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新刑法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據該條文,其構成要件分為兩個方面: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和加重犯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本罪的客體表現為交通運輸管理秩序及重大的公私財產安全,及人民的生命安全。這此與交通運輸行為密切相關,統稱為公共安全,此處無爭議。 2.主體,為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本罪的主體一般包括從事交通運輸和非交通運輸人員。主要包括四類人員:①直接操縱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如駕駛員。②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列車長、調度員。③是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④是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警察。非交通運輸人員指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以外的任何人。
3.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致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分析: (1)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及規范違反性,應是本罪的前提條件,這里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要是指保證公路、水上交通運輸安全而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 (2)違規的行為還需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3)行為的違規性與事故的重大性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4.主觀方面,本罪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違反了操作規程。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過失是行為人對危言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肇事者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而致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對于違規本身是故意,但對結果的發生仍然是一種過失,目前已達成基本共識。
2.2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罪構成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中斷體現為情節加重構成,末段表現為結果加重構成。 1.情節加重構成,表現在符合基本的犯罪構成的基礎上,符合本法規定的嚴重情節: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反映在司法解釋上,即客觀方面起點上要求降低,致一人重傷為前提條件;法定刑升格,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主體的要求提高,具體見司法解釋第二條。 2.結果加重構成。表現在又發生刑法規定的加重結果,即因逃逸致人死亡,其法定刑為7-15年。 3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逃逸、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使事故責任難以鑒定的,都應負全部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人具有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款規定的情形之內,在發生交通肇事后,不想承擔法律責任而逃跑的,要認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必須把握一下幾個問題。 1.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都是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的法定加重情節,如果肇事人本身沒有構成交通肇事罪,那就無法加重處罰了,只能行政手段處理。 2.肇事人必須知道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已經觸犯了刑律。如果肇事人自己不知道發生了交通肇事就而繼續行駛離開了現場的,那就不能適用這一情節加重處罰。 3.肇事人的逃跑行為就是違背自己的道德良心,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的目的。“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它之所以被作為加重處罰情節,也是因為肇事人在 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了交通事故,可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而逃離了發生事故的現場,他根本就不顧及受害折的傷亡情況,肇事后開車逃逸,致傷者無人救助而死亡,主觀惡性比較重要。 4 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界限 在認定交通案件中,多數是一般違法治安管理和交通法規的行為,少數構成交通肇事罪,前者是一般交通肇事,后者是重大責任,區別是是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要查清事故發生原因,以便分清責任正確處理,要著重把握下面兩個問題:一是要看肇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假如肇事人主觀上有過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二是要看肇事人有無違章行為,造成了多大危害后果,肇事人必須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對該后果負責的條件下,才能認定交通肇事罪。如果是死者違反交通法規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那么駕駛者不承擔責任,更談不上夠成交通肇事罪了。假如由于駕駛員不能預見或不可抵抗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也談不上構成交通肇事罪。 劃清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把握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要看行為人有無違章行為,總成了多大的危害巨朵;其二,是要看行為人在主觀上對發生的事故有無過失,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造成了他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并且,這種危害結果必須是由行為人的違章行為直接造成的。同時還應特別注意以下四點:(1)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行為人雖然違反交通運輸法規,但并沒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2)因果關系。雖然發生了嚴重后果,但如果嚴重后果與行為人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的,不構成本罪。(3)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雖然造成了嚴重后果,但行為人沒有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亦不能認定本罪。(4)行為人在事故中應當負一定責任。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較復雜,在許多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均有責任,如果行為人對事故不負責任或者僅負次要責任,也不能認定本罪。刑法實踐中,有的事故的發生是由多種因素引起的,諸如交通路線的障礙,自然災害,他人故意或過失行為的干擾對于完全由肇事的交通運輸人員的違章行為引起的交通事故,自然由其完全負責;對于完全由于被害人自己的過失而造成的重大事故,則應由被害人自己負責;對于交通運輸人員與被害人雙方過失引起的事故,則應查清雙方過失的情況,對交通運輸人員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對那些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則應作為意外事故處理,對一般的違反治安管理和交通法規的行為,免就造成了一定危害結果但沒有達到上訴嚴重程度,應由公安機關或交能部門作為一般交通事故處理。 5交通肇事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根據交通肇事罪的情節,規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依據刑法第133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6人以上的,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但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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