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軟件保護現狀與企業對策
作者:游閩鍵
一 中國軟件保護立法體系
單純的計算機軟件在中國不能申請專利,因此軟件在中國主要受到著作權保護。中國軟件保護立法體系是以《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為原則和基礎,通過《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軟件著作權主體、權能、行使,以及侵權民事責任和責任承擔等問題進行細化。同時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4年底頒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侵犯軟件知識產權的刑事責任做相應規定。形成同時以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保護軟件著作權的立法層次。
二、 中國軟件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八)計算機軟件;”這一條明確承認軟件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構成侵權。”這一條明確規定了復未經允許復制軟件屬于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一條明確了軟件復制品持有人對自己合法持有軟件負有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可能被認定侵權。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構成侵權。”根據這一條與《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購買盜版軟件的最終用戶只要將軟件安裝到計算機內,就構成了對軟件的非法復制。同時,在使用軟件的過程中必然將硬盤內的軟件程序調用到內存中,該調用行為也構成非法復制。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這條規定在中國軟件保護立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因為該條規定明確了兩點。第一,法院追究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重點是對盜版軟件進行商業使用的行為,即公司企業使用盜版軟件的行為是打擊重點。第二,無論是否將盜版軟件固定存儲在硬盤上,只要是有“使用” 盜版軟件的行為就屬于侵權。根據這一條,商業使用盜版軟件的最終用戶與盜版軟件生產者、銷售者一樣承擔侵權責任不再有理論爭議。
對于嚴重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和《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國家版權局和地方版權局)有權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這是對侵犯軟件著作權行政責任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盜版計算機軟件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了強化知識產權刑法保護,2004年底兩高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非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即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同時,侵犯知識產權的單位犯罪定罪標準也從個人犯罪定罪標準的5倍降低為3倍。中國法院以刑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力度大大增強。
三、 典型案例
Discreet公司發現上海對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安裝使用盜版Flame軟件。2002年2月Discreet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請求法院證據保全。法院受理后采取了證據保全,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50萬元。
2002年,北京市版權局檢查龍發裝飾公司,發現龍發家裝的9個網點使用60多套盜版Autodesk公司的軟件。北京龍發因此被行政罰款27萬元。2003年,Autodesk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法院在龍發4個網點發現價值173萬元的33套盜版軟件。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149萬元經濟賠償。
2003年美國Adobe公司在上海法院起訴丹諾梅格公司使用盜版軟件,法院判決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Adobe公司11.5萬元。Adobe公司2004年在成都市法院起訴被告成都漢湘公司使用盜版軟件,這是Adobe公司首次在中國西部起訴軟件侵權。成都中級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30萬元并賠禮道歉。
四、 總結
對一家現代企業來說,使用正版軟件的意義決不止于避免做被告。現代企業非常強調企業文化。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使用正版軟件本身就是一種良好的企業文化。企業使用正版軟件對于樹立良好的企業文化和社會形象,增加企業在員工中的聲望和凝聚力有很大幫助。
企業有義務對員工進行充分的知識產權教育,保證所有員工都使用正版軟件。只要在企業經營場所內發現的盜版軟件均推定為是企業為經營所需安裝和使用,企業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在上述龍發案、對點案等重大案件中被告均辯稱盜版軟件是員工私下安裝,但都被法庭駁回。企業應當讓員工了解如何區分正版和盜版,不私自安裝盜版軟件,也不能隨便從互聯網上下載各種所謂免費或價格極低的商業軟件,因為這往往是盜版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