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就修改后民訴法發布第一個司法解釋
規范明年1月1日未結案件法律適用問題
作者:張先明
為推動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順利貫徹實施,及時指導各級法院依法妥善處理修改后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全文共八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記者獲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適用問題出臺的第一個司法解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繼下發《關于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的通知》之后,推動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的又一重要舉措。
就民事訴訟法新舊銜接適用的一般性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對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受理、施行時尚未審結和執結的案件(以下簡稱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應當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但該司法解釋及以后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就2013年1月1日已完成的程序事項的效力問題,該司法解釋規定,在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中,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已經完成的程序事項,仍然有效。
就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處理規則的新舊銜接適用問題,該司法解釋規定,在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中,人民法院對2013年1月1日前發生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尚未處理的,以適用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為原則。但是,屬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系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進行的,應當適用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依法制裁虛假訴訟行為和惡意逃避執行行為。
就申請再審期間確定規則的新舊銜接適用問題,該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對2013年1月1日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審查確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但該期間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屆滿的,截止計算到2013年6月30日。但是,當事人對2013年1月1日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申請再審所進行的再審申請符合以下三種情形的,仍適用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3)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此外,該司法解釋還對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對案件已經完成的管轄和送達等事項的效力、訴前保全措施規定的新舊銜接適用、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規定的新舊銜接適用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據悉,該司法解釋起草工作于2012年4月獲準立項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即著手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研論證,并先后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內部相關部門、部分地方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在歸納、總結、吸收上述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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