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房產分割處理
當今社會,男女同居生活后,因關系不和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現象已經司空見慣。同居與結婚相比,除少了一紙結婚證書外,并沒有什么區別。我國夫妻財產實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財產制。那么,同居期間財產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一起同居男女要求分割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所引發的糾紛,提出一個現實的同居房產分割法律問題。
司法實踐中,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惟一的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條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 11月21日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這也就成了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所遵行的基本原則。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便成了一條司法慣例。2007年3月16日,我國頒布了《物權法》,并于當年10月1日實施。《物權法》第10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該條規定,雖然不是針對同居期間財產分割作出的規定,但是,《物權法》的頒布實施,使司法實踐中對于同居財產的分割慣例受到了否定。家庭關系,一般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關系,這些關系都是得到法律肯定和認可的,而同居關系是被法律完全否定的,自然不屬于家庭關系,同居房產分割,也就不能再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針對同居房產分割糾紛居高不下的現象,有關人士提醒:在非婚姻狀態下,同居房產分割時,解決糾紛的最好辦法,就是避免出現糾紛。如果在同居開始時,雙方就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約定,很多日后的糾紛就可以避免。雖說在兩人感情好時,這么做似乎有點難以啟齒,但是與可能會因為權益不清而導致的尷尬和傷害相比較,兩個人理智地進行約定還是值得的。
在我國,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形成的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在分手后的各式同居房產分割糾紛有時即使能拿出一些口頭證明或人證,但因為并非協議,根據法官自由量裁權,因此最終只能由法官確立這些證據的證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為確鑿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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