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及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涉及到民商法領域許多法律問題。為此,河北省律師協會民商事法律專業委員會擇要摘編了一些相關法律規定并加以簡要解析,以期對相關當事人有所幫助。
【法律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明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法律解析】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各項防控措施,如隔離觀察、交通管制、延遲復工等,在民商事合同履行方面究竟是構成情勢變更還是構成不可抗力,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鑒于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同2003年“非典”疫情的相似性,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關于“非典”疫情的相關司法文件精神,本次疫情對于民商事合同履行構成情勢變更的,適用公平原則處理;構成不可抗力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法律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法律解析】訴訟時效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訴權行使及案件的最終結果,申請執行時效也是同樣道理。如相關當事人因隔離觀察、交通管制等原因且符合《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相應情形,導致不能及時主張權利、行使訴權或者不能及時申請執行的,構成訴訟時效中止,請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必要時亦可通過郵寄、電話等方便的方式與相關法院、仲裁機構聯系,并盡可能提供相關依據,以便法院、仲裁機構依法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法律規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定:因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法律解析】對于正在進行中的訴訟程序以及行政復議、商事仲裁、勞動仲裁等準司法程序,必要時應當采取程序中止的措施。提醒當事人及時聯系法院等相關司法部門或者關注其通知、公告,以便及時獲得相關信息。【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法律解析】民事訴訟中的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法定期間如上訴期限等,指定期間如舉證期限等。如相關當事人因隔離觀察、交通管制等原因而不能及時完成相關訴訟活動的,請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并及時申請順延期限。 【法律規定】《民法總則》第二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法律解析】此次疫情發生在春節假期前后,作為疫情應對的措施之一,國務院批準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相關期間的計算應以延長后的假期時間為準。
【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法律解析】如前所述,隔離觀察、交通管制、延遲復工等疫情防控措施,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一些民商事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這些疫情防控措施在特定地域、對特定行業或特定人員構成不可抗力的,務必注意保存證據并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
【法律規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法律解析】疫情應對期間,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固然應當受到嚴懲,但如前所述,為防控疫情而加班加點的生產企業、運輸企業、水電供應等保障性企業,都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加班加點的工資報酬,這必然導致企業用工成本的上升,再加上還需要采取消毒等安全生產措施以及為職工配備防護用品等,同樣會增加企業成本。因此,相關執法部門應當將合理合法的提價與法律要求嚴懲的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加以區別。
【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法律解析】在民事訴訟查明事實方面,原則上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如因本次疫情影響到合同履行的,應當注意以下證據收集要點:相關的診斷治療病歷、隔離觀察記錄等;相關政府及政府部門發布的交通管制、延遲復工、停工停業等疫情防控文件、通知、公告等,特別是基層政府及鄉村社區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文件、通知、公告等;根據法律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必要時也可以由公證機構依法定程序對相關事實或文件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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