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實習記者 高玉 18日發自北京)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規定自發布當日起施行。
《立案追訴標準》是高檢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導性規范文件,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曾規定了99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
而《立案追訴標準(二)》規定了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其中有48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是新制定或者綜合各種因素作了補充修改完善的。該標準包括兩類案件:一是危害公共安全案 ;二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 。
《立案追訴標準(二)》主要明確了相關行為的罪與非罪、違法與犯罪、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的界限。如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增加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對逃稅罪立案追訴標準作了重大調整。
具體看來,《立案追訴標準(二)》包括根據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的6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和調整修改的42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
后者主要分為三種情況:一是調整了16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數額標準;二是修改完善了15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三是對11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同時修改了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和數額標準。
貸款、票據、有價證券詐騙案等5種立案標準提高
近年來,貸款、票據、有價證券詐騙案屢見不鮮,為了加大該類經濟犯罪的懲處力度,《立案追訴標準(二)》在2001年追訴標準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情況、罪名之間的平衡等因素,提高了5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數額標準。
5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如下: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15種立案追訴具體情形修改
引人注目的是,該規定還對15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進行了修改完善,對公職人員為親屬非法牟利,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行為的立案追訴標準都進行了詳盡的規定。
有6種案件(為親友非法牟利案,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挪用資金案)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2001年《追訴標準》規定的情形予以細化。
有9種案件(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抗稅案,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虛假廣告案,串通投標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逃避商檢案,挪用特定款物案)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對應予追訴的情形作了增加或者調整。
其中,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等情況,應予立案追訴。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應予立案追訴的七種情況也得到詳細列舉,其第一種情況是 :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逃稅案等11種案件同時修改立案具體情形和數額標準
據最高檢和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對6種案件(虛報注冊資本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妨害清算案,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逃稅案)的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和數額標準同時作了修改。
對5種案件(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高利轉貸案,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的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包括兜底條款)作了補充,同時對數額標準作了調整。
其中對于逃稅的案件應予立案追訴的情形有三種:
一是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是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是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資助恐怖活動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新設立標準
此次還根據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確立了6種新的經濟犯罪罪名,制定了立案追訴標準。包括:資助恐怖活動案,虛假破產案,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違法運用資金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其中,有4個罪名是借鑒同類型或者相關聯的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而研究制定的。資助恐怖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
依據《立案追訴標準(二)》,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其中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同樣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據最高檢和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主要是對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的人員數量,以及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的層級作了量化,規定“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同時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作了解釋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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