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混同的原因
混同發生的原因主要有:
1.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業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于合并后的企業而消滅。
(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后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
(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后,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
(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
2.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比如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簽訂合同后,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乙。
(2)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比如甲乙二人簽訂合同后,債務人乙的債務轉移給債權人甲。
合同關系的存在,必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當事人雙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礎,自然應當終止。合同終止債權消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同時消滅。但當債權是他人權利的標的時,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債權不能因混同而消滅。比如甲與乙簽訂了房屋預售合同,甲交納了一定比例的預付款后,取得了對預售的房屋的權利。隨后甲將取得的預售房屋抵押給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時合同終止,甲不必取得對于預售房屋的所有權,就會損害抵押權人丙的利益,此種情況,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