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有效發揮律師作用
——兩院三部負責人解讀《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新華網北京9月20日電(記者鄒偉、陳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兩院三部負責人日前就《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規定》的出臺背景和意義。
答:這些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在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關心和支持下,律師工作改革發展不斷推進,律師隊伍規模不斷壯大,隊伍結構不斷優化,服務領域不斷拓展,律師事業取得長足發展。截至2014年底,我國律師已達27萬多人,律師事務所已達2萬多家。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程度,關系到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維護,關系到律師作用能否得到有效發揮,關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發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中央政法各部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范性文件,一些地方政法部門也聯合出臺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范性文件,律師執業環境得到很大的改善,但也還存在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不夠充分的問題。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提出了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措施,著力解決當前律師權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這次由“兩院三部”聯合出臺《規定》,在律師事業發展史上還是第一次,對于進一步加強律師工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推進律師事業發展,充分發揮律師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作出新貢獻,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問:請問出臺《規定》總的考慮是什么?
答:出臺《規定》總的考慮:一是堅持突出主題。以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為主題,緊緊圍繞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的關于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的要求,全面設計,綜合施策,強調各政法機關應當尊重律師,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不得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不得侵害律師合法權利。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規定》主要針對法律規定的律師執業各項權利落實不夠有力,尤其是在律師會見、閱卷、申請調取證據以及庭審辯論辯護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出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相應措施。三是堅持于法有據。《規定》以三大訴訟法和律師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對相關規定內容予以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注意與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同時,吸收了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頒布的有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問:《規定》提出哪些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措施?
答:《規定》分別就保障律師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方面的權利作出規定。
一是保障律師的知情權,明確了律師向辦案機關了解案件情況時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告知和辦案機關作出重大程序性決定時應當及時告知的范圍。二是保障律師的會見權,明確了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尤其是明確了三類案件中律師提出會見申請時辦案機關不得以法律規定之外的理由限制律師會見,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看守所為律師會見提供便利等方面要求。三是保障律師通信權,明確了除特殊情形以外辦案機關不得對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來信件截留、復制、刪改等。四是保障律師閱卷權,進一步明確了律師的閱卷范圍和復制案卷方式等內容,同時也規定了律師的保密義務。五是保障律師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明確了律師向辦案機關提交自行收集的證據材料,申請調取辦案機關未提交的證據材料,申請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關材料,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關材料等內容。六是依法聽取律師意見,明確了辦案機關應當聽取律師意見的情形和相關附卷程序。七是保障律師庭審權利,包括保障律師庭審前的申請權,保障律師參加庭審和安全檢查、出庭便利的具體措施,庭審過程中的訴訟權利保障、申請休庭、發表辯護代理意見,向法庭提出異議,申請查閱庭審錄音、錄像以及與庭審相關的通知和文書送達等內容。八是偵查機關對律師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問: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侵害時有哪些救濟機制?
答:權利救濟是權利保障的重要內容。各級政法機關和律師協會要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不受侵犯的同時,建立完善救濟機制,確保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為能夠得到及時糾正。為此,《規定》對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分四個層次設置了救濟機制。一是投訴機制,《規定》明確了律師可以就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為向辦案機關及其上一級機關投訴,主要由辦案機關進行處理和救濟。二是申訴控告機制,《規定》明確了律師向檢察機關申訴控告時的處理和救濟機制。三是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機制,《規定》明確了律師向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益時的處理和救濟機制。四是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規定》明確了各部門要定期溝通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情況,及時調查處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突發事件。
問: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為有哪些責任追究機制?
答:為強化責任,嚴格落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各項措施,《規定》明確規定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律師提出的投訴、申訴、控告,經調查核實后要求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拒不糾正或者累糾累犯的,應當由相關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相關責任人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
問:《規定》在完善規范法律服務秩序方面有什么具體措施?
答: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優化法律服務和法治環境,《規定》提出,嚴肅查處假冒律師執業和非法從事法律服務的行為。對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已經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提供法律服務或者從事相關活動的,或者利用相關法律關于公民代理的規定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對各地貫徹落實《規定》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貫徹落實好《規定》,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各級政法機關的重大任務,再好的制度得不到執行,都是一紙空文。各級政法機關要加強領導,把《規定》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研究、親自部署、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扎實推進各項工作。要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分工方案,做到工作有步驟、有階段、有目標、有成效。要加強協調溝通,落實好相關政策措施,使律師執業權利得到有力保障、律師執業行為得到有效規范、律師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發揮。要加強督查,會同有關機關和部門及時檢查《規定》落實情況,積極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規定》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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