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證據的分類和注意事項
交通事故中的證據可分為有關人的證據和有關物的證據兩大類。
其中有關人的證據又可分為: (一)證明人的身份的有關證據資料。 (1)身份證、合法法人的工商登記資料。這些證據的主要證明意義在于,弄清當事人的年齡、身份、地址、經濟狀況及與其有關聯的其他信息,以便于在提出賠償要求的時候能夠選擇正確的原告,并能夠找到合適的有賠償能力的被告,盡量避免少走彎路,節省訴訟成本。 (2)工作證、暫住證、職務證明文件、工資條和有關證明當事人收入和居住情況的證明資料。在我國,由于存在交通事故索賠的城鄉、地域和個人收入差異,所以徹底弄清這些信息就顯得非常重要,如交通事故傷殘和死亡賠償項目中,農村戶口的人和城市戶籍的人其獲賠差異通常在三至四倍之間,但一個農村戶口的人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曾在某城市居住或工作一定年限,就可以依據城市人口的有關規定理賠;再如,交通事故誤工費賠償的計算中,如果某人能夠合法證明其收入遠高于當地的平均賠償標準,則可以實際收入獲賠,最高可三倍于該平均賠償標準獲賠。 (二)證明事實真相的有關證據資料。 (1)證人證言。在查清交通事故真相中,證人證言往往起著關鍵的作用,尤其在交通逃逸事故中,證人證言也許就會成為唯一的證據和線索來源。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要做的事情除了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者并及時報警之外,還有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盡可能的留下目擊者和其它在現場的人電話、地址和其它聯系方式,不要把一切都寄望于警方的調查,要知道警方沒有線索,同樣會措手無策。證人證言不光是利于警方調查的線索來源,在法庭上通常可以作為最重要的旁證,有時還會起到主要證據的作用。 (2)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通常包括駕駛員、受傷人員和其他有關當事人,當事人是事故的親歷人員,他們是最接近事故真相的人員,他們通常會做出對事故真相的最原始的說明,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當事人從事故造成的心理壓力中解脫出來,往往會脫離事實真相做出最有利于己方的陳述,因此,為了防止這一點,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雙方不應該抱有僥幸心理,妄圖私了,而應該及時報警,并及時要求警方做好有關的訊問和詢問筆錄工作(如果警方沒有及時做上述工作的話),這樣做的理由至少有如下幾點:a防止當事人事后作虛假的有利于己方的陳述;b即使當事人一方作了虛假的陳述,由于時間倉促,往往來不及周密思考,所以其陳述中的破綻也會很明顯;c這樣做并不影響當事人事后協商私了,事實上,交通事故中的大部分最后都是由雙方當事人私下協商解決的。 (3)法醫鑒定。法醫鑒定結果往往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的嚴重性,對交通事故的定性、受損害方獲賠額,是否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等方面都是決定性的證據,進行法醫鑒定也是有技巧的,根據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傷殘賠償中誤工費可以計算至定殘之日止,因此選擇何時進行法醫鑒定往往決定著誤工費用的計算,所以進行法醫鑒定時通常情況下應該是等待傷情徹底康復之日為好,這樣做至少對傷者本人有如下好處:a有利于盡可能獲得更多的誤工費用補償;b有利于確定合理的賠償額,治療好后,醫療費用變得明確,不用再為確定多少后續治療費用而爭吵;c有利于完全掌握病情的變化,防止病情進一步惡化和其它后遺癥出現時,又要對加害人追加賠償,等于是又要重新走一趟司法程序,無形中又替自己增添了很多煩惱。 其中有關物的證據又可分為: (一) 證明事故真相有關證據。 (1)物證:物證是指能夠證明事實真相的有關物品和痕跡。它是以客觀存在的物品形式、外部特征等來起證明作用的。在交通事故中的物證是非常廣泛的,但最常遇到的有:事故車輛及其脫落物件、車輛碰撞痕跡、地面劃痕、車輛制動劃痕(剎車印)。在交通逃逸事故案件中,只要有可能是逃逸車輛上的人或物遺留或失落的任何物品都有可能成為證據,應該仔細保留,并及時提供給交警部門。 (2)書證:書證是指能夠證明交通事故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起證明作用。如駕駛員的駕駛證、行駛證、提貨單、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醫藥發票和有關信件等等,在交通事故中,最值得注意的書證通常有駕駛證、行駛證和醫院的診斷證明,對該證據的審查通常集中在如下幾個方面:a駕駛證是否過期,所駕車型是否和事故中駕駛的車輛相符合,有無駕證作廢情形,駕駛證上所登記的駕駛員是否是事故車輛的駕駛員等。b行駛證是否過期,所駕車輛是否已過報廢期限,有無按規定年檢。c醫院的診斷證明是否有醫院的公章,醫生的簽字,如果是門診治療,還應繼續查找門診開辦是否符合有關的手續,實踐中,有的事故當事人為了多獲賠償,常常偽造虛假的醫療證明和醫藥發票,而這種作假的過程常常是在一些中小醫院完成的,甚至是偽造子虛烏有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的事情也會出現。 (3)鑒定結論:法醫鑒定也是鑒定結論的一種,但這里談的主要是指車輛的痕跡鑒定,車輛損壞程度和碰撞部位的鑒定以及因事故造成的其他損失的評估等證明資料。鑒定結論不僅能夠反映事實真相,而且常常對事故的定性和事故損失賠償額的多少發生影響,因而不得不予以重視。 (4)視聽資料:是指用來證明事故真相的錄音錄像等資料。視聽資料通常具有直觀性、秘密性等特征,直觀性是指視聽資料常常能夠直接反映事故的整個過程或其中的重要環節,秘密性是指視聽資料的形成通常是在事故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錄制的,但有一種證據例外,就是交警隊對道路交通實行的電視監控資料,電視監控是在當事人知情情況下公然獲取的,而且該證據往往在事故處理中發揮找越來越大的作用。 (二)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資料。 (1)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通常由公安交通警察制作,而公安機關對事故責任的認定也幾乎是完全依據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來進行,現場勘查圖是指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現場時制作的直觀反映事故發生后車輛、人員和有關痕跡的具體方位的圖表,除了制作現場勘查圖,通常交警部門會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作為圖表的輔助證據。現場勘查筆錄是指交警部門在事故現場制作的反映事故真實情況的簡短記錄,通常包括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和車輛的有關情況,現場目擊者的姓名、聯系方式等等,一般情況下,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必須有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或其委托人及交警部門辦案人員的簽字方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建議對當事人在簽字的時候必須對現場勘查圖和現場查筆錄進行仔細檢查,有些當事人聘請了法律顧問的,最好等法律顧問到現場看過之后再簽字,如有異議,應及時提出,如簽字之后事后反悔,也是悔之晚矣! (2)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和民事調解書等證據:一般情況下,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認定事故當事人責任大小的直接證據,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即使到了法院,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支持,法院一般也是假定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并無不妥,當然作為一種證據,法院的這種做法也許是不妥的,但是考慮到事故責任認定的專業性和技巧,法院一般是不會主動對事故責任認定進行否定性審查的。通過交警隊的居中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雖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但是按照現行的司法解釋,該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如果一方違約,守約方當事人可據此追究其違約責任。 (3)交警隊制作的訊問和詢問筆錄:訊問筆錄通常是針對觸犯交通管理法規的肇事者進行的,而詢問筆錄則是針對受害者和證人進行的。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在于所詢問的對象不同,同時對于訊問筆錄的制作通常具有強制性,肇事方必須配合公安機關。 交通事故的證據是多方面的,只要是和交通事故有關聯的一切物品和材料都有可能成為交通事故的證據,而絕非通過例舉的方式可以窮盡,關鍵是作為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首先必須樹立較強的證據意識;其次,應該妥善保管有關的證據材料;第三,盡可能地獲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信息;第四,盡可能與有關的證人建立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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