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下拆遷補償的公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買下拆遷補償的公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1986年,馮女士和唐先生結婚后,和唐先生父母住在的一處私房里。這處私房是唐先生父母下放回南京后自己建的小平房,有產權證的面積很很小,只有30平米。1987年兩人 的兒子出生了,一家三口和唐先生父母的戶口都在這個小房子里。
1988年,唐先生父親因病去世。1990年,因城市建設,該房屋拆遷,建設方補償唐先生母親和唐先生一家三口一套三居室房屋,建筑面積76平米,但該房屋是使用權房屋,由房產經營公司享有產權,由唐先生一家居住,每月需交少量房租。補償協議明確:安置人口為四人,唐先生母親及唐先生一家三口。
2002年,唐先生根據房改政策,以唐先生名義購買了該房的產權,提取了夫妻二人的公積金,不足的款項由唐先生及馮女士補齊。
2009年,唐先生以感情不合為由向白下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那么,上述這套房屋該如何處置?它的權屬情況如何判定?
根據1999年南京中院關于涉及房屋訴訟問題的會議紀要精神,法院的意見歸納如下:
1、首先可以明確,上述房屋,唐母、唐先生、馮女士、兒子唐云都享有使用權。
因為拆遷安置協議明確是安置該四人的。當時的拆遷政策并非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一般是根據房屋內常住人口住房情況進行安置。
雖然唐先生及馮女士出資購買了房屋產權,但并不影響唐母及唐云的永久使用權。訴訟時,唐母年事已高住進了養老院,但她的房屋使用權仍然保留,直至其去世為止!
2、房屋產權歸唐先生、馮女士。
紀要的精神是,房產經營公司管理的公房,由出資購買人享有產權。上述房屋由唐先生及馮女士出資購買,產權應當歸二人共同享有。
3、唐、馮二人離婚時房屋無法實際分割。
雖然房屋產權歸唐、馮二人享有,但同一房屋上還有唐母及唐云的永久使用權,所以,沒有唐母及唐云的棄權,唐、馮二人無法實際分割、處分該房屋。而作為離婚案件,唐母及唐云并非當事人,法院也無法征求二人意見,再說,唐母也不可能放棄使用權,否則將無立足之地!
4、在唐先生第一次起訴離婚情況下,如果馮女士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將駁回唐先生的離婚訴訟請求。在唐先生第二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或者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馮女士同意離婚的,對房屋的處理:維持原狀,判決唐先生、馮女士享有房屋產權,但不能按《婚姻法》要求進行歸并、變賣、分割。
本案中,房屋的處分成為一大難題。唐母及唐云的使用權成為無法逾越的一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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