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駕駛致四死一傷
去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術公司員工孫偉銘無證駕駛自己的別克轎車前往成都市一酒樓為其親戚祝壽,席間大量飲酒。餐畢,孫偉銘駕車將其父母送至成都火車北站搭乘火車,后又駕車返回成龍路,往成都龍泉驛區方向行駛。
下午17時左右,孫偉銘因與一輛比亞迪轎車發生追尾,迅速駕車逃逸。車行至成都卓錦城路段時,孫偉銘駕車越過黃色雙實線,先后撞向對面正常行駛的四輛轎車,直到其駕駛的別克轎車不能動彈為止。據了解,該事故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傷、公私財產損失共計五萬余元的嚴重后果。
司機醉酒且無駕照
公安人員接到群眾報案后趕至現場擋獲了孫偉銘。經鑒定,事發時孫偉銘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35.8毫克每百毫升,而碰撞事故發生時別克轎車的時速為134至138公里。“國家規定的醉酒標準是八十毫克每百毫升,孫偉銘超標69.75%;事發路段限速為六十公里每小時,孫偉銘超速120%以上”,交警部門稱。
在其后的調查中,公安機關查明孫偉銘根本沒有取得駕照。“孫偉銘購車的時間是去年5月,此后他一直長期無證駕駛車輛,還存在多次交通違法記錄”,檢察機關以孫偉銘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其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判極刑當庭上訴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屬于刑罰分則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疇,但在主觀上前者為故意犯罪,而后者為過失犯罪。”該案審判長首先向四川新聞網記者講述了為孫偉銘定罪的依據,他表示孫偉銘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須經過相關培訓并通過國家有關機關考試取得駕駛執照后才能駕駛機動車輛,但卻無視公共安全,長期無證駕車并多次違反交通法規,反映出其對交通安全法規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的蔑視,屬于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從事發當時的情況來看,孫偉銘明知越過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會發生與對面車輛相撞乃至造成車上人員死傷的嚴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主觀故意非常明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危險犯。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只要實施該行為即構成犯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可判處死刑”,案件審判長解釋說,成都中院綜合考慮了孫偉銘所犯罪行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所造成的無法彌補的損失等因素依法判處孫偉銘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孫偉銘當庭表示不服判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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