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是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達成的協議。
在我國的民間習慣中,訂婚的男女往往會有一些財產的往來。婚約的解除,也會引起一定得財產糾紛。雖然婚約對當事人并無法律上的約束力,解除婚約也不需要通過法律程序,要求保護婚約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也不會受理,當因解除婚約而產生的財產糾紛,其爭議的標的是與婚約有關的財產關系,不是解除或維持婚約的人身關系,所以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如何處理婚約的財產糾紛,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婚約期間的雙方贈與物,除貴重物品外,一律不予返還;對借訂立婚約為名進行婚姻買賣的財物,原則上應當收繳;以訂立婚約為名詐騙錢財的,應當受法律處罰。律師在辦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首先應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確定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的訴訟主體,不僅要考慮婚約問題,更重要的要考慮財產確屬問題。大多數訂婚的男女雙方一般在經濟上沒有獨立,男方所給付的財產主要完全來自共有財產,而收受方除個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未完全有個人支配。因此,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訴訟主體是存有爭議的。
1、原告是返還財物的所有人,一般是男方個人,但在婚約期間,財物所有權人既可能是男方個人的,也可能是男方父母的,所以無論是男方個人還是其父母提出請求,均不妨礙其權利的實現。
2、為了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在確定案件的被告時,要具體案件具體規定。通常占有、使用財物的不僅是女方個人,也可能包括女方的父母。大多數女方在經濟上是不獨立的,由其父母接受財物并進行占有支配,針對這種情況,女方個人往往無財物可還,會導致實際執行難,為此必要時將其父母列為共同被告。
二、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的主要難點是對于給付財物的證據舉證與認定
給付財物的證據主要是當事人的陳述、介紹人的證言及訂婚的清單和錄音錄像等
一般介紹人的證言是最常見的一種證據。男女之間訂婚時,婚約的內容很少有形成書面文字,關鍵的證人就是證人證言。但介紹人往往與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著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因此其證言應區別對待:
第一應核實介紹人證人證言內容是否與當地風俗習慣相符合;
第二要核實介紹人和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另外注意介紹人的品德、社會經驗、法律知識的情況;
第三、要綜合全案把人證、介紹人證言與其他證據作出比較,看是否相吻合,能否構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對全案證據辨別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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