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和落實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若干意見(冀政[2007]95號)
冀政〔2007〕95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總體要求。以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舊住宅小區改善和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工作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改善。 (三)基本原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堅持立足國情、省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級督促指導,市、縣(市)具體落實。 二、進一步推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 (四)擴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2007年,繼續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從2008年起將保障范圍由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擴大到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并做到應保盡保。保障對象的具體條件是: 1. 具有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確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以下;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由市、縣(市)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五)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及方式。保障標準為人均15平方米,每戶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為當地住房租賃市場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實物配租戶數一般應達到應保障戶數的25%左右,主要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實物配租房源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配建原則,采取“四個一批”的辦法解決,即新建一批廉租住房、購買一批符合標準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一批現有的公有住房,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由開發企業提供一批新建商品住房。所利用的現有公有住房及收購的存量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新建廉租住房,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廉租住房的基本標準為:房屋結構安全;單套建筑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獨門獨戶,設有臥室、廚房、衛生間和上水、下水、供電、供暖、有線電視等設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環境良好。 (六)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資金主要來源為: 1. 市、縣(市)土地出讓凈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各市、縣(市)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 2.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等費用后的余額;增值收益余額在設區市市區和所轄縣(市)之間的分配按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比例進行; 3. 財政一般預算資金; 4. 其他資金。 市、縣(市)財政每年在作預算安排時,應將籌集的前兩項資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如果不足,還要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再從一般預算財力中安排一定資金加以彌補。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和項目預算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項目支出預算,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每年第二季度,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對各設區市保障資金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對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較好且財政比較困難的市、縣(市),省通過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專項資金等方式給予支持。專項資金使用方案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研究確定。省發展改革委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我省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積極爭取國家有關資金的支持。 (七)規范廉租住房管理。2007年底前,各市、縣(市)要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和廉租住房檔案。嚴格申請、審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實行動態管理。申請、審批、公示和退出辦法要于2007年底前盡早向社會公布。 對經審核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條件的家庭,由市、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其發放《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證》。市、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對取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證》家庭的有關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審核,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收回并注銷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證》。原享受租賃住房補貼或公房租金核減的,在收回并注銷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證》的第二個月停發補貼或停減租金;原享受實物配租的,在收回并注銷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證》的第二個月起按市場租金收取租金,并要求其在六個月內將所租住房退出。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將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向他人轉租。否則,注銷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證》,收回其轉租的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房屋維修費和管理費構成,由市、縣(市)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定,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及時報上一級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對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對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在保障標準內給予全額補貼;享受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的,在保障標準內全額免除租金。 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家庭在租賃住房期間發生的水費、電費、采暖費等,應由承租家庭自負。對特殊困難的家庭,市、縣(市)政府可采取措施予以幫助。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八)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供應對象為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供應對象的具體條件是: 1. 具有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確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以下;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過去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由市、縣(市)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向低收入家庭供應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進行,在首先滿足收入相對較低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再向收入相對較高的家庭供應住房。 (九)穩定并改進經濟適用住房實現形式。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建為主、定向供應。市、縣(市)試行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或其他實現形式,須經省政府批準。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由政府確定,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 (十)做好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儲備。市、縣(市)政府應根據城市住房建設和保障規劃,提前做好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十一)實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項目審批制。市、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項目儲備和年度用地計劃情況,分年度擬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經同級政府同意并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必要的前期準備后,逐級報省建設廳審批。 (十二)采用項目法人招投標方式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前期準備由市、縣(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負責。完成前期準備并經省建設廳批準后,由市、縣(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代表市、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項目法人招標。 項目法人招標應采取公開方式,招標文件應包括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建設質量、銷售價格等。招標底價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市、縣(市)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 參加投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三級以上(含三級)相應資質、項目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5月13日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前已確定項目法人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再進行項目法人招標。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項目法人資格后,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變相搞其他類型的房地產開發。否則,取消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資格。 (十三)嚴格控制建設標準。2007年8月10日《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印發后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單套住房建筑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之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多層樓房應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層、高層樓房應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設計單位應按照規定的單套住房建筑面積標準和普通的裝修與室外景觀環境標準進行規劃、設計。 對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標準的項目,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建設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施工圖審查備案手續。否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四)改革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方式。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須將經濟適用住房交由市、縣(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銷售。 (十五)嚴格監管銷售價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中標價格即為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銷售價格。中標價格和樓層、朝向差價由市、縣(市)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十六)嚴格執行供應對象審核程序。市、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透明、公開、公平原則和上級有關規定,研究制定本地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審批和公示程序,并嚴格執行。申請、審批和公示程序要于2007年底前盡早向社會公布。 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市、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向其發放《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在有房源的情況下,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家庭,可以持證選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購房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貸款時,應向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十七)改革經濟適用住房轉讓辦法。購房人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應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購房人對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 購房人從2007年5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后,可以將所購經濟適用住房轉讓,但必須交由市、縣(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縣(市)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定的價格,轉讓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家庭。 (十八)嚴格執行集資建房基本政策。市、縣(市)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狀況、居民收入、住房價格等情況,確定是否實行集資建房政策。確定實行的,集資建房的優惠條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轉讓辦法等均應嚴格按照有關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定執行。 單位集資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利用本單位1978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文時間為準)前征用的土地組織實施。嚴禁黨政機關和有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組織職工集資建房。住房困難戶較多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可比照困難企業的規定辦理。 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房或商品房開發。 對黨政機關和有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違反規定組織職工集資建房和借集資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房或房地產開發的,要堅決糾正,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變相搞房地產開發的,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十九)嚴格審批集資建房。市、縣(市)管理的國有控股企業組織職工集資建房,經市、縣(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初審后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類型的企業經市、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初審后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省和中央管理的國有控股企業集資建房,在經駐地市、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初審,并分別經省和中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由省建設廳審批。未經省建設廳或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依法向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改變土地用途審批手續與變更登記手續。對違規審批、許可集資建房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集資建房經批準后,組織單位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集資建房的參加人,必須是本單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職工,并取得市、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發放的《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二十)防止變相商品住房開發。按照每戶一套的原則,集資建房的套數須對應于參加集資建房的職工戶數,不得多建。如因城市規劃和建筑設計原因建設了超出集資建房單位職工實際需要的住房,則多建的住房由市、縣(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以市、縣(市)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定的銷售價格,向集資建房單位以外的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家庭銷售。售房款在支付集資建房單位的實際成本后,剩余部分應全部上繳本級財政,主要用于補充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其中經財政部門預算核定,可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相關工作的業務經費。 集資建房單位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的,集資建房單位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代建服務費,不得用所建住房抵頂。違反規定的,有關合同認定為無效,由市、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抵頂代建服務費的住房收回,按多建的住房處理。 (二十一)按照建房成本收取集資建房款。集資建房單位應按照集資建房批準部門核定的建房實際成本(包含所用土地的當前劃撥價)向參加集資建房的職工收取建房款。 在交付住房前先行向職工收取的集資建房款實行專戶管理、專項使用,并接受集資建房批準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十二)多渠道解決省直機關職工住房問題。省直機關職工應按照不同收入和住房情況分別納入當地住房供應和住房保障體系。一定時期內,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可利用危舊住房改造等方式,統一建設一定規模的省直機關職工住房,按實際建設成本向職工出售。有關部門應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四、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 (二十三)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進一步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機制,落實會議制度、重大事項備案制度和年度報告制度。2007年底前必須將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縣(市、區)管理部、分中心全部理順,使之正常運轉;繼續推動駐冀大型獨立工礦區、鐵路系統、石油系統等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 調整各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設置方式,將其統一設置在市政府辦公室(廳)。 (二十四)繼續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目前尚未給財政供養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縣(市),2007年底前必須建立制度,為職工繳存公積金。否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市要加大執法力度,調查、掌握所有單位和其職工人數情況,對能繳而不繳、斷繳、欠繳單位上門催繳,對拒不繳納的,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五)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基數。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工資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縣(市)可適當低于繳存比例。單位繳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5%,個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部分最高可以達到職工工資的25%,個人部分不得低于職工工資的10%,但不應高于15%。具體繳存比例,由各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擬定、本級政府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 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計算月繳存額的職工本人工資基數,不得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二十六)努力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使用率。各市應加強宣傳,通過媒體、廣告讓更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了解公積金的貸款功能和相對于商業貸款的優惠條件,在需要住房貸款時首選公積金;調整貸款額度和期限,最大貸款額度可達30萬元,最長期限可達30年。簡化貸款手續,提供便捷服務。 (二十七)繼續清收被挪用的資金、逾期項目貸款和國債。2007年底前,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縣(市)必須將擠占挪用的住房公積金全部追回,到期未追回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各市應通過訴訟努力追討逾期項目貸款,爭取在2007年底前每筆貸款均由法院判決或調解。有關市應繼續做好追償風險國債工作。 (二十八)實行考核辦法。繼續執行省建設廳和省財政廳2006年印發的《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將各市中心的工作成效與獎懲掛鉤。 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和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等部門要加強監管,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二十九)大力實施舊住宅小區改善工程。各市、縣(市)要對舊住宅小區(含組團)進行調查摸底,建立基本情況檔案。對房屋、道路和各種管線年久失修、服務設施不配套、環境臟亂差但尚能居住的舊住宅小區,實施改善工程,內容包括整修房屋,清理垃圾,補建、改造配套設施,拆除違章建筑,進行建筑節能改造等。鑒于這些舊住宅小區所住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況,改善工程資金要通過“政府補一點、公用設施運營單位投一點、原開發建設單位拿一點、居民出一點”的辦法解決。各市、縣(市)應統籌使用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公用事業附加等城建資金作為政府補貼資金,用于道路、排水、消防、綠化等設施的更新、補建和房屋外墻面的粉刷及其他公共部位的維修。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電信等設施的更新、補建,由各運營單位負責。原開發建設時遺漏的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完善。居民自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維修,由住房產權人負責。要統籌規劃,積極推進,分步實施,設區市市區要在3年內完成,使舊住宅小區的居住條件有較大改觀。 (三十)強力推進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工程。對不具有改善和保護、利用價值的棚戶區(危陋住宅區)進行改建。各市、縣(市)應抓緊編制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并據此編制各年度計劃。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市場運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政府征收、拆遷和安置,形成的凈地以招拍掛形式出讓給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改建過程中,對被拆遷居民,按照國家和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法規政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中相當于拆遷補償價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出部分征收契稅;對開發項目,也應根據實際,實行優惠政策。用于安置被拆遷居民的住房,必須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和《住宅設計規范》。設區市市區要在3年內完成。 (三十一)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為招用的農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標準和基本衛生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要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集中建設農民工宿舍,實行統一管理,供園區企業租用。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六、發展和規范住房市場 (三十二)積極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多渠道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供應,引導居民通過換購、租賃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條件。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三十三)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深入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加強對房地產開發建設、銷售的全過程監管,堅決查處違法建設、違法銷售、發布虛假廣告和違法利用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等行為,以及在中介服務、物業管理和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對嚴重違法、擾亂市場秩序的的房地產企業,一律清出市場。同時,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保持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七、完善配套政策 (三十四)落實經濟政策和建設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舊住宅小區改善和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工程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各地要根據住房建設和保障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切實保證供應。三是住宅小區外城市基礎設施由政府負責配套建設。四是商業銀行根據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的申請向其提供貸款,應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用于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發放。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五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六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舊住宅小區改善和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工程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 (三十五)加快制定地方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省建設廳要會同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等部門抓緊研究起草《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提交省政府;省建設廳要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民政廳和省物價局等部門抓緊研究制定《河北省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實施辦法》和《河北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省民政廳要會同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等部門抓緊研究制定《河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省財政廳要會同省建設廳抓緊研究制定《河北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為推進和規范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法規、政策依據。 八、強化各級政府的住房保障職能 (三十六)提高對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完善和落實住房保障制度,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當前建立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各級政府一定要站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出發,切實履行好政府職責,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緊抓好。 (三十七)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組織體系。各設區市房產管理局要按照規定程序,統一更名為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以及其他房產管理工作;各縣(市)房產管理部門也要增加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職能。各市、縣(市)要整合房產管理部門現有事業機構編制資源,成立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作為非營利性事業機構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管理、租賃住房補貼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前期準備和銷售代理等事宜。各級政府應為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工作條件。各級建設、規劃、財政、民政、價格、稅務、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和住房公積金等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強化服務,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三十八)編制并認真實施城市住房建設和保障規劃。各市、縣(市)應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編制或修改城市住房建設和保障規劃,2007年底前向社會公布并報省建設廳備案,石家莊市還應向建設部備案。城市住房建設和保障規劃應合理確定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各類住房的建設規模和結構,并將具體項目落實到各個地塊,按年度提出建設時序;明確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落實計劃和有關工作安排。 各市、縣(市)應認真實施城市住房建設和保障規劃,優先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確保城市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努力滿足居民合理的自住住房需求。 (三十九)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舊住宅小區改善和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工程,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 (四十)將住房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制管理。省政府將住房保障工作納入對各設區市政府的目標責任制管理,納入對各設區市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制定考核辦法,年底進行考核。省建設廳會同省監察廳等有關部門負責對各市、縣(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完不成目標任務的予以通報批評;問題嚴重的,追究政府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各市、縣(市)政府要把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切實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工作情況。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本省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冀政〔2007〕41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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