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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2月1日,居住在句容市某小區的被告江某,與正在其家樓上做家政工作的被告陳某談妥了第二天到其家做家政工作的事宜。2007年2月2日,因陳某另有勞務工作安排,由其丈夫李某某與張某兩人至被告江某家打掃衛生。當日上午10時許,張某站在江某家小客廳北面位于樓房墻體外的不銹鋼防護窗上擦玻璃時,由于防護窗焊接處脫落,致張某連人帶窗墜樓摔下受傷,后經句容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07年2月26日,死者張某的親屬向法院起訴,要求三被告賠償致傷損失。
[爭議]
對于陳某和江某如何承擔責任問題,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李某某與張某之間是雇傭關系,張某是受陳某、李某某的雇傭,張某是在從事雇主所安排的工作過程中身體受到傷害后死亡,應向其雇主請求賠償,作為雇主的陳某、李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江某與陳某、李某某、張某之間是雇傭關系,作為雇主的江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陳某、李某某與張某之間是合伙經營關系,張某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從事合伙活動中,不慎受傷致死,陳某、李某某作為與張某合伙經營的受益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陳某、李某某、張某與江某之間,符合承攬關系的特征,應屬承攬關系。江某作為定作方,其提供的工作場所應當具備保護承攬人工作安全的要求,由于其所有的防護窗存在安全隱患,其未能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這一隱患,也未盡到充分的告知義務。對于張某在完成工作過程中不慎受傷致死這一損害結果的發生,江某具有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評析]
就本案而言,分清陳某、李某某與張某之間以及江某與陳某、李某某、張某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首要關鍵。
本案中,張某、陳某等人,平時各自承接勞務工作,臨時召集人員,在每次勞務過程中各參與人共同勞動,共同分配勞動收入,張某、陳某等數人之間,并不存在明確固定的雇主和雇員。其外觀特征并不符合雇傭關系的法律特征,而是一種共同提供勞務,獲取報酬的行為,具有臨時性、松散性的特點,符合合伙經營的法律特征,應認定其相互之間為松散性合伙。張某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從事合伙活動中,不慎受傷致死,陳某、李某某作為與張某合伙經營的受益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即對張某的死亡所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江某與陳某、李某某、張某之間的法律關系應屬承攬關系。理由是:事發之日,因陳某另有勞務工作安排,由其丈夫李某某與張某共同向江某提供勞務,按照江某的要求為其清掃衛生,在此過程中,被告江某只驗收窗明幾凈的成果,并不干涉李某某與張某的工作程序,李某某與張某也無須聽從江某的安排、指揮——即雙方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雙方的勞動報酬也是一次性結算。因此,陳某、李某某、張某與江某之間,符合承攬關系的特征,應屬承攬關系。江某作為定作方,其提供的工作場所應當具備保護承攬人工作安全的要求,其有安全保障的義務,由于其所有的防護窗存在安全隱患,其未能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這一隱患,也未盡到充分的告知義務。對于張某在完成工作過程中不慎受傷致死這一損害結果的發生,江某具有過錯,故其應在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作者單位: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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