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非營利組織適用稅法研究》信息交流會主題演講錄音整理 關于NPOs組織有關稅收的情況,原先我也不是很熟悉。從93年開始,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進行稅制改革,民政部覺得稅制改革是一個機會,關于中國的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政策該如何考慮。在這種大的背景下,我們有很多的成果,包括在座的邵老師。因為90年代,我們國家對非營利機構的研究越來越深入,有了理論上的充分準備和社會輿論上的充分準備,政府有關部門對非營利組織是越來越重視。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出來以后,民政部作為主要的非營利機構的主管單位,向世行提出中國要有這方面的研究,委托世行找專家來研究。我很榮幸,在國內,我是代表國內的專家來參加這個項目。還有兩位美國的教授,是屬于國際專家。項目執行用了一年多的時間,在座有很多我們都打擾過,包括我們主持這次會議的NPO信息咨詢中心,他們也給我們提供了很多的方便。在這個基礎上形成了一個總的報告,這個總的報告只是一個框架性的、輪廓性的設想,并不具有很實際的操作意義。它只是一個總體的設想,也不是說在現階段就能實施,有一些可能是很遠景的目標,但是現階段,有些是可以實施的。04年完成報告,報告完成以后,世行也轉交給民政部門和政府的有關部門,如財政部、稅總、國務院其他有關機構。現在來看應該說這個報告已經發揮作用。我們國家現在的法律,其起草過程的透明度現在還不夠。要是將來法律透明度夠的話,起碼從稅法的角度來講,正式立法以前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大家就會看到。既然現在我們的透明度不夠,我們的稅法還沒有正式地立法,還在討論的過程中。有一點我可以欣慰地給大家說,這個成果已經在我們的稅法研究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并有一定的體現。 今天借這個機會,我做一個首席發言。我看這個會場不像報告會,象研討會,更適合開會。這么好的條件是天獅集團提供的,我想我們也算個研討會吧。如果在為大家報告這個成果的過程中,有什么問題,可以隨時提出來,我們可以交流,這樣能收到更好的效果。我主要是就報告的成果給大家做一個介紹。 這個介紹分六個部分:第一是中國的非營利組織的基本認識,這是一個基礎性的東西,一些概念、特點、定義等等。第二是中國現行相關的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法律制度,就是我們非營利組織涉及哪些稅收問題,需要交哪些稅。第三是中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就是在這個總的稅收體系下,我們也有一些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行,包括過去和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第四是中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管理,就是對非營利組織稅收、征收過程中,增大管理的一些做法。第五是中國稅收制度對非營利組織的影響,對我們的現行的稅收制度有一個評價。最后就是關于完善非營利組織稅收制度的一些設想,關于這些設想我會簡單地給大家做一些介紹,但不會太詳細。
第一中國非營利組織的基本認識 這是對我們這個研究成果的一個基本認識。非營利組織在各個國家,特別是市場經濟國家是都存在的,而且各個國家對非營利組織都是鼓勵的。從理論研究來講,對非營利組織有各種不同分類,有說非政府組織、者第三部門,公益性組織的。我們國家還有叫非企業單位的等等。獨立部門,英文中經常用公民社會這么一些提法。對于這些提法有各種各樣的定義,造成了理論認識上的混亂。理論認識是理論研究的一種需要。從法律上講,從稅法上講,我們國家還沒有明確非營利組織在法律上的概念。不僅稅法上沒有,就是我們國家現行法律本身也沒有一個關于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定。我們現在只有一些具體組織的條例,比如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團組織條例,基金會的條例,事業單位的有關條例規定等等。這些應該說都是非營利組織規定的一個組成部分。可以說,改革開放以后,法律在不斷完善。但由于尚不健全,還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制度來規定非營利組織,這是我們法律的欠缺的地方。所以說探討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問題,我們首先需要明確非營利組織的概念。它的內涵、外延,應該是怎么定義的。它的定義決定它的范圍,組織機構的范圍。內涵決定外延。在這個研究中我們定義非營利組織這樣的:指那些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分配收益,活動有公益性,或互助互益性,主要從事慈善、科學、教育、文化、衛生、扶貧和法律援助等事業活動。其組織形式主要有三類: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 我們把它定義為公益性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當然這是比較抽象一些,所以又具體列舉了一些行業,就是慈善事業、科學研究、教育文化衛生、扶貧、法律援助這些事業活動。結合我們國家的現狀,我們這個研究就確定為三個組織形式:即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由于事業單位現在看來已經不適應形式發展的需要了,將來可能事業單位這種概念我們也不會再使用了。我們發現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國務院現在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中沒有關于事業單位的定義,這樣一來,稅收上就有問題。我在后面介紹稅收政策的時候,我會給大家介紹。稅收上規定事業單位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但是沒有界定什么是事業單位,誰是事業單位,這就是一個法律上不嚴謹的問題。 根據上述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我們擴展非營利組織有五個方面的特點: (1)非營利性。這是最基本的一個出發點。作為一個非營利組織,強調它的非營利性的目的,這是它的目的性。當然,強調它的目的性,并不排除它從事一些有收入的活動,也不是否定、停止有收入的活動。因為我們國家現在有關的條例規定,都是允許這些機構從事有收入的活動的。但是,有收入的活動應該是為組織,為這個組織的主要目的服務的,不管它是從事哪個領域的。這是它的非營利性。因而有別于政府組織和營利性的組織。營利組織主要是以贏利為目的。政府組織就不應該有有收入的活動。當然我們前二十年搞亂了,現在比較規范了,政府機構是不允許有贏利性的活動的。國務院也是明確規定的了。剛才,我和法律援助中心在探討這個問題,有許多地方冒充稅務局推銷書,還有網站,說是提供咨詢,我估計大家都遇到過,就像這種利用政府機關的名義從事一些贏利性的活動,我們都可以給它拒絕,或者扭送公安局,派出所等。因為現在國家不允許政府機構從事經營性的活動,所有的經營組織,都必須和政府機構脫鉤。這是國務院明確規定的。這就是談到的非營利組織的主要目的,它和政府組織和贏利組織是不一樣的。 (2)非政府性。非政府性,換一種說法就是民間性。就是這些組織它不隸屬于政府,在我們國家這些組織原先是隸屬于政府的。所有的事業單位,原先用事業單位的稱呼,都是因為這些組織隸屬于各個政府部門的緣故。但是,真正的非營利組織應該是一種民間性的、非政府的社會聯系和協調的機構。將來的發展方向是獨立。政府可以支援它,可以給它經費,可以給它政策上的支持,可以給它創造環境,但是它的財產、人員都不屬于政府。 (3)公益性或互助互益性。非營利組織都應該從事一些公益性的活動,互助性的活動,作為社會的一個有益的補充。 (4)獨立性。獨立性是指什么呢?是指它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的。無論是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還有基金會都應該是民間投資舉辦的。當然,現在過渡時期,還有一些政府投資。但是它本身,不管是誰投資的,它本身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它的資產不屬于任何人。不管是民間的、還是政府投資的,它的資產只屬于這個機構,是這個機構資產。當然,現在,法律上有些有規定,有些沒規定。即使它關閉了,這個組織不存在了,因各種原因關閉了,它的資產也不能分配,應該轉移給其他相同性質的單位,這是對它的一個要求。 (5)志愿性。公眾志愿參加,志愿合作是非營利組織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但參加組織的人,具有使命感、事業心和奉獻精神,不能以個人得到高額回報為目的。通過志愿形式為社會提供服務。有些國家就規定,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報酬不能超過社會平均工資的水平。不象我們國家,現在有些非營利機構的負責人會得到比較高的回報。這些都跟它的組織的性質是不一致的。你既然從事這樣的事業,你就不能象企業家那樣獲得高額回報。這樣會扭曲經營者的目標。 以上是它的五個特點。我們給它限制的。針對這五個特點,有一些具體的形式,將來在稅法上就可以表現出來。那么在我們的研究里面,中國非營利組織的形式主要是這三種形式:一個就是社會團體,我們也有社會團體登記的條例來規定社團的性質。第二就是民辦非企業單位,也有有關的管理條例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這個范圍比較廣,而且這一類組織也比較亂,有時,贏利、非贏利很難劃分,也是很難辦的一類群體。第三就是基金會。基金會從事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等等。相比較而言,基金會比較清楚,好管理些。其次就是社團,現在來看,成立的社團大多是由原來國家辦的社團轉化而來,這樣的情況比較多。民間自發成立的較少,所以社團也是比較規范的。現在比較亂的,不太好管理的就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它的登記、管理、程序、手續都不規范。 除了上述三種形式以外,還有其他的一些形式。考慮到我們國家發展的現狀,就不在我們研究的范圍。如一些特殊的社會團體,它雖然不登記,但也是從事公益性的活動。比如我們社區里居委會搞的一些活動,什么排球協會、足球協會、老年人活動協會或者是學校的學生會等等。其實這也是非營利的社會團體,但是它是屬于一種自助互益性的,跟社會接觸不多,對社會影響不大。所以在研究里一般就不包括這類組織。這是我給大家介紹的第一個問題,就是關于非營利組織的基本認識、概念、特點和組織形式。
第二中國現行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法律制度 由于我們國家是轉軌時期的國家,在新中國成立之后,改革開放之前,我們國家一般不使用非營利組織這個概念。我們一般用事業單位來規范這些有關的機構。所以,在稅收上很少用非營利組織來定義非營利組織的征稅問題。只有進入九十年代以來,隨著理論研究越來越深入,社會影響越來越大,非營利組織、非營利機構等概念才越來越被社會所接受,也被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所接受。所以在稅法中也逐漸地體現出來。即使是現在,有關“非營利”的名稱應該怎樣稱呼,也是存有疑義的。比如我們現在用的“營利”的“營”,是經營的“營”,就是大家都不從事經營活動,是這么一個概念。在我們稅務部門、財政部門的研究中,有的用“贏利”的“贏”,贏利的“贏”就是獲得利益。一般來講,不咬文嚼字,不認真探索的話,這兩個應該說是沒有大的區別。但是,要認真要咬文嚼字的話,這兩個字有很大的區別。但是要從營利、非營利、經營的角度來講,從一開始,你就不可以從事這些活動,是非營利的。那么“贏利”那個“贏”呢,就是賺錢的那個贏利的“贏”的話,你可以從事經營活動,但是不賺錢。那誰從事經營活動不賺錢呢。但是從法律的嚴謹性來講,我要從事活動不賺錢,也可以叫做非贏利的組織。所以,我們覺得用“經營”的“營”可能更好一些。就是不管你能不能贏利能不能賺錢,經營活動都是不應該參加的。我們也跟外國專家探討,因為國際上也沒有很嚴格的區分,英文就是profit, 但是中文轉換過來就有差別。 那么現在所有的非營利組織有關的稅種大概有十三個稅種。 (1) 企業所得稅 我們國家的企業所得稅是針對內資企業的,我們研究主要是對國內的,所以說不涉及外資企業的非營利的問題。這個研究成果出來以后,有外資企業也提出意見,說我們外資企業也在中國搞經營,營利性活動,世行也遇到這個問題了,前段時間還問我,說印度尼西亞海嘯我們也捐款了,按稅法規定是可以扣除的。當然它還有一些其他的活動,是世行本身組織的一些慈善事業活動,說那我們這些是不是也可以扣除,這個我們就做不到了。有些政策它沒有覆蓋到這么寬。我們這個研究也是對中國國內的企業,所以外資企業知道了以后就提出意見了。我們外資企業也要參與非營利活動,我們也要在中國成立非營利組織。我們知道有許多世界性的非營利組織是在全球開展活動的。那么在中國也成立分支機構,那怎么辦。確實他們提出的問題是當時我們沒有考慮到的。所以,在以后的深入研究時,也應該把外資投入的這一部分也考慮到。我們這里說的企業所得稅只是說的內資企業的所得稅。 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無論國營、集體以及各種有收入的單位都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作為非營利機構來講,只要有收入都要交納企業所得稅,無論是業內收入還是業外收入。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來源,特別是有些社團的收入來源還是很多的,有的甚至達到二十幾種,都跟自己業務有關。比如說,我們去搞一個經貿活動,商品買賣,倒一把什么籃球鞋、網球鞋,這個我們一般都是不做。跟業務有關的活動如培訓、咨詢、著書立說,會費等等這些收入。還有其他的一些免費的項目,基金的股息、利息的收入等等。這些所有的收入都納入企業所得稅承管范圍,都要交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按照稅法規定,與取得收入相關的成本費用是可以扣除的,每一項與取得收入相關的成本費用都是可以扣除的,然后對純收益進行征稅。那么這個征稅是沒有差別的,都是33%的稅率。差別在什么地方呢?就是一般非營利組織的贏利水平都不高,都屬于低贏利水平,所以對這些組織我們一般使用低稅率。 我們國家對年收入較低的一些機構有兩檔低稅率,一個就是3萬元以下的,不超過3萬元,可以按18%的稅率進行征收的。第二就是3萬元到10萬元的,是按照27%的稅率進行征收的。許多非營利組織可以享受這種低稅率的優惠。對非營利組織來講,一年純收入能超過10萬元,也是不容易的一件事情。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主要內容就是這樣的。 企業所得稅是按年匯算清繳。一般每月或每季度預交,然后按年匯算清繳。我們是按日歷年度,每個年終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2) 營業稅 營業稅對非營利機構來講接觸比較多,因為營業稅和增值稅是兩個并列的稅種,營業稅是對第三產業,服務行業進行征收的。增值稅主要是對物質生產、貨物生產和銷售進行征收的。一般情況下,從事貨物生產、即商品的生產和銷售的,就交納增值稅。從事第三產業活動的就交納營業稅。多數情況下,非營利組織都是從事第三產業。比如提供各種服務,有收入的會議、培訓都是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營業稅和所得稅不同,所得稅是對純收入進行征稅,扣除了成本費用以后的純利進行征稅。而營業稅是按經營收入進行征稅。只要有收入,按全額征稅。 營業稅的稅率比較低,一般是3%或5%。會議等一類,屬于服務類,一般是按5%征收。它有三檔稅率:3%、5%和20%,娛樂業、特殊娛樂業按20%征收。但是有一點,如果月收入額不超過一定數額,就是我們說的起征點,達不到這個起征點是不征收營業稅的。這個起征點現在是2000—5000還是1000—5000,是由各地各省級政府來規定的。我也不太清楚北京市是怎么規定的,各地規定不一樣,北京好像是5000。就是月收入額要達不到5000,達不到起征點,就不需要交納營業稅。 北京也有變通的做法,好比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北京采取預扣的辦法,勞務收入按3%預扣。有些偶然收入都是這種做法,在代扣代交時都要按3%。但是,預扣到年底時應該匯算清繳,對個人所得收入進行匯算。屬于應繳部分則交納個人所得稅。但是我們國家現在個人所得稅還沒有年終匯總交納的制度,所有這個預扣實際就變成征收了。你要跟北京地稅局有爭議,打官司、訴訟,還不太好說。因為到年底,你要申報。你可以申報也可以不申報,你不申報就意味著認可這個預扣的個人所得稅。所有各地方都有一些小的靈活性。營業稅大概就是這個情況。按照這個經營收入進行征稅。有收入都要征收營業稅的。 (3) 增值稅 多數情況下我們都不涉及到增值稅,但是,偶然也有涉及到增值稅的。有些救濟物品,在周轉過程中,有些單位可能會涉及到增值稅。如98年水災的時候,就有這種情況。有的生產單位把方便面、礦泉水,衣物捐獻給慈善機構,慈善機構再給災民。這種情況在增值稅上,視同銷售。雖然贈送給了公益事業,但是我們對他也是征稅的。當時也給國務院打過報告,說是不是不征稅了,但國務院沒有批下來,后來還是征稅了。企業捐贈給我們時是征稅的,如果我們轉贈,如果是國家認可的慈善機構,不會征稅。但是,如果我們手上有一些購買的貨物,比如說辦公設備,我們買了發給地方的分支機構。這就麻煩,這就有一個視同銷售的問題了。多數情況下,稅務機關了解情況,不會征稅。但是,有些就要繳稅了。 繳稅也分不同情況。一般商品是17%,有些地稅的商品是13%。比如說這個書,本來出版社、印刷廠出版的書,我們在購買時已經含稅了,13%的地稅率。但是如果我們再銷售,偶然一次也就算了,一般就不繳稅了。如果是經常圖書再銷售的話,圖書也是應該繳增值稅的。另一方面,你又是小規模納稅人,非營利機構一般都不是一般納稅人,又不能獲得抵扣。在這種情況下,再轉讓書的話,就應該按小規模納稅人按4%來繳納地稅率。零售環節按4%來納稅。現在多數非營利機構都沒有這種買書賣書的征稅的,因為視同你是最終消費環節了。但是如果認真起來,再銷售書,也是應該納稅的,應該納增值稅。這是有關增值稅的規定。增值稅也跟營業稅一樣是有起征點的,是2000-5000,也是由各省政府來規定這個起征點。要是達不到這個銷售額,就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我們很少遇到的。當然進口時會遇到。國外的慈善機構捐贈我們一些物品,進口的時候,除了繳納關稅,還要繳納進口環節的增值稅。這是可以特批的,大宗的有些是可以免的。象關稅它也有規定有些是可以免的,有些是不可以免的。要根據具體的貨物,還有進口機構的情況。這是屬于行政審批的項目,沒有普遍規定說是免稅的。那么這是增值稅。 (4) 關稅 關稅我們一般不會涉及到。主要是進口一些東西。有時候,國際慈善機構給我們捐贈,捐贈在進口時,就要繳納關稅。這個關稅不是對方繳,是我們繳,接受方來繳這個關稅。因為對方我們征不到,對方是國外的慈善機構。好在現在關稅的稅率在不斷地下降,04年平均關稅已經下降到10.4%,有些機構也能適應了。 (5) 房產稅 房產稅現在比較混亂,如果是屬于原先的事業單位,一般是不會繳稅的。新成立的非營利機構擁有房產,都要繳納房產稅。房產稅規定按房產的價值來征稅。現在要改革,將來改革以后,按房產的評估值征稅。現在還是按房產的價值征稅。即按房產原值,減出一定的比例,10%-30%,這是地方政府規定的,對剩下的余值進行征稅。稅率是1.2%。一年征一次。這個的負擔不高,不重。但是如出租,獲得一些收入補充,補充經費,對租金就要征收房產稅。租金征收房產稅的稅率就比較高,是12%。租金按月按年按12%的稅率來征收。 這個房產稅條例是86年制定的。當時考慮到中國的情況,人多地少,不鼓勵占有更多的房屋,所以,稅率定得比較高。這幾年,政策又有變化。這幾年提倡房地產市場一級市場、二級市場,還有三級市場。出租是屬于二級市場,二級市場三級市場不活躍,那么一級市場也不活躍,影響房地產發展。這是前幾年,2000年時,亞洲金融危機以后的想法。所以出臺了一些政策來進行調整。但是今年以來,又有變化。大家知道今年對于惡意投機購買房地產,各大部委都發了文件,對于房地產的投機行為進行限制。那么這也是一個新情況了。不鼓勵投機性地購買住房。當然,居住用房還是保持原有政策不變。抑制房產價格,也涉及到房產稅。 (6) 車船使用稅 一般單位都會有車,船比較少一點,一般都是有車。車船都是要征稅的。也是按年征收。貨車按噸位,客車按載人數征收。如北京市的小轎車,我知道是按200元征收。它有一個幅度,150-800元,由各省政府來決定。各地的車船使用稅的稅率、稅額都不一樣。車船使用稅的情況就是這樣的。 (7) 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根據國家土地國有,城鎮土地國有原則,使用公用土地就要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一定的稅額計算,按年計算按年繳納。稅額不高,每平方米的稅額大城市每平方米是0.5-10元,一般不會超過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工礦區0.2-4元。一般來講,占地面積不會很大,所以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也不高。現在要改革,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主要改革就是要提高稅額。 (8)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有可能會遇到,但多數情況下是不會遇到。擁有了房地產再賣時,如果超過了原有購買時的價值,就是增值額部分,如果增值額超過50%,那么就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超過50%的部分,稅率為30%,當然要扣除成本費用。這是按四級累進稅率來征收的。這個增值額超過50%,稅率是30%;50以上-100%,稅率為40%;100%-200%部分,稅率為50%;200%以上,稅率為60%。這是抑制房地產投機、避免泡沫的一種措施。一般很少遇到,除非賣的房地產增值比較多。 (9) 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是一次性征收的稅種。只對占用農用耕地征稅。現在政府是重復的,一方面是占用農用耕地,政府采取收購的辦法,然后收取土地出讓金,另一方面是稅收上,占用要繳納耕地占用稅,這是保護耕地。耕地占用稅由地方政府在稅額內規定,一次性繳納,按實際占用的面積來計稅。稅額不高,八毛到五塊錢之間。我們一般不會占用耕地,很少有這種情況。但個別單位,有可能會在郊區設立機構,占用耕地情況會遇到。 (10) 契稅 契稅也不是經常性的行為。買賣房地產的土地房屋權屬時,有房地產證書,對這個證書要征收契稅。這個契稅是對購買方征收的。賣房地產時是不需要繳納這個契稅的。在買房地產時,或者權屬、使用權時,要繳納契稅,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也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包括房屋的買賣,房屋的贈與和房屋的交換。交換也視同為一種買賣行為。契稅的稅率是3%-5%,由地方政府、省一級政府來規定契稅的繳納。但是,居民住房的契稅是比較低的,北京是0.5%,有優惠。 (11)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就是在購買汽車時繳納的稅種。現在汽車降價比較快,汽車價格跟不上降價的速度。買車的價格和實際購買車的價格和計稅價格可點差異。只有購買車輛時才繳這個稅,不買車時就不用繳這個稅。 (12)城市維護建設稅 這個稅是一個附加稅,它和流轉稅相對應。我們所說的流轉稅是在經營活動過程中,環節周轉過程中需要繳納一種稅種。象成本費用,只要你有經營行為,活動行為就要繳納這個稅收。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都屬于流轉稅的范疇。但是關稅,由于我們國家體制,關稅不在我們計算的范圍內。營業稅和增值稅的流轉額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只要繳納增值稅或者是營業稅,就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不繳納這兩個稅就不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繳納的流轉稅稅額,也就是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稅額,大城市是7%,中等城市5%,小城市是1%,三個不同的比例。這是城市維護建設稅,是附加稅。要是折算出它的實際稅率,大城市的7%折算成實際稅率大概為1%左右,就相當于營業稅加了1%。這是城市維護建設稅。 (13)印花稅 印花稅有兩種情況,對于帳簿,都要貼花。北京市今年搞了一個新的印花稅票。聽說還挺好。再一個就是購銷。所有的購銷合同、技術轉讓、借款、財產保險等合同,產權轉移證書都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有定額,象帳簿、還有一些證件,都是定額貼花。也不貴,帳簿是5塊錢。但是要是簽訂的合同,就是定率的。購銷合同、借款合同,按照1‰-0.5‰。不同的合同,按合同額規定不同的稅率。當然我們有些機構到股市籌集資金,參加股市炒股,那么還要涉及到證券交易印花稅。它也是一種印花稅,現在是1%。買賣雙方都要征收的。 以上給大家介紹了十三個稅種,實際上作為一個非營利機構,真正在日常活動中要繳納的稅種大概也就是5-6個。如所得稅、營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還有第三中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 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分三種情況。一種是非營利組織本身可以得到的優惠政策。第二種是對企業向非營利組織捐贈,鼓勵企業支持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第三種情況是對個人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于非營利組織,還是按照剛才的稅種的順序來介紹。對于非營利組織本身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們采取的口徑就是適用。因為,在我們國家的發展過程中,原先不用非營利組織這個概念。這個概念是這幾年才開始使用的。原先有許多規定是按行業來進行的。那么,是這些行業就可以享受到相應的優惠政策的待遇。這是可以比照進行的。 第一、企業所得稅 對于企業所得稅來講,有一個文件叫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主要是這個文件,其他一些相關文件中還有一些規定。企業所得稅可以享受一些免稅待遇。歸納起來有九條,其中大部分跟財政資金有關。 (1) 財政撥款。獲得的財政撥款免征企業所得稅。 (2) 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和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我們許多組織可能不會有,但有些組織是有的。就是政府性基金,資金和相關的附加收入。經過國務院和財政部批準的。 (3) 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包括計劃單列市),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有些非營利組織它是行政事業單位,它有一些行政事業性收費,這些是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 (4) 經財政部核準,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有些個別的社團可以得到預算外資金。這個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也是可以免稅的。 (5) 從主管部門和上級管理部門得到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因為我們還有大量的事業單位還沒有轉制,按照國務院的部署,今年開始實施事業單位的改革,但事業單位的改革是改聘任制,它的體制不知道該怎么改。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這個也是財政性撥款,這個也不是征稅的。 (6) 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的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這是免稅的。這些我們多數事業單位可能都會遇到的。因為前一段時間,有許多事業單位都辦實體的,以獲取收入,這些實體單位獲得的收入在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再上繳給這些事業單位的話,這一部分是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7) 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的資助。這是財政性資金,政府資助,是可以免稅的。 (8) 社會團體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社團多數都是有的,所有的社團都是有會費的。這一部分是免稅的。 (9) 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也是免稅的。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給了非營利組織,并不是非營利組織本身用的,大家知道,非營利組織獲得的這些捐贈收入是要給事業,被支助人的。所以這部分也是免稅的。 這九類情況,企業所得稅規定得比較清楚。關于所得稅的。除了上述九條之外,在稅法上,就是稅收政策規定上專門對一些非營利機構有規定。比如對非營利性的科研機構,這是這幾年用的概念。就是非營利性的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于非營利性的科研機構從事非主管、非主營業務收入而用于改善研究開發條件投資的部分,經過批準后,可以抵扣應納所得稅部分。這是對于非營利性的科研機構的特殊規定。 對于公益事業的基金會,稅法規定:對這些基金會在金融機構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對其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應并入應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總額,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當然國庫券除外,因為所有的國庫券對所有的企業都是免稅的,它不納入征收范圍,對基金也是一樣。基金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稅。這是對公益性的事業基金的一些特殊的規定。這是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第二、營業稅 營利稅也有一些規定,主要是按行業。有六種情況: (1) 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養育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這些收費,免收營業稅。幼兒園、托兒所這些組織,不是因其投資性質免稅,以前都是國家投資的,而是因其是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得以免稅、或減免稅的。 (2) 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婦幼保健等機構按國家規定取得的醫療衛生服務收入,都是可以免稅的。那么營利性的醫療機構,我們現在有營利性的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條件的,在一定時期,比如三年也可以免營業稅的。現在我們對醫療和科研機構都使用了營利和非營利的概念,來區分。 (3)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是可以免營業稅的。但是這里的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經過統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學歷的學校。我了解有些省,即使是民辦的學校,因有學歷,符合這一條,有些省也免了。各地掌握情況不一樣。 (4) 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取得的門票收入,還有科技館,最近明確了,宗教場所舉辦的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都是免稅的。那么這些免稅都是指第一道門票的收入,有些場館是園中園,園里還收第二道門票,這一部分就不免稅了。而且,在館里從事的其他經營活動的收入也不能免稅。比如賣食品、紀念品,這些收入是不免稅的。 (5) 財政性的收費、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其營業稅是免的。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所得稅也免了。 (6) 非營利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服務取得的相關的收入,免營業稅。這是對非營利性的科研機構的照顧。這是營業稅。
第三、關稅 關稅也有一些規定,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物資可以免進口關稅。所以爭取在國外到的一些捐贈,最好這個關稅是可以免的。但是增值稅是沒有免的。 第四、房產稅 房產稅對非營利組織制定了可以比照的一些減免稅的政策。有三種情況。 (1)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其中,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也就是說只要我們能獲得財政資金,獲得事業費的收入,這些都是可以取得房產稅的免稅。當然這里指的房產是自用的辦公用房或公務用房。 (2)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這種財政部門撥付的事業經費,即包括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也包括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自用房產。這是關于有事業經費的單位的。 (3) 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這些也免房產稅。 第五、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免稅和房產稅的免稅是一致的。也有三種情況可以免稅。 第六、關于車船使用稅 車船使用稅雖然稅額不多,但是特殊用途的車船比較多。對于特殊用途的車船有一些減免稅的規定。 (1)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這里的人民團體跟房產稅的人民團體是同一口徑。可以免車船稅的。 (2) 國家財政部門撥付行政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 (3) 防疫車、救護車以及其他的各種車船。如環衛部門的清掃車,環境監測車,衛生部門的醫療手術車、防疫監測車,民政部門的殯葬用車、公安部門用車等等。還有就是非營利的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婦幼保健機構使用的車船等等也是免稅的。即使是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車船也有一定時期可以免稅的。是三年期免稅。政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車船,也是可以免稅的。這是車船使用稅對于一些特種行業給予的免稅, 第七、耕地占用稅 只要占用耕地就要征稅。但是對于一些特殊的項目,一些事業單位是可以免稅的。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等非營利組織的用地,都是可以免稅的。具體的有一些界定,如學校,免稅的是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等等。還有殯儀館、火葬廠也是可以免稅的。療養院是不能免稅的,學校如果是職工夜校、培訓中心、函授學校這些也是不給免稅的。但這是耕地占用稅,一般我們是很少用耕地的。 第八、契稅 契稅也有一些免稅規定。包括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契稅有事業單位)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第九、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也有免稅。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車船按照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這是我給大家介紹的非營利組織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大家可以感覺到有關非營利組織這些的政策的規定,不是系統的,而是零散、散見于各種稅法種的。而且其基礎,對象也不明確。有的按主體,有的按客體,有的按收入,有的按對象。這和我們國家目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有關系的。這是第一種。 第二種就是企業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兩種情況: 第一是土地增值稅。企業把房地產捐贈給非營利組織,作為捐贈,企業本身沒有獲得增加值,這個是可以享受免稅待遇。 第二是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大家都比較熟悉、也比較關注了。因為我們經常會去拉一些企業的資助。我們國家跟其他國家不一樣,我們是要在指定的、特定的機構,通過這些特定機構提供捐贈,才可以對這些企業提供稅收的抵免。給予捐贈企業一些優惠的規定有七種情況。 (1) 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一般的企業可以是3%以內的給予扣除,但是金融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1.5%。因為金融保險類它的額度比較大一些。這是普遍性的規定,一般企業就是3%,金融保險就是1.5%。 (2)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準予全額扣除。這個范圍是有界定的。紅十字會必須是指縣級以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所賦予的職責開展相關活動的紅十字會。 (3) 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也準予全額扣除。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托老所、康復中心等等。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也是有列舉的。比如減災委員會、宋慶齡基金會、希望工程、發展基金會、志愿者、老年基金會等等,有十幾家單位,最近又批了幾家,將近二十來家了。這是對于老年事業的捐贈。 (4) 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也是可以全額扣除。農村義務教育指的是鄉鎮和村的小學、初中以及屬于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對它們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 (5) 對于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給予全額扣除。 (6) 對于文化、藝術等事業的捐贈可以按照10%給予扣除。這里的文化事業也是又界定的。有三種情況: (a)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和京劇團以及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 (b)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 (c)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三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口徑比較大。這是按10%給予減免扣除的。 (7) 企業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繳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獲得會費的社團免稅了,從企業的角度,繳納會費的企業也可以稅前扣除。這是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有這么七個方面。這是對企業捐贈所做的規定。 第三種就是對個人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 個人也可以向非營利組織進行捐贈。個人捐贈和上面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大同小異。扣除的比例不太一樣,但范圍是差不多的。一共有五種情況: (1)個人通過有關機構,向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沒有超過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扣除。這是30%。 (2)個人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口徑和企業所得稅是一樣的,可以全額扣除。 (3)個人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 (4)個人對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 (5)個體工商戶向嚴重自然災害地區、公益事業的捐贈,也是30%可以扣除。 現在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對公益事業、非營利機構的捐贈在稅收上有兩個方面的限制。一是不能直接捐贈,這是管理上的需要。必須通過政府或者一個中介機構,比如通過國家列舉的非營利機構進行捐贈。一個律師事務所進行捐贈,主要用于法律救援,它的捐贈必須通過法律援助中心,才可以免稅。這是范圍上的限制。 還有一個是比例上的限制,外資企業的所得稅是全額扣除的。但是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扣除是有限制的。有些可以全額扣除,有些是10%,有些是3%。因為現在管理也跟不上,限額要是全部打開的話,會存在問題。尤其個人,象美國個人通過捐贈來避稅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除了避稅以外,我們國家的限額也是比較低的。個人所得稅30%實現起來也比較困難,我們不是年終綜合征稅,現在是每月計稅扣除。分類、分項、分別定義,分別征收的,操作起來還有一定難度。這是我給大家介紹的的第三個問題就是有關稅收的優惠政策。
第四、中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管理 中國還沒有對非營利組織的單獨的稅收管理辦法,去年剛剛有了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但是稅收上還沒有。稅收上,政府制定法律,還是比較慢的。通過研究,我覺得應該有一個單獨的管理辦法。從納稅申報、表格、程序到證書等等,應該有一個系統的規定。但是我們國家現在沒有實施這方面的工作,說明也是重視不夠。對于非營利組織的稅收管理仍然是按照一般企業的管理法則。現在繳納企業所得稅都是按照企業的納稅申報表來填報的,有許多項目和我們的特點都不適應。這是目前我們沒有解決的問題,當然我們已經認識到這一點了。 一般來講,從程序上有六個方面: 第一、稅務登記 只要設立一個機構,就需進行稅務登記。需要明確一點,不管是營利非營利,有收入沒收入,都需要進行稅務登記。只要是一個法人主體,按照征管法的規定,都是需要登記的。關于這一點,不僅我們,許多政府部門的人員都不接受,不理解。當年我們跟衛生部政策法規司談的時候,他們就認為我們非營利的醫療機構為什么還要登記呢?他就不愿意進行納稅登記。說原先都不登記,變成非營利的醫療機構反而要登記了,反而麻煩了。不是這個概念。因為這涉及到管理的一個程序。只要是成立一個法人,就要進行稅務登記。如果不進行稅務登記,征管法下面有規定,要處罰。30天內要進行稅務登記。進行稅務登記需要相應的手續,工商或民政部門批準的文件,銀行賬戶,法人證明等等。 第二、帳薄、憑證管理 成立一個機構都要建帳、建制,帳薄和憑證的管理。憑證要保管,要有相應的會計制度,報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納稅申報 有收入要納稅申報,沒有收入也要申報,就是零申報。搞經營的,有的還有付申報,就是稅務局給它退稅的那種。這是流轉稅,每個月都要進行申報的。實際上,現在北京市的申報還是比較簡單、比較方便的,網上可以申報,上門申報也是可以的。現在納稅服務有多種形式了。 第四、稅款征收 征收主要是繳納稅款。它不是交給稅務局,而是交給銀行指定的賬戶。申報和征收可以在一處,也可以不在一處。如果到稅務機關的征稅大廳,申報和繳稅在一處就可以解決了。銀行在那里有辦事窗口。要是不在一處,比如網上申報,那就要到銀行去繳納稅款。這是稅款征收。當然稅款征收有一些措施,比如,滯納,要收滯納金。超過申報期要收滯納金。如果懷疑有偷稅、逃稅的可疑,會有商品、貨物的扣押,甚至是強制拍賣、強制劃款等等,這些都是征管法規定的措施。 第五、稅務檢查 現在不是所有的單位都要進行稅務檢查,主要是針對有可疑之處的單位進行檢查。稅務檢查也不是說什么人都能進行的,必須是稅務機關的稽查人員才能進行檢查。要有執法證,稅收執法證書。一個人還不行,事先要有通知,通知檢查的時間,然后要有兩人以上。而且,我們有權利要求對方出示執法證。如果條件不具備,可以拒絕檢查。檢查的內容就比較豐富了,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商品貨物、財產都是可以檢查的。如果發現問題,就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這是稅務檢查。 第六、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 如果發生爭議,可以進行行政復議。復議有兩種:一種是必經復議。由征收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復議。對于征收稅款的這種復議必須得經過上一級,如果覺得上一級稅務機關的復議仍然不合理,還可以申請上級機關的再上一級機關的復議,最后可以到稅務總局。稅務總局有專門的復議機構。經過一次復議以后,對于稅款征收仍然不服,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是前提是稅款必須入庫,然后再進行復議和訴訟。 另一種情況屬于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也可以復議。就是對要進行的罰款,收的滯納金,或者其他的處罰措施有異議,也可以提出復議。這個不需要必經稅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來復議。如果認為復議不公正,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訴。而且罰款到一定數額,可以要求聽政。這些都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訴訟也可以直接到法院去提出訴訟,要法院來裁決。這屬于納稅人保護的一個方面。這是行政復議和訴訟。 最后有一個結論:不管是非營利組織,還是企業在程序上都是這樣的,但是從管理系統上來講,沒有形成一個單獨的管理系統,非營利組織的稅務管理是比較滯后的。非營利組織出現的時間短,九十年代以來才開始蓬勃發展,而且發展得很快。現在各種基金會、社會團體都很多。但是政府的管理工作還有許多的不適應。登記不規范,既有工商登記,又有民政登記。活動范圍也不規范。會計制度現在規范了,但是稅收上還不規范。就拿企業捐贈可以事先扣除這一項來講,對非營利機構沒有關系了,給我們錢就可以了。但對企業來講,企業的捐贈如果造假,就可以獲得,如果是30%,就可以獲得30%的利益,如果是10%,就可以獲得10%的利益。大部分非營利機構所用的票證都不是規范的非營利機構接受捐贈的收據,不是規范票證,而是財政部門發的事業單位的收據。按理說,應該是稅務機關給發的專門的發票,可以抵扣稅款。專門的發票應該是全國通用的,無論是北京的企業到廣東去捐贈,還是在哪里捐贈,不管這個慈善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什么地方,開的發票都是全國通用的。這才是真正地方便了納稅人。但是現在也沒能做到。現在就是財政部門的收款收據。這種收款收據的防偽也是比較差的,仿造起來非常容易。造成稅務部門對這種收據的認可度差。有相當的地方不認可。本地區的還行,還可以認證一下。其他地區就不認可。這樣就阻礙了捐贈的發展。還有我們納稅申報的表格,票證這些都存在一些問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表,包括營業稅納稅申報表都是經營企業使用的,許多項目非營利機構都不涉及。所以作為這么一個大的系統將來在國內會占有法人、機構的相當一部分,沒有一個特殊的管理措施,是不完善的。這是我們得到的一個結論。
第五中國的稅收制度對非營利組織的影響 有三個方面,也可以說是存在的問題。 (1從稅收制度上來講,中國有關的稅收制度不完善。沒有形成鼓勵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稅收制度。無論是對非營利組織本身的支持,還是對其他的營利性機構對非營利組織的捐贈來講這些制度都是不完善的。法律本身就是不完善的。 (2)從稅收管理上來講,中國對非營利組織實行比較嚴格的稅收管理。大家都知道,手續煩雜,獲贈單位能夠得到的利益比較少,限制了它的發展。 (3)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宣傳、管理和優惠力度都存在一定的問題。許多非營利機構都不知道應該享受那些權利,稅收政策上的權利。自己去查,查不到文件,找不到地方。現在稅務總局對于納稅服務比較重視了。大家有空,可以上稅務總局的網站。現在有關稅收的網站很多,很多都是要收費的,不用管它,上稅務總局的網站就行。網址 www.chinatax.gov.cn ,它有專門的咨詢信箱,局長信箱,大家可以向局長信箱提出咨詢要求。局里有規定,在一定時間內是要給予回復的。也有法規查詢,所有的法規,現今有效的,在那里都可以查到。現在這個服務已經做到了。而且是免費的,其他網站不用上,就上稅務總局的網站。在宣傳、管理、優惠力度等方面,將來稅制改革時會逐步地有些調整。
第六完善中國非營利組織稅收制度的設想 從中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現狀和有關稅收政策來講,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制度進行改革,須遵循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1、從非營利組織中區分營利性實體――必須對中國現存的各類非政府組織按性質進行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區分,只有真正的非營利組織才可以登記為非營利組織。 從理論上講,非營利組織這個術語本身就包含了該類組織有不以營利為基本目的的關鍵特征。中國有些社團、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律法規也明確提出這些組織須不以營利和分配利潤為主要目的。但在實踐中,過去和目前的情況都表明,許多所謂的非營利組織實際上都在從事著各種營利性的活動,有些甚至以營利為主要目的。這些做法不僅混淆了非營利組織的基本含義,也非常不利于非營利組織未來的健康發展。 另外,中國稅法沒有關注非營利組織分配利潤的情況。而在許多成熟的非營利組織法制國家,不分配利潤的限制是區分營利性組織和非營利組織的一個很重要的標志。因此,任何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或允許分配利潤的組織,無論從事何種事業,都應按照企業法人或營利性企業進行登記和管理,只有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和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分配利潤的組織才應按照非營利組織進行登記和管理。 2、從非營利組織中區分公益組織――非營利組織應該分為公益型非營利組織和一般非營利組織,需要對法律法規作出修改以增加“公益”的定義。因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對社會的穩定、社會的發展、社會的福利都有益處。這一類公益組織政府應該全力支持。一般性的非營利組織雖然跟社會有關系,但是它更多的是跟一定范圍內的利益主體有關。它不是對社會有更多益處,而是對少部分人有益處。所以應該與公益性的組織有所區別。 3、實行公正和效率原則――為了避免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謀取利益,非營利組織的行為必須堅持與法律、法規相一致的公平和效率原則。 要堅持公正,現在確實存在不公正。有些捐贈可以全額扣除,有些捐贈不能全額扣除。有些3%,有些10%。按性質講,既然是公益,只能不同領域,而不能有所差別。慈善和學校、醫療是不同的領域,為什么要有所差別呢。這就存在一種不公正。這也要和管理上的效率結合起來。 4、對公益組織實施嚴格的稅收管理――因為公益組織得到更多的稅收利益,對非營利組織的法規應該規定權利和義務一致,即公益組織應接受比其他非營利組織更嚴格的管理。 這是一個國際性的難題,鑒定營利和非營利有的時候是很難的。而且相當一部分人會利用非營利組織來搞一些營利性的活動,謀取更多的利益。所以嚴格管理是非營利組織能夠得到真正優惠的一個前提。調查時,許多真正的非營利組織也提出這方面的意見。更加嚴格的管理以便把魚目混珠的情況消除掉。不僅政府管理,還有社會監督,以促進真正的非營利組織的發展。 5、合法公平原則――同樣地位的實體應該得到相同的對待,不同地位的實體應該得到不同的對待。所有類型的人獲得的捐贈優惠應該是同樣的。 這是稅收上的一個原則。同等負擔能力納稅人的納稅應該是一樣的,不同負擔能力的納稅人納稅應該是不一樣的。要貫穿這種縱向公平和橫向公平的原則。合法公平的原則就是對同樣地位的實體,所有公益性組織都應該同等對待。所有的非營利組織也是同等對待。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一般性的非營利組織應該是不同的待遇。所有的人,包括企業和自然人獲得的捐贈優惠應該是同等的。這樣才貫徹了這種稅收公平的原則,也堅持了社會公平的原則。 這是考慮到的五項原則。具體的建議有兩個方面。一個是完善改革稅收制度的建議,這個建議比較多,本來屬于不公開的,而且是一個學術研究的成果,并不能變成將來政府的行為,這個只能給政府一個參考。我在這里給大家簡單地談一下。供大家一個參考。大家不要認為這些建議將來都能實現,或者變成實際的稅法。 建議1: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民政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應該制定法規,明確規定非營利組織的概念。具體的是自治的法人;組織運行不是為了營利;不是政府的一部分;除用于非營利目的外,利潤、收入和財產不得分配。 建議2:公益組織的定義――民政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應該制定法規,明確規定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概念。規范什么是公益性活動、受益者范圍、公益性的目的。 建議3:公益活動的定義――根據中國的傳統和目前的需要以及優先重點,應將公益活動定義為那些政府認為通過公民的集體行動來開展可以為社會創造最大價值的活動。這是基礎。 建議4:企業所得稅――要免除非營利組織和公益組織的企業所得稅。但是要有所區別,公益組織所有的來源基本上都可以免稅,但是一般非營利組織,有些來源要繳納,多數來源免稅。 建議5:區分相關和無關經營活動――非營利組織不應從事任何的經營活動,但是,中國的現實情況是相當一部分的非營利組織都從事有收入的活動,跟它的經營活動有關。面對現實,就應該區分與非營利組織本身的宗旨有關的和無關的經營活動。對于相關的經營活動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上的考慮,無關的經營活動是不能給予政策優惠的。比如紅十字會在它的門前開一個商店專門賣紅十字用品,獲得收益,這個與紅十字會有關,收入還用于將來紅十字會的活動,這是可以免稅的。但紅十字會辦一個出租公司,也是籌集收入。這種情況就不能給稅收優惠。因為這與紅十字會本身的宗旨沒有關系。沒關系的活動,也不是它的優勢,也會在社會上造成不公平。所以這個需要有一個區分。 建議6:營業稅和增值稅――對公益組織免征營業稅,建立增值稅退稅制度,返還公益組織已納增值稅,而對于非公益性非營利組織,不免營業稅,不返還已納增值稅。 建議7:關稅和進口增值稅――應免除所有公益組織接受捐贈的用于公益性活動的進口貨物的關稅和進口增值稅。對非公益性非營利組織進口與公益性活動無關的貨物,不應免除關稅和進口增值稅。非營利組織如是非公益的,國際組織不會給予捐贈。不鼓勵進口物資,需要的話,在國內購買。不鼓勵到國外去買,要利用國內的市場。 建議8:房產稅――免除所有公益組織的房產稅,非營利組織可減半繳納應繳房產稅。但無論公益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用于從事營利活動,如收取房租的房產都應全額繳納房產稅。 建議9:車船使用稅――免除所有公益組織的車船使用稅,非營利組織可減半繳納應繳車船使用稅。 建議10:耕地占用稅――無論非營利組織還是公益組織,都應繳納耕地占用稅。我們不鼓勵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稅要改革了。因為我國現有的耕地已經非常有限。據官方統計我國最高可達到16億人口。按照國際組織統計,中國人口最多可達到17億。按16億人口的標準,現有的耕地面積必須保持一定的規模。這是有計算的,而這個規模現在已經非常接近了。可以占用的耕地已經很少了,耕地更加珍貴了,所以耕地占用稅是不能免的。不管是非營利組織還是營利組織將來占用耕地都應該非常慎重。我們國家實際上現在還有許多城市用地沒有充分利用,將來要轉變戰略,把城市現有用地充分地利用起來。 建議11: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契稅――所有公益組織都應免除征收這些稅種,非營利組織應減半繳納這些稅種。 建議12:印花稅――無論是非營利組織還是公益組織,都不免除印花稅。稅額不多,免稅之后會造成一些管理上的麻煩。象印花稅這樣的稅種只有幾塊錢或者十幾塊錢的稅收,辦稅手續占用的成本可能會高于獲得的免稅額。 建議13:限制經營性活動――民政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要明確規定,必須專門從事一項或多項公益活動,無關的活動不構成公益組織的實質。任何時候公益組織都不得直接或間接地把利潤分配給任何人,即使在終止時。 公益組織不能進行分配,而且不能參加無關的活動。這樣才有利于組織的健康發展。因為利益的驅動,我們在稅制改革中有很大的體會,得到了好處、利益再想取消是很不容易的。象80年代搞財政包干制,90年代開始糾正,現在許多部門的行政收費都是包干制時造成的,現在要取消,顯然是很不容易的。我們已經取消了的政府收費有9000多項,還有2000-3000多項沒有取消。這里面有些是合理的部分,比如說,規費,辦理護照的費用、換護照的成本費,納稅的稅務登記費。也有相當一部分不合理成分現在依然存在,比如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的工商管理費。還有有些地方收的治安費。有些地方收的衛生費。有些衛生費是可以收的,比如小區物業收取的衛生費,這是有償服務。但是從事公共衛生的衛生費收起來就沒有道理了,因為納稅人已經納稅了。勞動部門還有一些收費,這些部門都是因為原先搞的定額收支的財政預算管理,結果造成嚴重的后果。特別嚴重的象計劃生育,縣的計劃生育叫做自收自支,成立計劃生育的機構就是要控制人口,但要它自收自支,多生罰款,超生收費,這樣的機構設立它有什么用呢?環保局現在也是這樣,環保局設立的目的是保護地方的環境,但許多地方的環保局靠收費生存。這樣的話,它就需要罰款和收費,所有單位都收費,只要有煙囪就罰款。這樣就不是為了保護環境了。排污的工廠只要收了費它就不管了,這樣的環保局設立起來又有什么用呢?這樣的政府機構是沒有用的,沒有它還好一點,有了它反而更糟糕。沒有它,工廠還有良心上的譴責,這回到名正言順了。繳了費,污染由政府來治理。我們有權污染。后果是形成了惡性循環。當年造成的混亂,現在我們正在糾正。非營利機構也是這樣,如果我們的經營活動擴大化了,有一段時間,象社團什么都可以搞,反正能收入就行,但最后的結果是對社團的損害,社團名聲搞壞了,政府肯定是要治理的。治理以后,社團就無法生存了,稅收上也不可能有更多的優惠政策,所以損失很大的。 建議14:捐贈稅收優惠的統一性――對內、外資企業捐贈的比例限制應該統一。統一后,外資企業的公益捐贈比例限制方面應享受與內資企業同等待遇。我們提議兩者的限制在10%,比較合理,因為全額扣除還是有問題的。 建議15:捐贈的稅收優惠數額――對公益組織捐贈抵扣數額的稅收優惠應有限制,《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暫行規定》對公益事業捐贈的限制比例應予提高。 企業所得稅應(從3%)提高至10%; 個人所得稅應(從30%)提高至50%。 建議16:實物捐贈――對公益組織的實物(財產)捐贈應允許抵扣,但在無法確認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的情況下,前提是事先經過國家稅務總局或下屬稅務機關認定捐贈的價值。 建議17:遞延抵扣――允許個人或企業當年超過所得稅抵扣部分的公益捐贈延止下一年度進行抵扣。國際上有些國家是可以遞延的。按照10%,如果今年抵扣不了,可以遞延到明年,或者一定年度。假如超過30%,可以分三年抵扣,這樣能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保證政府收入的穩定性。 建議18:允許捐贈直接扣除――稅法應允許扣除直接給經認定的公益組織的捐贈,而不是現行的通過列舉的組織進行的捐贈才允許抵扣。這對稅務機關提出了一個難題,現在是間接扣除的,通過有關部門才能進行抵扣。直接扣除的前提是公益組織、非營利組織已經規范管理了,規范管理后,企業直接對這類組織的捐贈就應該能夠直接抵扣。當然票證也要健全起來而不是現在這種列舉的方法。這是不規范的方法,而且增加成本。一定要經過第三方,兩方自己辦的事,辦不了。 建議19:實行稅款指定制度――應建立稅款指定制度,除了允許對公益組織的捐贈抵扣外,應允許個人通過稅務機關將繳納稅款的1-2%轉交給指定的公益組織。有些國家是這么做的,中、東歐的國家。這對納稅人來講是有積極性的。納稅人捐贈,可以指定受益人。不是說全部都指定受益人,指一定的比例。比如這次印尼的海嘯,我可以指定捐贈給印尼的某一個人,通過印尼的救災組織,這樣就調動了捐贈人的積極性。還有希望工程的捐款,捐贈人也有這個權利。 以上是關于稅收制度上、政策上的建議。 最后就是稅收管理上的一些建議。 建議1:捐贈收據――國家稅務總局應設計特殊格式的收據,專門用于公益組織接受的捐贈。如果個人或企業沒有獲得公益組織認定捐贈提供的專用收據,就不能允許進行捐贈抵扣。 現在捐贈除了政策上的原因,還有管理上的原因。收據的不普遍,對企業得到抵扣有影響。應該制定專門的收據用于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個人或企業獲得公益組織認定的專門收據,就可以抵扣。我們還是拿海嘯來舉例。在座的可能都是通過單位捐贈的,單位也不可能到稅務局去開證明,這樣個人的大量捐贈是不能得到抵扣的。將來有一個統一的收據,這個事情就好辦一些。獲得這個收據,就可以獲得抵扣。 建議2:非營利組織和公益組織納稅申報表格――國家稅務總局應設計符合非營利組織和公益組織的需要和特點的專用納稅登記和申報表。 現在應該開始這方面的工作,我想這個會很快,因為這些是稅務總局可以做的事情。 建議3:在稅收上接納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標準――現在會計制度已經有了,但是稅收上還沒有正式的認可。當然稅收和會計制度是不一樣的,但是這個會計制度大部分用的應該是統一的標準,得到認可的。不能稅收搞一套,會計搞一套。這樣會計就麻煩了,要不斷地進行納稅調整。只要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合理的部分,可取的部分,對稅收沒有大的影響,稅收上認可就可以了,要在法律上明確接受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標準。 建議4:記錄和存檔的規定――對非營利組織和公益組織應實行記錄和存檔的規定。 這樣的話,非營利組織的表現就有了原始的根據。 建議5:年度報告――除最小的公益組織以外,應要求所有公益組織都要有年度財務報告和活動報告;對于大型公益組織還應要求獨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對于收益超過規定數額的非營利組織和公益組織,應要求他們至少每年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一般來講,將來我們的公益組織和非營利組織都要向上市公司一樣,因為你是社會性的組織了,都要有年度報告,接受社會和有關組織的監督,接受審計,接受審計管理,中介機構的審計管理,大型公益組織都要求有獨立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有年度的財務報告和活動報告。 建議6:公告制度――每個公益組織在將年度報告提交稅務機關存檔的同時,還應向公眾公告,以增加透明度,保密信息和商業秘密可以從公告中刪除。非營利組織的報告無需公告。 建議7:管理――對于非營利組織和公益組織應制定嚴格的信托責任、利益沖突和內部交易有關規則的管理。當發生違規行為的時候,可以進行處罰。這是對民政部門提出來的,因為有這個前提,才有利于稅收的管理。 建議8:行為準則――為了獲得并保持公益組織的地位,一個組織必須同意并遵守由公益組織起草和公益委員會監督施行的行為準則的所有條款、條件和程序。 建議9:薪酬限制――應對公益組織實行薪酬限制,要求他們的工資水平不得高于大學或政府部門的平均標準。國際上許多國家都是這么做的。 建議10:登記――應簡化非營利組織的稅務登記手續。對非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稅務登記應實行簡化程序;對公益組織的稅務登記,國家稅務總局及其下屬稅務機關須對其目的和活動進行嚴格的審查,但程序要規范,不增加不必要的負擔。 建議11:監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享有特殊稅收優惠的公益組織的監管。 建議12:處罰――如果公益組織的記錄、報告、活動等有違反新規定的情況,應對其實施特別的行政處罰,甚至最后取消公益組織的資格。 這是行政管理上的一些措施。 下面還有一條,我對看法是不能實現,但外國專家、美國專家比較推崇。即要成立公益組織的委員會。由國務院辦公廳、民政部、財政部、公益組織和公眾代表組成,該委員會負責登記、監管和制定公益組織的規則。我們國家目前的現狀不行,但是,將來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的程度,成立這么一個機構有好處,便于溝通。政府部門、公益組織和公眾有一個溝通的場所。在美國它是有這個行政權利的,給議院、立法機構提供建議。但是,我們國家現在條件不具備。包括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都不贊成。將來可能會實現。管理上就是這些建議。詳細的內容沒有展開,只是一些要點。我的介紹就到這里,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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