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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古神話傳說著作權糾紛案終審宣判
法院認定整理神話傳說享有著作權
河南桐柏與泌陽相鄰,分別被中國民間藝術家協會命名為“中國盤古之鄉”和“中國盤古圣地”,兩地學者為盤古神話著作權打起了官司。日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素有“中國盤古第一人”之稱的桐柏馬卉欣狀告泌陽縣文化局原副局長張正與縣史志辦副主任王瑜廷抄襲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二被告抄襲了馬卉欣8篇文章,判令二被告賠償馬卉欣經濟損失8000元。
2008年3月,南陽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盤古神話》直接抄用了原告《盤古之神》15篇文章的內容,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張正、王瑜廷不服原判決,以馬卉欣不享有盤古神話著作權等為由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河南高院經審理查明,1993年8月,馬卉欣編著的《盤古之神》出版發行,平裝印數2400冊,定價每本6.5元,精裝印數300冊,定價每本9.3元。2006年6月,張正、王瑜廷編著了《盤古神話》,并由古籍出版社出版,印數4000冊,定價20元。張正、王瑜廷編著的《盤古神話》一書中的15篇文章與馬卉欣編著的《盤古之神》一書中的相關內容比較,《盤古開天辟地》、《滾磨成親》等8篇文章與《盤古之神》一書中的內容相同!侗P古是龍生的》、《猴子做媒》等7篇文章與《盤古之神》文字內容不相同,或者語言風格不同、故事情節有差異。
法院審理認為,馬卉欣將流傳于民間的不完整的盤古神話民間故事進行收集、整理,編著了《盤古之神》一書,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具有文字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亦具備作品所要求的可復制性,構成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作品,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張正、王瑜廷編著的《盤古神話》中的《盤古開天辟地》、《滾磨成親》等8篇文章內容與《盤古之神》中的相應內容完全相同,侵犯了馬卉欣《盤古之神》一書相關章節的著作權。而《猴子做媒》、《要歲數》等6篇故事,張正提供了他創作時的采錄稿及修改稿等一系列證據,證明是其自己搜集、整理的民間神話故事,該部分內容與馬卉欣《盤古之神》相應內容比較,有的故事情節相同,有的故事情節有差異,但在語言風格及文字表達上不相同,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進行加工、整理而成,在表現形式上區別于已有作品馬卉欣的《盤古之神》,因此不構成對馬卉欣著作權的侵犯!侗P古神話》中《盤古是龍生的》一文與《盤古之神》“龍生盤古”一文故事情節、語言風格、文字表達上不相同,該文也不構成對馬卉欣著作權的侵犯。
根據二審查明事實,《盤古神話》使用了《盤古之神》中的8篇文章,約5200字,書籍發行量不大,銷售范圍也主要在泌陽縣地區,且主要用作宣傳品,法院綜合考慮被控侵權作品的市場價值、發行量、銷售范圍、使用原作品的字數及權利人可能遭受的損失、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變更賠償額為8000元。
據此,二審法院判令張正、王瑜廷停止《盤古神話》一書中的《盤古開天辟地》、《滾磨成親》等8篇文字內容侵犯馬卉欣《盤古之神》一書相應內容著作權的行為,并在省級報紙上公開向馬卉欣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須經原審法院審核;由張正、王瑜廷賠償馬卉欣經濟損失8000元。
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須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馬卉欣將流傳于民間的不完整的盤古神話民間故事進行收集、整理,編著了《盤古之神》一書,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具有文字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亦具備作品所要求的可復制性,構成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作品,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張正、王瑜廷編著的《盤古神話》中的《盤古開天辟地》、《滾磨成親》等8篇文章內容與《盤古之神》中的相應內容完全相同,部分文章在結尾注明上增加了流傳地區為泌陽縣,刪掉了采集人馬卉欣的名字,侵犯了馬卉欣《盤古之神》一書相關章節的著作權。關于爭議的《猴子做媒》、《要歲數》等6篇故事,張正二審中提供了他創作《猴子做媒》、《要歲數》等6篇故事的采錄稿及修改稿等一系列證據,證明是其自己搜集、整理的民間神話故事,該部分內容與馬卉欣《盤古之神》相應內容比較,有的故事情節相同,有的故事情節有差異,但在語言風格及文字表達上不相同,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進行加工、整理而成,在表現形式上區別于已有作品馬卉欣的《盤古之神》。因《盤古之神》與《盤古神話》均取材于民間流傳的盤古神話,二者故事情節等基本內容存在相同或近似,并不構成對馬卉欣著作權的侵犯。作者:盧國偉 郭曉普 肖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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