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犯罪 |
|
|
2014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樣本)研究報告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5/2/22 14:58:22 |
2014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樣本)研究報告 編輯委員會 主 任 肖黎明 法治周末報社社長、總編輯兼《法人》雜志總編輯 楊亮慶 中國青年報社法治社會部負責人 成 員 王林林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員 阮加文 法制日報社《法人》雜志執行總編輯 鄭 飛 法治周末報社副總編輯 呂 斌 法制日報社《法人》雜志編輯部主任 孫繼斌 法治周末報社總編輯助理 馬 麗 法制日報社《法人》雜志總編輯助理 王俊秀 中國青年報社中青輿情監測室副秘書長
報告撰寫人 主 筆 王林林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員 參與人 呂 斌 法制日報社《法人》雜志編輯部主任 肖 岳 法制日報社《法人》雜志編輯 宋學鵬 法治周末報社文化新聞部主任
終 校 肖黎明 法治周末報社社長、總編輯兼《法人》雜志總編輯 楊亮慶 中國青年報社法治社會部負責人
《法人》雜志簡介 《法人》雜志創刊于2004年1月,由中央政法委機關報法制日報社主辦。它是中國目前唯一的財經法律類高端新聞雜志,在財經界、法律界以及傳播領域均有著較好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法人》雜志定位為“一份企業管理的法律方案”,緊密關注企業的法治生存環境與權益保障,作為面向廣大工商企業高管的一本“法務決策參考”,起到了連接高端法律職業群體與企業法務需求的橋梁作用。從2009年起,《法人》雜志連續六年推出“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并得到國家主要領導人的批示。2011年11月、2013年1月,2014年1月,《法人》雜志先后主辦了三屆中國公司法務年會,搭建公司法務、政府界與律師界、實務界的學術交流平臺,贏得了公司法務界和律師界的廣泛好評。 《法人》雜志發行覆蓋廣,在北京、上海、深圳的5000多家高級酒店、賓館、寫字樓有渠道展示,北大EMBA、中南財經政法大學EMBA每期定向贈閱。2009年起,《法人》雜志成為中國移動積分換禮刊物。從2007年開始,《法人》雜志已經連續6年作為全國“兩會”上會報刊,在“兩會”召開期間直接贈閱6000名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目前,《法人》雜志與全球企業法律顧問協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全國律協、北京仲裁委、北京律協、深圳律協等機構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關系。 《法人》雜志在2010年2月創辦了《公司法務》子刊,這是國內第一本專注于中國公司法務職業群體發展的中英雙語高端雙月刊雜志,關注公司法務領域的重大趨勢、熱門議題、實務探究以及公司法務職業群體的成長,提供一份企業管理的法律方案。 《法人》雜志旗下主要品牌包括:《法人》雜志、《公司法務》子刊、《互聯網政策參考》子刊、《深圳律師》子刊、中國公司法務年會、中國公司法務30人論壇、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中國知名律所公關經理人沙龍等。
《法治周末》簡介 《法治周末》是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機關報《法制日報》主辦,面向全國市場公開發行的具有鮮明法治特色的中央級主流政經周報。以“法治影響中國”為辦報理念。以法治精神來推動未來中國主流價值觀的形成。 《法治周末》服務于有品位的中國精英階層以及關心法治的各界人士,因為他們不僅高度關注社會熱點,而且有著獨立理性的判斷,他們是具有社會會影響力的思考者與實踐者。 《法治周末》高舉法治和人文旗幟,關注、記錄中國法治進程,揭示轉型時期中國社會變革的制度性問題。以法治的獨特視角,獨立的立場和理性的判斷,宣揚一切旨在推動中國進步的思想,傳播民主與法治的價值觀。以獨到的新聞視角、趣味的表現手法,深刻揭示事實真相,影響主流人群。以嚴肅大氣的版式,獨立深入的報道,權威前瞻的評述,為讀者提供更加豐富的新聞資源和深度的報道。 《法治周末》現有包括核心、時政、調查、時評、經濟、互聯網、人物、海外、文化、專欄等共計24版。 《法治周末》致力于成為中國法治政經新聞領域里最權威的主流媒體。
中國青年報輿情監測室簡介 中國青年報輿情監測室隸屬于中國青年報社,擁有國內唯一一家由資深媒體人組成的輿情分析師團隊,善于應對各類突發事件,能夠最大程度上避免輿情危機。其全面、及時、準確的輿情報告,多次得到中央相關部門的高度評價。 監測技術方面,中青輿情監測室與清華大學智能技術與系統國家重點實驗室結成戰略合作伙伴,擁有6項發明專利,1項實用新型專利及6項軟件著作權,為監測數據的全面、及時、準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分析處置方面,中青輿情監測室的分析師團隊全部由《中國青年報》資深記者組成,熟悉新聞媒體及網絡傳媒運作,能夠深度解讀、分析、預判輿情事件從萌芽到發生、發展,直至形成全國輿論熱點的全過程。擁有國內外強大信息庫,首屈一指的信息資源,為決策提供支持。
一、報告初衷 通過對2014年度媒體關注的企業家犯罪案例的統計分析,客觀反映2014年度中國企業家犯罪的基本現狀,并與2013年度企業家犯罪狀況進行比較,揭示中國企業及企業家生存的法律風險,對未來3-5年的企業家涉罪情況進行預測,為有效預防企業家犯罪和促進企業及企業家的健康成長提供決策參考和研究素材。 二、報告案例來源與收集原則 案例為課題組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法院網、正義網、人民網、新華網、中新網、新浪網、搜狐網、網易等大眾網絡媒體上公開報道的企業家犯罪信息中收集整理而成。鑒于法院司法習慣是將前一年度的12月25日作為當年的結案時間,12月26日作為次年的開始,故案件收集的時間跨度為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25日期間,總共426起案例基本上涵蓋了本年度公共媒體報道過的企業家犯罪案件,其中主要的數據來源系中國法院網發布的刑事案例,來源真實、客觀。 在426起案例中,326件案件皆為真名報道,有100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23%)在報道過程中使用了化名或未使用全名,企業家犯罪案件實名報道數量增多,與黨中央打擊貪腐透明化政策緊密相關;從發案地域分布地看,共涉及29個省和直轄市,并有5例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臺灣1例、以及海外市場1例(澳大利亞)。 凡是能確認實際發生并能夠反映出基本統計信息的案例一律收集,但以下四種媒體案例不在收集之列:(1)依托不具有合法企業資質實體所實施的犯罪案例;(2)難以反映出相應統計特征的媒體案例;(3)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犯罪案例;(4)個體工商戶等非現代企業實施的犯罪案例。 三、報告的統計指標 為了準確揭示媒體案例的統計特征,課題組延續了2013年年度報告的統計方式,并對2013年報告中未能體現企業家犯罪情況的指標進行了刪減,從犯罪行為和犯罪人兩方面,共設定了17項測量指標。其中,企業家犯罪測量指標10項,企業家犯罪人測量指標7項。 10項企業家犯罪指標是:企業性質、發案地域、案發領域、案發原因、犯罪方式、涉案罪名、罪名數量、罪名結構、共犯關系、處罰方式 7項企業家犯罪人指標是:企業家年齡分布、企業職務、企業家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情況、涉案人數、共犯比例、共犯人際關系以及年終狀態。 根據這上述17項指標對案例逐個進行解析,將426個案例進行匯總,建立了“2014年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數據庫”。 四、報告的基本結構 本報告除前言外,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 2014年企業家犯罪概況 第二部分 2014年企業家犯罪特點 第三部分 2014年企業家犯罪的“十大案例” 第四部分 2014年企業家犯罪的“十大罪名”與“五大風險點” 第五部分 企業家犯罪原因透視 第六部分 2014年度企業家犯罪所涉行業風險指數 第七部分 未來3-5年企業家犯罪態勢分析 五、報告術語及其相關說明 1、本報告中的“企業家”,指企業內部高級管理人員,具體包括董事長、董事、總經理、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以及財務總監等企業高管。其中企業的范圍雖未限定經營規模,但個體工商戶由于經營模式的簡單化、主體的單一化,更加趨近于自然人犯罪,故未納入統計范疇。 2、本報告中的“犯罪”取其廣義,在刑法評價意義上包括“罪名認定成立”和“罪名認定尚待確定”兩種情形,但在具體案例中則明確區分“犯罪”與“涉嫌犯罪”。 3、本報告中的“企業家犯罪”,是指企業家實施的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犯罪,不包括企業家實施的與企業經營無關的犯罪。
目錄
第一部分 2014年企業家犯罪概況 一、涉案企業概況 5 (一)涉案企業性質、規模及地域分布 5 (二)涉案國企案發環節與案發原因 6 (三)涉案民企的案發環節與案發原因 6 二、涉案企業家概況 7 (一)涉案企業家年齡 7 (二)涉案企業家的身份與職務 7 (三)涉案人數與共犯關系 8 三、涉案企業家犯罪概況 8 (一)涉案罪名與罪名結構 9 (二)企業家涉案的年終狀態 10 (三)企業家犯罪人年終處罰狀況 11 第二部分 2014年企業家犯罪五大特點 一、國企貪腐案件總數量以及占企業家犯罪案件比例再創新高 12 二、金融領域企業家犯罪高發、頻發 12 三、企業家犯罪行為呈現非典型化特征 13 四、企業家犯罪案件受社會政策、刑事政策影響較大 13 五、政商勾結、群體腐敗現象嚴重 14 第三部分 企業家犯罪十大罪名和五大風險點 一、企業家犯罪十大罪名 15 二、企業家犯罪五大風險點 16 第四部分 2014年度十大經典案例 一、十大國企企業家犯罪案例 18 二、十大民企企業家犯罪案例 22 第五部分 企業家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環境因素:不公平競爭環境下的尋租現象 27 二、政策因素:經濟政策導向不明、企業盲目擴張 28 三、內部因素: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企業家權責不對等 28 四、個體因素:企業家角色、價值觀的錯位與僥幸心理 30 五、文化因素:商業倫理、企業家精神的缺失及傳統禮儀的異化 30 六、突出誘因:民營企業之殤——賄賂與融資犯罪 31 第六部分 2014年度企業家犯罪所涉行業風險指數 一、金融行業 32 二、制造業 33 三、房地產行業 33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行業案件 34 第七部分 未來3-5年企業家犯罪趨勢預測 一、金融領域企業家犯罪仍將出現高發、頻發的態勢 35 二、企業家犯罪主體呈現出個體化向集團化蔓延的趨勢 35 三、企業家犯罪逐漸向中西部地區擴散、企業家犯罪的影響范圍越來越廣 35 四、企業家犯罪的結構和類型深受新型商業模式和經濟形態的影響 36 五、企業家的歷史腐敗行為將面臨“秋后算賬” 36
第一部分 2014年企業家犯罪概況
一、涉案企業概況 (一)涉案企業性質、規模及地域分布 在明確企業所有制類型的426例案件(其中1例案件的企業為跨國公司,1例為臺商獨資,歸入民營企業范疇)中,國有企業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為245件,占426例案件的58%,民營企業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為181件,占426例案件總數的42%。(如圖1.1)
與2013年度的媒體案例(《法人雜志》發布,下同)相比,民營企業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絕對數和所占比例上均有所下降(2013年民營企業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為270件,占所有案件總數的75.6%)。 從地域分布看,426個案例所涉及的企業遍布于我國29個省(市),香港特別行政區5例、臺灣1例、海外1例。如表1.1其中,北京(83家涉案企業所在地)、廣東(49家涉案企業所在地)、浙江(30家涉案企業所在地)和江蘇(27家涉案企業所在地)是涉案企業較為集中的地區。(見表1.1)
企業所在省市 |
案件數量 |
占比 |
北京 |
83 |
19.5% |
廣東 |
49 |
11.5% |
浙江 |
30 |
7.0% |
江蘇 |
27 |
6.3% |
四川 |
22 |
5.2% |
河南 |
21 |
4.9% |
湖北 |
15 |
3.5% |
海南 |
15 |
3.5% |
福建 |
14 |
3.3% |
廣西 |
13 |
3.1% |
湖南 |
12 |
2.8% |
安徽 |
12 |
2.8% |
上海 |
12 |
2.8% |
遼寧 |
10 |
2.3% |
甘肅 |
10 |
2.3% |
內蒙 |
9 |
2.1% |
河北 |
9 |
2.1% |
陜西 |
8 |
1.9% |
黑龍江 |
8 |
1.9% |
山東 |
8 |
1.9% |
江西 |
6 |
1.4% |
山西 |
6 |
1.4% |
新疆 |
5 |
1.2% |
香港 |
5 |
1.2% |
重慶 |
4 |
0.9% |
天津 |
4 |
0.9% |
云南 |
2 |
0.5% |
寧夏 |
2 |
0.5% |
西藏 |
2 |
0.5% |
吉林 |
1 |
0.2% |
臺灣 |
1 |
0.2% |
海外 |
1 |
0.2% |
匯總 |
426 |
100% |
與2013年相比,涉案企業集中地并未改變,仍是集中在北京、廣東、江浙等經濟發達省份,上述四地曝光的企業家犯罪案件數近全部案件的一半。其他省份案件數量分別是:內蒙、河北各9例,陜西、黑龍江、山東各8例,江西、山西各6例,新疆、香港各5,重慶、天津各4例,云南、寧夏、西藏各2例,吉林1例。
在國企企業家犯罪的245例中,其中提及企業規模的共計190例,其中國家特大型企業4例、大型企業176例、中型企業7例、小型企業3例。(見圖1.2) (二)涉案國企案發環節與案發原因 1.涉案國企的案發環節 在245例國企企業家犯罪案件中,有227個案件提及了該企業的案發環節,主要集中在財務管理(47例)和招投標(34例)、人事管理(31例)、加工承攬(29)、投融資(27)等環節。(如圖1.3)
本年度企業案發環節案件數量與本年度企業涉嫌罪名的分布情況趨向一致,在財務管理、招投標、人事管理、加工承攬、投融資以及企業改制等環節,容易引發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等犯罪。 2、涉案國企的案發原因 在245例國企企業家犯罪案件中,有169例案件提及了該企業案發的原因,其中相關機構介入調查是國企案發的最主要原因,共涉及案件130例,占169例案件的77%。其他原因分別為舉報18例、自首11例、媒體披露3例、資金鏈斷裂3例、被害人報案以及發生事故各1例。(如圖1.4)
(三)涉案民企的案發環節與案發原因 1、涉案民企的案發環節 在181例民企企業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發環節的案件共有166例,其中投融資47例、交易糾紛37例、財務管理28例、招投標28例,安全生產13例、人事管理9例、涉黑4例。(如圖1.5)
從上述分布圖可以看出,在投融資、交易環節、財務管理以及招投標環節最容易引發企業家犯罪。這與本年度企業家犯罪中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合同詐騙、挪用資金案件數量較多相一致。 2、涉案民企的案發環節與案發原因 122個關于民企企業家犯罪的案例中提及了案發原因。與國企企業家案發原因類似的是,民企案發的最主要原因:由相關機構調查32例,其次為被害人舉報26例、舉報22例、媒體披露16例和資金鏈斷裂10例,其他則分別為其他案件牽出6例、自首5例以及發生事故5例。(如圖1.6)
二、涉案企業家概況 (一)涉案企業家年齡 在426起媒體企業家犯罪案件中,共有156起案件中的160人能夠明確年齡,其中國企90人,民企70人。年齡分布狀況如圖所示: 國企企業家年齡分布相對集中,50-59歲仍然是企業家犯罪的高發期。年齡最小的34歲,除案件中顯示為“退休多年”的一位國企企業家之外,年齡最大的67歲。60-69歲涉案企業家共計18位。(如圖1.7)
涉案民企企業家年齡分布較為均勻,40-49歲的有25位,30-39歲的有19位,50-59歲的16位,20-29歲的10位。其中年齡最小的22歲,年齡最大的60歲。(如圖1.8)
國企企業家犯罪大多與其身份、職務有關,而獲得一定的身份、職務,需要一定的工作履歷,因而,相較民營企業家犯罪年齡,國企企業家犯罪年齡整體偏大。50-59歲的國企企業家正是國企中的掌舵者,權力過分集中,易于引發國企中的職務犯罪案件,民營企業家年齡受此影響較小。 (二)涉案企業家的身份與職務 在426例案件中,提及企業家在企業內身份或職務的案例為242例,其中董事長職務的企業家為65人,占全部案件的15%,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51人,占全部案件的12%,法定代表人為48人,占全部案件的11%;副總38人,部門經理、總工程師或總會計師27人,總裁、總經理25人,股東2人。(如圖1.9) 另,媒體在報道這426例案件中,有24起案件在報道時明確涉案企業家具有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身份,占媒體報道案件的5%。
(三)涉案人數與共犯關系 在245起國企企業家犯罪案件中,共有42起提及涉嫌共同犯罪,其中共犯為同事的28起,在共犯為同事的案件中又有19起共同犯罪人是上下級關系,共犯為親友的共計14起。(如圖1.10)
在這42起國企企業家共同犯罪中,涉案罪名及出現在案件中的頻數如表1.2所示:
涉案罪名 |
案件數 |
受賄 |
16 |
貪污 |
14 |
挪用公款 |
8 |
濫用職權 |
5 |
職務侵占 |
4 |
合同詐騙 |
4 |
私分國有資產 |
3 |
行賄 |
3 |
敲詐勒索 |
3 |
挪用資金 |
3 |
違法發放貸款 |
1 |
票據詐騙 |
1 |
在181例民營企業家犯罪案件中提及共同犯罪的案件共69起 其中同事34起,親友27起,商業伙伴8起。如圖1.11所示。
在這69起涉嫌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涉案罪名集中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類犯罪各11起,職務侵占罪7起,制假售假類犯罪5起,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罪3起等。 三、涉案企業家犯罪概況 (一)涉案罪名與罪名結構 1.國企企業家涉案的具體罪名與罪名結構 在181例有明確罪名的國企企業家犯罪中,共涉及26個罪名,主要包括:受賄罪121例、貪污罪51例、挪用公款罪30例、濫用職權罪3例、詐騙罪5例、合同詐騙罪4例、私分國有資產罪和敲詐勒索各3例、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內幕交易罪、強迫交易罪和挪用資金罪各2例。 除上述罪名外,國企企業家涉案罪名還包括票據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侵吞國有資產罪、侵占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虛報注冊資本罪、虛開發票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案各1例。如表1.3所示。
罪名 |
案件數 |
總案件數 |
占比 |
受賄罪 |
121 |
181 |
66.85% |
貪污罪 |
51 |
181 |
28.18% |
挪用公款罪 |
30 |
181 |
16.57% |
濫用職權罪 |
11 |
181 |
6.08% |
私分國有資產 |
3 |
181 |
1.66% |
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 |
2 |
181 |
1.10% |
詐騙罪 |
5 |
181 |
2.76% |
合同詐騙罪 |
4 |
181 |
2.21% |
挪用資金 |
2 |
181 |
1.10% |
內幕交易罪 |
2 |
181 |
1.10% |
敲詐勒索 |
3 |
181 |
1.66% |
強迫交易 |
2 |
181 |
1.10% |
票據詐騙罪 |
1 |
181 |
0.55% |
貸款詐騙罪 |
1 |
181 |
0.55% |
侵吞國有資產罪 |
1 |
181 |
0.55% |
侵占罪 |
1 |
181 |
0.55% |
非法持有槍支罪 |
1 |
181 |
0.55% |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
1 |
181 |
0.55% |
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
1 |
181 |
0.55%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
1 |
181 |
0.55%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1 |
181 |
0.55% |
虛報注冊資本罪 |
1 |
181 |
0.55% |
虛開發票罪 |
1 |
181 |
0.55% |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
1 |
181 |
0.55% |
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 |
1 |
181 |
0.55% |
偽造公司印章罪 |
1 |
181 |
0.55% | 與2013年相比,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在排列順序上較為一致,但占總案件數的比例有大幅度提高,與國家加大對國企、央企貪腐的打擊力度,媒體普遍對此關注較多有很大的關系。 2.民企企業家涉案的具體罪名與罪名結構 在163例有明確罪名的民企企業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57個(類)罪名。罪名的具體分布,如表1.4所示。
罪名 |
案件數 |
總案件數 |
占比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28 |
163 |
17.18% |
合同詐騙罪 |
23 |
163 |
14.11% |
職務侵占罪 |
20 |
163 |
12.27% |
集資詐騙罪 |
13 |
163 |
7.98% |
詐騙罪 |
13 |
163 |
7.98% |
行賄罪 |
9 |
163 |
5.52% |
挪用資金罪 |
9 |
163 |
5.52%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
4 |
163 |
2.45% |
單位行賄罪 |
3 |
163 |
1.84% |
盜竊罪 |
3 |
163 |
1.84% |
非法經營罪 |
3 |
163 |
1.84% |
故意傷害罪 |
3 |
163 |
1.84% |
開設賭場罪 |
3 |
163 |
1.84% |
敲詐勒索罪 |
3 |
163 |
1.84% |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
3 |
163 |
1.84% |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
3 |
163 |
1.84%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2 |
163 |
1.23% |
妨害作證罪 |
2 |
163 |
1.23% |
非法拘禁罪 |
2 |
163 |
1.23% |
故意殺人罪 |
2 |
163 |
1.23% |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
2 |
163 |
1.23% |
內部交易罪 |
2 |
163 |
1.23% |
騙取貸款罪 |
2 |
163 |
1.23% |
騙取票據承兌罪 |
2 |
163 |
1.23% |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
2 |
163 |
1.23% |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 |
2 |
163 |
1.23% |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2 |
163 |
1.23% |
抽逃出資罪 |
1 |
163 |
0.61% |
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 |
1 |
163 |
0.61% |
非法持有彈藥罪 |
1 |
163 |
0.61% |
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 |
1 |
163 |
0.61% |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
1 |
163 |
0.61% |
非法買賣、持有槍支 |
1 |
163 |
0.61% |
故意毀壞財物罪 |
1 |
163 |
0.61% |
假冒注冊商標罪 |
1 |
163 |
0.61% |
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罪 |
1 |
163 |
0.61% |
濫伐林木罪、 |
1 |
163 |
0.61% |
利用未公開信息罪 |
1 |
163 |
0.61% |
騙取出口退稅罪 |
1 |
163 |
0.61% |
強迫交易罪 |
1 |
163 |
0.61% |
侵犯著作權罪 |
1 |
163 |
0.61% |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1 |
163 |
0.61% |
逃稅罪 |
1 |
163 |
0.61% |
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 |
1 |
163 |
0.61% |
偽造金融票證罪 |
1 |
163 |
0.61% |
偽證罪 |
1 |
163 |
0.61% |
洗錢罪 |
1 |
163 |
0.61% |
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1 |
163 |
0.61% |
銷售假藥罪 |
1 |
163 |
0.61% |
信用卡詐騙罪 |
1 |
163 |
0.61%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
1 |
163 |
0.61% |
尋釁滋事罪 |
1 |
163 |
0.61% |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 |
1 |
163 |
0.61% |
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 |
1 |
163 |
0.61% |
重大責任事故罪 |
1 |
163 |
0.61% |
走私普通貨物罪 |
1 |
163 |
0.61% |
幫助偽造證據罪 |
1 |
163 |
0.61% | 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8例、合同詐騙罪23 例、職務侵占罪20例、集資詐騙罪、詐騙罪各13例、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各9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4例。非法經營、敲詐勒索、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單位行賄、盜竊、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開設賭場罪各3例。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妨害作證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殺人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內部交易罪、騙取貸款罪、騙取票據承兌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各2例。 抽逃出資罪、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持有彈藥罪、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非法買賣、持有槍支、故意毀壞財物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罪、濫伐林木罪、利用未公開信息罪、騙取出口退稅罪、強迫交易罪、侵犯著作權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逃稅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偽造金融票證罪、偽證罪、洗錢罪、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銷售假藥罪、信用卡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尋釁滋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走私普通貨物罪、幫助偽造證據罪各1例。 (二)企業家涉案的年終狀態 通過追蹤關注媒體對案件的持續報道,匯總了2014年度企業家涉案的年終狀態情況。媒體在報道中多用紀委調查、有關部門調查、相關機構調查或者組織調查等,本報告中將立案前尚由有關組織調查的統稱組織調查。立案偵查是指偵查機關已經立案但尚未移送起訴的,包括媒體在報道中使用的被采取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等環節。審理中未宣判則包括案件已經訴至法院,但尚未審結,包括處于一審、二審過程中尚未結案的案件。結案包括審理結案、檢察機關調查不送審、偵查機關調查不移送以及組織調查結案未刑事立案的案件。 國企企業家共涉案245件,其年終狀態分別為組織調查階段55例,刑事立案偵查階段43例,移送起訴12例,尚有36例在審理中,未宣判,結案97例,在逃1例,自殺1例。(如圖1.12)
民企企業家共涉案181件,其年終狀態分別為組織調查10例,立案偵查37例,移送起訴5例,審理中未宣判39例,結案84例,其中包括審結結案以及結束調查,恢復職位結案1例,在逃6例。(如圖1.13)
從涉案企業家犯罪年終狀態來看,尚有55例涉案國企企業家處于組織調查狀態,占所有國企案件的22%,而涉案民企企業家正在接收組織調查的僅10例,且均由于牽扯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而被組織調查,即企業家因卷入官員腐敗案而被調查。涉案民營企業家在逃人數6例,涉案國企企業家1例,相差較大。
(三)企業家犯罪人年終處罰狀況 在426起企業家涉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理完畢,有明確判罰結果的180起,共涉及207名企業家犯罪人。其中,有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1例,在這31例中有17例適用緩刑,判處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25例,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47例,判處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69例,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28例,判處死刑的案件共計7例,其中5例緩期兩年執行,2例死刑立即執行。(見表1.5)
企業家犯罪人判刑情況 |
企業家犯罪人數 |
占比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31 |
15% |
3-5年 |
25 |
12% |
5-10年 |
47 |
23%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69 |
33% |
無期徒刑 |
28 |
14% |
死刑 |
7 |
3% |
財產刑適用方面,在180起有明確判罰結果的案件中,共有37例并處沒收財產,36例并處罰金,共計73例,財產刑適用占比41%。如圖1.14
從本年度企業家犯罪刑罰適用分布情況來看,刑罰較去年偏重。本年度企業家犯罪涉及罪名重罪較多,其中受賄、貪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名涉及案件絕對數量多,占比大,是本年度企業家犯罪刑罰適用趨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使用率高的一個主要原因。
第二部分 2014年企業家犯罪五大特點 一、國企貪腐案件總數量以及占企業家犯罪案件比例再創新高 本年度曝光的國企企業家犯罪案件數量達到245件, 是近六年來國企企業家犯罪數量之最,達到前五年國企企業家犯罪數量總和的74%。媒體曝光的國企企業家犯罪不僅絕對數量大,而且占本年度企業家犯罪的比例也有大幅度提高。 從本年度國企企業家犯罪統計案件看,國有企業腐敗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在重大問題決策中腐敗,造成國有資產流失。2、將國有資產轉移到自己或他人名下,謀取個人利益。在號稱“廣州史上最大貪腐案”的白云農工商系列腐敗案中,原總經理張新華利用手中的職權為相關單位、個人提供幫助,并私自成立廣田公司、新雨田公司,使用各種手段侵吞白云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房產、土地等國有資產2.8億多元。3、弄虛作假、瀆職濫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最具代表意義的案例當屬華潤集團窩案。華潤集團在收購山西金業的過程中,與利益集團瓜葛,用上百億國有資產購回僅值50多億人民幣的資產,其中包括相當一部分的不良資產,最終造成巨額國有資產的流失。4、利用職權為親友經商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關聯經營,謀取個人利益。在中石油系列腐敗案中,一眾涉案人員把企業當作自己的“家業”、把自身混同于“老板”,為親友經商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嚴重違背國企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不僅造成國有資產的巨大損失,而且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長期以來,國有企業領導人位高權重,一手遮天,隨意決策,濫用管理權,置國家和人民利益于不顧。然而,隨著國家把打擊腐敗的戰場擴大到國企、央企,大量的企業家犯罪案件浮出水面。對腐敗犯罪“零容忍”的政策,將使國企、央企中的腐敗無處可遁。 表2.1 2009-2014年涉案國企中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數量情況
年度 |
受賄案件數 |
貪污案件數 |
挪用公款案件數 |
國企犯罪總案件數 |
2009 |
28 |
16 |
8 |
35 |
2010 |
30 |
15 |
4 |
64 |
2011 |
45 |
24 |
11 |
88 |
2012 |
39 |
24 |
8 |
85 |
2013 |
26 |
13 |
11 |
58 |
2014 |
121 |
51 |
30 |
245 | 圖2.1 2009-2014年涉案國企中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比例變化
二、金融領域企業家犯罪高發、頻發 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完備的金融體制以及良好的法治環境與之相配套。當前,市場經濟飛速發展,金融體制改革的進程已跟不上市場經濟的增長速度。這種錯位的金融發展模式必然會產生一系列的不適,一旦有外在因素影響,將會產生更大的波動。傳統高利潤行業行將結束暴利時代,前期粗放式、大幅度的擴張造成投資短時期內難以收回,再加上銀行抽逃資金,資金鏈斷裂,民營企業家們將面臨融資難題。在這種情形下,非法吸收存款、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等一系列金融犯罪高發、頻發。據報道,2014年1至11月,上海各級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40830人。其中,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金融領域犯罪共提起公訴1892人,同比上升52%。 另一方面,金融市場本身即具有超前性、風險性、投機性等特點,市場在運作過程中缺乏強有力的宏觀體制保障,金融無序現象時有發生,并越來越突出。金融領域中的腐敗、瀆職現象并不鮮見。甘肅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相關人員貪污受賄案則進一步說明了這個問題。收取回扣在信托業幾成行規,普遍存在于提案、盡職調查、風險控制、產品設計、甚至打款等多個環節。這些回扣的名稱可能有所不同,可以是“財務顧問費”、“渠道費”、“勞務”等多種外衣,但大多依仗手中對產品設立及資金支配的職權變現。因此,這些回扣因涉嫌商業賄賂,將面臨法律的制裁。這些在信托高速發展期間默認的灰色路徑,將面臨被秋后算賬的風險。 三、企業家犯罪行為呈現非典型化特征 法律進行立法是基于犯罪的典型行為而做的規定,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犯罪行為日益呈現出非典型化特征。近年,企業家犯罪手段愈加復雜化、隱秘化、高科技化,呈現出非典型化特征。企業家非典型性犯罪行為同樣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又因其隱密、復雜、不易查處,對社會的潛在破壞力更大。 在企業家受賄犯罪中, 行為人“索而不取”、“收而不受”、“受而不收”的現象頻繁發生,對于這些行為能否認定為犯罪,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收受干股”、“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等做出解釋;在新型組織、領導傳銷犯罪中,傳銷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要求你購買傳品,幾十人睡地鋪,每天集中上課,并且控制人身自由,而是演變為以推銷某種“理財產品”的方式誘騙被害人投資,這些所謂的“理財產品”名目繁多,可能是“互助式理財”、“新型養老金”或者“新連鎖經營模式”等“金融概念”;企業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在2014年互聯網融資平臺P2P爆發性增長,成為民眾理財的一種新型方式。然而一些不良P2P網貸平臺常以高額收益吸引投資,投資人權益難以保障。盈燦咨詢首席執行官、網貸之家首席研究官馬駿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截止到2014年年底國內共有1575家P2P網貸平臺,而光是倒閉或跑路的P2P平臺就有275家,年底更是集中爆發期。 企業家的非典型性犯罪,往往是違法經濟活動與合法經濟活動交織,或者披上合法經營的外衣,具有迷惑性和隱蔽性。企業家犯罪案件不能及時查處,不僅給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造成損失,而且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 四、企業家犯罪案件受社會政策、刑事政策影響較大 新聞媒體具有公眾傳播和輿論監督兩方面的功能。社會政策、刑事政策的調整往往是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2014年度最熱的一個詞匯是 “貪腐”,媒體關注打擊貪腐的過程以及成績,圍繞 “反貪腐”發布了大量的案例、消息。本年度的媒體案例中,涉及腐敗犯罪的案件量大,從245起國企企業家犯罪案例來看,有121例涉嫌受賄,51例貪污、30例挪用公款、12例濫用職權以及3例私分國有資產。 近年,刑罰適用的現狀是社會對犯罪的寬容度不斷增大,刑罰在適用中越來越趨于輕緩化。然而,從本年度企業家犯罪刑罰適用情況來看,較往年更為嚴厲。主要原因在于本年度涉案罪名中受賄、貪污等腐敗案件多,對于這類犯罪,刑罰較為嚴厲,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完善貪污腐敗犯罪的懲罰體系,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另外,社會對貪污、受賄等腐敗犯罪寬容度并沒有增大,腐敗犯罪“零容忍”政策即是明證。最后,在國企企業家犯罪中,涉案金額往往較大,而貪污、受賄等貪腐犯罪以贓定罪量刑,使得本年度國企企業家腐敗犯罪處罰整體較嚴厲。 五、政商勾結、群體腐敗現象嚴重 2014年度的企業家犯罪案例中,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政商勾結、群體腐敗現象嚴重,企業家因卷入官員腐敗案,紛紛因被其他案件牽出而接受調查。最能說明上述特點的是“山西反腐系列案”中的邢利斌案件。在山西政、商兩界人脈極廣的煤業大亨邢利斌縱橫官場、商場多年,與當地官員相互支持、利用,形成政商互動關系網,即官員競選時找老板借款或由老板資助上位,即由老板資助官員買官;而老板遇到問題,由官員出面擺平。邢利斌案表現出的政商勾結、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并非個案,而是一種潛在化的常態。 政商關系自古就是一個復雜而敏感的問題,在法治框架下的政商合作為社會創造了巨大的財富,而游走于法律制度之外的勾結無論對經濟的發展還是社會管理制度的完善均極具破壞力。在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社會財富急劇增長的新形勢下,政商勾結的危害也被賦予了新的含義。首先,政商勾結,給權力尋租創造客觀便利,敗壞政風。因而,對于政商勾結的腐敗現象,常常遭到全社會的集體批判。其次,政商勾結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新的利益階層的出現,打破了原有的調節市場經濟的規則,使市場變得混亂無序并不時伴有野蠻、惡劣的競爭,吞噬已經取得的發展成果。再次,政商勾結使財富固化,市場調節、分配資源的功能減弱,反而是游走于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之外的“第三種力量”決定了經濟發展的方向,造成市場自生機能的萎縮,這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來講,具有致命的破壞性。
第三部分 企業家犯罪十大罪名和五大風險點 一、企業家犯罪十大罪名 1、賄賂犯罪143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29%。其中受賄犯罪125例,行賄犯罪18例,成為2014年關注度最高、社會影響最大的企業家犯罪之一。受賄類犯罪是本年度企業家犯罪適用頻率最高的罪名,也是國企企業家犯罪最常見的罪名。十八大以來國家堅持“零容忍”嚴懲腐敗犯罪,國企特別是央企成為“主戰場”,隨著反腐力度不斷加大,涉嫌受賄犯罪的國企高管們不斷被調查,案件數量呈井噴式增長,不僅涉案人員眾多,涉案高管的級別之高也是近幾年之最。與受賄犯罪相對應的行賄犯罪,同樣是本年度重要的風險罪名。隨著國家對受賄犯罪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強,行賄犯罪將會成為一個值得關注的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點。 2、侵吞資產類犯罪80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19%。其中(國企)貪污罪51例,(民企)職務侵占罪26例、(國企)私分國有資產罪3例。侵占資產類犯罪相較2013年度呈明顯上升趨勢,在國企企業家犯罪中亦有明顯表現。在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嚴密、完善的財經制度缺位,為企業家侵吞竊取資產提供了客觀可能。另一方面,企業家們的“職務行為”由于缺少必要的監督,是造成企業家利用“職務便利”侵吞資產的重要原因之一。 3、挪用類犯罪44例。其中(國企)挪用公款罪30例,(民企)挪用資金罪14例。挪用類犯罪占比較2013年度有所增長。無論是挪用公款還是挪用資金,企業家都是利用其職務行為實施的,侵犯單位資金的使用權的行為。不僅擾亂單位對資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秩序,而且嚴重侵犯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使企業面臨資金使用上的風險或實際損失。 4、欺詐類犯罪40例(不含集資詐騙罪)。其中,詐騙罪18例,合同詐騙罪26例,騙取貸款罪2例、貸款詐騙罪1例、票據詐騙罪1例、信用卡詐騙罪1例。再加上16例集資詐騙犯罪,共同構成了企業家犯罪最為常見的類型。欺詐類犯罪是本年度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中發案率最高的經濟犯罪類型。企業家在追逐經濟利益時會比較行為的成本與收益,如果收益高于成本,企業家就會選擇追逐利益,甚至鋌而走險,通過欺詐的方式追逐利益,而如果欺詐犯罪的成本高于所取得的利益,企業家將無利可圖,欺詐類犯罪尤其是合同詐騙犯罪會相應的減少。對于企業家而言,實施欺詐類犯罪成本低是該類犯罪多發、頻發的原因之一。 5、融資類犯罪37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9%。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1例,集資詐騙罪16例。非法集資類犯罪同樣是本年度關注度最高、社會影響最大的企業家犯罪之一。隨著能源、房地產等企業逐步告別暴利時代,大幅度、盲目擴張的后遺癥也隨之而來。銀行抽離貸款,融資渠道不暢,企業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嚴峻形勢,大范圍的企業持續性增長乏力,將融資的渠道轉向民間。然而,資金鏈一旦斷裂,企業家將面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的懲罰,一些企業家不堪重壓,選擇“跑路”來逃避責任。 6、瀆職類犯罪14例。其中濫用職權罪12例,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2例。2013年兩高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一)》,首次明確瀆職罪主體涵蓋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國有企業的特殊性質,決定了在當下中國的國企耦合了計劃經濟、資源掌控、行政壟斷以及意識形態等多重元素。國企能夠在權力與市場之間自由穿梭,為國企高管腐敗瀆職埋下禍根。瀆職犯罪最為顯明的特質是瀆職行為與貪污賄賂相伴隨,隨著國家嚴厲打擊貪腐犯罪,對腐敗犯罪實施“零容忍”的政策,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井噴的同時,也必然附帶出大量的瀆職類犯罪案件。 7、不正當交易犯罪11例。其中敲詐勒索罪6例、強迫交易罪3例、內幕交易罪4例。公平交易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最基本表現形式,也是國家規制競爭活動的指導思想。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不成熟不僅催生公權力的腐敗,同時也造成一些市場主體依托其排他性優勢地位擾亂市場秩序,其中就包括一些涉黑經濟體、傳媒經濟體等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或者利用內幕信息不正當交易等犯罪。這些披著合法外衣的不正當交易“潛規則”,實則是市場體制的毒瘤,對市場經濟發展的潛在威脅不亞于腐敗犯罪。 8、制假售假類犯罪7例。其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例、生產銷售假藥罪1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3例、假冒注冊商標罪2例。媒體對本年度的制假售假類犯罪關注度較去年有所下降,傾向于關注重特大案件。其中,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仍是社會關注的焦點。食品藥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問題,關系到千千萬萬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上海福喜集團食品安全事件則進一步說明了政府管控食品安全過程中存在的制度疏漏。另外,對制假售假類犯罪懲罰力度小,這些制假售假者在高回報率的利益驅動下,傾向于選擇犯罪以獲取高額理論。完善對制假售假者尤其是食品安全領域的制假售假者的懲罰體系將是必然趨勢。企業嚴格依法生產、經營,并逐步從粗放型、擴張型向集約型、創新型企業轉變,是規制制假售假類犯罪的必由之路。 9、偽造證件、印章類犯罪7例。其中偽造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3例、偽造公司印章 2例、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各1例。近年來,偽造證件、印章類犯罪逐年上升。在利益的驅使下,行為人偽造證件、印章類犯罪通常是為了實施其他經濟犯罪,以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因此,偽造證件、印章類犯罪容易引發其他犯罪,并嚴重危害經濟秩序,這也是詐騙類犯罪高發的同時,偽造證件、印章類犯罪案發量也會隨之上升的原因。雖然偽造證件、印章類犯罪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但因其具有極大的欺騙性和隱蔽性,給案件的查處帶來困難。 10、事故類犯罪4例。其中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2例,重大責任事故罪2例。在企業家犯罪中,事故類犯罪主要發生在生產環節,凸顯安全生產的重要性。2013年最高檢下發《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進安全生產的通知》,嚴懲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然而,在實踐中,仍然有些企業非法、違法生產,在發現安全隱患后不排除,而是讓工作人員在無基本勞動安全保障下工作,從而釀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嚴懲安全事故類犯罪,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樣需要嚴懲事故背后的失職瀆職及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
二、企業家犯罪五大風險點 1、企業融資 企業融資是企業家犯罪的一大風險環節。民營企業存在較大的融資困難,統計數據顯示,圍繞該環節產生的犯罪主要表現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貸款詐騙以及騙取貸款犯罪等罪名以及民營企業家為獲取貸款等資金支持、擴寬融資渠道而對銀行管理者、資本控制著進行的行賄罪、受賄罪等“尋租”類犯罪行為。作為企業家犯罪的一大風險點,企業融資問題同時折射出兩個隱患因素:第一,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抵御風險能力較差,并普遍存在融資困難。國家金融政策的變化,對企業生產經營、市場環境和融資形勢會產生較大影響,中小企業如果不能根據國家經濟金融政策的變化做出敏銳的反應和及時調整,將會帶來較大的融資風險;而國家經濟制度的安排、宏微觀經濟環境的變化,行業競爭態勢的加劇,也將影響企業經營并作用到資金鏈上,而中小企業又天然的在獲取資金等方面存在劣勢,這些都加劇企業經營風險和企業家犯罪風險。另一點:目前我國經濟領域,股市長期持續低迷、房地產市場受到國家調控制約,而銀行存款負利率以及隱性的通貨膨脹因素等的存在,導致社會閑散資本缺少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徑,大量的閑置資本的升值需求與中小企業的融資行為相互吸引、相互共生,企業融資行為在缺少有效的監督管理下是產生犯罪的重大隱患。 2、財務管理 財務管理環節的企業家犯罪在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都較多發生。該環節的犯罪活動因涉及主體的不同表現為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等,此外還有關涉企業財務管理憑據的各類票據相關犯罪。財務管理環節作為企業家犯罪的主要風險點,表現出問題在于:第一、民營企業等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導致內部財務關系混亂,作為財務管理中的重要防范環節的會計制度缺失或者工作薄弱,日常財務管理中以白條抵現金、提前確認企業收入、粉飾報表等現象較多存在,出現虛列成本,擴大費用開支,出現“賬外賬”;固定資產出售、清理收入以及租賃收入沒有按規定納入賬內核算,形成“小金庫”引發貪污犯罪以及未按規定,比例進行分紅或擅自提高職工股金分紅比例等犯罪隱患的存在。第二、企業財務管理部門與企業決策領導層缺少有效溝通,財務管理制度作為對財務監督的機制作用無法體現。企業中由于財務管理人員作為受決策層管理的員工,在缺少民主溝通機制的前提下,財務環節實際意義的“管理”是不存在的,企業領導人員一人獨斷的局面是犯罪發生的重大隱患。此外,各類票據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與憑證,能夠反映企業財務收支情況,是會計核算、審計檢查等原始依據,影響企業財務管理有效開展。統計顯示,假票據或者票據管理的混亂加劇了貪污侵占等犯罪的風險。 3、安全生產 統計顯示,安全生產領域的企業家犯罪所占絕對數目并不大,但是由于安全生產事故一旦發生,將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巨大的危害,因此該領域的企業家犯罪風險也不容忽視。目前,我國仍然處于生產安全事故易發、多發的高峰期,相關部門應加大對存在安全生產隱患企業的監督查處力度,要嚴格執行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嚴厲打擊無視法律、無視監管、無視生命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發揮政府各有關部門、公檢法和紀檢監察機關的作用,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懲治安全生產領域的失職、瀆職和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將各個領域安全生產違法違紀問題納入反腐敗工作范圍。由于自身經營實力的因素,安全生產肇事企業多為民營企業,而任何不具備安全生產肇事企業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并非法生產、超能力、超定額生產與暗藏在企業背后的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犯罪密不可分。另外,為維護其違法經營局面,安全生產肇事企業的背后也往往伴生有黑社會犯罪隱患的存在。 4、工程發包承攬 工程發包承攬環節的犯罪中“尋租、出租”型犯罪占據多數。統計發現,該環節中民營企業多為發包方,由于市場經濟力較弱,為獲得市場競爭優勢地位、獲取經營機會,無序競爭,向行政主管部門、發包方行賄犯罪。該環節中常見的違法犯罪形式表現為明顯的行賄受賄的對合犯罪:發包單位利用項目發包的職務之便,索取和收受意欲承包的施工單位給予的回扣、賄賂;承包單位負責項目管理人員為承攬工程項目,獲取自身利益,以各種名義向發包單位管理人員提供回扣,賄賂及其他各種好處。此外,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項目再次轉包給他人,或將工程項目肢解后分包若干個“關系”單位,從中收受次級賄賂;發包方指定施工單位,令承包方將工程再次轉包給被指定方,從而收受被指定方的賄賂;負責工程項目管理人員,故意提高工程項目造價發包分包,然后從承包方套取提價部分的差額,進行貪污;承包方經為負責發包人員提供免費裝潢住宅、入股分紅等其他形式的賄賂等等。而由于行賄、受賄因素的存在,工程發包環節也為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環節埋下危害風險。 5、產品質量 涉及產品質量領域的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類犯罪上。食品、藥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黨和國家對此高度重視。統計顯示,食品、藥品領域安全問題越來越突出,不僅案發率高,社會影響面也越來越廣,甚至一些跨國企業也參與其中。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活動的多發固然與近年來國家加大對該領域打擊力度有關,但該領域企業家犯罪的內在風險主要來自于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犯罪企業一味追逐企業利潤,無視行業規定、法律規范,無視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喪失企業倫理;另一方面,危害食品、藥品安全企業犯罪的背后往往伴隨著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和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犯罪的存在或者相關管理人員的“尋租”。
第四部分 2014年度十大經典案例 一、十大國企企業家犯罪案例 1、華潤集團宋林等涉嫌貪腐案 案情摘要:2014年4月17日晚,中央紀委監察部官方網站公布,華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宋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自宋林于4月被中央紀委調查后,這家在港央企的管理層處于持續動蕩中。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王帥廷涉嫌在華潤集團工作期間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查。華潤集團原審計總監黃道國(集團副總級別)因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2014年9月21日華潤電力公告,公司執行董事兼總裁王玉軍因涉嫌受賄及貪污,被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王玉軍已是華潤集團今年以來第七位被調查的高管。華潤集團副總經理、華潤金融董事長蔣偉遭檢方協查,另有華潤金融多人亦被要求協助調查。至此,已有至少八名華潤集團級高管卷入窩案。 華潤集團窩案,與2010年同山西金業集團的收購案中的瀆職行為有關。 2010年,陷入困境的金業集團與華潤電力商洽出售資產。同年2月9日,華潤電力攜旗下山西華潤聯盛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和金業集團簽訂《企業重組合作主協議》,約定華潤聯盛、中信信托、金業集團以49%、31%、20%的比例出資,成立太原華潤煤業有限公司;并以太原華潤為重組平臺,收購金業集團的資產包。2010年5月31日,太原華潤與金業集團簽訂了資產轉讓協議。這一資產收購被多方質疑。該資產包由金業集團旗下10個實體組成,包括三個可采儲量達2.55億噸的煤礦、兩家焦化廠、一家洗煤廠、一家煤矸石發電廠、一家運輸公司、一個鐵路發運站和一家化工廠。事件曝光后,統計以上各筆資產賬務,金業集團資產包權益整體作價約103億元。此前,2009年9月,前買主同煤集團與金業集團達成的這部分資產股價約為52億元。華潤電力收購的金業集團資產大多處于“撂荒”狀態,有的煤礦竟然淪為放羊場;焦化廠也一直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更令人質疑的是,金業集團諸多煤礦證件已過期,卻在收購時順利過關。 入選理由:華潤集團是國資委監管的53家副部級央企之一,該集團橫跨七大業務板塊,掌控11家上市公司,總市值近5000億。集團在快消領域扎根頗深,可以算得上是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最為熟悉的企業。華潤電力在香港上市公司中最具實力,業務涉及火電、煤炭、風電、水電、分布式能源、核電、光伏發電等領域。該企業掌控的資源多,企業經濟效益好。領導層權力獨大,監管監督不到位,易于產生腐敗犯罪。華潤集團在與山西金業簽訂資產收購協議時存在嚴重瀆職行為,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流失的后果只是冰山一角。而華潤窩案也進一步折射了國企的社會定位亟待明確,需進一步強化對國企的社會監督,破除國企領導層之間的利益鏈條,建立領導層責任機制等深層次的問題。 2、中石油李華林、冉新權等腐敗案 案情摘要:2014年,隨著中石油不少高官的紛紛落馬,中石油腐敗窩案一直在持續發酵,已有多名石油系統高官及關聯人員相繼被調查。2013年3月20日,中石油旗下運營商昆侖利用總經理陶玉春,因公司財務等多方面原因,被有關部門控制調查,拉開中石油腐敗案序幕。隨之而來,中石油高管層持續動蕩,包括中石油副總經理兼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王永春、中石油副總經理李華林、中石油副總裁兼長慶油田分公司總經理冉新權、中石油總地質師兼勘探開發研究院院長王道富等多人涉嫌嚴重違紀被調查。2013年9月1日,國務院國資委主任、中石油原董事長蔣潔敏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14年1月13日晚間,中石油腐敗總會計師溫青山及其妻子被有關部門帶走調查。2014年10月,中石油集團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王立新于十一假期前被相關部門帶走調查。2014年12月3日,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薛萬東接受組織調查。 入選理由:2013年度中石油反腐案正式進入公眾視野,縱觀2014年的眾多反腐案件,耗時最長、牽涉人數最多的中石油系列腐敗案依然最為矚目,企業領導骨干被“連鍋端”。涉案高級別官員眾多,包括四川省副省長郭永祥、海南省副省長冀文林等在內的一眾官員;另外,該案涉案關聯企業眾多,包括四川明星電纜、惠生工程等在內的多家企業,成為輸送利益的工具。“中石油腐敗系列案”作為十八大以來 “打虎拍蠅”的成果之一,顯示出國家對國企腐敗“零容忍”的態度和決心,即對任何違紀違法行為始終保持零容忍,無論涉及誰,堅決查處,絕不手軟。 3、21世紀報系總裁沈顥等人涉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案 案情摘要:11月20日,21世紀報系總裁沈顥等幾名犯罪嫌疑人被上海檢方批捕,罪名涉及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犯罪及多宗個人犯罪。警方指沈顥要求下屬媒體利用負面報道和"有償不聞",迫使近百家公司"合作",收取"保護費",涉嫌勒索資金2億余元。沈顥等人利用職務牟利,涉案金額200余萬元。21世紀經濟報道、21世紀網、理財周報利用其在財經界的廣泛影響力,與上海潤言、深圳鑫麒麟等公關公司相勾結,指使下屬媒體記者通過各種途徑主動挖掘、采編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的負面信息,并利用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對股價下跌、上市受阻以及相關產業公司商譽受損的恐懼心理,以發布負面報道為要挾,迫使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與其簽訂合作協議,收取“保護費”。 入選理由:“無論是利用負面新聞還是利用有償沉默謀取經濟利益,都是對媒體社會公器的玷污,是一種犯罪行為。”在沈灝執掌21世紀報系期間,通過犯罪行為牟利成為最重要的盈利模式。為了最大限度維護“合作”公司利益,沈顥主動協調下屬3家媒體對“合作”公司的報道事宜,并對相關負面報道最終決定進行刪稿或報道。媒體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監督作用巨大,然而沈灝等人利用其優勢地位非法牟利,不僅違背媒體人的職業道德,而且嚴重違背公平競爭原則,極大地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4、內蒙古金融行業高管楊成林、武文元、王振坤等因涉嫌犯罪接連案發 案情摘要:比較東部經濟發達地區,經濟上屬于西部的內蒙古自治區金融行業無論規模與體量都不算大。作為內蒙古銀行界的“元老級”人物,內蒙古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成林(正廳級)膽識與魄力被業界稱贊,將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成功升級為內蒙古銀行,他功不可沒,2014年7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其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9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聯合社主任、黨委副書記武文元(正廳級)和內蒙古金融投資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振坤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10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內蒙古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姚永平(副廳級)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決定逮捕。 入選理由:幾起金融行業高管貪腐案件,因集中爆發于金融行業本不發達的西部地區內蒙古自治區,讓本案更加令人深思。較之中東部經濟發達地區,西部地區的市場經濟體系發育更趨滯后、法制不健全問題也更加嚴重,相關監督機制的缺失更加凸顯管理人員權力的膨脹,接連的案發印證了中國金融一大的風險是來自于金融業內部的貪腐這一說法。 5、甘肅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邵禹斌等涉嫌受賄案 案情摘要:2014年4月14日,蘭州市城關區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甘肅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深圳財富管理中心經理陳德萍、北京財富管理中心經理周剛、上海財富管理中心經理楊栓軍、蘭州財富管理中心經理吳窮等17人立案偵查。2014年4月30日,甘肅信托副董事長邵禹斌因涉嫌受賄罪已于近日被蘭州市城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入選理由:對甘肅信托而言,這將是成立34年以來最大的一次危機。隨著信托行業進入拐點,信托行業諸多潛規則也將隨著頻發的兌付危機逐漸浮出水面。收取回扣在信托業幾成行規,普遍存在于提案、盡職調查、風險控制、產品設計、甚至打款等多個環節。這些回扣的名稱可能有所不同,可以是“財務顧問費”、“渠道費”、“勞務”等多種外衣,但大多依仗手中對產品設立及資金支配的職權變現。相當部分的回扣甚至在合同中直接被劃撥。其操作路徑大多是由第三方以“財務顧問費”的形式收取,經過多年的演變,扮演第三方角色的已從原來的金融機構,逐漸降低門檻發展到資產管理公司、顧問公司等各式主體。“財務顧問費”等回扣,很可能涉嫌商業賄賂,如果數額大、情節嚴重,涉案人將會面臨法律的制裁。這些在信托高速發展期間默認的灰色路徑,將面臨被秋后算賬的風險。 6、戴曉明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 案情摘要:成都市檢察院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戴曉明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宣判,被告人戴曉明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判決書認定,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戴曉明在先后擔任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成都市青白江區委書記和成都市經濟委員會主任、成都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征地、辦理土地證和企業貸款擔保、取得委托貸款以及投資入股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代付的房租,共計折合人民幣1400余萬元。2010年12月,被告人戴曉明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擅自決定增資擴股,造成公司損失3億余元。 入選理由:受賄類犯罪與瀆職犯罪常常相伴而生。在本案中,被告人戴曉明共收受賄賂1400萬元,除了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更大的危害還在于因受賄而引發的濫用職權行為,給國家的財產等所造成的損失,擾亂國企的正常管理秩序。本案中戴曉明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決定增資擴股,造成公司損失3億元,社會危害極大。 7、河南省糧油工業總公司原總經理夏富恩受賄案 案情摘要:夏富恩,1998年8月至2003年3月任河南省糧油工業總公司總經理、河南省糧工糧食儲備庫主任,2003年3月至2007年10月任河南金鼎糧食集團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在任職期間,夏富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235.1萬元、收受他人財物75.495萬元,并用部分贓款在山東日照購買海景房和門面房。2014年4月,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夏富恩有期徒刑十六年,沒收涉案贓款170.595萬元,并上繳國庫。 入選理由:糧食安全不僅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關系到社會穩定以及國家安全的保障,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戰略問題。當前,受制于資源環境的約束,再加上糧食成產、流通等環節的成本增加,我國糧食供求總體上處于緊平衡狀態,糧食安全存在隱患,我國的糧食安全形勢依然嚴峻。 在本案中,作為糧油工業總公司的總經理、糧食儲備庫主任,夏福恩并未充分認識到確保糧食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和復雜性,而是利用職務之便,竊取民脂民膏,將保障民生的重要任務置之腦后。2014年12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建立健全糧食安全責任長效機制,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具體措施:要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促進糧食產業健康發展;完善區域糧食市場調控機制,維護糧食市場穩定;健全糧食質量安全保障體系,落實監管責任;大力推進節糧減損,引導城鄉居民健康消費。 8、廣州白云農工商張新華腐敗案 案情摘要:2014年12月10日,被稱為“廣州史上最大貪腐案”的白云農工商系列腐敗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廣州白云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因犯受賄罪、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涉案金額高達近4億元之巨,被法院判處死刑。 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張新華,在白云公司及其下屬公司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合作開發房產項目中,為相關單位、個人提供幫助,收受賄款共計5680萬元人民幣和730萬港元。2003年后,張新華未經上級同意,私自成立廣田公司、新雨田公司,陸續通過虛設債務、低估資產、主動訴訟及和解、以物抵債等方式無償取得白云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房產、地塊,進而通過出租、轉讓獲取利潤,還通過股東集資方式,繼續侵吞白云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房產、土地。根據評估,張新華侵吞國有資產2.8億多元。 此外,2010年至2011年,張新華還利用控制廣田公司、新雨田公司的職務便利,為江門一家公司受讓廣田公司的債權及相關地塊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超過3529萬港元和450萬元人民幣。“白云農工商經營不善,欠下很多債務,但擁有很多土地,張新華意識到土地升值的好處,便借此大做文章。”辦案人員介紹,白云農工商公司的歷史用地有不少權屬復雜、手續不全,有的甚至沒有紅線圖,張新華利用這一點逼開發商就范。據專業機構評估,本案中被張新華違規處理的土地面積多達110萬平方米,相當于154個標準足球場那么大,建筑面積約55萬平方米,可追回的涉案資產市值近50億元。 入選理由:張新華等人借改制賣地侵吞50億,貪污、受賄金額達4億人民幣之巨,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極其重大損失,張新華的嚴重貪腐行為最終領受了法律最嚴厲的懲罰——死刑。打擊國企中的貪腐,社會對那些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往往關注較多,而對那些被邊緣化的負債企業產生監管盲點。本案中,對白云農工商這種“名不轉經轉”負債困難的公司關注度較小,使其邊緣化成為監管盲點,終釀成“廣州史上最大貪腐案”。與此同時,國企“一把手”一手遮天,極易架空民主監督。缺少監督的權力更易于濫權,本案中被告人張新華一手遮天,瘋狂貪污、受賄,大肆斂財,最終被處以極刑。 9、馬超群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 案情摘要:河北省紀委通報了秦皇島市城市管理局原副調研員、北戴河供水總公司原總經理馬超群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辦案人員在其家中搜出現金1.2億元、黃金37公斤、房產手續68套。這一“小官巨腐”案迅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據新華社報道,馬超群因向酒店索賄數百萬元,被對方錄音后舉報而落馬。《法制晚報》記者在秦皇島市采訪獲悉,馬家共有7人涉案。68套房中有7套在北京二環。法晚記者了解到,1.2億現金和黃金曾長期被藏在馬超群母親家的衣帽間內,裝了40多個箱子,部分現金已長毛。馬超群“出事”當晚,馬母曾轉移這些財產。目前,該案仍在繼續調查中。 入選理由:打擊貪污腐敗,堅持“零容忍”,即不管多大的官,身處何要職,也不論官位如何基層,只要存在貪腐,均應一律嚴懲。本案中馬超群作為北戴河供水公司原總經理,一名處級干部,在級別如此之低的崗位居然也能養出一只如此之肥的“碩鼠”,上演了一出“小官巨腐”的年度大戲,勁博人眼球,一時間輿論嘩然,再次刷新了人們對貪腐的新認知。基層權力過于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的監督監察,是基層權力腐敗現象叢生的主要原因。 10、安徽軍工集團黃小虎貪污、受賄、行賄、職務侵占案 案情摘要:現年51歲的黃小虎,歷任蚌埠市外經貿委主任、滁州卷煙廠廠長、蚌埠卷煙廠廠長、安徽中煙工業公司副總經理、安徽軍工集團董事長等職。2014年5月29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被告人黃小虎涉嫌貪污、受賄、行賄、職務侵占案。12月26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軍工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黃小虎犯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小虎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15萬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余斌、姚發征、趙林也被分別判處不同刑期的刑罰。黃小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原蚌埠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滁州卷煙廠廠長的職務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960.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黃小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原滁州卷煙廠廠長的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賄賂205.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中索賄150萬元,應從重處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黃小虎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450萬元,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港幣1133.9萬(折合人民幣1000萬元),其行為構成行賄罪,且情節特別嚴重。 入選理由:安徽軍工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簡稱安徽軍工集團)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大型國有軍工企業集團,于2000年11月正式掛牌成立,所屬10家子公司,5家省級技術中心。該案是繼中石油腐敗窩案、中移動腐敗窩案、華潤集團窩案等國企貪腐案件后發生的又一起國企腐敗大案。國企的壟斷性地位,極易引發腐敗,在缺乏制度制約的情形下,尋租機會必然演變成尋租現實,避免企業成為利益輸送的工具,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當前是國有企業改革推進的關鍵時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動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在這一過程中,鏟除對改革不利的腐敗因素至關重要。本案中,黃小虎作為軍工集團的企業負責人,利用其職務行為大肆腐敗。國家懲治腐敗犯罪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已擴至軍工集團,凸顯出懲治腐敗犯罪“零容忍”的決心和態度。
二、十大民企企業家犯罪案例 1、昆山“8·2”特大爆炸案——董事長吳基滔、總經理林伯昌、經理吳升憲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案情摘要:2014年8月2日7時35分許,江蘇省昆山市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臺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中榮公司)汽車輪轂拋光車間發生特大爆炸,造成75人死亡,180多人受傷。事故發生后該企業相關負責人被控制協助調查。經事故調查組初步調查認定,該事故是因涉事企業問題和隱患長期沒有解決,粉塵濃度超標,遇到火源發生爆炸,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7日,昆山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正式對該企業董事長吳基滔、總經理林伯昌、經理吳升憲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事故發生后,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趕赴事故現場,直接組織查辦,成立了由最高檢和江蘇省三級檢察機關組成的檢察專案調查組,嚴肅查辦事故背后的職務犯罪行為。自8月23日以來,檢察機關在事故調查中已先后對1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涉嫌玩忽職守犯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入選理由: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安全生產是亙古不變的話題。昆山“8·2”特大爆炸案中人員傷亡慘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極大的損失。落實安全生產,應當以預防為主,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在多數安全生產事故中,相當一部分企業存在著制度不落實,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的局面。對于企業家而言,重視經濟效益,忽視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保障,將制度掛在墻上以應付檢查,制度保障形同虛設。由于安全生產監管力度不夠,使得一些企業家存有僥幸心理,對安全生產重視不夠,認為企業不會出安全事故。昆山“8·2”特大爆炸案、2013年發生的青島石油管道爆炸案等的發生,接連不斷發生的安全事故,時刻在驚醒企業家和監管部門,安全工作責任重大,對待安全生產應當慎之又慎,絕不是小題大做。 2、邢利斌案 案情摘要:2014年3月12日上午11時許,邢利斌被警方從太原武宿機場帶走。邢利斌, 1967年5月出生于山西省柳林縣留譽鎮,現任山西聯盛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是柳林縣政協名譽副主席,山西省人大代表,同時也是2012年“7000萬嫁女” 的主角。由于此時正值聯盛重整的關鍵時刻,隨著邢利斌被帶走,歷時近4個月的山西最大煤炭民企重整案再度被打上了一個問號。 入選理由:從白手起家,到坐擁600億元資產、執掌山西最大民營煤炭能源集團聯盛集團,邢利斌長年低調行事,在政商兩界人脈極廣,縱橫捭闔于煤炭市場,其公益形象和出手大方,曾給當地民眾留下深刻印象。從巔峰到谷底,不過短短一兩年。從2012年開始,在連漲近10年后,中國煤炭市場遭遇拐點,包括聯盛在內過慣了好日子的煤企,一時還不適應捉襟見肘的境地。2013年年底,資金鏈斷裂的聯盛,被迫踏上重整之路,引發震動。山西省的煤老板們,因煤而興,也終因煤而身陷囹圄,這與我國能源行業傳統粗放的發展模式不無關系。通過梳理邢利斌發家史,與政府和國企交好是一大特點,北大青鳥、華潤集團,都是邢利斌輝煌時期的國企合作伙伴,另,邢利斌正是華潤所涉金業集團資產包收購案的中間人。然而,這種傳統的利益經營模式,帶來巨額利潤,取得高回報的同時,也帶來前所未有的風險。看似牢不可破的利益共同體,面臨國家反貪腐形勢的日益嚴峻,顯得異常脆弱、不堪一擊。政府和國企相關人員人人自危,自保尚且不能,更無暇去救助一個瀕危破產的民企。 3、上海福喜集團案 案情摘要:上海東方衛視于2014年7月21日發布一條記者臥底視頻,肉類供應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通過過期食品回鍋重做、更改保質期標印等手段加工過期劣質肉類,再將生產的麥樂雞塊、牛排、漢堡肉等售給麥當勞肯德基等諸多知名快餐連鎖。 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過期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事件"涉案公司高管胡駿等6人,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批準逮捕。 入選理由:食品安全關系千家萬戶,然而近幾年接二連三的食品安全事件令中國食品安全問題成為社會的焦點之一,更引發廣泛輿論關注。上海福喜作為“世界上最大的肉類及蔬菜加工集團”美國福喜集團旗下的獨資公司,曾獲得多個部門和組織頒發的獎項,就在今年還被評為“嘉定新城(馬陸鎮)食品安全生產先進單位(A級)”,不免有些諷刺意味。保證食品安全是食品生產經營者最基本的行為準則,上海福喜在生產中大量采用過期變質肉類原料,違法違規生產、銷售食品,涉案企業多,社會影響面廣,引起其他餐飲等企業連鎖反應,造成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非常嚴重,應當用刑法手段予以制裁。 4、廣西柳州正菱集團廖榮納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案情摘要:2014年6月13日廣西柳州市官方晚間發布消息稱,柳州正菱集團有限公司實質控股人廖榮納夫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已逃至國外藏匿,已報請公安部協調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報。2014年5月柳州正菱集團被當地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公開資料顯示,柳州正菱集團曾是廣西“百強企業”之一,業務涉及汽車及零部件、建材、物流、房地產等多個領域。廖榮納2009年登上胡潤百富榜,為柳州唯一入圍百富榜的民營企業家,被柳州當地人稱為“柳州首富”。后當地警方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通報。隨后,多家媒體對該事件進行采訪報道,稱“正菱案”為“廣西最大的非法集資案”,其非法吸儲金額或超百億元人民幣。柳州正菱集團被當地警方立案調查后,廖榮納及其子女均集體失聯,旗下的大型工地均處停工狀態。 入選理由:作為正菱集團的靈魂人物,公司董事長廖榮納從養豬、跑運輸開始,一手將正菱集團打造成為資產超百億的集團公司,他本人也于2009年被“胡潤榜”列為柳州首富。在企業經營中,戰線被拉得過長,企業擴張太快,銀行抽貸導致資金鏈斷裂,廖榮納的“民間借貸”涉嫌非法集資,上述借個因素合力把這家企業推到了最危險的邊緣。此案有別于設立空殼公司集資詐騙,而是公司在經營中激進式發展,在大幅擴張過程中銀行抽貸造成資金鏈嚴重斷裂,并進而引發融資問題。當前,房地產市場風聲鶴唳、庫存高企,類似正菱集團開發的商業綜合體類項目也已過剩。正菱集團的故事,雖然只是柳州的一個企業個案,但又不僅僅是個案,在“民間借貸”泛濫的當下更具普遍意義。房地產暴利時代的結束,使得房地產企業資金鏈斷裂,融資困難,房地產企業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后跑路的案件還將可能繼續發生。 5、馬樂“老鼠倉”案——原博時精選股票基金經理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案情摘要:出生于1982年的馬樂,在擔任博時精選股票基金經理期間,操控三個股票賬戶,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10.5億余元,非法獲利1883萬元。 由于交易金額巨大,馬樂被稱為目前國內公開審判的最大“碩鼠”。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檢察院就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3月24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884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883萬余元予以追繳。4月4日,深圳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10月20日,廣東省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確有錯誤,于11月27日提請最高檢抗訴。12月8日,最高檢檢委會研究該案,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入選理由:馬樂利用所掌控的未公開信息,操控“老鼠倉”非法牟利,是隱秘的證券業碩鼠。證券從業人員雖有嚴格的內控機制,但公司的內控疏忽,是造成證券業“老鼠倉”的重要原因。基金經理,往往掌握特別巨額的資金,在利用這些資金交易時,很難保持清醒的頭腦。 在金融領域,不斷產生的“老鼠倉”案件,拷問金融領域企業的監管成效。作為金融企業家,要時刻遵守金融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堅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線。而作為金融企業,從微觀上加強內部控制,完善管理制度,保障企業在現行法律以及規章制度框架內運行,是防控此類犯罪最有效的措施。 6、劉漢、劉維等36人涉黑案 案情摘要:2013年4月,公安部指定此案由湖北偵辦。辦理該案的公安民警輾轉四川、北京、廣東等10余個省市,掌握了大量劉漢、劉維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犯罪和指使殺人等主要犯罪證據。 2014年2月20日,四川最大民營企業漢龍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劉維等36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故意殺人等案件被提起公訴。涉案人員涉嫌多個嚴重犯罪,其中劉漢、劉維涉及15個犯罪罪名,情節惡劣、危害嚴重,是近年來內地公訴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團。2014年5月23日 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漢、劉維等3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故意殺人罪等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劉漢、劉維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依各自的犯罪事實,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 入選理由:劉漢、劉維伙同他人網羅多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穿梭于政府和市場之間,企圖創造政商合作的“黑金帝國”。然而,該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和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在當地形成重大影響,并對廣漢市的賭博游戲機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7、周偉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賄案 案情摘要:周偉思,深圳龍崗南聯村官,亦是原龍崗區人大代表。網曝稱“坐擁20億資產”周偉思,因涉嫌在當地舊城改造項目中收受逾5000萬的巨額賄賂,被控涉嫌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單位行賄罪三項罪名,在深圳市中級法院受審。周偉思一案還牽出多個案件,如周偉思一案的主要行賄方天基公司及其董事長葉某;深圳市龍崗區城管局原副局長兼龍崗區土地監察大隊原大隊長、龍崗區查違辦原副主任何某;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龍崗管理局原副局長陳某義受賄等。檢察院公訴稱,周偉思幫人解決建樓款收200萬,違規建樓善后行賄他人20萬。2009年9月,在南聯股份合作公司與被告單位某實業公司合作建設統建樓過程中,某實業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告人范某命為感謝被告人周偉思幫助某實業公司解決建設資金問題,于2009年10月一天下午,范某命到周偉思位于植物園的家里,送給周偉思人民幣200萬元,周偉思收下。后來該款被周偉思陸續用于購買二手車和支付物業裝修款。上述統建樓所在地塊的土地性質是工業用地,不能建商住樓。為使違規建設的統建樓順利建成并通過檢查,作為南聯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長的被告人周偉思多次送給龍崗區城管局副局長兼土地監察大隊長、查違辦副主任何某(另案處理)共計港幣20萬元。 入選理由:周偉思既是深圳龍崗南聯村村官,同時也是南聯股份合作公司的負責人,亦官亦商。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周偉思利用手中的職權大肆謀取不正當利益,并且隨著身份的轉換時而受賄,時而行賄,獨自一人即能上演一場受賄、行賄的賄賂犯罪大戲。該案帶來的啟示是,在舊城改造、城市建設過程中,賄賂犯罪多發,企業家應當提高警惕。 8、富金堂公司涉嫌合同詐騙案 案情摘要:富金堂公司打著“國務院國家重點工程辦公室公文函《任命書》、《委托書》”的旗號,私刻華戎強興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戎公司)和惠州市本航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航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偽造了富金堂公司向華戎公司承接“惠州大亞灣國家石油儲備庫圍堰填海造地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向本航公司承接“國家成品油戰略儲備油庫(8168工程)”的《合作協議》,再以惠州大亞灣國家石油儲備庫填海造地土石方工程和惠州大亞灣國家石油儲備庫圍堰填海造地土石方工程這兩個項目為幌子,到處招搖撞騙。為吸引更多的施工隊前來簽訂上述項目的合同,騙取項目工程保證金,嫌疑人許某全還指派其公司的人員在大亞灣澳頭小桂村的一塊靠海被推平的空地上,瞞著當地村民,自編自演了一場“華戎強興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大亞灣國家石油儲備庫開工典禮”的開工儀式,以騙取該項目的工程承包者的信任。偵查民警先后深入到國土局、住建局、海洋與漁業局核實情況,發現上述項目根本不存在。經過縝密調查,確認“國務院國家重點工程辦公室公文函《任命書》、《委托書》”等文書系富金堂公司為了實施詐騙而偽造的。 入選理由:富金堂公司以偽造“國務院國家重點工程辦公室公文函《任命書》、《委托書》”等文件簽訂合同的方式,收取上述項目的工程承包者的履約保證金。自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間,富金堂公司分別與不同的公司或個人一共簽訂19份上述項目工程的《聯營施工合同》,并先后收取共計400萬元的項目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金均被富金堂公司挪作他用。企業偽造國家機關公文,以“填海造地”工程為誘餌,并自導自演開工典禮儀式,以取得工程承包者的信任,其目的終是騙取工程款。企業融資渠道花樣百出,有的企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的企業集資詐騙,還有的企業通過合同詐騙來獲得資金。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警惕合同詐騙,提高對公文、證件的真實鑒別的重視。 9、宗連貴、黃立安等人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情摘要:2011年8月,鄭州警方得到線索,在鄭東新區一個糧油市場,有人銷售假冒的金龍魚、魯花食用油。后警方發現,平時鄭州鼎鼎油脂有限公司是在接到訂單后,按需生產,極少有存貨。工人從遠處的一個倉庫里拉來“金龍魚”、“魯花”的商標,再從另一個倉庫里拉來塑料桶和瓶蓋,快速灌裝運走,不留痕跡。鼎鼎油脂公司建立了一個龐大且牢固的銷售體系,公司客戶經理會聯系下線經銷商,形成點對點的關系,長期合作,經銷商買油時,被“明確告知食用油是假冒的”。法院審理查明,宗連貴、黃立安等人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通過銷售假冒名牌食用油,獲取的非法經營數額達1924.9萬余元。其中,已銷售數額1921.3萬余元,尚未銷售的假冒食用油價值36640元。2013年4月9日,鄭州中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宗連貴、黃立安等人的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系主犯。此外,宗連貴、黃立安等人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志,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志罪。法院數罪并罰,判處宗連貴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處罰金1050萬元;判處黃立安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1050萬元。其余26人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志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被判拘役至有期徒刑8年不等。此案28名被告人在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均被判處罰金,罰金總額高達2704萬元。一審宣判后,20名被告人提起上訴。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入選理由:企業家制假售假,如果涉及食品安全,那么社會危害就更大。本案涉案人員眾多,包括宗連貴、黃立安等企業負責人在內的28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訴。本案中需要關注的一個地方即是對于制假售假犯罪財產刑的適用極其嚴厲,本案罰金總額高達2704萬元,遠高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企業通過銷售假冒名牌食用油獲取的非法經營數額1924.9萬余元。對制假售假者處以嚴苛的財產刑,增加制假售假企業的成本,使企業家在權衡成本與收益時,不僅不敢制假售假,而且不愿制假售假。 10、P2P中寶投資負責人周輝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案情摘要:周輝,浙江衢州人,畢業于某師大體育系。從2011年起,周輝假借P2P網貸平臺,向全國30余個省市1600余名投資人進行集資,這些充值資金全部打入周輝個人銀行賬戶內……截至案發,警方查扣周輝本人以及以中寶投資公司和其妻子名義購買的勞斯萊斯、賓利、蘭博基尼等豪車8輛,個人賬戶資金1.7億元。目前尚有1100余名投資人、約3億余元人民幣本金沒有歸還。2014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周輝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衢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入選理由:P2P(Peer-to-Peer lending),即點對點信貸,即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進行資金的借貸雙方的匹配。P2P網貸平臺作為互聯網金融中的新興發展模式,在2014年異軍突起并迅猛擴張。然而與P2P平臺繁榮相伴隨的是平臺違約、跑路事件頻發。P2P網貸之所以問題頻發,原因在于我國P2P行業自身風險管控不足,第三方評價體系及監管機制的缺失。在本案中,周輝作為P2P中寶投資的負責人,其向全國30余省市1600余名投資人集資的款項最終全部打入周輝個人銀行賬戶,最終導致1100名投資人的本金3億元無法歸還。當前,應對P2P網貸平臺違約、跑路潮、提現難的現象,促進P2P平臺健康、快速發展,應進一步規范P2P行業標準、建立健全企業、個人的征信體系,確立并完善P2P網貸的監管機制,強化風控體系。
第五部分 企業家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環境因素:不公平競爭環境下的尋租現象 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通過單一行政指令的方式調節資源分配,各經濟主體間缺乏競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違法犯罪現象很少;而在成熟的市場經濟中,市場自發配置資源,行政權影響經濟活動的空間被壓縮,有效的市場機制及調控、監督使得違法犯罪現象大幅度減少。然而,我國目前正處于經濟轉型期,市場經濟發育還不成熟,市場自發與行政指令共同調節資源配置。自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行政機關對市場經濟活動通過行政命令的顯性干預大幅減弱,但仍然會通過隱性方式涉足市場活動的細枝末節。在這樣的市場經濟體制中,國企與民企之間,普通民企與支付“經濟租金”的民企之間,外部競爭環境并不相同。 “在競爭性市場體系中,通過時間的調整,所有的經濟租金勢必減少或者消滅,但是由于政府的介入,會打斷市場的自覺作用,使經濟租金不僅不會減少、消滅,而且人為造成資源短缺,產生新的租金。而政府的干預越多,經濟租金則愈高;經濟租金愈高,尋租激勵則愈大;尋租激勵愈大,貪污腐敗則愈嚴重。借助政府的審批、特許、配額、許可證等,企業能夠比通過激烈的市場競爭更加容易獲得超額利潤。”企業家通過技術創新、提高生產效率的方式改善經營,往往會消耗大量成本,其成效仍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通過行政命令攫取額外利潤更易于實現企業經營利益的擴大化,于是企業家紛紛選擇依附權力,希冀通過權力風暴眼迅速擴張其經營帝國。除此之外,國有企業長期占據壟斷地位,資源優勢明顯,再加上企業經營者也多具有行政級別并擔任相應職務,“亦官亦商”的身份特征,為權力 “出租”提供了主客觀便利。民營企業為獲得市場份額,在面對行政官員與國企高管時會選擇支付“租金”,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為什么政府官員、國企高管腐敗犯罪往往與民營企業家的腐蝕有關,而這些民營企業家犯罪則又潛藏著政府官員濫用權力給予支撐與庇護。山東南山集團董事長宋作文等人為在新型合金材料項目審批等方面謀取不當利益,拉攏腐蝕分別時任國家計委產業發展司司長、國家發改委工業司司長、國家發改委副主任的劉鐵男,涉案金額數千萬。另外,重慶中石化原副總童輝濤受賄百萬余元,在收購加油站、油品運輸業務發包、加油站施工、加油站廣告標示采購、天然氣壓縮機采購以及成品油采購等方面為相關方提供便利又是例證。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應當在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進行,但這些原則必須靠法律及其相關制度的規范、引導、監督,才能保障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法律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其主要功能是將市場經濟主體行為、市場經濟運行秩序,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等納入法制軌道,依法調控,增強宏觀調控行為的合法性和權威性。然而,在構筑、保障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以及最大限度激發企業競爭方面,法律的功能還有待進一步彰顯。首先,法律的滯后性。企業經營活動具有創新性與開放性的特征,法律的制定和市場的發展無法完全同步,法律無法及時回應市場活動中的新事物、新問題。在新事務已經形成市場并開始伴有競爭出現時,法律規制的滯后性往往造成惡性競爭肆虐,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的保障更是無從談起。如快播公司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成都耍耍網”網站介紹賣淫案的發生說明任由其發展而不加法律約束,網絡將成為傳統犯罪的新形式、新載體。其次,法律在激發企業之間的競爭方面同樣有待進一步完善。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企業之間的競爭是促進經濟進步的最主要的動力。通過優勝劣汰,最大限度地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經濟活動充滿活力,健康發展。在法律規制健全、企業之間市場競爭充分的行業中,企業家犯罪現象較少,比如家電制造業、高科技電子產品行業等,而在法律規制不完備,競爭環境不公平,企業競爭不充分的行業中,企業家犯罪高發、頻發,比如金融信托行業中的各種“回扣”現象。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要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充分發揮法律在促進、保障企業競爭環境公平性、開放性的功能,增強企業活力,將從根本上減少資源分配不均來帶來的權力“尋租”、“出租”現象,形成更良性的競爭環境。 二、政策因素:經濟政策導向不明、企業盲目擴張 對于國家而言,推進經濟體制改革需要有效的宏觀調控,其中,明晰的經濟政策布局尤為重要。然而,市場主體受國家經濟政策影響較大,經濟政策導向不明,會產生企業經濟活動中的政策盲區、誤區,造成企業盲目擴張,弱化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 企業家在經營活動中追逐經濟利益,需要及時獲得政策信息并對其準確解讀,以便及時調整經營策略,自發調節資源配置。互聯網產業中:產業創新方式發生轉變,從技術創新向融合創新延伸。互聯網的移動化、融合化、平臺化等趨勢將開辟更深交融、更廣交互、更高智能發展的新階段。隨著互聯網發展形成的跨界融合的不斷深入,推動通信、軟件等產業的深刻變革,更與傳統產業加速融合集成,催生新業態和新市場,如互聯網金融、網絡購物等運營方式。然而,互聯網經濟的繁榮,不能當然說明互聯網經濟的可復制性。如果不能對這些新興經濟模式進行審慎的積極的引導,而是一味的盲目助推或者任由其發展,依靠復制而短暫發展的企業將面臨創新的瓶頸,短暫繁榮的背后潛藏的是巨大的經營風險。 金融行業是經濟改革中的重點攻堅區。在金融行業中不斷產生新的產品以及新的經營活動方式,然而,與之相應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一行三會”出臺政策也多為事后補救型規定,前瞻性不足。關于互聯網金融經濟的政策導向不夠明晰,看似紅火的網絡融資活動暗藏泡沫,實則是一個亂局。“二八定律”已成行業共識,主要的交易量將集中在20%的平臺,80%的平臺市場占有量將會減小。當前,由于股市繁榮,大量的投資者選擇提前退出P2P網貸,由于業務資金短缺而導致資金鏈斷裂,P2P企業家“攜款跑路”的現象時有發生。統計顯示,2014年10月新增P2P融資平臺71家,但問題平臺也新增38家,所占比例驚人。從查獲案件看,今年1月,杭州國臨創投、深圳中貸信創、上海鋒逸信投等三家P2P網上借貸平臺同時倒閉,三家平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鄭旭東卷款逃往香港;2月,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劉智涉嫌因為涉嫌增資擴股合同詐騙金額達1.78億元。互聯網金融活動,網絡只是平臺、實質仍是金融,該經營行為面臨金融、網絡雙重法律風險的挑戰。作為頂層設計的經濟政策要求導向明確,以避免企業經濟活動中的政策盲區、誤區。因而,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更應在政策上予以有效、審慎地引導,完善法律規定,明確行業準入門檻與交易行為規范、交易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及監管標準等。 三、內部因素: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企業家權責不對等 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或者失靈是造成企業經營策略失效或者個別違法經營、犯罪等諸現象的重要原因。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基本規范》,企業的內部控制機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內部控制的目標是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在企業管理系統中,企業的內部控制機制直接關系影響著企業未來發展的興衰成敗,同時也是外部直接判定企業管理能力的地標性尺碼,因此,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發展日趨成熟,法律規范日趨完備,企業管理制度日益完善,企業內控機制看似無懈可擊,然而實際情況是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仍然不完備、企業家權責不對等,從本年度企業家犯罪案例來看,用不堪一擊來形容并不為過。 首先,企業內部控制監督缺失、缺位,企業重大決策集體審批等制度流于形式,廠長、經理獨斷專行,濫用職權,權責不對等。在現代企業中,只有各部門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形成有效制衡,才能最大限度發揮企業經營者、決策者的能動性。權力嚴重集于一人的“一言堂”現象,加重了違法犯罪的風險。今年4月,山東凱遠集團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裁陳瑞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立案,11月,集團董事長張明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調查;11月,中海油氣電集團公司總經理羅偉中涉嫌受賄被立案;中鐵隧道集團原董事長郭大煥受賄800余萬受審。統計顯示,國有企業的決策者、管理者違法犯罪已具有普遍性特征,石油、石化、煙草、郵政、電信、鐵路、電力、金融、交通等行業更是重災區;采購、銷售、財務管理;資產審計、評估及離任前、大額資金投放審核、實施重大技改評估等在成為犯罪的重點環節與重點部門。從根本上杜絕前述問題,不能完全依賴企業和企業家的自我意識與自我完善,必須首先優化企業內部結構治理,并從國家層面確立符合公眾利益社會需求的企業規范體系。 其次,企業內控對“內部人”監督的偏向,再加上對風險控制的不到位,往往使內控流于形式,致使一些企業中層干部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以權謀私或串通作案。這也是近年金融行業中頻頻爆發“老鼠倉”案的重要原因。比如馬樂“老鼠倉”案件。2011年3月9日至去年5月30日,馬樂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全權負責投資基金對股票市場的投資,掌握了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的股票、交易時點和交易數量等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馬樂利用其掌控的上述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操作自己控制的股票賬戶,通過不記名的電話卡下單,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8833374.74元。再如平安資管經理夏侯文浩以及北京市某保險公司曾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等,這些企業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手握大量的資產,然而對這些關鍵崗位的管理人員的監督、管控缺失、缺位,使得金融行業“老鼠倉”案頻發、多發。 再次,腐敗的本質是權力的腐敗,權力內在地存在著一種異化的機制,它的可交換性和不平等性,以及可能增值的特點,使權力隨時可能被濫用,腐敗犯罪是權力濫用和異化的極端表現形式。國有企業經營、決策者擁有的權力與所受監督和承擔的責任嚴重不協調,國有企業的管理者特別是高層管理人員多具有雙重身份,既是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又有行政級別或黨內職務,有的還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頭銜,這使得國有企業管理者與黨政機關之間有著粘合關系,擁有資源調配、人事安排等多方面的支配權力。對該人群的監督是缺位的:企業內部缺少監事會的監督;紀檢部門受制于管理者黨委書記等地位不便監督或不愿監督;經濟審計監督又多流于形式;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等群眾監督的力量則更加微弱。另外,即使通過監督,企業高管的違法活動被發現,企業內部懲處機制的相對薄弱,也難以起到警示作用,這些都增加了企業管理者走向犯罪的風險。 部分民營企業家則容易造成個人資金和企業資金的混同,企業資金使用的不規范,在資金支配使用上權責認識不清。民營企業中普遍存在名義經營者與實際出資人不同、隱名出資者與實際注冊者不同,資金借貸與按股出不同現象,這些都加大了資金被抽逃、挪用的風險。按照企業理論,民營企業作為企業法人,資金在分配利潤前都應屬于企業所有,不能歸屬某一個人,企業家對于資金有經營管理的權力,但所涉資金均是代表企業從事經營所需;多股東的公司,企業資金的管理使用更應遵循企業治理規范模式,不可任由一人安排。 四、個體因素:企業家角色、價值觀的錯位與僥幸心理 作為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家的角色定位非常重要,企業家個人的價值觀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軌跡。企業家在經營活動中對自身角色定位不明晰,受錯位價值觀的影響,往往持僥幸心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是企業家犯罪的重要個體原因。 個別企業管理人員價值觀扭曲錯位,奉行個人利益至上的準則,在金錢等誘惑面前,往往無力抵御。這種錯位的價值觀,致使部分企業家將企業追求經濟利益異化為單純的個人利益的追求。為了實現這該目的,企業家不惜假公濟私,甚至不擇手段的侵吞企業公款,最后淪為金錢的犧牲品,走上犯罪道路。 南京市某國企副總經理尤博文色欲熏心、為和情人幽會方便,向承包商索要賄賂房產等價值160余萬;深圳市某房地產評估顧問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出納朱莉,為購買奢侈品、賭博、炒股,非法挪用公司資金達數百萬之巨。 另外,部分企業家把經濟效益作為企業追求的唯一目標,并且為了達到該目標無所不用其極,極大地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當犯罪獲得的收益大于犯罪可能受到的制裁時,一些企業家就會選擇通過行賄等手段拉攏腐蝕政府官員以獲得資源配置上的優勢。企業經營目的在于增加財富以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利己和利他的共同性,但是企業家犯罪的動機就是攫取私利,有可能是企業經營管理者個人之私利也可能表現為小團體的私利,當所獲私利在數量上遠大于其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取的經濟利益,而被查貨的風險又在可承受范圍時,企業家為了牟利會鋌而走險。1月,朱傳峰、朱傳清、朱傳波三兄弟出資注冊平陰縣孔村鎮郭柳溝村油廠,加工、銷售“地溝油”銷售金額共計五千多萬元;2月,宗連貴、黃立安低價收購散裝花生油、大豆油,使用假冒的商標、瓶蓋、紙箱,包裝成“金龍魚”、“魯花”食用油銷售,非法經營數額近二千萬元;2月,(廣東)惠州富星商貿廣場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胡偉星參與領導的特大涉黑團伙,為謀求不當經濟利益通過不法途徑打擊競爭者,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放火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妨害作證罪,騙取貸款罪,非法持有彈藥罪,綁架勒索罪等罪名。另外,對經營活動法律后果的錯誤認識也構成僥幸心理的一種表現。由于對企業犯罪活動的打擊難以做到完全及時有效,類似犯罪活動未被查獲追究,盲目從眾的心理會錯誤的指引企業經營者相信違法行為具有法律“安全性”;企業經營、決策者多具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身份或與政府官員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特殊的身份在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同時,也加劇了有恃無恐的心理放縱;此外,個別企業經營者會“樂觀”的認為自身從事的犯罪活動因為形式新穎、手法巧妙等原因而不會被發現,這也是僥幸心理作祟所致。 五、文化因素:商業倫理、企業家精神的缺失及傳統禮儀的異化 成熟的市場經濟所蘊含的價值,沖擊著我國傳統商業文化的價值體系,新的商業倫理價值體系的架構必然生發于傳統商業文化之上。但是,由于我國傳統文化對商業的極端不重視,受儒家抑商傳統的影響,商業倫理價值體系與企業家精神的培育缺少根基,而從傳統商業文化中孕育出與市場經濟相匹配的商業倫理價值更是無從談起。不難發現,缺少健康的商業倫理,商業活動中各角色和職業操守,很少是質地鮮明而嚴格的,常常呈現混沌不清的狀態,其職業行為表現也是各個階層和各種崗位不能恪盡職守、安守本分,缺乏職業操守,造成企業家抵御違法犯罪的倫理自覺性缺失、缺位。在市場經濟中,對“重商”只是形式上的或是功利上的重視,其實質是重錢重利,而不是實質上的和價值上對商品經濟和商業倫理的認可與尊重。對企業家的尊重,是對他們經濟地位的尊重,是追求企業的經濟效益,這是一種對功利的尊重。 商業倫理包含規則、契約、誠信、自由、競爭等方面,誠信是企業家精神的基石。市場經濟是誠信經濟,沒有誠信的商業社會,將充滿極大的道德風險,顯著抬高交易成本,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弗利曼指出:“企業家只有一個責任,就是在符合游戲規則下,運用生產資源從事利潤的活動。亦即須從事公開和自由的競爭,不能有欺瞞和詐欺。”違反誠信的犯罪商業活動會加劇市場中新生企業的生存危機。缺乏誠信、法制的的經濟環境中,企業必須根據非正式的社會規范(潛規則)對自身行為做出調整以降低負面效應,同時還需建立社會關系以適應違法企業的競爭。有序競爭被壓制、企業創新的缺乏內在原動力與外在支持——“企業家精神”被扼殺和打壓,任其繼續發展,缺少企業家精神的商業環境必將進一步依賴于權利尋租與違法犯罪,“馬太效應”作用下,將給市場經濟造成更加嚴重的后果。市場經濟的主角應是企業和民眾,巨大利益的吸引下,政府從市場經濟游戲規則的制定者變為游戲的參與者,不僅國有企業挾政策、法律、資金、資源等優勢強力擴張,擠壓民營經濟的生存空間,政府各部門對經濟活動的干預也越加頻繁,強勢政府的興起進一步惡化了企業家的競爭環境,加劇了企業家精神的沒落與企業倫理的衰亡。 伴生商品經濟發展導致了禮儀文化的異化,原本簡單的朋友交往被冠以知恩圖報、感恩戴德、有福共享、有情有義等名義,傳統禮儀演變成惡質文化和公權力的強勢密不可分,諸如行賄活動等所謂的禮儀活動本身即包含被要挾的惡質色彩,企業家并非缺乏法律意識,企業發展受阻于公權力,“尋租”也是無奈之舉。因此,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科學的宏觀調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勢的內在要求。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六、突出誘因:民營企業之殤——賄賂與融資犯罪 根據本年度的媒體案例統計數據,行賄罪、單位行賄罪等賄賂犯罪已成為民營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體的標簽之一。民營企業缺少公權力扶持,缺少資源、項目和資金,在市場競爭中往往處于劣勢,不能通過正常的市場競爭獲得企業得以生存的市場資源,交易機會和資源配額受到非市場性因素的擠壓,容易陷入被動的局面。為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民營企業訴諸于向公權力,“官商勾結”現象的存在,正是因為能夠實現利益的定向輸送,民營企業家以一定的利益作為賄賂的成本,換取權力控制下的交易機會、資源配額、生存空間、政策優惠等,而官員通過權力的運作取得民營企業家出讓的利益。江西大富集團董事長、原萍鄉市人大代表何春明涉嫌向原萍鄉市委書記陳衛民巨額行賄;注射液藥品銷售經理何某向重慶一醫院負責人行賄近百萬恰說明了在公權力強勢控制資源情況下,其他市場參與者的無奈。近年來,在華外企也有步民營企業后塵加入商業賄賂隊伍的較大風險。 民營企業的另一危機——融資問題誘發違法犯罪。充足的資金保障和良性的資金周轉是民營企業得以生存的根本,一旦融資渠道受阻,資金鏈條斷裂,民營企業就會陷入經營困境。由于經濟制度設計中不可避免的對國有企業存在傾斜,我國現有金融體制是以銀行信貸為主導的,具有嚴格管控下的高度集中性,其服務對象更多地傾向于國有大中型企業,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獲取信貸、經營范圍等方面都受到極大的限制,正規的制度性融資道受阻后,民營企業迫于“生存”壓力不得不進行非正規手段的制度性融資或者非制度性融資,而這些融資手段或途徑能否經得起市場風險的考驗,則最大限度挑戰“一行三會”的管理者和相關法律的制定者、執行者們。吳英案件后,鄂爾多斯女老板寧紅集資詐騙近8億被立案;浙江麗水公司高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8億元獲刑;浙江被稱小吳英的80后女財務集資詐騙7億被判死緩。完善民營企業的借貸保障,促進金融業的改革已是刻不容緩,因此,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放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民間資本準入,能否從根本上化解民營企業融資之困境,則有待進一步考察論證。
第六部分 2014年度企業家犯罪所涉行業風險指數 在本年度的426例企業家犯罪案件中,其中有11起案件是企業集團,不能明確區分出企業所屬行業,因此就剩余的415起企業家犯罪案件的行業分布進行統計分析。 根據2011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A 農、林、牧、漁業;B 采礦業 ;C 制造業;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E 建筑業;F 批發和零售業;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H 住宿和餐飲業;I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J 金融業;K 房地產業;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P 教育;Q 衛生和社會工作;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S 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 ; T 國際組織。 在這415起案件中,共76起金融行業企業家犯罪案件、62起制造業行業案件、37起房地產行業案件、32起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行業案件、30起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行業案件、30起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行業案件、26起建筑業行業案件、23起批發和零售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企業家犯罪以及采礦業企業家犯罪案件各21起。除圖示外,另有住宿和餐飲業企業家犯罪案件19起、農、林、牧、漁業行業15起、衛生和社會工作行業11起、教育行業3起。如表6.1所示。
涉案企業所在行業 |
案件數 |
占比 |
金融行業 |
76 |
18.31% |
制造業 |
62 |
14.94% |
房地產行業 |
37 |
8.92% |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32 |
7.71% |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30 |
7.23% |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行業 |
30 |
7.23% |
建筑業 |
26 |
6.27% |
批發和零售業 |
23 |
5.54% |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21 |
5.06% |
采礦業企業家犯罪 |
21 |
5.06% |
住宿和餐飲業 |
19 |
4.58% |
農、林、牧、漁業行業 |
15 |
3.61% |
衛生和社會工作行業。 |
11 |
2.65% |
教育行業 |
3 |
0.72% |
一、金融行業 在本年度的企業家媒體案例中,金融行業所涉案例最多。其中主要集中在貨幣金融服務中的銀行、財務公司、典當、擔保公司以及其他非貨幣銀行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中的證券、基金等;保險業以及其他金融業如信托行業、P2P互聯網融資平臺等。 涉案企業分布省市,其中北京14例,廣東10例,浙江9例,上海8例,江蘇7例,內蒙古6例,甘肅3例,四川3例,海南3例,河北2例,天津2例,陜西2例,河南2例,黑龍江2例,遼寧1例,福建1例,香港1例。該統計基本上能夠與本年度金融行業企業家案發原因相切合。 金融行業所涉主要罪名分布,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9例,受賄12例,內幕交易罪5例,貪污8例,合同詐騙罪7例,職務侵占6例,詐騙罪5例,集資詐騙5例,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4例,挪用公款4例,挪用資金4例,非法提供貸款罪3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3例,挪用公款3例,集資詐騙3例,濫用職權2例。該統計基本上能夠與本年度金融行業企業家犯罪形勢相切合。 其中銀行業企業家多發貪污、受賄、非法提供貸款、挪用公款、挪用資金、濫用職權等罪名。在證券、基金等資本市場服務業中,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較為多發。 保險業以及其他金融業如信托行業、P2P互聯網金融業中,商業賄賂犯罪在信托業中頻發、多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現象突出;在一些擔保公司、投融資公司中,P2P互聯網金融平臺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是重點罪名,除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外,企業家還會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等罪名。原因在于,在本年度的企業家犯罪案例中,部分企業家為了達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通常會選擇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等方式,偽造項目并獲得被害方的信任。本年度P2P互聯網金融業勃興的同時,由于P2P在風控體系上存在的嚴重不足,以及監管機制不完備,導致部分企業在資金鏈出現斷裂時,出現投資人提現難、企業家跑路潮的現象,受害方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根據網貸之家發布的《中國P2P網貸行業2014年度運營簡報》顯示,2014年出現問題的P2P平臺達到275家,平均每6家平臺就有一家發生“故障”,平臺爆發問題的時間集中在10~12月,尤其是12月份問題平臺達92家,占了全部問題平臺數量的三分之一。防控P2P問題平臺,對于企業而言應嚴控運營成本,并建立、健全線上線下的征信體系,嚴控企業風險。 二、制造業 在62起制造行業犯罪案件中,其中第一類輕紡工業企業家犯罪共16例,占比26%,第二類資源加工工業37例,占比60%,第三類機械、電子制造業9例,占比15%。如圖6.1所示。
在第一類輕紡工業中,制假售假類犯罪、知識產權犯罪較為突出,共9例。在第二類資源加工工業中,企業家犯罪占比大,貪腐現象突出,集中在石油化工、化學纖維、醫藥制造業領域。資源加工工業牽涉到石油等重要資源的分配和生產、銷售,企業家在掌握資源的分配權時,在缺少相應監督的情況下,腐敗現象常發、頻發成為一種常態。在第三類機械、電子制造業中,企業家犯罪案件數量少,且集中在交通運輸設備貪腐案。機械、電子制造行業的市場競爭很充分,市場也較為成熟,經過充分的市場競爭,無論是企業內控機制還是銷售經營活動,法治化程度明顯較高,企業家犯罪空間相對教小。 三、房地產行業 本年度涉及房地產行業的案件共37例,其中賄賂犯罪11例、非法集資犯罪10例,貪污、挪用類犯罪8起、詐騙犯罪7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1例,騙取貸款案1例,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1例。如表6.2所示。
犯罪類型 |
案件數 |
賄賂犯罪 |
11 |
非法集資犯罪 |
10 |
貪污、挪用類犯罪 |
8 |
詐騙犯罪 |
7 |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 |
1 |
騙取貸款案 |
1 |
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 |
1 |
賄賂犯罪常常與房地產企業的經營活動相伴隨。從初期的土地批租環節、到房地產開發、審判建設以及銷售等環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行賄、單位行賄以及行政官員受賄等現象。另外。近年房地產行業企業家非法集資現象突出。隨著房地產行業發展日益收緊,銀行緊隨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抽回借貸資金,企業資金鏈斷裂,企業家面臨融資的困境。因此,在本年度的房地產行業企業家犯罪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多發,應當引起足夠警惕。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行業案件 本年度共發生涉及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行業案件32起,其中電力、熱力生產、供應案件17件,水生產和供應13件,另外兩起涉及燃氣的生產和供應。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行業企業家職務犯罪案件較多,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等罪名多發、頻發。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行業關系國計民生,在市場經濟以及社會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正是由于這些行業的重要性,再加上市場中行業競爭不充分,導致該行業中企業壟斷特征明顯,致使部分掌握這些重要民生資源的企業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大肆貪腐。本年度發生的北戴河供水總公司原總經理馬超群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辦案人員在其家中搜出現金1.2億元、黃金37公斤、房產手續68套。這一“小官巨腐”在引起廣泛關注的同時引人深思,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行業如若不放開,讓企業之間展開充分的競爭,壟斷的地位不會自行消解,在不能祛除貪腐根源的情況下,在本行業仍然會上演企業家貪腐的戲碼。
第七部分 未來3-5年企業家犯罪趨勢預測 研究企業家犯罪的目的,不是為了探討如何懲處,而是警示企業家防范、控制企業風險,預防企業家犯罪的發生。從2009-2014年的企業家犯罪報告的數據來看,未來3-5年企業家犯罪將顯現出以下幾方面的趨勢: 一、金融領域企業家犯罪仍將出現高發、頻發的態勢 1、未來3-5年,在企業融資環節仍將頻發企業家犯罪現象。當前,經濟增速放緩,中央放棄大規模的經濟刺激手段,而是力圖以經濟改革推動經濟轉型,調整經濟結構。《2014年經濟形勢分析與2015年展望》報告顯示,2014年,我國經濟投資增長后勁不足、融資瓶頸約束明顯、企業經營困難等問題突出,經濟下行壓力和風險依然較大。2014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新國九條”強調拓展資本市場廣度深度,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促進資本形成和股權流轉……擴大資本市場開放;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營造資本市場良好發展環境。 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升級,中央不再依靠大規模的刺激救市,而是選擇淘汰落后產能,積極促進經濟轉型。對于那些大規模鋪攤子,搞粗放式經營的企業,在結束了暴利時代之后,銀行緊跟中央政策抽離資金,資金鏈斷裂,企業將面臨前所未有的融資壓力。然而,面臨上述困境的企業在我國絕非少數。雖然在“新國九條”中,中央直言要提高直接融資比重,防范和化解企業面臨的融資困境。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直接融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等行為界限不夠明晰,極易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等犯罪相牽扯,對此若不予規范、調整,企業家在融資環節將會出現大量的犯罪案件。 2、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行業中的灰色地帶將面臨被清理的風險,引發金融領域的企業家犯罪。在2014年度的媒體案例樣本中,接連發生保險資管、基金經理等的“老鼠倉”事件。另外,金融行業企業家在經濟往來過程中,以各種名頭所開具的回扣,如“財務顧問費”、“渠道費”、“勞務費”等,對于這些灰色地帶,嚴重擾亂金融行業的交易秩序。完善金融體制,必將清理這些游走于制度之外的“潛規則”,使金融市場更加規范。未來在清理這些灰色地帶的過程中,必然造成金融行業的企業家犯罪案件多發。 二、企業家犯罪主體呈現出個體化向集團化蔓延的趨勢 針對日趨增多的企業家職務犯罪行為,伴隨著財經、審計制度日益嚴格、完善,企業將逐步增強內部管控,使企業在管理上更加民主、科學。由此,企業家單獨利用其職務謀取不法利益再無可能,企業家進行職務犯罪需要他人的職務共同進行,即企業家共同實施職務犯罪,犯罪主體由個體向集團化蔓延,窩案串案較嚴重;犯罪手段從顯性向隱性轉換,更趨隱蔽。犯罪分子在共同利益或利害關系的驅使下,上下勾結,內外勾結,群體作案,往往是查處一個,牽出一批,“抓一個挖一串”。該論斷能夠解釋在本年度企業家犯罪中窩案數量驚人,從中石油窩案、華潤窩案、中聯通、中移動窩案、以及剛剛發生的南航腐敗案等。遏阻企業家犯罪,就需要正本清源,積極促進企業管理部門的決策透明化、制度化以及企業家職務分配的科學化。當前,仍然沒有行之有效的措施來防控企業家利用錯綜復雜的職務行為實施犯罪。因而,企業家共同實施職務犯罪仍將是一大趨勢。 三、企業家犯罪逐漸向中西部地區擴散、企業家犯罪的影響范圍越來越廣 不僅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有大量的企業家犯罪案件,相對不太發達的中西部地區企業家犯罪數量也在不斷增長。在本年度媒體報道的企業家犯罪中,中部地區87件,西部地區75件,共計162件,中西部地區企業家犯罪案件數量明顯增多。企業家犯罪將繼續呈現從發達的東部地區逐漸向不太發達的中西部地區蔓延的趨勢。 另外,企業家犯罪的影響范圍越來越廣,越來越深入,相應地企業家犯罪的破壞力也越來越大。以P2P網貸平臺為例,自從政府放開網絡理財,各種理財網站猶如雨后春筍辦冒出,如果說傳統融資方式還主要是針對投資者,那么當前的網絡理財則是針對普通民眾,如果管控缺位,大筆的資金流向將無法有效監控,一旦企業家抽逃資金,那么受害者的范圍之廣將是無法估量的,城市、農村,抑或是東部、中部或西部,企業家犯罪影響范圍之廣,之深入都將是前所未有的。 四、企業家犯罪的結構和類型深受新型商業模式和經濟形態的影響 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在不同的階段,企業家犯罪也表現出不同的特點。比如在計劃經濟時代,企業家犯罪大多圍繞投機倒把而實施;及至市場經濟萌芽時期,制假售假類犯罪增多,并伴隨有簡單的金融犯罪;再到深化市場經濟階段,企業家的犯罪更加復雜,犯罪類型也更趨于多元,出現了許多新型的犯罪類型,如內幕交易罪、組織、領導傳銷罪等。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法律作為調節市場經濟的手段,是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的。 從近幾年媒體案例樣本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出現頻次一直居高不下,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方式、規律密切相關。從制假售假類初級企業家犯罪泛濫到如今復雜、隱蔽的高級企業家犯罪頻發,再次證明企業家犯罪的結構和類型均受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利用法治防范、遏阻企業家犯罪,一定要緊密結合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現狀以及未來發展趨勢。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細胞,是市場活動的主要參加者,是最主要的市場主體。市場經濟能否健康、有序發展,與企業家的生產、經營等行為密不可分。只有把企業家犯罪的提防筑牢,時刻警惕企業家犯罪的刑事法律風險,企業家才能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貢獻者,而不是破壞者。 五、對企業家歷史腐敗行為將“秋后算賬” 國家持續高壓、嚴厲打擊貪腐犯罪,國企企業家腐敗犯罪將逐漸減少,但對國企企業家腐敗歷史的清算還將持續,因而,國企企業家將繼續面臨對其以往腐敗犯罪行為的清算。在本年度的媒體案例樣本中,如華潤窩案、中石油系列案、中移動腐敗案以及最近案發的航空部門系列腐敗案等,許多腐敗行為并非近兩年發生的,而如今一窩蜂似的案發,突顯出國家對歷史腐敗行為的零容忍。一手打擊腐敗,一手做好經濟改革,因國企、央企是國有經濟的主要載體,通過打擊國企企業家的腐敗行為,實現對國有經濟的洗牌,因而國企、央企不僅是反貪腐的主戰場,同時也是經濟改革的主要戰場,如今兩個戰場的重疊,勢必將揪出更多國企企業家們的既往腐敗行為,并拿出來曬一曬。 企業家腐敗犯罪中的另外一個重要角色是民營企業。民營企業的腐敗行為主要體現在為了取得利益而與權力部門進行權錢交易。鐵道部窩案案發后,媒體曾曝出了高鐵的天價采購:動車的一個自動洗面器7.2萬元,一個大理石洗面臺2.6萬元,一個感應水閥1.28萬元,一個衛生間紙巾盒1125元……在這些天價高鐵配件背后,是北京、青島、常州、無錫、上海等地涌現的一批高鐵供貨商,他們很多并無相關從業資歷,通過與外資合資的方式粉飾企業,成為高鐵供應鏈上的壟斷者,而這些供貨商,就有一部分出現在張曙光的行賄企業名單上。一方面,有權部門手握重權,而且缺少有效的監督,官員濫用權力,將權力尋租搞權錢交易早已不是個別現象,只是案件的大小、造成的影響大小不同罷了。另一方面,一些企業家試圖通過捷徑以獲取高額利潤,大肆攀附有權機關,通過權錢交易以獲得不法利益。因而,國家嚴懲國家工作貪腐犯罪的同時,也將會不斷有企業家行賄犯罪浮出水面。《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重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可以看出國家加大打擊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 當前,國務院2014年底已批準的總投資逾10萬億的七大工程——包基礎設施項目、信息電網油氣等重大網絡、健康養老服務、生態環保、清潔能源、糧食水利、交通、油氣及礦產資源保障等等。以“古”鑒今,在上述項目建設過程中,如何嚴防、嚴控企業家犯罪則是當前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
上一篇:國資改革1+N方案或在春節后公布 至少包含13項
下一篇:2014年12月企業界犯罪案件追蹤
|
|
在線咨詢 |
|
聯系我們 |
電話: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號:373036737
郵箱:373036737@qq.co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