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評論:知識產權證券化包括了:音樂版權證券化;電影版權證券化;專利權證券化;轉播權證券化;品牌使用權證券化等。雖然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我國屬于新生事物,受當前的法律法規不成熟、公眾認識度不夠等因素限制,目前國內還沒有一例以電影版權、音樂版權、圖書版權、數字傳播權和體育轉播權為基礎資產發行的知識產權證券化案例,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目前不具備實施條件。
來源:中國出版傳媒商報
一、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五個基本類型
1.音樂版權證券化
美國是最早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國家。1997年2月,英國超級搖滾歌星大衛·鮑伊卷入一場稅務糾紛,急需大量現金。當時的美國銀行以其25張個人專輯的版權收入作為擔保,發行了10年期利率7.9%、總額度為5500萬美元、平均償付期為10年的資產支持證券,這就是著名的“鮑伊債券”。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實踐。該債券由法內斯托克公司承銷并全部出售給保德信證券投資信托公司。隨后,法內斯托克公司的總經理大衛·普爾曼建立了“普爾曼結構化資產銷售集團”,專門發行名人版權債券。1998年,普爾曼集團以3位著名作曲家愛德華·荷蘭、布萊恩·荷蘭和拉蒙特·多齊爾的300多首歌曲未來的版稅收入作為基礎資產,募集資金3000萬美元。2001年,英格蘭皇家銀行以英國蠶蛹音樂集團發行公司的5萬多首歌曲的版權收益為支撐,發行了價值6000萬英鎊、發行周期為15年的跨國債券。
2.電影版權證券化
在鮑伊債券之后,著名的“夢工廠”在1997年以擬拍攝的14部電影版權實施了第一筆知識產權證券化,由著名投行摩根大通支付了10億美元的制作費用。它成立了一個名為“夢工廠投資公司”的SPV,該公司擁有包括《拯救大兵瑞恩》、《美國麗人》和《怪物史萊克》等30多部影片的收益。2002年,“夢工廠”以已發行和擬制作的部分電影收益為基礎資產,由FleetBoston和摩根大通發行了10億美元的資產證券化債券,國際著名信用評級機構標準普爾、穆迪都給了該債券最高的AAA投資級別。從2005年到2011年,全球至少出現了35起電影支持證券發行交易,票面總額超過140億美元,如著名的福克斯、派拉蒙、索尼、華納兄弟、環球等參與其中。
3.專利權證券化
2003年初,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以美國藥業特許公司RoyaltyPharma的13種藥物專利權為基礎資產,構建了一個知識產權資產池,發行了2.25億美元的投資債券。RoyaltyPharma在構建專利資產時制定了幾個嚴格的考量指標:一是要求是不易被模仿的生物制藥,形成一定的市場壟斷;二是用于比較普遍的疾病,確保利潤較大;三是制藥公司管理有序、財務穩健。最后,穆迪和標準普爾都將此筆債券評為AAA級。2009年7月,在國際金融危機深重的時刻,摩根斯坦利以Vertex制藥公司的藥物專利許可使用費用為基礎資產,發行了2.5億美元債券。
4.轉播權證券化
2001年,“英超”利茲聯隊以其未來20年的門票收入作為基礎資產,發行了7100萬美元的資產證券化債券,用于購買頂級球員。2002年5月,菲奧迪特公司(Fiordilatte)為“意甲”帕爾瑪隊實施了一項涉及9500萬歐元的資產證券化行為。該債券,以未來的資助商收入、廣告收入、商標收入和電視轉播權的收入構成為基礎資產,通過SPV的結構化設計發行了A、B兩種債券。隨后,英國的阿森納隊等幾支球隊也紛紛啟動了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融資操作。
5.品牌使用權證券化
2003年,摩根大通為美國著名服裝生產商Guess發行了5000萬美元的債券,把其14個產品的品牌特許使用權證券化。2005年底,UCC融資公司以著名女性服飾品牌BCBGMaxAzria的品牌許可使用費為基礎資產發行了一筆債券。2007年唐恩品牌公司(Dunkin'BrandsInc.)以其旗下3家快餐公司的品牌許可使用費用為基礎資產發行了17億美元融資債券,也是知識產權證券化以來最大的融資交易之一。
二、對創新我國文化企業融資模式的知識產權證券化四個意義
當前我國已經出現諸多運用知識產權進行融資的成功案例,其中最主要的途徑是知識產權金融化。北京銀行“創意貸”產品不僅支持華誼兄弟、光線傳媒等一大批文化創意企業迅速成長壯大,還打造了《西游記》、《畫皮》、《葉問》等一批影視文化精品。濰坊銀行積極探索藝術品質押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知識產權的金融化為知識產權證券化打下了一定基礎。
總體來看,知識產權證券化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具有以下幾種意義:
1.有利于緩解創新型文化企業“融資難”問題
盡管我國目前已有數十家文化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但和全國幾十萬家中小文化企業相比,這畢竟是少數。文化產業中的大量企業屬于創新型企業,固定資產較少,無形資產往往占到50%以上,不僅無法滿足上市的門檻,也難以達到銀行的借貸要求,知識產權證券化無疑是解決創新型文化企業的一種有效途徑。
2.有利于降低融資風險
知識產權證券化通過SPV實體將母公司表內的風險資源從資產負債表中轉移出來,將基礎資產的預期收益出售給廣大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不僅提高了資本運營效率,還改善了財務比率,分散了投資風險。SPV的實體與資產在法律上都是獨立的,與母公司之間是平行運營,實現了風險隔離和破產隔離。即便母公司破產,不會影響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特殊目的的載體)的債券質量;即便SPV破產,也不會給母公司帶來巨大損失。
3.有利于保障母公司控制權
知識產權證券化是將知識產權所產生的預期潛在收益真實出售給一個特定的、獨立的主體SPV來發行債券,不會增加母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會改變母公司的資本結構、股權結構,不會稀釋原有股東的剩余控制權。而傳統的銀行借貸會提高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影響企業信用記錄;股票融資會影響企業的資本結構和股權結構。
4.有利于打擊侵權盜版行為
知識產權證券化一方面形成一種激勵機制,鼓勵中小文化企業積極研發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實現知識產權價值變現和增值;另一方面也可以形成一種倒逼機制,促使小微企業在創業過程中減少侵權盜版行為,將更多時間和資源用在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研發和推廣上。
三、我國文化產業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前景
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我國屬于新生事物,受當前的法律法規不成熟、公眾認識度不夠等因素限制,目前國內還沒有一例以電影版權、音樂版權、圖書版權、數字傳播權和體育轉播權為基礎資產發行的知識產權證券化案例。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目前不具備實施條件。2005年我國正式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2013年8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這為我國文化產業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提供了良好的外部宏觀環境。
從當前我國文化產業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已初步具備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三大關鍵條件。
1.在基礎資產上,具有了一批優秀的知識產權作品
經過十多年的文化體制改革,無論是中國電影界,中國音樂界,還是中國的出版界,都已經涌現出了一批在國際上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好市場表現的文化產品和文化制作人。例如,在電影界,張藝謀、馮小剛、陳凱歌等人導演的諸多大片蜚聲海內外,票房收入和廣告收入都相對不錯。在音樂界,朗朗、王菲、陳奕迅、韓紅、劉歡、汪峰、李宇春、“中國好聲音”群體歌手等人的粉絲眾多,發行的個人唱片和舉辦的個人演唱會也都獲得了相當不錯的市場表現。在出版界,莫言、余秋雨、于丹、郭敬明、韓寒、嚴歌苓以及“南派三叔”等人的作品都成為銷量數以百萬計的超級暢銷書,獲得了比較豐厚的版權收入。這些著名電影人、音樂人、作家所擁有的電影版權、音樂版權和作品版權等,都是具有比較好的市場估值和商業價值的基礎資產,而且他們的個人創作、演出、制作都還處于比較穩定的上升期。因此,基于這些名人版權衍生出來的資產收益完全可以作為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建成一個有效的資產池。
2.在市場環境上,具有了設立獨立SPV運作的基本條件
我國已形成了一個包括主板市場、二板市場、三板市場、新三板市場在內的多層次、開放性的資本市場,逐漸形成了一套日趨健全的股票和債券交易制度。高盛、摩根斯坦利、摩根大通等一批國際著名投行紛紛在中國成功開展了一系列證券交易業務,中金公司、中信證券等一批具有較強市場運作能力和國際化水平的本土投行日漸崛起。國際三大著名信用評級機構在華設立代表處并開展了相關業務,國內的大公國際、中誠信等信用評級機構日益強大。我國的信托業務在2006年以來也呈現井噴發展態勢。這使得文化產業的知識產權證券化也具備了設立SPV的基本條件。
3.在投資能力上,具有了一批比較獨立成熟的專業投資者
文化產業是中國經濟轉型的重要產業引擎,正逐漸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北京市文化產業的增加值每年都以10%以上的速度遞增。全國數十家文化傳媒企業在境內外上市,不僅實現了市場估值的整體提升,還培育了一大批具有強烈投資意愿和較強投資能力的機構投資者和獨立投資者。文化產業具有逆經濟周期增長的“口紅效應”,不受宏觀經濟下行的影響而下滑,還在“精神取暖”等心理誘因作用下逆勢上揚,較大程度地減少了投資風險。2013年在全國股市總體低迷的大背景下,26家在上海和深圳上市的出版發行和印刷公司中有22家股價上漲,整體總市值增長48.6%;其中4家股價翻番,最高漲幅超過1.5倍。這反映了文化產業的投資價值已越來越受到投資者的青睞與追捧,為知識產權證券化創造了比較好的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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