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業知識產權需尊重 更須自力更生
近日,源于北京易用軟通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易用軟通”)在其網站及其產品推廣等方面,以及在《電腦商情報》上報道時以“易用軟件”、“北京易用軟件”等作為標注,以致嚴重侵犯了用易軟件集團旗下子品牌“易用軟件”的知識產權,導致了雙方的一場有關知識產權的官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結果是易用軟通向“易用軟件”在其網站及媒體上進行公開道歉,并賠償相關損失3萬元。至此可以說,官司最終以易用軟通的完敗而告終。
這場官司涉及的賠償標的雖然不大,但是官司過后,軟件業界及法律界并未停止對這場官司的討論,甚至有更多的專業人士認為,這是國內軟件業一樁典型的關于知識產權糾紛的典型判例,很值得我們深刻思考!
“本案是當前軟件企業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典型判例,因為涉及到一審敗訴方即使在企業名稱修改核準后帶有‘易用’字號,但是上訴后仍然被判敗訴。”在國內IT業訴訟代理極具知名的北京盛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于國富這樣表示。
那么本案的“典型性”何在?對此筆者在走訪了軟件業與法律界專業人士后認為其“典型”之處有三,在此與大家分享這點點滴滴:
其一,“典型”的侵權行為
說起此次易用軟通對用易軟件集團旗下子品牌“易用軟件”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是典型的侵權行為,是因為,軟件業許多人都有一個共同的認識誤區,認為“易用”是通用詞,殊不知易用一詞不屬于通用詞,是屬于用易軟件集團所有。
對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的顯示如下:盡管“易用”一詞本身具有簡單、便捷、易于使用之意,但是該詞其含義本身與應用管理軟件并無直接或必然的聯系。
而此次判決亦明確表示:“易用”及“易用軟件”已并非軟件行業的通用詞,其作為企業名稱及產品名稱出現時只能為對其擁有知識產權的用易軟件集團所有。其他任何公司如在其“公司新聞”、“行業資訊”、“公司介紹”等對外稱謂時使用“易用”或“易用軟件”均是對“易用軟件”知識產權的侵權。
其二,“典型”的審判過程
說這一案子的過程“典型”原因有三:
首先,兩審均為敗訴方的易用軟通在海淀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的一審判決敗訴后,易用軟通甚至不惜將公司的名稱由原來的“北京易必信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為“北京易用軟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便為自己在二審上訴時因新公司名稱帶有“易用”這一字號而更為有利,但即使是其變更手續得到海淀工商局的批準并作為二審證據出具,其主張的自身有了‘易用’這一字號即可以使用‘易用軟件’、‘北京易用軟件’”等上訴請求亦被終審駁回。
所以,我們只能說即使絞盡腦汁讓自己的軟件企業名稱帶有“易用”這一字號,但是法律是神圣的,知識產權不容侵犯,哪怕你的企業名稱叫“易用軟通”,與“易用軟件”就是一字之差,那也白搭啊!要不常言說,“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本案的終審機構——北京市一中院在裁決“知識產權”糾紛案方面堪稱國內法律系統中的權威,對本案的終審意見也將成為國內法院系統內繼續審判此類糾紛提供借鑒與參考。
據國內法律界專業人士介紹,成立于1995年4月21日的北京一中院轄區內集中了80%以上在京的國家黨政機關、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90%以上的金融機構,所以形成了一個比較特殊的政治、經濟、人文環境,也因此被委以重任,依法審理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行政案件,并對轄區法院裁判不服提出上訴的或檢察機關抗訴的二審案件。尤其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其在專屬管轄內重點負責知識產權類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院交辦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從而使得北京一中院成為國內法院系統判決知識產權案件方面的權威。
第三點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終審的直接呈現結果——判決書長達13頁,內容不僅對為什么維持海淀法院的一審判決予以闡釋,更對“易用”一詞為何不能為軟件領域除用易軟件集團外的其他企業在產品或企業名稱意義上使用的原因解讀,可謂詳盡且判決法理依據嚴謹清晰,無可爭議。
其三,案例折射出軟件業知識產權保護“典型”現狀
雖然該案的判決已經塵埃落定,但最后要重點說的是國內軟件企業對自身及他人的知識產權應受保護的意識不強、法律意識欠缺。
當然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用易軟件集團在品牌傳播方面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據悉,用易軟件集團也是軟件業的老兵,其專注于軟件與服務外包,致力為全球及國內企業級用戶提供項目實施團隊和解決方案。其擁有的子品牌——“易用”也算是出道多年,主要專注于中小企業管理軟件、服務及解決方案的提供,以其命名的產品及解決方案在行業內也有較高的影響力,并受到中小企業用戶的青睞。就是這樣一家公司,這樣一個有影響的產品品牌屢屢被侵權,就值得商榷了。設想如果早日加大品牌建設,加強對“易用軟件”品牌的宣傳,我想也不會有今日如此眾多的被侵權官司之擾。好在“易用軟件”正在加大力度對知識產權的維權與保護,才不至于品牌之戰無休止。
除了用易軟件集團的品牌傳播意識不夠外,當然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國內軟件業企業的拿法律當兒戲,只想借力逐利。
“企業知識產權不容侵犯,國內軟件企業不僅應當將自己的生存和發展建立在軟件產品技術的開發上面,更要注重自身品牌的建設及保護上,而不應只是一味想借助侵犯或冒牌已有同行業者中的知名品牌獲得利益。”于國富律師的上述評價很有行業代表性。
說起軟件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普遍不強,是因為那些尚在對別人知識產權進行侵權的企業中,不僅有行業中的后來者、規模不大者,甚至也有不乏國內軟件行業的成熟企業-—如神州數碼就也曾涉嫌侵犯‘易用軟件’知識產權而即將被用易軟件集團進行訴訟。這令我們不能不為國內軟件行業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嚴重現狀而擔憂。
對此,一位業內資深媒體人士就表示:“軟件企業侵犯知識產權即使一時得逞也終非長遠之計,也必將害人也害己。先拋開法律問責不說,但畢竟今天你可以冒用這個名字,明天其他后來者也可如法炮制,這樣的一個品牌還能稱之為品牌么?!”
總而言之,此“典型”判例給我們這樣的啟示:勝訴方用易軟件集團也好,那些仍在靠對“易用軟件”侵權而惶惶不可終日的侵權們也罷,國內軟件企業需要在注重自身的產品研發的同時,更需對知識產權保持基本的尊重,這種尊重不僅是對自己成果的尊重,也是對別人成果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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