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房產離婚時的處理
所謂婚前按揭房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銀行按揭方式購買,婚后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房產。那么,對婚前按揭房產在離婚時如何處理呢?是作為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還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從按揭購房的法律關系來看,在按揭購房過程中存在三方兩個法律關系,即購房方與出賣方(一般都是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購買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當購房方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并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將貸款金額劃入了開發商賬戶后,開發商就應當為購房方辦理房產證,在辦理了房產證以后,購房方與開發商之間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
接下來,購房者要履行的是另一個合同,即購買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此時,購房者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只不過由于購房者基于他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在該房屋上設定了抵押權,使得購房者行使房屋的所有權受到了限制。購房者向銀行償還借款的行為,屬于購房者與銀行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行為,并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屬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個人財產并不因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按揭房產由一方在婚前進行了產權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的原則,該房產應為一方的婚前財產。
然而如果在婚后夫妻共同償還了購房貸款,在離婚時該房屋能否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或部分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回答是否定的,既然房屋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就應該判歸一方所有。筆者認為,如果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了銀行貸款,可以理解為是用婚后夫妻共有的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因此,離婚時應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判歸買房者所有,同時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
婚前按揭房產婚后增值部分如何處理
根據婚姻法及其解釋,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而婚前購買用于居住的商品房,不是用來投資做任何商業或贏利用途,房屋的增值應屬于自然增值,就當然不屬于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因此,房屋增值部分并不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時,房產的價值受市場因素影響,既可能增值,又可能貶值。在增值的情形下,如非權屬一方有權分享增值,則在房產貶值時,是否也要分擔貶值損失?面對判決做出之后房屋貶值,能否允許一方另行起訴主張權益?現實中顯然是不允許。故此,僅享受增值帶來的權益,不承擔貶值帶來的損失,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及公平合理原則的。
但雖然房屋增值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考慮到雙方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一方的婚前所負的個人按揭貸款債務,另一方對該房屋的保值、增值有一定貢獻(免于因不能按期交納按揭款而被按揭權利人即銀行行使抵押權的風險和要求滯納金的風險),房屋權屬一方應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對另一方進行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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