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離婚雖然不能消除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但撫養方式卻會因離婚而發生變化。即,由父母雙方共同撫養子女變成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撫養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ㄒ唬┐_定子女撫養總的原則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貫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離婚后子女撫養歸屬問題的出發點,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情況:
1.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10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隨父還是隨母,都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二)確定子女撫養的具體辦法
1.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夫妻離婚后,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 ∪绻斒氯穗p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3.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準許。
6.子女撫養歸屬的變更。父母離婚后,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另外,對于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