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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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
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么?
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必須是已公布的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外匯檢查的管轄權
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由行為發生地外匯管理局負責。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外匯局管轄的,應就管轄權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由其共同上一級外匯局指定管轄。對各級外匯局管轄的有重大影響或上級局認為應直接管轄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上級外匯局可直接檢查處理,也可在調查清楚后移交具有管轄權的外匯局處理。
外匯處罰訴訟時效為多長?
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它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立案過程?
1、外匯管理局對通過舉報、自查自報、其他外匯管理局及其他有關部門交辦或移送、外匯管理局檢查發現或其它方式發現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2、經對涉及有關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材料進行審查,認為不屬自己管轄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外匯局。 3、對屬于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立案時應填寫"立案報告",由執行局有關負責人批準后,指定專人負責檢查。立案后如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檢查。
實施外匯檢查的過程
1.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或外匯局介紹信。檢查應制發"檢查通知書",提前5天通知當事人。如有特殊情況,需采取突擊檢查的,可不事先通知被查單位,但應在檢查前寫出書面請示,經外匯局領導批準后存檔備查。 2.詢問當事人、證人和調查有關情況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當事人應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核對,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逐頁簽名或蓋章。檢查人員也應在筆錄上逐頁簽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 | 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并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核對無誤后,由證人、檢查人員在筆錄上逐頁簽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 3、對收集到的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應當說明來源和出處,并由出證人簽名并蓋章。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又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制作登記清單,外匯管理局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4、檢查人員在違法事實調查清楚,證據充分、確鑿,法律手續完備后,應添寫"檢查報告"。
外匯違法案件的處理過程
1、 執行局的有關負責人應對"檢查報告"進行審查,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2、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性質較重或危害較大需作出重大處罰;難以定性或上級外匯局及本局有關負責人責令復審及其它需經集體討論的案件應由作出處罰的外匯管理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3、外匯管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須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準備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處罰內容及依法享有的權利。 4、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五款、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進行處理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做出處罰決定前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5、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理。 6、外匯管理局對當事人給予停業、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或罰沒款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處罰,對個人罰沒款金額在等值5萬元人民幣(含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處罰,應在"行政處罰告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7、對給予作出處罰的,外匯局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8、"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直接送達當事人,并由當事人填寫"送達回證"。直接送達有困難時,也可以掛號方式郵寄送達,送達日期以當事人收到之日為準。公告方式送達的,應當在轄區內主要報刊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視為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的那些內容和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住址(或工作單位)或者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 2、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處罰的理由、依據; 4、作出的處罰決定; 5、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7、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名稱、印章和期限; 8、其它。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執行都包括那些內容?
1.處罰決定除需立即執行的以外,執行期限一般應在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對外匯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提出復議申請或行政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局及其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應通知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辦理交納罰沒款手續。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3)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沒款確有困難。?? 外匯局當場收繳的,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將收繳的罰沒款交指定銀行。
哪些處罰情況可進行外匯檢查的復審?
外匯管理局實施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原承辦局有關負責人責令復審后進行糾正。 1、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 2、無法定處罰依據的; 3、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的; 4、違反規定的處罰程序的。 原承辦外匯局自行復審糾正的處罰決定,必須經本局外匯管理局負責人批準并報上一級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在復議期限內,當事人申請復議的,一般應適用復議程序。但被申請人(原承辦局若采取復審程序糾正自己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且當事人同意撤回復議申請的,方可適用復審程序。外匯管理局經過復審糾正自己的處罰決定的,應制發"復審決定書"通知當事人。
哪些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檢查處理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違法事實確鑿并有處罰依據,應給予當事人警告或應給予對個人處罰款在50元人民幣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在1000元人民幣以下的; 2、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簡易程序包括哪些內容?
簡易程序包括 : 1、向當事人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 2、告知當事人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事實以及適用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送達當事人。
檢查工作中的回避制度的內容
檢查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回避; 1、 系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家屬; 2、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遇有上述情況之一的,檢查人員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當事人認為檢查人員屬上述情況之一的,也可提出回避的要求。 檢查人員的回避,由外匯局負責人決定。
外匯管理局施行行政處罰,哪些情形由上級外匯管理局責令改正?
1、沒有法定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處罰種類、性質的; 3、違反法定的處罰程序的; 4、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規定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內容?
檢查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外匯管理局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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