“on or about ”(shipment on or
about )等等,由于它的修飾位置不同,就有不同的意義。如用在裝運條款中,則解釋為所
提及的日期為依據,自該日期前五天起至該日期后五天止,起訖日期包括在內,前后共11
天。如果用在其他方面,則應解釋為允許對有關金額或數量或單價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
度。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所列的數量或單價時,應解釋為允許對有關金額或數量或單價
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這里要注意的是,“例如,信用證中貨物的單價與數量條款中有
“約”詞語,但金額中沒有此類詞語,金額就不允許有上述幅度的增減。另外,在UCP 500
第46 條C 款規定,如果信用證用“于或約于(on or about )一詞來規定裝運日期,則
解釋為所提及的日期為依據,自該日期前五天起至日后五天止,起訖日期包括在內,前后共
11 天。例如,信用證規定“約于1 月10 日裝運(shipment on or about January 10)則
從1 月5 日起至1 月15 日止,在這11 天內裝運貨物,即為符合信用證要求。
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各人對于增減幅度的看法,也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在貨物的
數量中,假如有許多品種的話,是指貨物的總數量還是指每一品種的數量呢?香港匯豐銀行
有的審單員認為,是指每一項品種的數量,而不是指貨物的總數量,但有的銀行審單員則與
此相反,即按貨的總數量來掌握,而不是以每一項品種的數量來掌握。對此,有的出口企業
提出問題,假如信用證規定是貨物的數量有“about”,即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但未規定
每一品種的貨物數量有10%的增減幅度,受益人提交的發票中有的品種數量超過10%,有
的品種證行拒付,拒付是否合理。國際商會認為,貨物數量有10%幅度,可以是指總貨量
數,也指每一品種的貨物數量,因此,開證行可以拒付。我們知道UCP500 是處理信用證業
務的“圣經”,為了執行UCP500 慣例,也就是為了避免開證行以此為由拒付,在出口審單
時應同時掌握每一品種的數量和總貨量數,ICC 565 號出版物R238 已明確單項超過或少于
10%的拒付是有理的。在進口開證時,為了明確起見,最好在信用證條款中規定每一品種貨
數量可以有10%的浮動。
二十五、L/C陷阱條款坑人怎么辦?
1、“內地的H 公司同一個港商訂了一份合同,港商通過銀行開出總金額100 萬美元的
L/C,受益人是H 公司。L/C 規定裝船前由買方檢驗貨物并簽發檢驗證明書,證明書上的簽
字,須由開證行證實。又規定裝船后,H 公司要將1/3 正本提單交給買方代表。等到貨物
快要出廠時,港商果然派了代表來驗貨,當場確認貨的品質沒有問題,并簽發了證明書。后
來,貨物裝船,H 公司拿到提單后,按照L/C 規定,又把1/3 正本提單給了港商代表。當H
公司把單據送中行,中行向開證行寄單,開證行收到單據后,認為檢驗證明書上的簽字,同
開證行存檔的簽字不符,說這個簽字是假的,不能接單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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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裝運期的誤解而遭拒付
有一進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規定6 月份裝船,5 月中旬接到對方的l/C,規定:
“ShlpmentaherJune 20th till 30th”該公司6 月20 日裝船并取得B/L,但到銀行議付時被拒
絕。為什么?
分析:
《UCP500》中對“aher'’的解釋為:不包括所提及的日期。因此,6 月20 日的B/L,、
就與L/C 的規定不符,所以遭拒絕議付。如果是6 月21 日的B/L 就可以。
二十六、信用證法律關系中保兌行的法律責任
案情簡介:
1991 年4 月,中國甲公司與美國乙公司簽訂鋼材銷售合同。根據合同的規定,乙公司
在美國的丙銀行申請開出了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一份。通知行為美國丁銀行在華的分行。
8 月25 日,甲公司將貨物以多式聯運方式,從內地裝運火車到香港轉海船運往舊金山
港,并由當地外運公司簽發了陸海聯運提單。8 月27 日,甲公司將全套單據寄交丁銀行在
華分議付,9 月1 日,丁銀行在華分行向甲公司發出了“銀行付款通知單”。
9 月12 日,全套單遭丙銀行拒付,理由是有2 個不符點:(1)提單未顯示“已裝船”
字樣;( 2)裝運標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貨物的總數量而不是每一紙箱中的數量。鑒于上述原因,
丙銀行要求丁銀行退回貨款。9 月26 日,丁銀行將丙銀行的第二份通知傳真給甲公司,通
知中稱,如果甲公司降價25%,開證申請人可接受所提示的有不符點的單據。甲公司傳真
答復,( 1)本公司提供的單證并無任何不符點,不同意退單;(2)信用證系獨立于合同之外
的法律文件,客房的降價要求不應在信用證項下予以解決;(3)丁銀行在華分行作為保兌行
應按照國際慣例履行付款責任。
12 月1 日,丁銀行在華分行致函甲公司,“請示是否同意退單?”12 月5 日,甲公司
回函丁銀行表示,“我公司不同意降價,也不同意退單。作為保兌和議付行,你行負有及時
付款的責任。”1992 年1 月丁銀行將全套單據退回給甲公司,甲公司則向丙銀行投訴,要求
保兌行履行支付貨款的責任。同年底,丁銀行在華分行將全部貨款連同理解支付給甲公司。
二十七、單證不符不能成為拒收貨物和拒付貨款
案情簡介:
1995 年6 月,甲外貿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代理進口協議,約定由甲公司代理進口1000 噸
苯乙烯,目的港張家港,CFR 價為每噸1200 美元,交貨時間為7 月30 日。貨物到港后由
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憑甲公司辦理的海關放行手續自行負責到港區提貨,甲公司收取
進口貨物總價款的1%為代理費。
之后,甲公司與美國的丙公司簽訂貨物進口合同,約定購買丙公司1000 噸苯乙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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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價格術語為CFR 每噸1200 美元,目的港為張家港;約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在貨物裝
運前30 天通過中國銀行,開立以美國丙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貨物裝運后,美
國丙公司應立即將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毛重、船名和開船日期電告甲公司。甲公司于
7 月6 日開出總金額為120 萬美元的信用證。7 月11 日,丙公司將船情資料等電傳給甲公司。
收到電傳后的同日,甲公司電復稱,鑒于苯乙烯市場行情低迷,甲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懇請
暫緩裝運,裝運日期另定;考慮到長期合作關系,希望降低貨物價格并修改信用證條款。丙
公司在收到后仍按照合同約定裝船發運。7 月25 日,船抵張家港,并于當日開始卸貨。甲
公司和乙公司代表均在現場。7 月28 日,乙公司持甲公司交付的提單副本、發票、合同及
加工手冊等資料委托一公司向海關報關。海關以涉嫌走私將全部貨物扣押。
8 月5 日,信用證開證行中國銀行收到美國銀行的單據,經審核后認為單證存在不符點
而拒付。美國銀行予以反駁。8 月10 日,甲公司致電丙公司稱,由于信用證項下單證有不
符點,我公司無法贖單,我公司在沒有贖單的情況下不會對貨物采取任何行動,報送與我公
司無關。中國海關后致函甲公司,表明所扣押的貨物涉嫌走私,故予以查封。鑒于苯乙烯保
質期較短,為避免損失,海關同意甲公司將貨物在海關核定后變賣處理,否則由甲公司承擔
全部損失。甲公司在收到該函后未按照海關要求處理,貨物并于8 月29 日要求中國銀行拒
付信用證項下的所有貨款。次日,中國銀行通知美國銀行并退回全套單據。同年10 月15
日,美國丙公司以甲公司拒不履行應盡的付款義務為由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甲公司辨稱,
甲公司以信用證不符為由的拒付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乙公司擅自提貨和報送的行為屬于違約
違規的行為,與甲公司無涉,甲公司并未實際接受貨物,不應承擔支付貨款的義務。
二十八、用好信用證開拓中東貿易
中東地區是我國紡織品出口的主要市場之一,近年來隨著中東局勢的緩和,經濟的迅速
發展,石油收入穩定,與我國進出口貿易不斷擴大,開來我國的信用證逐漸增加,為進一步
促進我國企業與中東貿易的順利開展,有必要探討中東地區各國各銀行信用證的情況,本文
是對該地區來證的一般特點以及繕制單據應注意的事項的簡要介紹,供業者參考。
中東銀行形開證特點:
1、用證幣別一般是美元。
2、各銀行開來的信用證,一般都是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不限制議付銀行,而是可由任何
銀行議付的自由議付信用證,同時,開證行也不要求通知信用證的通知行對其信用證保
兌。
3、信用證價格條款一般是CFR(成本加運費)或FOB(離岸價),一般不使用CIF(到岸
價或叫做成本加運費價)。同時,信用證規定,進口商在當地辦理保險。
4、信用證中一般都有收取單證不符費用的條款(當每次提單有不符單據時,開證行將從貨
款中扣除不符點費用),但各家銀行的標準不一樣。有的收取40 美元,也有的收取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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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例如Habib Band AG Dubai 就收取100 美元。
5、信用證中一般都規定所有銀行費用均由受益人負擔。另外,也有的信用證規定快郵費用、
償付行的償付費用以及電報費或電傳費用也由受益人負擔,對于這些條款,如果受益人
不接受,應及時聯系買方洽談,通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修改或取消,以便順利出運貨物
和安全及時收匯。
6、中東地區各銀行信用證中除了有效日期外,一般還規定了交單日期,而且須在信用證的
有效日期之內。但各家銀行的信用證規定時間不一樣,有的規定15 天,也有的規定21
天,對此應特別注意。假如信用證沒有規定交單日期的期限,在這種情況下,就應該按
照UCP500 第43 條A 款來掌握,即除規定交單到期日以外,每一要求提交運輸單據的
信用證還應規定一個裝運日期后必須按照信用證條款交單的特定期限,如未規定期限,
銀行將接受晚于裝運日21 天后提交的單據,但無論如何,單據不得晚于信用證到期日
提交。
7、信用證中一般都有明確的寄單索匯條款,而且有詳細的寄單地址和索匯地址。
8、信用證中除了具有一般的保證付款條款外,還具有明確而詳細的償付條款,但各家銀行
信用證的償付條款不一樣,一般有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種是信用證中規定“單到付款”的條款,即議付銀行議付單據以后,應把所有的單
據用一次或二次航郵或快郵寄給開證行,當開證行收到單據相符的單據以后,再按照議付銀
行的交款指示,交給議付銀行的賬戶行,然后收賬。
第二種是向索的條款,即議付銀行議付單據以后應把所有的單據分二次或一次用快郵
寄給開證行,同時,向其指定的償付銀行索匯。
第三種情況是信用證中雖然規定有償付名稱,但是議付銀行不能向其索償的條款,需
要開證行收取單據以后,再授權向索。
第四種情況是開證行收單以后,再通知償付銀行的名稱,然后要求議付行向其償付行
索匯。
9、信用證中規定由國外開證申請人辦理投保,因此,受益人在貨物裝船以后應在信用證中
規定的時間內,將所有的裝運情況直接通知開證人指定的保險公司以及開證申請人。
10、信用證中一般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但允許轉運,也有的信用證限制只能在香港轉運。
11、中東地區銀行開來的信用證中一般都有附加條款或者特殊條款:如(1)運輸行出具的
單據不接受;(2)過期的單據和信用證日期以前出具的單據不接受;(3)所有單據和信
用證必須用英文制作;(4)所有單證必須注明開證行名稱、開證日期和信用證號碼等等。
12、信用證中一般都沒有信用證金額、數量和單價增減幅度和條款。
二十九、信用證詐騙案例
預借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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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
某年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白瓜子10 公噸,原定裝“ELDINA”輪,由于信用證即將到
期,該公司向外運公司預借提單,并向銀行議付了貨款。
但事后“ELDINA”輪未按時到達裝貨港口,該貨改裝其它船名的輪船,造成十分被動
的局面。最后只得由中國銀行硬著頭皮商請開證行用新的提單替換舊的提單,并由我方補償
開證行由此而產生的包括利息在內的費用。這個案子雖然得到解決,對外已產生不良影響。
案例B
某年7 月,我某公司向利比亞出口貨物一批,貨在倉庫尚未裝船,公司即向船方預借
提單辦理結匯,在外輪開航一周以后,公司才發現貨物仍在倉庫內。于是要求銀行退回全套
單據,但此時單據已經全部寄出,只得將貨物交火車補運香港,再由華夏公司在港代辦轉船。
倒簽提單
案例A
某年11 月,我國某進出口分公司先后與倫敦B 公司和瑞士S 公司簽訂兩個出售農產品
合同,共計3500 萬噸,價值82750 英鎊。裝運日期為該年12 月至次年1 月,目的港均為鹿
特丹,付款條件為保兌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該貨于次年2 月11 日裝船完畢。當時外輪代
理公司應我某公司的請求,按次年1 月31 日簽發“已裝船提單”,并憑此向中國銀行辦理結
匯待續,貨物到鹿特丹,經買方聘請律師上船查閱航行日志,查實提單的簽發日期是偽造的,
立即憑律師拍攝的證據,向當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發出通知扣留該船。經過4 個月的協商,
最后以我方某分公司同意賠款20600 英鎊,買方才撤回上訴。
案例B
某商品是我對某一地區傳統出口商品,我某出口公司根據合同上規定的交貨期并參照該
地區客戶來證情況(來證規定裝船期為4 月份)和貨源情況,于3 月底4 月初先后托運該商
品一批。由于數量較大,當時按4 月份船期表計配載于4 條船上,漂陽號輪(4 月15 號船
期),鳳鳴號輪(4 月30 日船期),太行山號輪(4 月15 日船期),龍山號輪(4 月30 日船
期),但因4 月份港口擁擠,進口貨不能及時卸貨,出口貨的船舶泊位不足,以致海運出口
跨月船達27 艘之多。結果上述4 船離港時間均大大推遲,漂陽號輪為5 月21 日,鳳鳴號輪
為5 月13 日,太行山號輪為5 月5 日,龍山號輪為5 月19 日。我公司為了能按來證規定的
裝運期順利結匯,均倒簽提單。國外客戶鑒于貨物遲到,加之適逢國外市況下疲,于是要求
我方補償損失。我該商品對該地區業務一般均在每年兩次交易會上訂價;春交會上訂價適用
于從5 月份起至秋交會,秋交會訂價適用于10 月至翌年4 月。該年春交會價較前一年秋交
會價格低2%,客戶提出上述四輪貨應按調低后的價格結算,結果我方只好退匯42800 元,
且在國外造成不良影響。
三十、可轉讓與不可轉讓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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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分為可轉讓與不可轉讓兩種。不可轉讓信用證的利益只能是受益人本人享用,如
受益人不能執行信用證條件,信用證只能過期作廢。凡未注明可轉讓字樣的信用證都是不可
轉讓信用證。
在可轉讓信用證下,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時,授權出口地銀行在受益人提出轉讓申請后,
可將信用證的部分或全部權利,轉讓給他人。此時原證的受益人為第一受益人,實際供貨商
為第二受益人。
1、什么會出現可轉讓信用證呢?
在貿易實務中,常會出現貨物的賣主(受益人)不是貨物的制造商的情況,他要從制
造商或供貨人那里先買進貨物,然后才能向買主交貨。這個中間商買進貨物需要一定的資金,
但他手中并不始終掌握資金。如果實際供貨人要求在交貨時立即付款,而他無法通過信貸途
徑取得融資時,他的資金周轉就會出現困難。另外,中間商想通過這筆交易謀取利潤,又不
愿讓實際供貨人與進口商拉直關系。為了這個目的,中間商要求進口商開立可轉讓信用證,
從而使出口中間商能夠把轉售貨物得來的貨款中的大部分轉讓化實際供貨人,貨款是的另一
部分就是他的利潤。而作為開證申請人的進口商之所以接受這種信用證,是因為他同意另一
個供貨人向他供貨,因為他不認識這個供貨人,需要依靠他原來的貿易伙伴作為供貨的渠道。
2、可轉讓信用證的轉讓技巧
一般情況下,辦理轉讓的銀行即轉讓行都會重新繕打一份“新證”,以便將某些內容作
適當的調整,新證的大部分內容與原證是相同的,尤其是兩份信用證的最終付款銀行都是
原證的開證行。因此,兩份信用證實際上可以看作是一證,但在以下幾個方面可以有變化:
(1)、第一受益人可以用自己的名字換下原證的申請人(即進口商)。這樣可以防止第
二受益人與進口商拉直關系。
(2)、貨物單價和信用證金額可以被減小。這樣,新證與原證的差額就是中間商的利
潤。
(3)、新證的投保比例可以有所增加。由于信用證金額減少了,要達到原證的保險金
額要求,就應提高新證的投保比例。
(4)、貨物的裝運期與有效期可以提前,交單期可以縮短。這樣做,是為了保證在第
二受益人交單以后,第一受益人有足夠的時間替換發票和匯票。
三十一、限制議付信用證
限制議付信用證是議付信用證的一種,一般來說限制議付的銀行是由于開證行在異地,
即出口商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業務銀行或往來銀行或通知行來承擔議付,其優點是開證銀行
與限制議付銀行往來可靠,手續簡便以及相對優越性在于受益人為其匯票尋求付款的貼現費
用一般少于自由議付信用證項下所需的費用。另外,限制議付信用證的有效日期及地點都在
議金付行所在地,信用證項下的匯票付款人可以是開證行或信用證規定的其他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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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出口商應如何交單議付
開證行開出限制議付信用證的原因.不外乎有下述三點:一是,開證行有薏識地要把該
筆業務給他自己的聯行或給它指定的代理行來做,不準別家銀行沾光,即所謂的“肥水不流
外人田”,如議付時收取費用等;二是,由于信用證條款本身復雜或有些問題,需要特別注
意審查,開證行希望由指定的銀行、或代理行獨家代辦外,它們可以體會開證行的意圖,從
嚴掌握;三是,由于開證行本身的自信問題或名不見經傳的小銀行、害怕自己開出的信用證
在有關的地點不能被任何銀行議付時。
出口商對于限制議付信用證項下的單證,必須嚴格審查,嚴格把關,做到嚴格相符、
四個一致,即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單貨一致、單同一致。雖然信用證項下的單據銀行只靠
慮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但就出口商而言,單貨一致、單同一致也同樣重要,否則即使銀行
付了款,事后進口商仍可根據合同向出口商人索賠,另外,必須按信用證的要求將單據交給
其指定的銀行議付,決不能交給其他任何銀行議付,否則,開證行提出不符點或者退回單據。]
三十三、限制議付信用證中的限制條款
限制議付信用證的限制議付條款大致有如下方面內容:
1.信用證中的“標題”表示其功能。這是以信用證類別和信用證標題表示其限制,如不
可撤銷、跟單、限制議付。
2、信用證以“承諾”條款表示其功能。不同功能的信用證,開證銀行書寫不同的內容“承
諾”條款,以求適應和表示其功能;限致議付信用證的“承諾”條款:WE HEREBY ENGAGE
WTTH YOU THAT ALL DRAWN IN CONFORW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RESTRICTED NEGOTLATION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URED ON PRESEITATION(本條款的涵義表示開證行對受益人的承諾并說明付款
銀行只能向簽發匯票的出票人付款)。
自由議付信用證的“承諾”條款:WE HEREBY ENGAGE WITH DRAWERS,
ENDORSERS AND BONA FNDE HOLDERS THAT DRAFTS DRAWN AND
NEGOTLAT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REDIT WIILBE DULY HONOURED ON PRESENTATION。本條款的涵義
是:凡根據本證開具與本證條款相等的匯票,并能按時提示和交出本證規定的單據,我行保
對出票人、背書人和正當持有人承擔付款責任(須在本證有效期內開具匯票并議付)
不得議付信用證的“ 承諾” 條款: WE HEREBY ENGAGE WITH
YOU ( BENEFICIARY ) THAT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F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DULY
HONOURED ON PRESENTATION AND ON DELIVERY OF DOCUMENTS AS
SPECIFIED TO THE DRAWEE BANK。本條款的涵義是;凡根據本證開具與本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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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的匯票,并能按照提示和按規定交出單據給付款行時,開證行有保證依時付款。
限制議付信用證及其條款
3、信用證的“匯票”條款表示期限制的:具有不同類型的信用證,要求在匯票下面和
匯票背面列有不同的條款。如: DRART(S) DRAWN UNDE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RESTRICTED NEGOTLATION CREDIT NO ┄┄OF ISSUING
BANK.(意為:依不可撤銷跟單限制議付信用證所簽發的匯票須注明開證銀行名稱和信用
證號碼)
DRARIS SO DRAWN MUST BE INSCRIBED WTTH THE NUMBER AND
DATE OF THIS 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TT.(開具匯票須注明本限制議
付信用證的號碼和日期)。
4、信用證的“正文條款”表示其限制。
如:WE(THE ISSUING BANK)HEREBY ISSUE IN YOUR FAVOUR THIS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B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 WHICH
IS AVAILABLE BY NEGOTLATION OF YOUR DRAFT(S)。(意為:開證銀行開立
的貴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跟單限制議付信用證,并授權貴公司簽發匯票,以供議付)。
5、信用證中以“限制議付”條款表示其限制。
限制議付的條款種類繁多,表達方式不一。有的信用證是用一種具體的限制議付條款來
限制議付的,例如“本信用證限制由某某銀行議付”,也有的信用證是使用更加間接的方式,
例如“償付時,請借記我行開在你行的賬戶”。顯然,這條指示是針對通知行所說明,這就
構成了限制文句,由于種類很多,現將條款一一介紹:
(1 )、NEGOTIATION OF THIS CREDIT RESTRICTED TO THE XXX
BANK WHOHAS SPECLAL REIMBURSEMENT ARRANGEMENT WITH
CREDIT ISSUING BANK.(本信用證限制某銀行議付,某銀行與信用證開證行已
有特殊償付協議).
(2)、THE NEGOTIATION OF THIS CREDIT MUST THROUGH XXXX
BANK.(本信用證議付必須通過某某銀行)。
(3)、NEGOTIATIONS UNDER THIS CREDIT ARE RESTRICTED TO XXX
BANK.(本信用證限制某某銀行議討)。
( 4 )、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IRICTED TO
ADVISING BANK.(本信用證限制通知行議付)。
(5)、DRAFIS DRAWN UNDER THIS CRDEIT ARE NEGOTIABLE┄┄┄
BANK……PLACE(依本信用證簽發的匯票限XXX 某地XXX 銀行議付)。
(6)、PLEASE CLAIMS REIMBURSEMENT BY DRAWING ON OUR A/ C
WITH YOUR NEW YORK.(請貴行向你的紐約行索債,并在我的賬戶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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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RANSMITTED THROUGH XXX BANK WHO ARE AUTHORISED
NEGOTIATION YOUR DRAFTS.(本證由某銀行轉遞,該某銀行被授權議付
你的匯票)。
(8) XXX FROM THE BANK THROUTH WHICH THIS CREDIT HAS
BEEN ADVISED WHO SHOULD REIMBURSE THEMSELVES ON
ACCORDANCE WITH STANDING ARRANGEMENT.(本證由通知行通
知,該行可按照標準協議索償)。
(9) RAFT DRAWN ON ADVISING BANK.(本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做成以通
行為付款人)。
(10) NEGOTLATNON UNDER THIS GREDIT ARE RESTRICTED TO
XXX BANK ONLY.(本信用證僅限于某某銀行議付)
(11) LETTER OF CREDIT IS NEGOTIATED THROUGH GROUP
OFFISES ONLY.(本信用證僅限于集團內銀行議付)。
(12) NEGOTLABLE THROUGH YOU ONLY.(本信用證僅由你行議付)。
(13) NEGOTLATIONS ARE RESTRNCTED ON XXX BANK ONLY,
DOCUMENTS NEGOTLATED BY OTHERS BANKS MAY BE
RETURNED BY US AT THEIR RISKS.(本信用證僅由某銀行議付,如其
他銀行議付,開證行將要退單,風險由他行承擔)。
(14)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 XXX WITH
YOURGOODSELVES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本信用
證的有效期內在貴行交單)。
(15) AFTER NEGOTIATION , PLEASE PRESENT DRAFTS AND
DOCUMENTS TO XXX BANK WHO HOLDS SPECIAL
INSTRUCTIONS REGARDING DOCUMENTS XXX DISPOSAL AND
REIMBURSEMENT OF THE LETTER OF CREDIT.(議付以后,交單
據和匯票給某銀行,該行有處理本信用證項下的單證和償付的指示)。
三十四、如何審核信用證
審證是一項原則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直接關系到執行政策和受匯的安全,因此,
一定要認真地進行,應以國家當前的的方針政策為依據(外貿服從外交),以合同為基礎,
參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500 號出版物(以下簡稱ucp500)來進行,必須對信
用證的全文和附件(如有的話)以及證實書等,從頭到尾、從左到右、從上到下,前前后后,
遂條、遂句、遂字地進行仔細審核,如果有信用證修改,也要依次與原證對照分析是否對原
證的修改補充或刪除,求得應按其執行的后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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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當事人對信用證的審核
開證行依照開證申請人的指示開出信用證,委托另一家銀行(通知行)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
以便受益人能夠利用證做證下業務。信用證開出以后,開證申請人、通知行和受益人都要對
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進行仔細地審核,但是,銀行與出口商雙方應分工合作,既要共同認真
審核信用證的總內容,又要對審核重點各有所側重,銀行應側重于議付、受匯方面,如對開
證行、償付行或保兌行的資信、態度和經營作風以及對付款辦法、使用貨幣、匯率、利率等
條款的審核;出口商(受益人)側重于交貨履約方面,如對貨運單據、價格條件、運輸方式、
裝運等條款進行審核,并特別要與要關合約、函電進行核對,以確保貨物如期出運與安全收
匯,現分述如下:
2、證申請人對信用證的審核
開證申請人的審核主要是檢查開證行是否嚴格遵守他的指示,并進一步確定信用證與基
礎合同是否相符,如果經審核信用證發現問題,可以及時要求開證行對信用證進行修改,以
確保信用證符合買賣雙方簽訂的基礎合約。
3、受益人對信用證的審核
受益人審查信用證的一般內容,應注意以下問題:
(1)審查開證期和開證地點。如果開證行漏填開日期和開證地點,或開證日期和開
證地點不正確的,應當及時要求開證行證實。
(2)嚴格審核信用證受益人的名稱地址。如果有錯應立即電洽開證行予以證實,并
及時修改更正,避免制單議付時影響收匯。
(3)審查議付行地點和到期地點,開來信用證的議付地和到期地點一般應在我國境
內。如果在國外,應提醒受益人注意,再由受益人斟酌是否要求開證行修改。
(4)審查信用證所列貨幣和金額。開來信用證的貨幣必須是自由兌換的貨幣,來證
金額的大小寫應該一致。
(5)信用證保兌換的審查。如開證行來證要求通知行加具保兌,通知行應根據總行代
理行政策和開證行資信,可以接受來證者,如條款清楚,金額并不太大,原則上可以加具保
兌。如經研究不能加保,應根據UCP500 第9 條C 款的規定,即1、如果另一家銀行經開證
行授權或應其請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如果它不準備照辦,則必須不遲延地通知開證行;
2、除非開證行在授權或請求保兌時另有規定,通知行可不加保兌地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
(6)生效條款的審核。有的國外銀行開來的信用證上加注:“This credit will become
operative only on receipt of the mail confirmation.”等等字樣或在修改上注明
“Importana note :This amendment will not become operative until conformity
and payment of our charges .”等等字樣,這些都是生效條款,對于有條件生效的信用證或
有條件生效的修改,應提醒公司注意,待生效條件實現后,才能辦理發貨\交單議付等.
(7)審查開證行的責任條款.國外開證行一般遵守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并愿意依照“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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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釋信用證條款,在信用證上通常注明“本證受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約束”,如果國外開
證行沒有保證付款的聲明,或沒有注明“本證受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約束”或額外附加某
種“保留”和“限制”條款,銀行將不予接受,應要求開證行修改。因此,信用證的開證行
必須有明確的保證付款責任的條款,如信用證由第三家銀行保兌,保兌行承擔的責任也必須
明確,以利安全受匯。
(8)審查開證行的償付條款。信用證中除了有開證行的保證付款責任條款外,還應該
有具體的償付條款,而且償付條款必須明確、合理,對于索匯路線迂回,環節過多以及其他
影響及時收匯的條款,要及時聯系開證行修改。
4、對裝運港和目的港的審核
裝運港:亦稱起運港口,除來證指定的裝船港口名稱者,則必須與提單所列明者完全一致。
例如來證規定裝運口岸為新港,雖然天津與新港同屬于天津市范圍,但我們不能向銀行提供
以天津港作為裝船口岸的提單,在這種情況下或將貨物運往新港裝船或洽談開證人辦理信用
證的修改。另外,有些銀行開來的一些信用證,往往在證上不列明具體的裝船港口岸,而在
信用證上的起運地點一欄中寫上“從你地”字樣。這里所指的“你地”應理解為該證的受益
人所在地。如受益人地址寫廣州,則該證項下貨物的起運口岸只能是廣州,假如貨物須在汕
頭或其他口岸裝運,則應該給予修改信用證裝運口岸。
目的港:目的港是指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最終御貨港口,在核對信用證與合同是否相符時,應
注意以下幾點:
1.如原成交合約未列有具體港名稱,僅籠統寫成“某國家的主要港口”字樣,諸如“英
國主要港口”甚至“歐州主要港口”等等,但是在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上都指定有具體的裝貨
港口,在這種情況下,如卸貨港為通常的知名大港則無問題,否則應弄清該指定的目的港是
否確屬主要港口抑系偏僻小港,以及船期如何,同時還要了解船公司在收取費用上是否較之
一般主要港口為高。如果在經濟上對我們不利,則需要視具體交易情況,向客戶交涉辦理修
改或要買方增加運費。由于對主要港口的含義,有時買賣雙方解釋不一致,最好在爭取成交
時,能將目的港確定并在合同上予以注明。
2、在發現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上擅自變更原合約所規定的目的港時,除應考慮上述的經
濟后果外,還必須注意,改變后的目的港所在國家對所裝運的貨物有無規定有配額或進口許
可證等限制的做法。并對此所造成的后果應特別留心,不能大意。
5、對各種單據的審核:
由于開證銀行的不同,信用證的要求各異,故要求受益人提供的單據也不一樣,但信用
證都有規定單據的要求,也有非規定單據的要求,根據慣例,即慣例規定或要求的單據是運
輸單據、保險單據和商業發票這三種單據,非規定單據是指本慣例所規定的運輸單據、保險
單據和商業發票這三種單據以外的其他單據,這類單據種類繁多,各有不同的使用條件,因
此,必須按信用證的要求以及商品性質來決定與審核,例如:有的單證是否能夠提供,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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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內容是否能辦到等等。茲分述如下:
(1)提單:提單是證明有關貨物已裝船的正式文件,買主往往為了能及時取到貨物,投
放市場,即在信用證上加添一些限制性條款。諸如:(a)不接受過期提單。所謂過期提單系
指貨物到達目的的港的時間早于買方從銀行收到提單的時間,這樣,商人就因未能及時提貨
而增加費用的開支。特別是在所訂貨物價格呈下跌的趨勢或具有較強季節性及花色流行性的
商品,如不能馬上提貨銷售,則商人要遭受不少損失,因此,買方多不愿接受過期提單,造
成過期提單的原因,一是由于受益人因各種原因未能早日將貨物裝船后向銀行交單議付,因
而延誤了議付行向開證行寄單的時間;另一是裝貨港與目的港距離很近,例如:廣州至香港、
天津至日本港口等,一般都能很快到達,況且出口商與議付銀行之間還有一個合理的時間辦
理交單、審單及寄單事宜,在這種情況下,造成過期提單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應該洽談商
議予以修改或刪除。(b)指定班輪或船公司來承運貨物。這種情況多見于遠洋地區如南、北
歐等國家的來證,主要原因據說是這些被開證人指定裝其貨物的班輪或船公司屬下的船只有
的是靠港比較準時,有利于商人在銷售上的安排,也有的是進口商在這些船公司參與股份,
或業務上來往的特殊關系。但是這種限制給出口商帶來了不便,因此,對來證中指定的班輪
或船公司必須事先進行了解,如系CIF 或C&F 的價格條款,則需了解其運輸費用是否高于
我們自行洽載的船公司。另外,在其規定的裝運期內能否逢有該指定班輪或船公司的航輪班,
以及載位的可能性等,如果有對賣方不利之處,均應洽改或不接受這種條款。
(2)、保險單證(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信用證中以CIF 為價格條件的交易中,出口商(受益人)欲提交保險單證,保險的內容須
按照信用證要求繕制。但是,進口商怕貨物在運輸途中受損,往往在信用證的保險條款中增
加一些合同規定投保險別以外的要求,企圖把一些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因此,我們必須對
信用證的保險條款認真深入的審核,對那些含義不明的或陌生的條文應隨時與保險公司聯
系,決定可否接受。就一般情況來說,開證人在來證中所列,在合同規定之外要求的保險責
任范圍,大概有以下幾種:
a 加大被保商品的投保金額。按照一般商品的國際慣例凡以CIF 價格條件成交的合同,
均由賣方按發票金額增加10%作為投保額,但是,有些商人認為,一旦所保貨物在運輸途
中受到損失,而從保險公司所得到的10%的貨物賠償,在扣除一切應付費用后尚不足以彌
補該項交易應獲得的利潤。因此,要求將保險金額增大,以求在萬一情況下,能從保險公司
取得較多的賠償。按照我國保險公司目前做法,對質量認可的增保金額最多不能超過發票金
額的130%,并須增收保險費用,對超過該限額者,則被認為是不合理的要求,因此是否可
以接受事先必須征得保險公司的同意。
b 改變貨物的最終目的地。由合約規定的目的港更伸延至某一內陸城市。遇有這種情況,
來證必須明確列明有關該內陸城市的名稱及其所在國名和運輸方式,在無特殊情況下,保險
公司可以接受承保,但買方必須支付伸延至內陸城市運段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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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要求承保由于貨物內在質量問題所造成的損失。根據國際慣例和保險公司規定,保險
公司對承保的貨物,僅負責賠償按約定的險別并限于因外來因素所造成貨物的損失,至于貨
物內在質量方面的保險要求是不為保險公司接受的。
d 成交合約的價格條件為C&F 而來證為CIF 條款或合約為CIF 而來證要求扣除保險費
改為C&F 條款。對于前者為信用證規定應付之保險費用可以在來證項下支付者,對我方可
以增加外匯收入,并無不利,則可以接受代為投保。至于后者,因為國際貿易的保險費是國
家無形貿易外匯收入的來源之一,最好說服買方仍按CIF 條件履約,由我方代辦保險。
e 要求延長貨物運抵目的港卸后到進入買方倉庫這段保險期,按照一般慣例,在倉至倉
條款下貨物運抵保險單所列的目的港卸貨后,如不能在60 天期限內進入買方倉庫,逾期保
險公司則將終止其保險責任。但是,買方有時由于某些原因,在開證時,將上述期限注明為
90 天或更長一些,如有的在貨物已出運后,再通知銀行修改延長上述60 天的期限,有時還
要增保火險險別。在這種情況下,事先也必須征得保險公司同意和客戶承擔應負的加保費用
后方可為之。
6、信用證的修改及銀行費用的審核
(1)信用證的修改
信用證的任何修改,都屬于原來信用證的不可分割部分、有關條款將以修改后的內容為
準。信用證有關條款的修改、有的是應賣方要求來進行的,也有的是買方主動作出的,因此,
賣方在收到銀行送來的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后,必須毫不遲延地與原證相互核對,并要注意以
下各點:
a 與原信用證號碼是否相符,以及修改次數的順序號是否要連續,如發現錯號、跳號應
向銀行進行重調以免遺漏。
b 信用證修改書上所列各項修改后的條款都應該被視為一組不可分割的整體。這就是說
不能對一次所列修改的內容有的予以接受,而有的則予以拒絕,只能是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絕。
對不能接受的信用證修改書,按照慣例賣方應在收到銀行正式電報或函件修改書后三個工作
日內,將該修改書退回銀行,并說明不能接受,否則作為接受論處,賣方必須按照修改后條
款,無條件地照辦。
c 有時,我們在日常出口業務中會遇到雖然買方已應要求正在辦理信用證修改的答復為
“修改中”或“展期中”,但在尚未收到銀行正式通知書的情況下,船期在即、貨物急待出
運,為為證實買方是否確實辦理了修改或展期手續,以便確保收匯的安全,我們可與銀行洽
商,在征得他們的協助和同意后,通過銀行途徑,如請銀行主動致電開證行,說明應受益人
的要求詢問有關信用證的開證人是否已辦理修改、以及內容如何等,并要求開證行用電報答
復。一般來說,這種屬于銀行之間的查詢往來、開證是會給予答復的。如果電復是肯定的、
并列明修改內容,則該項回電就可作為信用證的修改予以使用。辦理貨物出運,如果系否定
的答復,則說明買方根本未辦任何修改手續,上述的“修改中”或“展期中”的答復不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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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騙賣方而已。以上所述,尚屬銀行電詢開證行的逆向做法,在急等托運的情況下是值得考
慮采用的
(2)關于銀行費用的負擔
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上,不少加注有銀行費用由受益人負擔的條款,所謂銀行費用。一是
指開證行以外銀行的有關服務費用,諸如議付費,信用證及其修改的通知費、郵寄費用等等。
所有這些雖金額不大,但積累起來,這是一筆為數不少的國家外匯收入,一般來說,這些費
用應由開證申請人負擔。UCP500 的新規定也明確了開證行利用其他銀行的服務是為執行開
證審請人的指示,并代開證申請人辦理的。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應由開證申請人承
擔。但是,賣方也要從實際出發,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例如來證裝期短促或所裝貨物有
滯銷或降價趨勢,在此情況下,不能因小而失大,就不一定要求客戶修改取消,可先辦理出
運,同時來證的裝期較長,一時貨又未備妥或來證尚有其他條款需要修改時,可一并提出。
7、有關當事人應注意的問題
有關當事人在審核信用證時,除了審查有關項目外,還必須注意以下的三性,即完整
性、合規性、明確性。
(1) 信用證的完整性。
完整性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信用證本身的完整性。按國際商會UCP500 號的規定,
信證必須不延誤地提供必要的內容,否則銀行無法通知有關當事人,保兌或修改信用證,有
時甚至危及申請人的利益。因此,信用證本身內容要完整,如信用證金額、到期日及及地點、
交單期限、單價及裝運期限等必要的內容應完整列明。信用證修改及內容與原證及修改書內
容保持完整一致,延長裝運期應相應延長信用證有效期,改變目的港應相應修改價格條款(如
改目的港上海為廣州,應同時改CIF 上海為CIF 廣州);另一方面是具體條款內容的完整性,
例如提單條款,就有很多內容,每一項內容都應該清楚指明。完整的條款內容不但使銀行和
當事人處理單據有充分的依據,而且還能保證當事人的利益。例如,價格條件是CIF,那就
別忘了要求受益人提交保單,又如,要求受益人裝船后全套單據傳真給申請人,那就應指明
傳真號碼。信用證經常有以“buyer”買方或“accountee”(付款人)作為提單或裝運詳情的
“被通知人”,而未列明其聯絡地址、電傳或傳真號碼,其實,若將“buyer”或“accountee”
(申請人),條款便完整了。這樣既符合買方意圖又方便受益人操作及銀行審單,同時,各
項要求應合邏輯(如信用證有效期應是裝運期限加交車期限),便于買賣雙方業務的合理操
作。
(2) 信用證條款的合規性。
信用證是一種自足的文件,它不受制于其他任何規定、規則及慣例,即使信用證注明
“根據UCP500 規則”開立,但如果信用證條款與UCP500 規則相抵觸,銀行和受益人仍然
以信用證的具體規定為準。而國際貿易的有關規定、規則及慣例是長期實踐中形成或確立的,
一般都合法、合理,得到普遍接受,而且能保證當事人的利益,所以,信用證條款要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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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信用證規定“接受第三者單據”,那么,應注明“匯票和發票除外”,這才符合UCP500
的規則,又如,信用證應要求提單是“清潔”的,提單正本一式二份(或以上),保單應全
套提交,這樣才符合有關操作慣例。
(3) 信用證要求的明確性。
受益人和銀行是依照信用證的表面規定處理單據,而無需解釋或推敲有關規定的深層意
義,因此,信用證要求應具體、明確,例如,對單據的份數、出票人及禁止及批裝運等要求
應加以明確。以便制作單據和安全及時收匯。
總之,審證是一項政策性、原則性和技術性都強的工作,直接關系到執行政策和安全收
匯,一定要認真仔細地進行,同時應以國家的政策為依據,以合同的基礎,參照UCP500
條款來進行,并對信用證的全文和附件以及修改等,從頭到尾,上下前后,逐條逐句地進行
仔細審核,以便正確繕制單證,做到相符,順利出到運和安全收匯。
三十五、賣方因審征不慎而遭受拒付
我國甲公司與美國乙公司簽訂一筆以L/C 為付款條件的合同。對方來證對部分單據做
出規定:“簽字的商業發票,由商檢局出具的格式A 普惠制產地證書(FORMA)。全套清潔已
裝船的提單做成我行抬頭,通知開證申請人,并以‘ABC’公司作為提單的發貨人。除發
票以外,所有單據不得表示發貨人或受益人的地址。”
甲公司按規定裝運,并向商檢局申請FORMA,商檢局稱FORMA 上的發貨人詳細地址
必須列出,此欄不得留空是帶有強制性的。甲公司立即把此事電告乙公司,并要求乙公司修
改L/C 的條款為:“除發票、普惠制產地證書以外,所有單據不表示受益人地址。”
乙公司來電稱:“貨物是轉銷其他國家的,非在本地銷售,所以難以修改L/C。如一定
要修改L/C,必須有一個條件,即FORMA 上不能表示發貨人的真實地址,須設計一個虛
擬地址。”
甲公司考慮到貨物已裝運完畢,急待制單議付,所以同意乙方的條件,也收到銀行修改
的L/C 條款:“除發票、普惠制產地證書外,所有單據不表示受益人的地址。”
甲公司根據修改后的L/C 制作全套單據后到銀行交單議付。銀行發現發票與FORMA
的地址不一致,甲公司只好將發票上的地址臨時刪除掉,才辦理交單手續。
單據寄到開證行后,對方以單據不符為理由拒付貨款,因為L/C 規定:“除發票、普
惠制產地證外,所有單據不表示受益人的地址。”寄來的單據發票上地址已刪除,也就是沒
有地址,所以單據與L/C 規定不符。
甲公司與乙公司和銀行多次協商仍然無效,最后貨物只好降價處理。
案情分析:
本案甲公司審證不慎,后來又同意乙公司的不合理要求,最后遭到開證銀行以“單證不
符”為由拒付,其教訓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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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問題的產生是甲公司沒有考慮到FORMA 要求必須列出發貨人的詳細地址,而簡
單地認為L/C 要求單據不表示發貨人的地址是可以接受的。而且裝船后才發現該問題,為
時已晚,所以只能受制于人。后來,甲公司把發票的地址臨時刪除也是不明智的,又被開證
行以“單證不符、單單不符”為借口而遭拒付。本案例實際上是乙公司出于某種原因,企圖
拒付或拖延付款,所以與開證行配合,有意設計“陷阱”,由開證行以“名正言順”的“單
證不符”的理由拒付貨款。
在實際國際貿易業務中,這類案例屢見不鮮,千萬要引以為戒。
三十六、把握好貿易談判和貿易結算的尺度
例一:2001 年我司同英國一家客人簽訂了一萬件棉服的訂單,我們當時僅僅是同中間
商發生往來的,但是信用證確是從直接買方開出的,信用證上沒有任何中間商的字樣。我們
的貿易合同都是同中間商簽訂的。所以這個信用證不是轉讓或轉開信用證。根據這個信用證,
我們開始生產發貨。單據還出現了不符點,但是中間商都簽了出面的擔保,但最終的客人還
是拒付,造成了我們的損失。因此直接談判的客人開除的信用證或由中間人轉開的信用證是
必須的。
例二:1998 年我司介紹一家工廠同國外的客人直接簽署了合同,但是信用證是從第三
國開出的,信用證上還規定了客人檢驗證書,客人開出了客人檢驗證書,但是在議付行遭到
拒付,理由是客人檢驗證的簽字同銀行保留的不符。可是這個時候貨物是直接發到目的地的。
因此第三國開出的信用證不可取,一般也不可能沒有附加條件。
三十七、開證行有權從信用證款項中扣款
關于:UCP500 第3 條a 款
信用證含有允許開證行從信用證項下的付款中扣除一定金額的條款。
當事人
申請人:C 公司,C 國
被申請人:B 銀行,C 國
案情概述
1997 年11 月25 日,被申請人應申請人的要求開立了一份金額為USK2217000 的信用
證,以E 公司為受益人,有效期至1999 年12 月31 日。
該證通過S 銀行通知,可在任何一家銀行議付,受UCP500 約束。
論據信用證條款,有一筆USD966800 的付款于1998 年12 月18 日到期(最后一批裝
運的提單日后36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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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益人的指示,F 銀行于1998 年12 月18 日要求開證行延長1998 年12 月18 日的到
期付款。根據開證申請人的協議,開證行于1999 年1 月1 日將到期付款的時間改為最后一
批裝運貨物的提單日后455 天(即1999 年3 月25 日)。
1999 年3 月16 日,被申請人通知F 銀行,USD966800 的單據已收到,但不會被兌付,
原因是由于嚴重的貨物質量問題開證申請人要求拒付。
裁定事項及理由:
問題的起因是由于信用證中含有“開證行有權直接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從上述議付
款項中扣除索賠金額”的條款。開證行正是基于該條款而拒付。
信用證含有授權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指示而從相符單據的議付款項中扣除索賠金
額的條款是很不常見的(當然也違背了UCP500 的精神)。
再者,該條款的措辭也沒有任何具體的關于可能的最高索賠金額,最遲的索賠時間的
規定,也沒有關于該索的條件的詳細規定,以確定是否可接受作為扣款的依據。
信用證是獨立于其基礎合同的交易(UCP500 第3 條a 款),銀行的付款義務不受開證
申請人由于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而導致的索賠或抗辯的約束。
因此,只考慮信用證條款,而非基礎合同的任何細節。上述條款中“開證行”的措辭
應解釋為賦予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指示從付款中扣除一定金額的權力。
結論和裁定:
我們認為受益人接受了含有允許開證行從信用證款項中扣除的信用證,則受益人應自
行承擔其風險。
雖然信用證的該條件是不受歡迎的,我們的結論是開證行有權從信用證的款項中扣除
索賠金額。
三十八、正確對待信用證軟條款
( 案例):1、1993 年X 月,國內XXX 省醫保進出口公司,與泰國A 進口商簽訂合同,
出口15 噸維生素C,付款方式是L/C AT SIGHT。當時國際市場貨物緊俏,可能是由于中間
出口商拿不到貨物的緣故,采取了替換貨物的方式。進口商提貨后發現,其中10 噸貨是撲
熱息痛,5 噸貨是維生素C。國際市場行性是維生素C 每公斤12 美元,撲熱息痛每公斤3
美元。這一換貨給進口商帶來非常大的損失。
2、1993 年X 月,國內XXX 貿易有限公司,與泰國B 進口商簽訂合同,出口2 噸CAF
產品,付款方式是L/C ATSIGHT,客戶提貨后發現,其中有兩桶沙子。至今仍存放在倉庫,
出示給所有去與其談生意的中國供貨商。
3、1998 年X 月,國內XXX 進出口貿易公司,與泰國C 進口商簽訂合同,出口5 噸
維生素C,付款方式是L/C ATSIGHT,信用證規定發新貨,所提供單證也標明新貨,可進口
商收到貨后4 個月就發現貨物變質,顏色發黑。由于維生素C 國際市場價格下跌,向進口
商提供的是庫存積壓時間已久的舊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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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信用征軟條款陷阱:2001 年7 月,湖北一家生產云母的工廠找到外貿公司,
稱在交易會上遇到一個香港客商,這個香港客商非常欣賞云母廠的產品,準備大量進口。云
母廠希望外貿公司代理出口或收購云母后再出口到香港。
8 月,外貿公司見到了香港進口商。通過談判,雙方簽訂了總值140 萬美元的合同,
此時外貿公司面臨的選擇是:如果外貿公司代理出口,風險很小,但收益只有1.5%;而
如果外貿公司收購后再出口,利潤可達到20%,但風險較大。權衡再三,外貿公司決定采
用先收購后出口的方式。這時云母廠提出,由于資金不足,希望在外貿公司接到信用證后向
銀行申請打包貸款,并將此貸款預付給云母廠,否則很難完成生產任務。外貿公司為保證按
時出口,在接到香港進口商的信用證后,向銀行申請了打包貸款,并按總貨值的80%付給
了云母廠。
1 0 月,全部貨物備妥,外貿公司取得全套單據后即交銀行議付,然而不久即遭到拒付,
理由是其中一個單據和信用證不符。原來信用證上有一個條款規定,出口商需提供一份由當
地商檢部門出具的、且載有香港進口商簽字認可的商檢證明(即客檢單),正是這個單據出了
問題——商檢單上的簽字和議付行留存的簽字不符。拒付后,香港進口商拿出香港當地機構
的商檢證明,聲稱貨物質量存在嚴重問題,要求大幅度降價。外貿公司開始不肯退步,請云
母廠從中協調,但一直沒有結果,最后外貿公司不得不低價出售該貨物。銀行此時也著急起
來,打包的貸款由于信用證拒付沒有收回,向外貿公司索要,外貿公司一時也無法還貸。至
此,銀行和外貿公司均遭受了巨額損失。
事后,外貿公司認為此筆交易有詐騙嫌疑,于是委托有關咨詢公司進行了資信調查。發
現云母廠曾在一年前就和該香港進口商做過一筆類似的業務,也同樣發生了上述的問題,只
不過是由另一家外貿公司負責出口。再去調查香港進口商,發現該公司付款記錄極差,所有
開出的信用證都得不到議付。該公司注冊資金只有10 000 港幣,實投資本只有2 000 港幣,
是一個信譽非常不好的客戶。
分析:
同一個事件發生了兩次,不能排除進口商和廠家內外勾結,坑騙外貿公司和銀行的可能
性。但從法律角度講,云母廠和香港進口商的行為很隱蔽,并沒有違反合同規定。問題的關
鍵是,外貿公司和銀行應該從自身找原因。第一,像客檢單這樣的信用證軟條款本應堅決不
予接受,不給客戶可乘之機。第二,如果外貿公司能夠事先委托資信調查部門搞一份詳細的
資信調查,那么這個香港進口商的真實面目也就一目了然了。
資料來源:國際貿易實務案例與練習.侯鐵珊,逯宇鐸.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
四十、國際貿易術語
1、有一份CIP 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 莫桑比克港口條件成交。合同規定:“半數
價金由裝船時支付,以換取裝運單據;其余半數價金在到貨時付清。”后來貨物囚遇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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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發生損失,未能到達目的港。買方則以此為理由而拒絕支付余數貨款,雙方發生激烈爭論。
在上述情況下,買方有無拒付余數貨款的權利呢?
分析:
注意CIF 合同的性質。在CIP 合同中,賣方只要是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
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
而且,在CIF 合同中,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
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即使貨物在0 運輸途中損壞或丟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2、CIF 合同
有一份CIF 合同,出售一批一級咖啡豆,合同規定:“CIP 紐約每公噸500 芙元,6 月
份裝船,賣方在紐約提供單據,由買方支付現金。”貨物于6 月15 日裝船,但賣方一直拖延
到?月20 日才把單據交給買方。由于當時咖啡豆國際市場價格下跌,買方拒絕接受單據,除
非賣方賠償差價損失。試問買方有無拒絕接受單據的權力?為什么?
分析:
1.CD 貿易術語條件下,賣方的責任是什么?賣方是否違反了合同規定?
2.賣方為什么不及時把單據交給買方?
四十一、品名、品質、數量和包裝條款
1、商品的包裝:中國臺灣的一家公司往中東運輸玻璃杯,用木箱作為包裝箱,用干草
作為填充物。然而,等貨物運到目的地時,大部分玻璃杯都碎了。因為,中東地區的天氣比
較干燥,當木箱運抵中東地區時,木箱里作為填充物的干草里的潮氣全散發掉后體積變小了,
結果在箱子里就有了多余的空隙,船的來回顛簸使得玻璃杯互相碰撞而破碎。這就說明在不
同地點對包裝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同樣的包裝方法,一個地方有效,另一個地方可能是無效
的。
另一個中國臺灣公司也遇到了類似的問題。當這家公司將一批羊毛運到伊朗時,伊朗人
拒絕接受貨物,他們認為中國臺灣人在貨物的重量上欺騙了他們。在拖延了很長時間后,他
們才發現羊毛在從中國臺灣這樣的氣候比較潮濕的地區發出時含有許多潮氣,當運到伊朗時
由于這里的氣候比較干燥,原來羊毛里的潮氣都散發掉后,重量當然就輕了。而到這時,雙
方都已浪費了許多寶貴的時間,在經濟上造成了很大的損失。
分析提示:
該案例說明在不同的氣候條件下,對商品的包裝要進行專門設計。
資料來源:戴維九里克斯.企業經營失敗按理分析。中國標準出版社。
2、確定出口商品品質指標的技巧:某企業生產并出口顏料中間體,其產品質量非常好,
深受海外客戶的好評。一次,一家美國客戶來詢購,廠方按照外商要求,從剛生產出來的一
批貨物中取了樣品寄給了這家公司,該客戶不久便確認了樣品,并按照樣品的指標和含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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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價值近10 萬美元的訂單。廠方按期將貨物生產了出來。由于與這家外商是首次合作,因
此,廠方在生產上格外注意,經檢驗所有的指標都達到出口合同的要求,而且其主含量超過
了合同規定的99.6%,達到99.8%。但貨到美國用戶手中時,卻來電告知“貨物與樣品
不符,不能使用,我方要求退貨”。這家出口商急忙回電客戶:“我們所交貨物比合同規定的
還要好,我們沒有漲價主要是考慮我們首次合作,希望長期合作有一個好的開始,而你方為
什么竟要求退貨?”外商來電說,他們的車間是按照所提供的樣品及其指標來調配產品的,
生產出來的顏料的顏色已經用戶確認,現交來的貨物由于主含量過生產出來的顏料的顏色就
變了,從而造成他們無法按時向用戶交貨,要求賠償損失。最后,這批貨由于退回中國的成
本太高,只好作半價委托客戶在當地作了處理。工廠直接和間接(還要趕交一批貨、補償延
遲交貨等等)共損失了近8 萬美元。
分析:
本案例中,賣方在確定檢驗內容的時候,規定商品的品質指標要科學合理,并要結合行
業或技術上的需要。國內這家工廠自己應該清楚,每一批貨物的含量不可能完全一樣,在給
客戶寄送樣品時應向客戶聲明“樣品僅供參考”,而在簽訂正式的出口合同時,應在確定的
檢驗內容中規定主含量指標為“99,6%min.”,其他雜質含量規定為“XX%ma 兄”,這樣,
客戶如有實際需要就會提出來。本例中,莢國公司可能會要求99.6%為其能接受的水平。
如外商不提出來,出口企業根據合同中確定的檢驗條款交貨,外商就沒有理由提出異議或索
賠。
四十二、大豆為何屢遭韓國退運
2001 年前兩個月,大連口岸就收到了11 批、845 噸從韓國退運回來的中國大豆。這些
大豆原來經大連、連云港、天津等地裝船運往韓國之前,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合同規定,
都曾對其實施過檢疫并出具了植物檢疫合格證書,有的運貨時間已有8 個月之久。據遼寧省
檢驗檢疫局介紹,這些大豆產自黑龍江、吉林兩省,東北大豆在世界上極有盛譽,品質良好、
無蟲害。在此之前,我國大豆接連被韓國退運的情況極為少見。
據了解,韓方退運的主要借口是大豆品質不好、貨物與樣品不符、價格有分歧。據分析,
這基本“都是合同惹的禍”。首先,這些遭退運大豆的出口合同在檢驗上僅限于水份、雜質
不超標;其次,合同中只要求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沒有要求出具品質檢驗證書;加之合同中
規定的是T/T 結匯方式(見提單電匯付款),這為一些信譽度較低的韓國客商提供可乘之
機。黑龍江省糧油進出口公司的一位經理說,中方企業明知韓方違約,但怕得罪韓方客戶,
只是忍氣吞聲,這也是中方大豆被退運的一個原因。
為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有關外貿企業和主管機構:在簽訂對韓國出口大豆合同時,品
質條款要詳細而完整,合同中應有要求檢驗檢疫局出具品質證書的條款。這樣,檢驗檢疫機
構對出口大豆的雜質、水份、不完整粒、千粒重、發芽率等品質實施檢驗,并出具證書,中
方企業既可避免遭遇因所謂“品質問題”的退運,又能憑證書對外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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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人士建議,為避免退運事件的頻頻發生,中方出口企業應多與外國正規的大型進出口公
司進行合作,盡量避免與一些信譽度較低的民間小商社聯系,同時,在合同付款方式上應要
求全額或部分預付款。有關專家認為,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國內企業應學習掌握有關的國
際商法知識,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
四十三、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工)
國內某公司進口一批貨物,已投平安險加戰爭險。運載該批貨物的海輪在航行途中遇到
敵對兩國交戰,船舶被炮火擊中,但貨物未受損害。當該船駛到附近港口修理時,卻囚遭遇
惡劣氣候,船舶沉沒,貨物遭到全部損失。請問:①本案中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如果本案中賣方投保的是一切險,但來加保戰爭險,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分析:
① 保險公司理賠時遵循“近因原則”,即被保險貨物所遭受的損失必須是由承保范圍
內的風險直接導致的,保險人才負責賠償。本例中,貨物遭到全部損失的直接原因
是戰爭而不是惡劣氣候,因為在船沉沒前,船舶被炮火擊中的部位未得到修復,因
而貨物一直處于戰爭的風險之中,所以導致貨物受損的直接原因是戰爭,而該公司
又已經投保了戰爭險,故保險公司應予賠償。②由于戰爭險的責任范圍不包括在一
切險的責任范圍內,因此,被保險人如果投保了一切險而未加保戰爭險,則保險公
司不予理賠。
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Ⅱ)
中方按CIP 出口冷凍食品一批,合同規定投保平安險加戰爭險、罷工險。貨到目的港
后恰逢碼頭工人罷工,港口無人作業,貨物無法卸載。不久貨輪因無法補充燃料以致冷凍設
備停機。等到罷工結束,該批冷凍食品已變質。請問這種由于罷工而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
是否應該賠償?
分析:
保險公司只對因罷工引起的直接損失負責賠償,對于間接損失不負責任。在本例中,貨
物遭受的是間接損失,因此,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假如是在罷工中因工人與政府武裝力量發
生沖突,貨物因被當做掩體而受到損失,則屬于直接損失,保險公司就要予以賠償了。
四十四、合同中計價貨幣選擇不當而受損
2002 年10 月,中國某進出口公司(A 公司)與日本一家貿易公司(B 公司)簽訂一份貨物
買賣合同。在雙方磋商買賣合同的計價貨幣條款時,A 公司為業務人員按照國際貿易的習慣
做法,主張采用美元計價和付款,但B 公司代表要求采用日元計價,按美元付款。付款時
按付款當天美元對日元的匯率折算成美元付給A 公司。A 公司業務人員開始時不同意,但
在B 公司業務代表的堅持下,同意B 公司的做法,合同中沒有加訂保值條款。合同規定交
貨期為2002 年底之前,付款方式為30 天的遠期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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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結果:
囚本買賣合同執行時間較長,而且采用遠期L/C,我方A 公司收匯的時間更長。在本
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日元與美元的匯率發生了變化。因日元是“軟幣”,到付款時日元對
美元的匯率下降,使A 公司少收將近10 萬美元。
分析:
本案例的中方A 公司由于對支付工具的變化未做詳細的預測,貿然同意日方B 公司的
要求,最后少收外匯近10 萬美元。說明了選擇合同計價貨幣和在合同中加訂保值條款的重
要性。
保值條款又稱外匯保值條款,是一種在各國貨幣大多實行浮動匯率、貨幣的上浮與下降
直接影響合同當事人利益的情況下,作為抵消或減少匯率風險的一般措施。軟貨幣一般是指
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呈現疲軟的貨幣,即幣值下降的貨幣。硬貨幣一般是指在國際市場上呈現
堅挺趨勢的貨幣,即幣值上浮的貨幣。
在制定合同中的保值條款時,原則上出口宜采用硬貨幣計值和支付,進口宜用軟貨幣計
值和支付,以減少匯率變動的損失。運用好保值條款,關鍵在于選擇好支付貨幣,預測好有
關貨幣的匯率走勢,否則就會吃虧上當。外匯市場上,匯率變化莫測,有時軟貨幣可能在短
期內由于種種原因而發生暫時的下降。因此,選擇不當就會產生不良后果。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課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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