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東
從e租寶事件看互金時代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問題
12月8日晚19時許,e租寶官方微博@金易融-e租寶發布聲明:本公司因經營合規問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在此期間,公司網站及線下機構停止推廣、發布新產品,亦暫停其他日常業務。
此舉一出,立即引發互聯網金融圈人士熱議,甚至引起其他各界人士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擔憂及質疑。
在互聯網金融大熱的當下,從e租寶事件折射出的互聯網金融時代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問題,是非常值得探討的。
一、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律界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而在97版《刑法》設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后,國務院于98年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地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地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地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地活動。”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四個條件:(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網貸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認定
根據嚴格按照現行的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規定,目前絕大部分網貸平臺都能被歸入該罪中。不久前,網貸平臺融金所就曾被深圳福田區公安調查,18名高管被帶走,其中8名被刑事拘留,盡管8名高管后被取保,但深圳同時有100多家P2P企業被查處,上千人被拘留逮捕,在全國范圍內,也同時有類似行動。
根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成立的四個要件,目前大部分網貸平臺都已構成了犯罪標準。首先,目前網貸平臺的監管細則并未頒布,網貸平臺并沒有向主管部門銀監會備案,基本可以被認定為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其次作為互聯網網站,網貸平臺也避免不了公開傳播其網站信息,也可以達成“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的標準;第三,盡管是第三方借款人向投資人許諾還本付息,但鑒于網貸平臺信息的服務中介的特性,網貸平臺可以歸為或者可以認定協助“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最后,網貸平臺的平臺特性,也確定有“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性質。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法本意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機構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貨幣資金或有價證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根據中國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等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則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
四、互聯網金融時代網絡借貸的金融創新
目前中國的網絡借貸指在網上實現借貸,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這個網絡平臺,實現借貸的“在線交易”,其手續簡便、方式靈活,具有傳統金融不可比擬的競爭優勢,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中小企業和個人的融資特點和融資需求,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節能力,是對傳統金融的有益補充,大部分個人投資者已經將網絡借貸作為一種變相“存款”方式。
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保護的客體是傳統金融秩序,即只有傳統金融機構才能從事存款業務,這就同現行的網絡借貸模式有一定沖突,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法時的金融管控制度已經同現行的金融監管制度不同。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網貸、第三方支付、眾籌等深入的改變人們的生活,而今年7月十部委頒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也正式發布,作為“互聯網金融基本法”的該意見,體現了央行等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的認定:“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在此背景下,面對互聯網金融時代金融創新,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都要有相應的改變,現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已經明顯不適應互聯網金融時代的發展。
此次e租寶事件引發如此多的關注,為什么?因為大家的投資理財方式早已經受益于互聯網金融所帶來的多樣化選擇,有了不可逆轉的改變。但一直縈繞在互聯網金融尤其是p2p網貸上的陰影,正是來自現行的法律這把懸在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在互聯網金融對中國經濟產生重要推動作用的今天,我們希望立法、司法、執法部門也能相應國務院關于互聯網金融“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原則,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現行規定進行重新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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