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了網上的新聞報道《北京知名律師強奸女實習生》之后,感覺非常的震驚和氣憤,感覺律師隊伍中發生這種事情實在令我這位同行中人汗顏。抱著“嚴謹細致、理性冷靜”的執業律師之態度,本人就報道中所描述的過程做一法律上的分析。首先需要聲明的是,本人和兩位當事人都不認識,也不打算為其中的一位鳴不平或者辯護,而只是根據現有的信息,結合自己的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做一個力求客觀的分析。
第一個要分析的問題是,褚立事的行為是否為“強奸”。
根據刑法的規定,所謂強奸,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該罪的最基本的特征有兩個:一是違背婦女的意志,即該婦女不是自愿的;二是主觀上具有和婦女發生性交的意愿,客觀上實施了行為。
在該案中,根據報道:“在9月1日晚飯后,褚在從餐廳回別墅的路上,趁無人之際,對吳某進行猥褻遭抵制。”。在此,褚的行為并非是強奸行為,二是一種強制猥褻行為,因此,這種行為和他之后(凌晨)所實施的行為應該分別論之。但這里有一個疑問,即為什么吳某在受到褚的流氓行為---強制猥褻后沒有立即逃離或者報警?其是否已經預見到褚可能會有進一步的行動?應該說,她是預見到了,否則她也不會將此事告訴姐姐和表哥。
報道又稱:“9月2日凌晨,褚扭壞吳某房間的門鎖,強行進入其房間,欲對吳某實施強奸,遭到吳某的極力反抗。扭扯過程中,吳某姐姐打來電話,吳某的手機驟響,褚這才罷手離去。”
據此可以看出,褚為了進入吳某的房間,自行扭壞了吳某房間的門鎖。這里同樣存在一個疑問,即這個地方的房間鎖為何這么的容易被扭壞?褚是一位律師,是從事文職工作的。如果他沒有經過長期的鍛煉,恐怕很難將一個門鎖弄壞。反推之,如果門鎖這么容易被扭壞,那么這里的房間應該是經常失竊了。
這里還有一個疑問,為什么近50分鐘的扭打過程中,房間外無人聽見?難道說這個地方只住了他們師徒二人?難道說這個地方沒有保安或者服務人員值夜班?
據報道,褚在到案后聲稱自己是在和吳某談戀愛。本人認為,即使雙方有戀愛關系,也不能僅以此而排除“強奸”。
第二個需要分析的問題是,楮的行為是未遂還是中止?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由此可見,犯罪未遂和中止的定性之差只有一個關鍵點:即未完成犯罪是犯罪分子“自愿”的還是“非自愿”的。法學界對于兩者的區別和定性有一個經典的表述,即犯罪未遂是“欲達而不能”,而犯罪中止是“能達而不欲”。
在本案中,首先我們來看看當時的客觀條件是“能達”還是“不能達”。在當時的情況來看,雖然吳某的姐姐打來了電話(看來吳某的姐姐也似乎預料到可能會出事兒,所以才會在凌晨4點多打來電話),但是這個電話是不是足以阻止褚繼續進行下一步行為呢?
這個問題應該會是將來庭審時辯論的焦點。我個人分析,屆時辯護律師一定會認為這個電話不足以阻止褚的行為,所以,褚在仍然可以繼續實施“強奸”行為時,主動做了放棄的選擇,且之后褚也沒有再到吳某的房間行不軌。因此屬于“能達而不欲”-----犯罪中止。而公訴人則必定會認為,吳某姐姐的來電,足以使得褚意識到吳某的姐姐可能早有準備,如果自己繼續實施行為,很有可能招來警察,所以才“不得以”停止了其行為。
這里還有一個疑問就是,為何吳某在事后沒有立即報警,而是在時隔兩個小時候才到保安部報警?估計這個問題也是將來庭審辯論的焦點之一。
本人再次聲明,此文僅是對實際案例的一個探究和分析,完全是學理性的,不代表作者本人的任何主觀導向性判斷。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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