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填支票遭退票起訴要錢
法院認定支票因重大過失取得不享有票據權利
本報訊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票據追索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原告手持的支票,不合規(guī)定,且因重大過失取得,不應享有票據權利,依法駁回原告要求出票人付款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尾號為5446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轉賬支票顯示,出票日期為2009年6月10日,收款人為北京市某五金建材供應站,金額為15500元,出票人簽章處蓋有被告某設計公司財務專用章及負責人印。本案原告張某為北京市某五金建材供應站的店主。
退票理由書顯示,退出日期為2009年6月15日,號碼為5446,出票人為某設計公司,持票人為北京市某五金建材供應站,退票理由為余額不足,金額為15500元。
庭審中,原告張某表示,其在2008年6月收到涉案支票時,出票時間、收款人、金額項均為空白,相關項目均系張某自己填寫。
在法庭上,出票人即本案的被告表示,支票是借給楊某的,楊某表示兩周后退還,而原告張某也表示,楊某向其交付支票時表示,只是把支票押給原告,結算的時候再寫金額。
法院審理認為,支票簽發(fā)即出票,作為票據行為的一種形式,須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方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所謂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之一,要求票據記載事項符合法律規(guī)定。相關法律規(guī)定,支票必須記載出票日期,本案原告張某在2008年6月收到的并非一張法定記載事項完整的支票,相關出票行為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所謂實質要件則要求行為人為票據行為是基于其真實、合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表示,支票是借給案外人楊某的,原告也表示,楊某只是把支票押給原告,結算的時候再寫金額。據此,涉案支票并不能體現出票人具有以支票付款的意思表示。涉案出票行為欠缺形式及實質要件,并不能產生法律上的出票行為的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原告在收取涉案支票時,對支票上欠缺必要的記載事項應該明知,通過其在庭審中的陳述,其在收取該支票時也明確此支票系押給他,交付時并沒有結算付款的功能,據此,原告應系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支票,其也不應享有票據權利。
新聞觀察
小小支票門道多 票據權利要重視
隨著市場經濟不斷發(fā)展和完善,票據的使用日益頻繁,尤其是支票,已經成為經濟領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流通手段。無論小本經營還是大宗買賣,使用支票作為付款工具,已經司空見慣。
然而,小小支票門道多,近年來,圍繞支票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支票在給大家?guī)肀憷耐瑫r,也著實給一些不太懂法的交易者制造了一些麻煩。
數額填寫有錯誤
票據權利被泡湯
小陳開了一家貿易公司,在交易過程中,收了一張支票,小陳拿去銀行承兌,可卻被銀行退票了。沒辦法,公司拿著支票來法院起訴,要求實現票據追索權,獲得支票金額。
法院經過審理,卻判決駁回了小陳公司的訴訟請求。原來小陳公司持有的支票上數額填寫有錯誤,十五萬二千三百元錯寫成了十五萬二三百元。
小陳說,收支票時沒有認真看,后來到銀行才發(fā)現數字寫錯了,可是當時給支票的客戶已經找不到了。小陳想,雖然填寫有錯誤,但明眼人都能看出來支票數額是多少,因此,到法院訴訟,應該沒有問題。
審理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其實,小陳公司持有這樣一張支票,要求行使票據權利,是無法得到支持的,因為這根本就不是一張有效的票據。
法官說,票據權利人要實現票據,首先要持有有效的票據。只有票據有效,才談得上行使權利。而相關法律對票據的有效性是有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的,以支票為例,支票上諸如付款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等都是屬于必須記載且不得出現錯誤涂改的事項,一旦這些事項記載有誤,這張支票就喪失了效力,即使持有,也不能實現票據權利。小陳公司持有的票據支票金額書寫出現錯誤,根本就不是一張有效票據,因此也就無法享受票據權利,得不到支票金額。
收到支票為空頭
待要起訴已過期
小張的公司在2007年1月收到一張支票,票面記載事項齊全,也全部正確,沒有任何涂改,可到了銀行才被告知這是一張空頭支票。公司找到簽發(fā)支票的客戶多次交涉,對方以種種理由推脫,總是不給錢。
2008年4月,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客戶公司對其在2007年1月簽發(fā)的空頭支票承擔付款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雖然小張的公司持有的票據法定記載事項齊全,屬有效票據,但是,還是不能支持其實現票據權利,因為,這張支票已經過期了。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性,使其方便、快捷的優(yōu)點得到充分發(fā)揮,法律規(guī)定了票據權利行使的相關期限。以支票為例,支票的出票人應當自出票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了提示付款的期限的,銀行就可以不付款了。這種情況下,持票人可以向簽發(fā)支票的出票人要求承擔票據責任,但這個權利的行使也是有期限的。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應在出票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逾期不行使,權利就消滅了。
法官提醒,如果拿到了一張空頭支票,找出票人交涉無果,就得趕快起訴,否則超過了6個月的期限,等于持有了一張過期的支票,無法再實現票據權利。不同類型的票據行使權利的期限是不同的,而不同的權利類型,法律規(guī)定的行使期限也是不同的,所以,持有票據時,一定得詳細了解一下相關法律,千萬別讓票據過了期。
如果手持無效票據,持票人的權益是否就無法保障了呢?
長期審理此類糾紛的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如果票據權利就是過了行使期限,持票人還可以以票據的基礎關系起訴。比如,有人賣水泥收了一張支票,由于以上的原因,票據權利無法實現,這時,他也可以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買水泥的客戶支付水泥款,這張不能實現的支票,可以作為水泥買賣合同糾紛訴訟中的一個證據。但這時,在法律上行使的就不是票據權利了,作為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需要就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以及依據合同履行的義務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捍衛(wèi)作為買賣合同的締約一方應該享受的權益。
簽發(fā)支票不要回
幾經易手還付款
上面說的案例都是因收取支票不慎引發(fā)的糾紛,其實簽發(fā)支票也不能大意,否則也會導致一些麻煩。
賣建材的小王從客戶梁老板手里收到一張老李公司開具的6萬元轉賬支票。3天后,小王去銀行取款,卻被告知密碼有誤,拒絕付款。打電話給梁老板,他老說在外地,找不到人,因此小王將老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擔票據付款責任。
老李公司覺得很冤枉,他們根本不認識小王,也從來沒有任何業(yè)務。這張支票是開給為老李公司裝修的梁老板的,只不過當時應梁老板的要求,沒有填寫收款人。由于梁老板的裝修存在很嚴重的質量問題,因此后來老李公司已經和梁老板達成協(xié)議,不付支票上的款項。老李公司當時想,反正已經說好了,不用再付款,因此,也就沒把這張支票要回來,沒想到,梁老板會把支票又給了別人。老李公司覺得很是窩火,堅決不同意付款。
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決老李公司向小王支付票據金額6萬元。雖然小王和老李公司之間并沒有直接的交易關系,但經過審理,可以確認,小王為得到涉案支票已經支付了對價,小王確實是把建材賣給了梁老板,得到了這張支票,小王是善意的持票人,因此,小王與老李公司之間的票據關系是合法有效的,小王的票據權利應該得到保護。
法官告訴記者,票據糾紛案件中,這種情況是非常常見的。作為持票人的原告與作為出票人的被告之間,經常沒有直接的業(yè)務關系。一張支票被轉手好幾次,最終的持票人與最開始的出票人可能完全陌生,素不相識。出票人在簽發(fā)支票的時候,常常應收取支票的客戶要求或者自己圖省事,不填寫收款人。這樣一個看似小小的忽略,卻會給出票人帶來很大的麻煩。支票的收款人并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必須記載的事項,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這一項可以不填寫的,不填也不會影響這張支票的效力。但是一旦這張支票被轉手,填上了其他的收款人,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票人是要對新的收款人承擔付款責任的。因為,票據具有無因性,持票人和出票人之間并非必須具有直接的交易關系,沒有關系并不能成為拒絕付款的理由。只要持票人與出票人之間的票據關系合法有效,持票人就依法享有票據權利,出票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當事人說
原告:
余額不足被退票
被告:
支票借給案外人
原告訴稱,原告系北京市某五金建材供應站店主,2009年6月10日,原告收到一張出票人為被告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轉賬支票一張,支票號為15915446,原告持該支票入賬,被告知賬戶余額不足,現已退票。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據金額15500元。
被告辯稱,被告沒有拿原告的貨物,支票是楊某2008年6月向被告借的,說兩個星期就還回來,但一直沒還。
訴訟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楊某出具的欠條,該欠條載明:楊某欠鋼材款25500元,春節(jié)前付清。2008年12月24日。付1萬元整。2009年1月23日。
被告對該欠條表示認可,表示就此事向楊某核實過,楊某認可這個事實。
原告表示,楊某從2008年5月到2008年底去原告處拉貨,貨物一共價值25500元,楊某說拉完貨給錢,但只支付了1萬元。涉案支票是楊某在2008年6月給原告的,當時楊某只是把支票押給原告,說結算的時候再寫金額。支票上的出票日期、收款人、金額都是原告自己填寫的,楊某給原告支票的時候,這些項目都是空白的。
被告表示,涉案支票是2008年6月借給楊某的。
法規(guī)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二條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七十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第八十四條 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于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專門用于支取現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支票中專門用于轉賬的,可以另行制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背景知識
票據和票據權利
票據是由出票人無條件地承諾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按照我國票據法的規(guī)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票據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
票據按照付款時間分類,可以分為即期票據和遠期票據。即期票據是指付款人見票后必須立即付款給持票人,如支票及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遠期票據是付款人見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據。
據按收款人記載方式不同可以分為記名票據和不記名票據。記名票據是指在票據上注明收款人姓名可由收款人以背書方式轉讓,付款人只能向收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據。不記名票據是指票面上不記載收款人姓名,可不經背書而直接以交付票據為轉讓,付款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據。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fā)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追索權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沒有或者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其他付款義務人(如匯票、支票的發(fā)票人,匯票、本票的保證人,票據的背書人等)行使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
新聞鏈接
持有支票不行使 票據權利被歸零
2008年11月20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票據追索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原告持有支票不及時行使,票據權利已經消滅,其要求出票人給付支票金額和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某會展服務公司訴稱:原告承接了2005年6月18日由被告某文化藝術公司舉辦的海淀文化節(jié)閉幕式的晚會舞臺美術燈光音響工程,約定支付30萬元,文化藝術公司在演出前支付了20萬元,結束后支付了3萬元,后又出具了一張北京銀行轉賬支票,但為空頭支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相應款項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九州風公司向元世德業(yè)公司支付空頭支票上的7萬元及從退票日起至今的利息6000元。
被告辯稱:被告確給了元世德業(yè)公司一張支票用于支付承辦的2005年大型藝術晚會的余款,但是退票后原告沒有正式通知被告,被告是在訴訟中才知道此事的。事情過去已經兩年多了,根據票據法的相關規(guī)定,原告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已經過了訴訟時效,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簽發(fā)的支票法定記載事項齊全,應屬有效票據。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原告作為持票人,不能證明在被告2006年1月20日簽發(fā)支票后6個月內行使了票據權利,其相應票據權利已經消滅。人民法院報記者 劉曉燕 通訊員 范 靜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