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年人再婚時,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以及配偶與子女的繼承問題。例如,甲、乙系夫妻關系,雙方有一子丙。甲乙雙方有一套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在乙去世后,甲又找一老伴丁,并辦理結婚登記。這時,該房產是甲與丁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甲的個人財產?假如甲先去世,房產如何處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房產是甲與乙的夫妻共同財產,在乙去世后,如果沒有遺囑的話,乙對該房產所享有的財產份額應該由甲與丙共同繼承,在甲與丁結婚后,甲對該房產所享有的財產份額應該屬于甲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因此,該房產不會成為甲與丁的共同財產。但是,假如甲先于丁去世,丁作為甲乙的配偶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這時,如果甲不立遺囑,甲的財產應該由丁和丙共同繼承。如果想要改變上述財產的性質,可以采取書面的財產約定或立遺囑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