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及標準如何確定? 醫療事故共11個賠償項目=1.醫療費+2.誤工費+3.住院伙食補助費+4.陪護費+5.殘疾生活補助費+6.殘疾用具費+7.喪葬費+8.被扶養人生活費+9.交通費+10.住宿費+11.精神損害撫慰金。 賠償項目 計算公式(限額賠償原則) 1.醫療費 A.醫療費賠償金額=①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②預期醫療費用 ①已發生醫療費=掛號費(普通門診掛號費+專家門診掛號費)+住院費(床位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其他在住院期間醫院收取的費用)+檢查費(治療所需的各種醫療檢查費用)+治療費(各項治療費用)+藥費(購買治療所需藥品的費用)+其他(如,器官移植費、聘請專家會診費等) ②預期醫療費=基本醫療費用 B.醫療費的支付: ①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 ②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患者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①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收入者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②有固定收入的高收入者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③無固定收入者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3.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保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 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 5.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賠償金額=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賠償期限 A.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 B.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 C.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 用具費 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 , 算 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 喪葬費的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目前沒有全國統一標準] 8.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扶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扶養年限 扶養年限: A.16-實際年齡 適用于被扶養人不滿16周歲的 B.20年 適用于被扶養人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 C.75-實際年齡 適用于被扶養人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且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 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額之和 10.住宿費 住宿費賠償金額(憑據支付)=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 A.最長年限不超過6年 適用于患者死亡的 B.最長年限不超過3年 適用于患者殘疾的 其他 1.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2.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3.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律師提示】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項目沒有規定死亡賠償金,賠償項目標準總體上明顯低于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由嚴重的醫療過錯才構成的醫療事故,其損害賠償標準竟然反而低于不構成醫療事故的一般醫療差錯!確實令人難以理解!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已經成為中國的幾大“惡法”之一,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也已經成為醫療機構“減輕”賠償責任的保護性賠償標準,F實情況是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拼命要求自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而患者卻強烈要求醫療機構承擔一般醫療差錯責任,這是立法本身缺陷造成悲哀。對于患者而言,事實上只能以“放棄”追究醫療機構醫療事故責任的辦法才能贏得應得的賠償。所以,中國的法律永遠不能從字面上去理解,如果你想當然地認為醫療事故比醫療差錯嚴重,您的合法權益肯定得到更大的保護,那你一定是錯了! 因此,對于患者而言,不論是醫療事故的還是非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賠償,一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標準計算賠償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標準只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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