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星文章出軌事件探討出軌現象中的法律問題 近日有眾多八卦賬號紛紛爆料,有媒體拍到了文章出軌戀上姚笛的證據。3月31日凌晨,文章通過微博發布聲明道歉,承認出軌。明星藝人,有一條隱性職責,就是充當社會的道德標靶。文章被偷拍到后,媒體聯絡到他的經紀人,得到的回答是:“在生活中,他們只想當普通人卻被當成藝人;在工作中,他們想好好做演員卻被當成明星”。“出軌”問題,是一個困擾著無數夫妻男女的問題。出軌到底是否涉及道德層面?法律層面? 人們從道德上反對婚外情的主要理由是,出軌者褻瀆了傳統的家庭價值觀,這種觀念認為,由兩人締結的婚姻的婚姻契約最具私人性和親密性,因此兩個人結婚就意味著相互忠誠,文章與姚笛的婚外情就意味著欺騙和違約,這種行為多數人看來理應遭到道義的攻擊。但道德只是對法律無法管到的地方進行輿論或從人們內心約束。是關于人們思想和行為的善惡美丑、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私、誠實與虛偽、榮譽與恥辱等觀念和標準,道德強制性只能給予違反者指責或譴責而已。有些道德管轄的東西由于沒有強制性在有些人面前也形同虛設。 有人說,出軌是法律問題,可是法律是需要證據的,證明你的另一半出軌,不外乎去跟蹤,拍攝。而出軌顯然是私人領域、個人選擇,雖然其背離了婚姻與家庭,但用法律來解決侵犯了個人隱私,限制了個人的自由。這樣,在出軌面前,道德和法律竟然出現了矛盾。
有些工作室“記者”跟蹤、偷拍、披露文章、姚笛,是否侵犯了這兩個人的隱私權呢?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正常情況下,如果跟蹤、拍攝、披露他人的私生活,屬于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但是,又有幾個例外。
第一個例外是:主張隱私權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自己的法定義務。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忠實的義務。所以,和第三者約會這個隱私不能對抗應該承擔的夫妻忠實義務,對于配偶來說,不能主張隱私權。
第二個例外是:對于公眾人物而言,隱私權的界線跟普通人是不一樣的。公眾人物由于大家的關注而獲得了較高的社會地位和金錢酬勞,但是有所得必有所失,對于公眾人物,社會對涉及其形象的私生活有一定的知情權。當然,主張社會知情權,并非否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只不過其隱私的范圍會大大縮小。所以,目前也不能確定無疑地說那些跟蹤、拍攝的所謂“記者”就不承擔侵權責任了,如果造成的后果很嚴重,還是有可能需要承擔責任的。
婚姻法中法定離婚事由。
我國《婚姻法》規定,只有到了兩種程度下,法院才會經調解無效而判決離婚:一是重婚,二是同居。
附:相愛雖易,相守不易,且行且珍惜!小三雖易,轉正不易,且放且寬心。悔過雖易,本性難移,且行且三思。原諒不難,釋懷卻難,漸行漸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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