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計劃生育與老齡化問題并存的時代中,隔代長輩數量在不斷攀升,有很多孩子是在隔代長輩的身邊長大的。但是,隔代長輩探視孫子女的權力,在法律方面屬于空白區域。因此,當孫子女遭遇父母離異、不能保持與隔代長輩正常往來的情況下,對孫子女的探視就成了敏感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由此可見,父親或母親是可以作為探視主體的,那么,具有利害關系的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是否可以作為探視權的主體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也就是說,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親屬是否享有探視權,主要看他們是否是承擔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筆者認為,嚴格的將探視權的主體界定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顯然過于狹窄。由于我國的現實狀況,父母工作繁忙,為了維持家庭正常生活開銷,為了撫養孩子,為了給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質生活條件,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學習環境,必然要忙于生計,父母親無法保證足夠的時間照顧孩子,多數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幫助一起帶孩子,很多孩子都是由老人撫養長大的,老人在撫養孩子方面盡到很大的義務。父母的離異,子女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拒絕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視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情形時有發生,剝奪了老人的探視權,對老人和孩子的感情都是不利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將探視權的主體范圍雖作了適當擴大,但仍指盡了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筆者認為,探視權的主體應予加以擴大,這樣既從法律上更廣泛的保護了親情關系,也體現了我國的家庭倫理觀念,符合我國國情。
實踐中,如果監護人沒有異議,在適當的場合,有節制性的探望自己的孫子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孩子的直接監護人對老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則法院有可能以不利于孩子成長為由,判決老人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探視孩子。
但是,老人仍然有探視孫子的途徑。因為雖然自己不是探視權的主體,自己的孩子,即孩子的生父(母)享有探視權。通過協商確定探視時間和方式后,孩子的生父(母)可以把孩子接回家中,和二老共享天倫之樂。
其實,雙方的矛盾不是必然產生的,因為雙方的目的是高度一致的:孩子健康成長。因此這列問題本來是可以避免訴諸法院的。建議遭遇此類問題的當事人,能夠理性思考。采用角色互換的方式,多站在對方的角度長遠、全面地考慮孩子成長問題。爭取與孩子的監護人在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各方面保持一致,避免互相拆臺、甚至是互相爭執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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