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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農村金融體制的國家調控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1/17 15:30:00

 

論我國農村金融體制的國家調控
周昌發

摘  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金融業得到了較快的發展,但目前農村地區金融供給與需求不平衡嚴重制約了農村的經濟發展。本文首先回顧30年來農村金融體制在國家調控下的發展歷程,進一步解析農村金融體制沒有遵循市場調節的規律而過多依賴于國家調控所形成的諸多困境,然后探討國家調控農村金融的特性以及具體的調控手段,最后提出幾點完善農村金融調控的建議。
關鍵詞:農村金融體制;國家調控;貨幣政策;法律制度


我國農村金融業的發展長期以來是在國家主導下進行,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的歷史局限和國家發展戰略的調整,農村金融體制經歷了多次改革,或放松或加強,整個農村地區的金融供給受國家調控的影響極大,而在調控的方式運用上,沒有處理好市場與國家的關系,過多依賴于國家的政策支持和強制管理,致使當前農村金融供給不足,制約了廣大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調控并不是包辦一切,要從宏觀上綜合運用經濟、政策、法律的手段引導金融機構自愿到農村開展業務,提供金融支持,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金融供給與需求矛盾的問題。
一、國家調控下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歷程回顧
自從十一屆三中全會經濟體制改革從農村開始后,我國農村的金融業得到了較快發展,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的運行狀況和全國的戰略發展要求,運用一定的調控手段和措施調節金融業在農村地區的供給,30年來,我國農村金融大致經歷了以下三個發展階段:
(一) 恢復形成階段(1979年——1992年)
1979年2月,經國務院批準組建的中國農業銀行成為從事農村金融業務的國家專業銀行,各專業銀行相繼恢復或設立,并按行政區劃將分支機構延伸到縣及少數鎮。隨著人民公社的瓦解,農村信用社開展了以恢復“三性”(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業務經營上的靈活性)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形成了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制。但1984年8月國務院批轉農業銀行《關于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的報告》,建立了縣級信用聯社,調整農業銀行與信用合作社的關系,改變了農村信用社“既是集體金融組織,又是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的格局,成為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農民喪失了對信用社的經營和管理發言權。在保險方面,1982年國務院決定恢復開辦中斷23年的農業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首先從畜禽保險開始積極進行試辦,為體現國家對農業的支持,給予了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的扶持,在80年代,我國農業保險取得了很大發展。與此同時,多種農村金融組織、金融形式如典當鋪等應運而生,在一些地區涌現了農村信托投資公司、鄉鎮金融服務機構和多種形式的合作基金會。1986年《郵政法》頒布后,郵政儲蓄也在廣大農村設下網點。央行也允許各專業銀行打破分工、業務交叉。可以見得,一個由國家主導的國有金融組織體系初步形成。
(二) 調整階段(1992年——2002年)
黨的十四大以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轉向了城市和國有企業。根據1993年《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1995年大量組建了農村信用合作銀行。1994年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也正式成立,在地、縣級也設立了分支機構。1996年,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系,逐步改為由農民入股,由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制性質的金融組織,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自2002年初,開始向農戶提供小額、無抵押貸款。
自1994年以后,中央財政要求人保公司全面向商業保險公司并軌,并對人保公司實行以上繳利稅為主要目標的新的財務核算體制,一切與經濟效益掛鉤,此時人保公司開始調整農業保險結構,對一些風險大、虧損多的業務進行收縮,于是農業保險規模和保費收入逐年下降;其他保險公司如太平洋、平安保險公司也沒有辦理農業保險。農業保險業務不斷萎縮,險種逐漸下降。
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1997年11月中央召開的第一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確定了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農村網點;非銀行金融機構自1998年7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后被取締或整頓;農業發展銀行職能由綜合性向單一性轉變。總的來說,農村資金通過郵政儲蓄和國有商業銀行大量流向城市,農村金融服務的擔子自然落在了農村信用社上,農民的消費性貸款幾乎不可能從正規的金融體系中得到滿足,生產性貸款的條件也較為苛刻,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與公共服務的資金難以保證。農村金融供給的相對萎縮與蓬勃發展的農村經濟主體對金融需求之間的矛盾自然日益凸現出來,簡言之,農村金融體系的整體功能也被削弱,
(三) 扶持階段(2002年至今)
十六大后,“三農”問題成為政府工作的重點。農村信用社是農村金融的主要提供者,成為了新一輪金融改革的主角,對其加強產權制度的改革,明晰產權關系,交由地方政府負責管理;農業銀行的改革也是面向“三農” ;2007年1月,第三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召開,國務院提出加快建立健全農村金融體系,推進農村金融組織創新,適度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金融機構準入政策,降低準入門檻,鼓勵和支持發展適合農村需求特點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積極培育多種形式的小額信貸組織,這與2006年12月銀監會出臺的《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交相輝映,墊定了農村金融改革的方向和格局,目前在很多農村地區設立了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農業保險也得到較快的發展,從2004年開始,很多地區和相關部門掀起了農業保險的試點,如:上海的“安信模式”、吉林的“安華模式”和四川的“安盟模式”等。[①]
二、我國農村金融體制的困境
從上面三個階段的農村金融體制變遷中,可以清晰看出國家行為的巨大影響,國家根據各階段的戰略經濟發展目標,適時調整農村金融政策。目前,在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中,盡管近年來參進了部分私有性質的金融組織,但總體來說,我國農村金融格局是一個典型的國家主導型的國有金融體系,實際經營過程中,金融機構受國家行政權力的限制較大,作為市場主體的金融組織很難按市場規律運行。新形勢下農村發展的急迫資金需求不能從現有的農村金融體制下得到充分的滿足,這不得不深思我國當前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所存在的困境。
(一)農村金融主體不足
目前,我國農村金融主體供求矛盾不僅表現在量的方面,而且表現在結構性方面。我國農村存在多種金融組織,可分為正規金融組織和非正規金融組織兩大類型。中國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一直是偏重于農村正規金融組織,其結果是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支持作用欠佳,導致了農村金融主體供給不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金融組織缺位,不能滿足“三農”發展要求。近些年來,包括農業銀行在內的國有商業銀行不斷從農村地區撤出,從農業轉向工商業。從金融機構的分布角度考察,大多是鄉鎮僅有農村信用社,可能還有郵政儲蓄,但較多鄉鎮的郵政儲蓄銀行機構還沒有開展貸款服務,一些新型的農村金融機構,如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由于還處于不成熟的階段,而且覆蓋面小,2007年底,全國農村地區有8901個鄉鎮只有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在一些經濟落后地區甚至出現了正規金融組織供給的真空地帶,到2007年底,零金融機構鄉鎮仍有2868個。[1] 真正直接為農戶和中小企業服務的、離農民較近的機構較少,農村信用社幾乎成了農村金融市場上唯一的正規金融組織,但其經營活動存在著明顯的地域限制,缺乏改革和創新的內在動力,競爭不充分,再加上實力薄弱和普遍性經營困難,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存在嚴重支持不足;農業發展銀行支農力度有限,無力從事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扶貧開發等事業,支農功能日益萎縮;郵政儲蓄成為農村金融資源向城市轉移的通道,大量農村資金流向了城市。
2.農村金融中介機構嚴重缺位,制約了金融支持農村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農村信用擔保機構、農業信貸保險機構、農村信用合作銀行以及農村土地產權交易機構等金融中介機構嚴重缺位,大大降低了農村金融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嚴重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3.農村民間借貸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民間借貸在我國農村相當普遍,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資金供求矛盾,但也帶來一定的危害,一些民間借貸活動成為孕育“地下經濟”的溫床。特別是民間借貸中普遍存在的高利貸現象,提高了資金使用者的生產經營成本,降低了市場競爭能力,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制度缺陷
我國農村金融服務供給受目前制度的約束極大,難以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主要表現于以下幾個方面:
1.信貸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現行的金融管理體制下,為了確保貸款的安全性,幾乎所有的商業性金融機構的貸款都設置相應的財產抵押。抵押財產是否充足是決定銀行貸款的主要條件。農戶所擁有的住宅,由于不能辦理房產證,導致不能作為抵押品;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等財產由于價值評估麻煩且難以變現,大都不能夠被金融機構認可為合格、可靠的貸款抵押品;農村中小企業的經營場所、產品以及經營周期有其特殊性,銀行一般不允許作抵押,所以,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很難滿足商業性金融機構對合格抵押品的要求,不能提供有效的抵押物,過不了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審貸關,制約了貸款的獲取。另外,由于處在改革過程中的國有商業銀行本身存在著諸多制度缺陷,比如貸款權限的上收、激勵與約束機制不健全以及對國有企業、大城市、大企業、大項目等為主體的貸款偏好,主觀上造成了農村金融市場的萎縮。
2.農業風險保障制度發展滯后。由于農業經濟的脆弱性和高風險性,一旦發生自然災害等,首當其沖的就是農業受損嚴重,導致保險公司商業方式推進的農業保險自身難以產生經濟效益。也正是這種高風險的特點,保險費率高,農民即使有保險的強烈要求,也沒有承擔高額保險費的能力,從而致使農業保險在農村的密度很低,難以形成規模效益。農業保險的高額賠付率又使保險基金自身不能積累。所以,一方面保險公司依靠農民保費收入的農業保險業務難以商業化維持,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國家財力的限制,農業單純通過災害救濟的風險保障途徑遠遠滿足不了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必然會進一步加大農村金融服務供給缺口。
3.農村土地制度的缺失。我國《擔保法》第34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可以抵押”,該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可見,《擔保法》禁止土地承包經營權設定抵押,2003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也沒有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設定抵押。在我國農民普遍貧窮的情況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無疑是他們比較有價值的財產,而目前制度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用于抵押擔保,使得農戶借款相當困難,在廣袤的農村地區,靠天吃飯、靠地發展的農民就喪失脫貧致富的機會,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4.農村信用制度建設落后。具體體現在農民和企業信用危機嚴重,由于在現行的制度安排下,他們缺乏直接的融資渠道,迫于生活、發展需要大量投入的壓力,它們只能通過借款,但由于長期養成的短視眼光,不重視信用,不按時還款,形成很多陳年老債,最終導致金融機構貸款極其慎重,主觀上不愿向農民和中小企業提供信貸。
三、國家調控農村金融體制的特性和內容
(一)國家調控農村金融體制的特性
國家對農村金融體系進行調控,是國家綜合運用各種法律、經濟、政策方式對農村金融結構進行調節的一種經濟性的國家行為,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受到制約的客觀必然要求,是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所固有的弱點所決定的。當前我國農村金融供需失衡,需要國家實施有效調控,通過提高市場效率,實現城鄉公平發展,促進社會整體的經濟效益。國家對農村金融進行調控,主要是由中央國家機關作出,實踐中主要是中央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法律框架內作出,依照法律的程序決策和實施,而不是片面理解為“控制”,更不能把調控當作一個“筐”,把各種行政干預措施都當成調控。[2] 國家調控農村金融體制應宏觀與微觀相結合,其具有如下兩方面的特征:
1.宏觀性和整體性
我國農村金融供需失衡是一個普遍性強、涉及面廣的問題,關乎到廣大農村的發展前景,能否得到妥善的處理是國家經濟全局何處去的巨大難題,國家必須從社會總體和全局出發,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如稅收、利率、金融機構的準入等,確保農村金融供給與需求的基本平衡,從而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協調。但調控的實施也離不開微觀層面的具體執行。
2.間接性和引導性
在金融調控中,國家考慮的應該是全局利益,不僅僅是一邊倒的救濟模式或是直接對農戶施善,對金融機構施壓。從長遠來看,只有讓市場條件下的每個主體盡可能地、積極地獻身自己,才能實現真正的發展。所以,國家要通過間接調控的手段,運用各種經濟杠桿和政策工具引導市場主體的行為,使市場主體的微觀經濟活動同國家的宏觀調控目標銜接一致,達到國家宏觀調控的目的。遵循“凡是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政府不再進行干預。”[3]只有這樣,才能既搞好宏觀經濟,又搞活微觀經濟,充分發揮企業(包括金融組織和農村企業)和農民的主觀能動性。
(二)國家調控農村金融體制的內容
國家對農村金融調控的內容非常廣泛,主要有:進入、退出調控;貨幣政策調控;財政政策調控;相關法律制度調控等。
1.金融機構進入、退出調控
金融業是一個相對壟斷且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的領域,國家對經濟組織體進入金融業進行嚴格的規定,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只有得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的特許,獲得經營許可證,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注冊登記手續,領到營業執照,方可從事金融活動。由于金融的安全和穩定是社會、國家安全的重要保證,國家要對其進行嚴格的管控,根據現行《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要設立商業銀行,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為五千萬元人民幣且要求是實繳資本,對欲進入農村金融市場的一般規模的經濟組織而言,可謂門檻極高,而且準入制度不明確,產生的后果就是中小型特別是民營中小型金融機構太少。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市場競爭不充分,特別是在我國廣大邊遠農村地區,正如前面所述,很多鄉鎮只有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甚至零金融組織的現象,不能為農村的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支持。由于現有的金融機構在數量上根本滿足不了農村的需求,而現行《商業銀行法》又讓很多想進入金融業的組織望而卻步。為此,國家只有適度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金融機構準入政策,降低準入門檻,讓更多的金融組織進入到農村,使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以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新農村建設。銀監會2006年12月出臺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這是國家調控農村金融的明智之舉,但此文件效力位階較低,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并提升它的層級,或是通過修改《商業銀行法》專章加以規定。另外,更要健全退出機制,讓那些不適合繼續留在金融市場的主體退出(包括破產、撤消)市場。 [4]
2.貨幣政策調控
中央銀行作為政府管理金融的機關,可以通過信貸活動影響組織和個人的經濟行為,調節經濟關系。規定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調整貸款利率等辦法鼓勵和抑制貨幣資金供求,從而平衡農村貸款需求與供給的關系。在具體調控中,主要常用下面兩種方式:
(1)差別的存款準備金率。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比例則叫做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譬如說存款準備金率為10%,就意味著金融機構每吸收10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100萬元的存款準備金,用于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00萬元。倘若將存款準備金率提高到20%,那么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800萬元。 在存款準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存款準備金,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利于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今年初中央銀行下發《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支持春耕備耕增加“三農”信貸投入的通知》,對農村信用社實施與一般商業銀行差別的存款準備金率,繼續對涉農貸款比例較高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執行比一般商業銀行較低的存款準備金率,能讓更多的資金回流農村,用于支持“三農”發展。
(2)貸款利率浮動。貸款利率浮動政策是指針對不同的貸款主體,根據用途的不同實行差別的利率,人民銀行給予金融機構一定程度的靈活貸款利率浮動政策,既維護了金融機構的可持續利益,又支持了特殊貸款主體的資金需求。以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為例,可歸納五種類型:一是政策型,主要集中于一些扶貧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及農民創業擔保基金貸款中的種植、養殖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等,這類貸款都執行基準利率,在農村信用社貸款中的比重較低。二是效益型,主要集中于一般農戶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和中小民營企業貸款等,這類貸款的利率較高,農信社一般都上浮50%以上,而且這類貸款在農村信用社貸款占比較高,是農村信用社主要利息收入來源。三是競爭型,主要集中在服務區域內的黃金客戶,是農信社主動營銷的貸款,這類企業一般規模較大、實力較強、效益較好、資金流動性較強、資金結算量較多,是各金融機構爭奪的對象,這類企業貸款的利率一般不上浮或少上浮。四是優惠型,主要集中于以農村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存單質押的貸款、銀行承兌匯票質押的貸款、在農信社入股資金遠遠大于貸款金額的等,這類貸款的利率一般上浮的幅度不超過20%,屬于俗稱的“優惠利率”。五是市場型,這類貸款的利率一般是不固定的,隨市場行情變化而隨時調整,主要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5]
3.財政政策調控
財政政策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和適應能力。國家運用稅收分配手段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間接影響納稅人的社會經濟行為,進而引起社會經濟活動的變化,以實現國家的宏觀調控目標。由于國家征稅使一部分經濟資源從納稅人向政府轉移,因而對納稅人的經濟決策必將產生一定影響,這就決定了稅收不僅僅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且是貫徹政府經濟決策、實施有效的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貼息也是常用的調控手段,它是國家為扶持某行業,對該行業的貸款實行利息補貼,此類貸款就稱為貼息貸款。譬如:國家為扶持農業,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對購買種子、化肥等實行低息貸款,為保證銀行的利益,不足的利息部分由國家補足給該銀行,農民拿到的此類貸款就是貼息貸款。
4.相關法律制度調控
一個有效的制度形成比任何強制性的政策所發揮的作用更深遠、更徹底。法律能夠促進潛在于社會體中的富有創造力和生命力的力量流入建設性的渠道;因此可以證明法律是文明建設中一個不可缺少的工具。[6] 在調控農村金融供給不足中,國家通過制定有關專門針對“三農”的法律,如已頒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另一方面,修訂、完善現行法律中的相關涉農條文,如規定《擔保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農村房屋產權問題等,通過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完善,引導、盤活農村有價值的東西,充分利用法律的優勢使農村不被制度邊緣化。
四、完善國家調控農村金融體制的對策
目前我國農村地區金融服務的供求矛盾已經不在是一個點的問題,而是中國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大面積供給與需求失衡的宏觀問題。當前的廣大農村地區金融服務存在從量上到質上的缺失,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近而危及整個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現代市場經濟是自由競爭的經濟、是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經濟,其本身的特質就決定了現實發展的不平衡性,為此,既要實現農村金融服務供給與需求的平衡,保證全社會的整體發展和公平,又要充分發揮金融組織在農村地區的主觀能動性以及調動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的積極性,為協調城鄉的平衡經濟發展,就成了現代國家不可推卸的職責。國家應正確運用適當的手段和措施科學、統籌地加以調控,針對目前農村金融所處的困境,國家已經在很多方面加以調控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還需探索新的解決途徑和完善現有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本文從國家調控的視角提出如下幾點思路。
(一)以合作金融為重點,推進農村金融機構多元化
根據農村地區典型的熟人社會特征,農戶間彼此相互了解,相互信任,信息比較對稱,發展合作金融機構不適為較佳的選擇,合作金融是指按照規范的合作制原則建立起來的資金互助組織,它可以利用從銀行或政府機構獲得的資金或社員股金、存款向合作成員提供貸款。合作金融一般是在較小的具有利益相關性的團體中開展,由成員自愿入股組成。由于成員對于貸款可以進行低成本的監督,能夠比較有效地解決小額信貸過程中的道德風險問題。正因為如此,在農村和農業領域以合作金融的方式開展金融服務,可以充分利用合作成員所在地域比較接近、彼此信息比較透明、成員之間能夠信用互保以及在組織中自我雇傭等優勢,以較低的成本向農戶發放低利率、無抵押的小額信用貸款,解決農戶臨時性、分散性的資金需求。
我國農村信用社雖然是合作金融組織,但由于官辦色彩濃厚,在很多方面背離了合作制的原則。目前有些農村信用社已改造為農村商業銀行,按照純商業性金融模式運作,使廣大農村、農業和農民越來越缺乏金融支持,解決“三農”問題仍然遭遇資金“瓶頸”。因此,國家應政策調控,使農村信用社立足于廣大農民的利益和農村金融的現實需求,真正體現互助合作式的農村金融組織特點。在更多的地區,國家通過提供寬松的環境,引導部分農村信用社改組成真正按合作制原則運行的合作金融機構,而非強制性地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代替合作制,充分考慮合作成員的意愿,運用合作成員地域近、了解多、能夠信用互保等優點,發揮合作金融的作用,真正解決農村金融服務體系較稀疏、傳統商業銀行不愿涉入的困境。
鑒于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組織的還大量缺位,不能向農村提供足夠的資金供給,國家要充分發揮調控職能引入金融組織,銀監會2006年12月出臺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目前在農村已經成立了一些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但由于極低的覆蓋率,還需要進一步開放農村金融市場,組建更多的金融機構。
(二)調控貸款利率的浮動
就貸款利率浮動幅度而言,農村大于城市,在農村地區,農民和農村中小企業融資渠道較為狹窄,且區域可融通資金量也較少,貸款主體可選擇性較小,對較高的貸款利率也往往只能被動接受。尤其是在廣大農村,農村信用社處于“一社獨大”的境地,貸款主體只能接受近乎壟斷的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的擴大,只會提高農村地區的資金成本。對于城市而言,由于融資渠道較多,資金量大,金融機構間競爭激烈,經濟主體選擇性也大,貸款主體可以在多個金融機構和利率結構中進行最優選擇。
在農村,貸款本身就相當困難,又平添了上浮利率的高成本,致使貸款主體受到雙重壓力。但由于長期以來金融供求失衡的現狀,對于廣大農民和中小企業,關注的是能否貸到款,而對利率水平高低的關注度明顯偏低,農村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一直呈擴大態勢。為此,根據這種農村金融機構天然的定價權優勢地位,國家應該健全貸款利率定價機制,完善具體的定價浮動標準,根據產業、貸款對象、方式、擔保物、期限、信用記錄、客戶承受能力及存款額度等因素制訂多種農戶貸款的利率體系,遏止隨意定價和主觀定價,充分運用利率杠桿的手段,促進農戶調整生產結構,大力發展高效農業。同時要強化貸款利率定價監督制度,為確保貸款利率定價有理,優惠有因,授權有度,防止人情定價,主觀定價等現象產生,而且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農村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貸款明細帳簿,接受相關監督機構的檢查,確保浮動的貸款利率能有效發揮調節經濟的作用,使農村金融機構既在自身業務方面得到良好持續,又支持了農村經濟建設的發展。
(三)擴大稅收減免與貼息范圍
我國小農經濟模式使得農民的資金需求具有時間長、金額小、生產性和生活性開支合一的特點,貸款農民缺乏有價值的抵押物,不確定風險較大,使商業銀行對小農經濟色彩濃厚的農業和農民個人貸款的發放往往比較審慎。商業銀行作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金融組織,根據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對經濟和金融自發調節,固然會將貸款重點放在高回報的非農業和城市,要引導商業銀行自發地靠近農業、落腳農村,國家強制性的政策并不會帶來較好的效果,應該給予商業銀行發放的農業貸款適當的財政補貼利息,對農村地區提供農業貸款的商業銀行一定程度的減免稅;繼續維持當前農村信用社享受減免稅和貼息的現狀,使這種優惠擴大到其他金融機構,這樣一來,讓金融機構看到利潤的前景,引導它們進軍農村,充分調動它們在農村地區的經營積極性,心甘情愿地為農村提供金融服務,同時也就形成了農村金融機構多元化的格局。
(四)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
由于我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在相當長的時期難以被打破,在商業性金融供給不足的情況下,不僅需要大力發展互助合作性質的農村合作金融,而且有必要通過政府“看得見的手”去彌補純商業性金融“看不見的手”所無法調節的部位或環節。因此,對中國農村和農業這樣經濟不發達、市場化程度十分有限的地區和部門來說,政策性金融的供給是比不可少的。目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服務定位主要是支持糧棉收購環節,應延伸服務對象,擴大服務領域,要圍繞農業結構調整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務,支持農村利用科技、信息提升農業競爭力,并幫助農民解決因結構性矛盾而導致的農村資金不足問題。另外,農業發展銀行的營業網點要適當向下延伸,從組織機構上更加貼近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五)為非正規金融正名
中國農村存在著一個廣大的民間融資市場,有4/5的貸款者是通過親戚、朋友或非正規金融市場獲得借入資金。[7] 不可否認,現實生活中農村民間非正式金融確實存在著某些不規范現象和比較大的風險,但客觀而論,民間借貸對農村經濟具有良好的適應性和積極的推動作用,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彌補正式金融機構對農業貸款的不足,促進了多渠道、多形式的農村金融發展,國家應引導和規范民間非正式金融的經營行為,制訂符合中國國情的民間金融法律法規,如《民間融資法》、《民間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為防范日常的經營風險和控制局部金融混亂蔓延,還可通過類似行業協會的農村組織對它們進行指導,加強民間非正式金融的自律。
(六)健全農業保險體系
由于農業經濟的脆弱性以及農村本身的資金短缺,農業保險要獲得成功,政府必須彌補純粹商業運作的缺陷,建立利益誘導機制,給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使保險公司至少能夠維持經營,在政府的政策資金投入支持下,達到自我積累、自我發展。考慮到我國農村地域廣大,專設保險公司網點成本較大的問題,國家可出臺相關規定,讓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代辦農業保險的方式,保險公司將農業保險業務剝離出來,運用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農村網點多的優勢,采取國家扶持推動,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代辦的形式,由經辦的金融機構對農業保險實行獨立核算,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用,政府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并免征農業保險稅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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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周昌發(1977- ),男,云南昭通人,重慶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律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理論、金融法、公司企業法。
[①] “安信模式” 指的是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通過政府財政補貼與商業險種的收益來彌補種植業、養殖業保險可能產生的虧損,運行中也獲得成功經驗,故業界歸結為“安信模式”; 同樣地,“安華模式”是由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探索農業保險經營發展新思路、新模式而得名;“安盟模式”是法國安盟保險公司在成都設立分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而獲此名,該公司在中國按商業性運營,并沒有獲得中國政府補貼,所以盈利較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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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index.jsp. 中國銀行業農村金融服務分布圖集.
[2] 梁小民. 政府宏觀調控不等于搞計劃經濟——宏觀調控的誤解、誤讀、誤用 [N] . 世界經濟報道,2005-03-09.
[3] 馬洪. 什么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M] . 北京: 中國發展出版社, 1993:198.
[4] 朱崇實. 金融法教程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5: 8.
[5]http://www.jsnx.net/ReadNews.asp?NewsID=1562&BigClassName=%C0%ED%C2%DB%CC%BD%CC%D6&SmallClassName=%C0%ED%C2%DB%CC%BD%CC%D6&SpecialID=0蔡國忠. 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定價中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J].
[6] [美]E·博登海默, 鄧正來譯.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M].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394.
[7] 李小云. 中國農村情況報告 [M]. 北京: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8:53.
 

 

本文發表在《經濟問題探索》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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