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現實生活中,您的親屬或朋友如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傳喚或采取強制措施時,家屬往往六神無主、心急如焚,像熱鍋上的螞蟻一樣,不知該怎么辦,此時您更應該保持冷靜,避免出現病急亂投醫的情形,并可按下列步驟處理。
處理步驟:
1.通常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后(一般表現形式為拘留、逮捕),都會給家屬留有相關信息(一般表現形式為拘留通知書或逮捕通知書),在該司法文書中均會寫明,如涉嫌罪名、承辦人姓名、聯系方式等。此時,家屬或親戚朋友應及時委托刑事律師參與到案件中來。有些家屬往往會產生這樣錯誤的想法,找不找律師都無所謂關鍵是找到在司法機關中熟悉的朋友幫忙,趕緊把自己的親屬弄出來。這樣的想法以及做法是十分不理智的,不但不會起到任何作用,往往還會弄巧成拙,白白浪費時間。為什么會這樣說呢?理由有以下幾點:
1)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國家已逐步步入法制化社會,以前的一些講人情、托關系等現象,已經逐步退出了歷史舞臺,司法機關也已基本實現了依法司法、執法必嚴,國家的一系列針對司法執法人員的禁令、法規著實起到了震撼、威懾作用,司法腐敗現象也正逐步被杜絕,因此,找熟人、托關系這一套已經無法行得通。
2)當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家屬或朋友是無法與其見面的,僅有律師接受家屬或嫌疑人朋友委托后,可以前往看守所會見嫌疑人,了解案情,此時,律師可以掌握第一手資料,并及時將一些簡要案情通報給嫌疑人家屬,以緩解家屬心中的疑慮與焦慮。
3)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了解案情,經與嫌疑人會談發現嫌疑人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或其中另有隱情的,可及時將情況向司法機關反映并與承辦人員交換意見,以起到監督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作用;同時,律師還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嫌疑人被司法機關承辦人員刑訊逼供等情形);另外,如嫌疑人能夠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可以為嫌疑人爭取到立功機會,在法院審判中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如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還可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2.偵查機關報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前的羈押期限最長為30日,檢察機關應在7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如犯罪嫌疑人被批準逮捕的,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的,可經有關程序延長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還可再延長2個月。
3.偵查終結后,偵查機關認為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了,會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此階段通常被稱為“檢察院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此時犯罪嫌疑人家屬可以在檢察階段委托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主要有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所有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并為嫌疑人提供辯護。此階段,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情節顯著輕微或證據不足的(經退偵仍證據不足的)會作出不起訴決定;如認為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將會繼續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4.案件由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被告人家屬應再次委托律師出庭為其辯護,依法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可以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如需要收集對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時,辯護律師也可予以收集。(法院一審的審理期限為1個月,可延長至1個半月)
5.如法院一審判決錯誤或量刑過重,辯護律師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起上訴。(法院二審的審理期限同一審)
友情提示:
一個優秀的刑事辯護律師就像一個好醫生一樣,能為患者減輕或治愈病痛,一定不要忽視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其正是在您最緊急、最無助的時候為您雪中送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