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公路建設的迅猛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日益增多。該類案件呈現收案數上升、賠償標的額增大、法律文書送達難 、適用法律難、賠償兌現難等特點,法院審理難度相應增大。為此,對審理該類案件所涉相關實務問題有必要加以進一步探析。
一、關于相關主體的訴訟地位問題
1、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問題。肇事車輛已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時,審判實務中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有的法院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有的法院以法律關系不同為由沒有將保險公司列為當事人參加訴訟。筆者認為,在肇事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時,不論是強制險還是商業險,如果受害人主張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應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如果受害人沒有主張的,法官應行使釋明權,由其自己選擇確定是否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2、登記車主和實際車主等的訴訟地位問題。在肇事車輛已發生買賣但未辦理過戶的情況下,有的法院僅列登記車主或實際車主為被告,有的法院將登記車主和實際車主列為共同被告。有的法院將出借(租)人、借(租)用人、被掛靠單位均列為共同被告,有的法院只列借(租)用人和掛靠人為被告。筆者認為,如果肇事車輛發生買賣但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車輛已交付,原車主(登記車主)不能支配車輛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利,原車主不列為共同被告,只列實際車主為被告。如果肇事車輛掛靠單位并由單位收取管理費的,應追加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單位沒有收取管理費等費用的,則不予追加為共同被告。借用或租用他人機動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備使用、駕駛機動車資格和技能的,追加出借人或出租人為共同被告。這樣比較符合民法公平原則以及利益與風險相聯系市場規則。
二、關于機動車方賠償責任確定問題。
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碰撞時,是適用無過錯責任還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審判中做法各異,而且將責任比例與賠償責任混同。筆者認為,根據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新修訂的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法條明確告訴我們,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對機動車方并非適用無責全賠原則,而是適用無過錯有限賠償和過失相抵原則。因此,公安交警部門的責任比例僅適用于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而不適用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案件,不能把事故責任等同于賠償責任。對于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應堅持在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有重大過錯(負主要責任以上)時,才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從而彰顯法律的人文關懷、尊重和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權的首要價值取向。
三、關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問題
肇事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是商業險還是強制險認識不一,有的法院認為是強制險,判決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有的法院認為屬商業險,保險公司僅依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筆者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76條規定第三者責任險是強制險,而不是商業險。在國務院《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沒有投保第三者強制險而只投保第三者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僅依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
四、關于殘疾賠償金等賠償標準確定問題
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認定標準不一導致賠償標準掌握不統一,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受訴法院大多以受害人的戶籍為標準確定賠償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但《解釋》對城鎮居民的認定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對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認定不能一概以戶籍為標準來認定,戶籍只能作為參考而不能作為唯一的依據,而應從受害人在城鎮有無固定居所、穩定收入、居住時間長短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城鎮居民應是在城鎮連續居住、生活1年以上,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的人。這也符合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中的精神。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