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該如何使用實習生?
【案情簡介】
某公司因為業(yè)務需要,準備聘用一部分在校大學生到公司實習。那么,這部分實習生是否也適用《勞動合同法》?是否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實習生在該公司工作期間發(fā)生傷亡事故,是否要進行工傷認定?公司是否要承擔工傷待遇的支付責任?
【律師答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該法適用于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雙方。因此,要適用《勞動合同法》,該主體必須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guī)定,在校生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據此,貴公司招用在校大學生實習,不屬于建立勞動關系,也就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不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國家及地方的有關規(guī)定,工傷針對的是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此,對于不視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在校大學生實習,工作期間發(fā)生傷亡事故,不適用有關工傷的規(guī)定。這類人員適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公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相關規(guī)定。所以,這部分實習生在工作期間發(fā)生傷亡事故,無需進行工傷認定,該公司也無需承擔工傷待遇的賠償責任。
需要提醒的是,有部分企業(yè)在與實習生的實習協(xié)議中約定:實習期間發(fā)生傷亡事故時,由實習生本人承擔責任,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這一約定屬于免責條款,與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相沖突,應屬無效條款。根據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不管雇主是否存在過錯,不管雙方是否存在約定,最終作為雇主的用人單位都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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