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大雪竟然壓垮租賃廠房
房主告租戶討回保險賠償金
本報訊 大雪壓垮租賃廠房,保險賠償金是該給房主還是承租人?近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由一場大雪引發的賠償官司,判決由承租人金利家具公司給付出租人潘某租賃廠房的保險賠償金68萬元的90%,計61萬余元。
2007年6月13日,潘某與金利家具公司簽訂一份廠房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潘某將位于安吉縣工業園區的主廠房出租給金利家具公司使用,租賃期限一年,即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租金為23.5萬元。合同簽訂后,潘某按約交付廠房,金利家具公司也依約支付了租金。2007年9月7日,金利家具公司就上述租賃房屋等向保險公司進行了投保,保險責任期限自2007年9月10日至2008年9月9日,租賃房屋的保險金額為99萬元,費率為1.2‰。保險合同中雙方特別約定,事故絕對免賠額為5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
2008年1月28日,南方一場區域性大雪壓毀了投保的租賃房屋。2月22日,潘某與案外人董某簽訂了一份拆房協議,在施工過程中,因焊割產生的火星引起火災。5月13日,保險公司對上述雪災及火災損失確認了理賠額,核定雪災損失為90萬元、火災損失為10萬。分別扣除10%、20%的免賠率后,合計89萬元。
潘某認為,該房屋的被毀系在金利家具公司租賃期間,且金利家具公司對該房進行了受災保險,為保護其財產所有權,潘某于2008年3月7日訴請安吉縣人民法院判令金利家具公司對其廠房進行修復或作價賠償,預定價為99萬,待評估后作相應調整。安吉法院依據潘某財產保全的申請,通知保險公司協助將上述89萬元轉入法院賬戶。金利家具公司抗辯認為,潘某提供的廠房因雪災被壓毀,是不可抗力,被告對租賃房屋的毀損不承擔法律責任。相反,廠房壓塌還給被告造成了一定損失,故提起反訴,要求賠償貨物損失,訴請法院判令潘某賠償其各類經濟損失25萬元;判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解除,并責令潘某退還剩余租金10萬元。
安吉法院經審理認為,89萬保險金中有68萬元是因租賃的廠房遭受雪災毀損而獲得的賠償款,理應是彌補受損廠房的損失,廠房的所有人潘某基于物的所有權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租賃人支付該保險金,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故判決:金利家具公司支付潘某租賃房屋的代位物即保險賠償金68萬元、潘某返還金利家具公司租金10萬元、賠償金利家具公司火災損失2萬元;駁回潘某、金利家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金利家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州中院提出上訴。湖州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基本得當,但考慮到承租人金利家具公司的投保行為,不僅化解了承租人租賃期間的風險,而且支付了一定數額的保費,根據公平原則,法院將一審判決第一項略作變更,由承租人金利家具公司給付出租人潘某租賃廠房的保險賠償金68萬元的90%,計61萬余元。
當事人說
原告:廠房被壓毀需要修復賠償
被告:雪災屬不可抗力無需擔責
原告潘某訴稱:2007年6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坐落在安吉祥友工業園區主廠房出租給被告使用;租賃期限為一年,即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租金23.5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了合同,被告也依約支付了租金。
2008年1月28日,一場大雪壓毀了該租賃廠房。原告認為,該房屋的被毀,系在被告租賃期間,且被告對該房進行了受災保險,為此,原告為保護其財產所有權,于2008年3月7日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對租賃的廠房進行修復或作價賠償(預定價為99萬,待評估后作相應調整)。
后經法院依法釋明,原告于2008年8月29日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支付從保險公司獲取的保險金68萬余元。對被告的反訴請求,原告認為損失數額不客觀,且在本案中不具有請求權,因此原告不應當成為賠償義務人。雙方租賃合同并未解除,返還租金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被告金利家具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對廠房進行修復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承租的廠房系簡易鋼架結構,因雪災被壓毀,而非被告主觀上的過錯,是不可抗力,不屬于被告的違約行為。被告對租賃房屋的毀損不承擔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間的維修責任在出租方,即維修責任應由原告負責。原告變更的訴訟請求與原來的訴訟請求屬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法院釋明變更的范疇。
被告反訴稱,在租賃廠房過程中,由于原告提供的廠房不符合質量要求,在2008年1月28日的大雪中被全部壓毀,致使當時在廠房內作業的職工被壓傷、價值24萬元的庫存物品及機器設備被損毀。此后,原告在切割鋼梁清除被壓毀的廠房殘物時,其施工產生的火星掉進廠房內又引起火災,導致被告價值10萬元的物品被燒毀。事故發生后,被告被迫停工多日,因無法及時供貨又遭外商巨額索賠,經濟上蒙受了重大損失。自廠房倒塌后,原告至今沒有修復,被告亦早已另租他處,原租賃合同已經無繼續履行的必要。故被告反訴訴請判令原告賠償被告各類經濟損失25萬元;判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解除,并責令原告退還剩余租金10萬元。
庭審焦點
承租人投保獲賠 出租人能否求償
金利家具公司的上訴理由是,保險金為代位物,代位物是物權法規定的一種優先權利,對代位物行使權利的前提是對原物毀損、滅失享有求償權。金利家具公司尚未實際取得保險金,且對承租的廠房因雪災造成的毀損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原判認定金利家具公司可得的保險金為代位物,并判令金利家具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險金,于法無據,系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判第一項,改判駁回潘某的訴請。
潘某辯稱,金利家具公司承租并投保的廠房為其所有,因廠房毀損而獲得的保險金,應由所有權人享有。保險金的數額已由投保人金利家具公司與保險人保險公司共同確認,金利家具公司理應將保險金支付潘某。
那么,對承租人金利家具公司以租賃的廠房進行投保并因雪災受損而獲賠的保險金,出租人潘某是否具有求償權呢?
湖州中院認為,潘某將自己所有的廠房出租給金利家具公司使用,承租人金利家具公司為租賃的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險,在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于雙方原因的雪災事故造成了租賃廠房的毀損,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金利家具公司核定了保險金,投保人金利家具公司也予以認可,且保險公司已根據安吉法院協助財產保全的要求,將保險金匯入法院賬戶,可視為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金利家具公司支付了保險金。但該保險金是因租賃的廠房遭受雪災毀損而獲得的賠償款,理應是彌補受損廠房的損失,廠房的所有人潘某基于物的所有權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租賃人支付該保險金,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但考慮到承租人金利家具公司的投保行為,不僅化解了承租人租賃期間的風險,而且使得出租人潘某的財產損失降至最低程度,況且承租人金利家具公司還為此支付了相應的保險費,按照公平原則,并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投保人金利家具公司可享有10%的保險金,另90%的保險金支付給出租人潘某。
連線法官
原告可就廠房代位物行使權利
二審審判長林型茂認為,本案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標的含租賃房屋,而租賃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原告,被告的保險利益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規定的因保管不善等情形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而雪災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不屬于被告應承擔的責任,但屬于上述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現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確認,向本案被告理賠上述租賃房屋因雪災受損的保險金為68萬元,可視為保險公司對上述租賃房屋同意理賠的最低保險金,該保險金系上述房屋因雪災毀損、滅失的價值轉化形態,即為上述租賃房屋因雪災毀損、滅失所得的代位物,原告作為租賃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就該代位物行使權利,即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支付從保險公司獲取的最低保險金,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基于雪災事由的特殊性,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與原告原主張的法律關系不一致,據此對原告予以釋明,應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范疇。
被告反訴認為原告提供的租賃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提出質量鑒定申請,也未能提供存在質量瑕疵的證據,故法院對此主張不予采信。
被告反訴請求原告賠償因雪災造成的職工人身損害,但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損害的具體事實及要求原告承擔責任的因果關系,故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反訴請求原告賠償因雪災造成的工具、原材料損失,因雪災為不可歸責的事由,物之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物之所有權人自行負擔,且保險公司也基于被告的投保對上述損失進行了理賠,故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反訴請求原告賠償火災中的成品損失10萬元,雙方對火災系原告施工過程中造成的事實無異議,原告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至于是否由施工人承擔火災責任,不影響被告對原告的訴請。由于該火災損失已由保險公司理賠,自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可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告對原告請求賠償的權利,但不影響被告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原告請求賠償的權利,故法院對被告的此反訴請求予以支持。
被告反訴認為,因雪災致租賃房屋毀損,租賃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只須通知原告即可,無須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大雪壓毀了上述租賃物,致被告不能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被告基于租賃合同已向原告支付了租賃期的全部租金,被告要求原告退還自雪災起至租賃期滿之日止的租金10萬元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認為租賃合同未解除,被告不能據此提出返還租金的訴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名詞解釋
代位物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抵押物在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就是抵押物價值形態發生變化后的價值,就是代位物。
代位物基于賠償責任而存在,非因契約而產生。所以代位物的產生,首先有兩個條件:一是抵押物滅失或毀損等;二是交換價值形態發生變化。例如對方抵押給你一輛汽車,汽車出車禍損毀了,獲得的保險金,在擔保的范圍內就是代位物。
擔保財產的代位物包括:第一,擔保財產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毀損、滅失時,擔保人所獲得的損害賠償金。第二,保險金。擔保人對擔保財產保險的,因保險事故發生而致使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時,擔保人可以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第三,補償金。這主要指擔保財產被國家征收時,擔保人從國家得到的補償金。例如城市居民將自己的房屋向銀行做了抵押貸款,如果房屋被國家征收的,其所得的補償金應當作為抵押物的代位物。
新聞延伸
應對自然災害 保險要先行
浙江安吉這起案件由雪災引起,面對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投保可以獲得部分賠償。但是,根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2008年雪災造成的損失是1111億元,而保險賠付僅為10.4億元,賠付率不足1%。這與發達國家自然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中大約30%至40%由保險賠償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1%的賠付率從一個側面折射出了目前中國保險業的一大現狀:面對自然災害,投保率低下。國內企業、家庭應提高保險意識,尤其是要積極投保農業險。
在過去的近20年里,隨著全球氣溫不斷上升和環境的惡化,由惡劣氣候造成的自然災害也呈上升趨勢,諸如洪水、地震、海嘯、風暴、火山噴發等等。據國際紅十字會2006年度世界災害報告公布,全球自然災害的經濟成本近年來劇增,僅僅在過去20年內,自然災害所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就增加了5倍,達到6290億美元。而我國是世界上公認的各種自然災害發生比較頻繁的國家,自然災害每年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000億元以上,受災人口達2億多人次。
與巨災相對應的是較低的投保率。從保監會公布的數據看,在2008年雪災中倒塌的35.4萬間房屋中,僅有1.21萬間報案理賠。更多的災害損失沒有得到賠付,原因是沒有投保。保監會的統計顯示,10.4億元賠款中,80%以上屬于車險、企財險及建工險,農業保險僅賠付4014萬元,占比不到4%。人身意外傷害及健康保險也只涉及4萬多人,賠付5784萬元。據悉,在發達國家,家庭財產險的普及率已達70%,我國香港地區基本上80%以上的家庭都會投保家財險。而我國多數地區的投保率尚不及5%。
目前,人們普遍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把政府視為第一道防線,這種意識要不得。正確的觀念是應提高自我應對災害的能力,在想到有些災害自己無法承受時,要積極尋求保險公司來分擔風險。社會和政府應該是人們的第三和第四道防線。
保險專家告訴記者,自然災害對財產的損害較大,因此,一些企業應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購買相應的保險。如廠房出現電線電器水管等設施老化現象,買承保火災、水淹等保障的財產險肯定有用。對于鋼材框架的工廠,廠房是必保的對象。不過,目前我國針對自然災害開發的保險產品還有待提高。一方面,專門針對自然災害險種設計寥寥無幾,如作為一個重要獨立險種的地震險就沒有;另一方面,既有的自然災害保險理賠標準又顯得過于嚴苛,大大弱化其保障功能,如現行財產保險條款中的“雪災”保險責任標準便是:只有雪壓達到特定要求導致建筑物倒塌時,保險公司才承擔賠償責任。
在經濟生活中,如果企業認為自己的財產或人身安全可能受到自然災害的損害,都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投保,保險公司應該豐富意外險、壽險、財產險、農業險、房屋險等產品,以滿足社會經濟生活的需求。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