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了約定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為由拒絕理賠。近日,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全椒支公司給付原告王某保險金4000元。
原告王某于2001年10月20日起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康寧終身險,并投了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金額為5000元,保險期限一年。后王某每年繳費續保,最后一次交費時間為2008年10月20日。2008年5月18日,原告乘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花去醫藥費14607.47元。據認定,駕駛員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王某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向原告賠付醫藥費1萬元。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遭被告拒絕。被告辯稱,根據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原告在事故中無責任,因此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與《保險法》第六十八條相抵觸無效,法律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對保險賠償和第三者侵權賠償可以兼得,只要發生了約定的事實,保險人就應當給予賠償,保險人不能因第三人侵權而免除自己的責任,同時認為20%免賠率條款成立,符合慣例,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劉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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