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犯罪案件預防的可行性
從經濟犯罪發展的過程來看,絕大部分經濟犯罪案件都不是突發性案件,經濟犯罪從犯罪預備到犯罪終止,一般犯罪發展的周期較長。短則十天半月,長則達數年。在較長的犯罪周期中,犯罪嫌疑人一般會與工商、稅務、金融機構、被侵犯客體之間發生聯系和互動。正是因為犯罪嫌疑人聯系、互動的環節較多,犯罪的鏈條較長,故為我們開展經濟犯罪預防工作提供了較大的空間。從經濟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來看,經濟犯罪與傳統的暴力型、突發型刑事犯罪不同,經濟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之前,一般都有一個精密策劃、精心準備的過程,其表現為經濟犯罪的預謀案件多,突發案件少,因此使我們有足夠的時間,能在經濟犯罪的預謀階段,采取各種措施,來控制或防止經濟犯罪的發生或發展,這是我們開展經濟犯罪預防工作的重要前提。
二、經濟犯罪的預防措施
1:是超前預防與事后預防并舉。超前預防和事后預防是針對發案而言的,超前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前運用各種預防機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減少引發犯罪的各種可能性,將犯罪的苗頭消滅于萌芽狀態;事后預防是指犯罪行為實施后的預防,針對暴露出來的各種問題,制定整改措施。超前預防可發揮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可減少或避免經濟損失,挽救一大批可能走向犯罪的人。事后預防能產生“亡羊補牢”之效。
2:是重點預防與普遍預防相結合。重點預防于普遍預防相結合可分為三種:一是根據目前的情況將重點放在黨政機關及稅務、工商、海關、商檢、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而將其他系統和部門作為普遍預防的對象;二是在某一系統或單位將重點放在易發案件的重點部位和重點人員,而將其他部位和一般人員作為普遍預防對象;三是在預防措施上將重點放在重點對象的法制宣傳和改革建制方面。
3:是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相補充。一般預防措施是通過打擊犯罪、教育和警戒社會上可能犯罪的分子,使他們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特殊預防是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以預防其再次犯罪。
4:是社會輿論導向預防與法律預防相協調。法律預防在遏制各類犯罪中,較之社會預防更具直接性,它包括立法預防和司法預防兩個方面,一要加強行政立法,以規范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從而防范國家行政人員的犯罪;二要加強經濟立法,健全和完善經濟法規,最大限度地減少經濟違法行為。此外,要建立行政機關的內部控制系統;三要加強刑事立法,進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法規。在司法方面,要強調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持執法的嚴肅性,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提高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同時要加強社會輿論和法制宣傳力度,抓住典型案例,通過電臺、電視、報刊等宣傳工具,深入到重點部門和單位,進行全方位的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